汽车“碰瓷”定敲诈勒索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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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属眉山资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网友回忆版)

2024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属眉山资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网友回忆版)

2024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属/眉山/资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网友回忆版)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后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小王系高中生(17岁),经常因上网逃学,其父母知道后,严格控制其零花钱,让小王没有钱可用于上网。

一日小王上网心切,抢夺同学价值2000元的手机,折价变卖后消费。

民警挡获小王后,发现小王为了保证能够顺利抢夺,还随身携带了匕首以防万一。

对小王的评价正确的是()。

A、小王构成抢夺罪B、小王构成抢劫罪C、小王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D、因为小王年龄较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表述错误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B、权利人请求排除妨碍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C、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D、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申请仲裁而中断3李某的养殖场在甲县政府征收土地范围内。

经查,养殖场部分建筑未按程序获取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若要将该违法建筑拆除,甲县人民政府的下列做法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是()。

A、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告知李某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B、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C、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D、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可对违法建筑里未搬出的财物予以扣押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刘某的爱人任某卧病在床多年,刘某心生厌弃,遂花钱请熟人陈某将任某送到某养老院门口抛弃,任某因挨饿受冻病情加重致死。

刘某与陈某构成遗弃罪共同犯罪,刘某是教唆犯,陈某是实行犯B、王某家住三楼,为防盗,在自家楼层外墙管道上安装了防盗刺。

夜晚,小偷沿管道攀爬至王某楼层时被防盗刺扎伤后失手坠楼。

王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C、冬天某地气温零下,在某偏僻山区公路上,一骑行者被撞伤,肇事者逃逸。

附近村民周某将伤者背回家照顾,第二天,周某的儿子回家见到昏迷中的伤者后强行让父亲将伤者放回原处,周某照办。

专业硕士考试:2021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真题模拟及答案(4)

专业硕士考试:2021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真题模拟及答案(4)

专业硕士考试:2021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真题模拟及答案(4)共795道题1、甲违章驾车,正常行走的行人乙为了躲避甲的车向路边躲避,结果掉入了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该施工单位并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乙胳膊摔伤,花去医药费几千元。

对于乙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单选题)A. 甲是造成乙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当由甲赔偿B. 施工单位未设立警示标志具有过错,应当由其赔偿C. 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甲和施工单位承担,但应根据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D. 为共同侵权行为,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试题答案:C2、下列关于共有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A.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B.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C.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共有D.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试题答案:D3、下列行为中,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是()。

[2011年真题](单选题)A.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权利B. 购买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后在转卖给他人C. 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依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其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D.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试题答案:D4、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以不动产行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单选题)A. 不动产B.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所体现出来的权益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D. 对不动产所生的权利试题答案:B5、从物权的类型上看,所有权是()。

(单选题)A. 限制物权B. 自物权C. 从物权D. 他物权试题答案:B6、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2013年法学真题](多选题)A.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B. 业主的相邻权C.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D. 业主的管理权试题答案:A,C,D7、下列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老人碰瓷法律案例分析(3篇)

老人碰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老人碰瓷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所谓“碰瓷”,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事故,然后以索赔为目的,向对方敲诈勒索的行为。

本案例涉及一起老人碰瓷案件,以下是具体案情:2019年5月,某市居民张老汉(男,80岁)在街头行走时,突然倒地不起。

路过的好心人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

不久,民警赶到现场,将张老汉送往医院。

经诊断,张老汉并无大碍,只是轻微擦伤。

随后,张老汉向民警表示,自己是被一辆轿车撞倒的。

事发后,轿车车主李先生(男,35岁)感到十分冤枉,认为自己并未撞到张老汉。

于是,他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民警发现张老汉在事发前曾与李先生发生过口角。

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张老汉碰瓷的证据,于是将其抓获。

二、案件分析1. 张老汉的行为构成故意碰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老汉在无碰撞事实的情况下,故意制造事故,并向李先生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碰瓷。

2. 李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李先生在事发前与张老汉发生过口角,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先生并未故意伤害张老汉的身体,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 张老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张老汉故意碰瓷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同时,张老汉还需承担因碰瓷给李先生带来的精神损失。

三、案例分析总结1.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老人碰瓷行为。

一旦发生类似事件,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讲堂识破碰瓷案件(3篇)

法律讲堂识破碰瓷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频发,其中“碰瓷”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所谓的“碰瓷”,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的身份,向对方索要赔偿的行为。

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篇法律讲堂将为您解析碰瓷案件的特点、手段以及如何识破这类案件。

二、碰瓷案件的特点1. 故意性:碰瓷案件的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取赔偿。

2. 虚假性:碰瓷案件中的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所提供的证据往往是虚假的,如伪造事故现场、虚构受伤情况等。

3. 暴力性:部分碰瓷案件的行为人可能会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接受赔偿。

4. 利益性:碰瓷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通过碰瓷行为敲诈勒索。

三、碰瓷案件的手段1. 故意制造事故:碰瓷行为人通常会寻找交通流量较大、监控设备较少的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2. 虚构受伤情况:碰瓷行为人会在事故发生后,虚构受伤情况,甚至伪造伤情。

3. 恐吓勒索:碰瓷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接受赔偿。

4. 伪造证据:碰瓷行为人可能会伪造事故现场、伪造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

四、如何识破碰瓷案件1. 观察现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观察现场情况,如是否有碰撞痕迹、车辆受损程度等。

如果现场情况不符合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应提高警惕。

2. 注意受害者行为:在事故发生后,要关注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的行为。

如果他们表现出过度的痛苦、情绪激动,或者有明显的表演痕迹,可能存在碰瓷嫌疑。

3. 询问目击证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询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

如果目击证人的证言与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属所述情况不符,可能存在碰瓷嫌疑。

4. 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如车辆受损情况、监控录像等。

如有必要,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5.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怀疑对方存在碰瓷行为,应及时报警,寻求法律帮助。

“道路碰瓷”犯罪行为及其罪名适用

“道路碰瓷”犯罪行为及其罪名适用
进 入 9月份 以来 明显增 多 , 9月、1 0月、1 月 三个 月环 比增长 3 %。 这些行 为严 重侵 犯 公 民的生命 、 1 0
财产 安全 ,严 重危 害公 共安 全秩 序 ,具有 巨大 的社会 危 害性 。 对 “ 瓷 ”行 为 的性质 , 司法实 践有 不 同的认 定 。据 2 0 碰 0 9年 1 2月 《 中国法 院 网》登 载 的典型案
收 稿 日期 : 2 1 -40 0 1 -5 0 作者简介 :郑勇 (9 3 ),男 ,江苏淮安人 ,汉族 ,南京市公安局江 宁分局东山派 出所 民警 ,南京 ,2 10 。 18. 1 10
① 南京市交管局:《 梳理 网络热点 问题 、解决 民众关注焦点—— 南京市交管局切实履行交管职 责解 决网络热 点问题 》 ht:w j x.o . / f/ fso ap ? 4 0 t / ww.jj vc i oi oh w. xi 3 0 。 p/ s g nn n s d ② 刘兴来、艾志芳:《 断同伙手臂 向司机索赔 8 “ 敲 人 碰瓷 ”2 起》 ,hp /w . i cutr pbc e i h? = 5 t : wc n oro / l/ tl pi 3 t/ w ha .g u id a. d p
作案地点的不同所体现的公共安全因素也是不同的高速公路人群集中或人流量大的闹市区车流密集的国道省道等重要公共场所与郊区乡间偏僻道路的公共安全有很大悬三结论因碰瓷行为种类繁多本文主要研究碰瓷犯罪中的道路碰瓷行为依据规范刑法学的方法对碰瓷犯罪涉及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分析研究比较了构成不同罪名的碰瓷犯罪
的罪名 对 碰瓷 者进 行 处罚 ,量 刑差 别较 大 。为 了保 护 公 民的人 身财 产 安全 ,维 护社 会 正常 公共 秩序 , 打 击违 法犯 罪 ,满 足 公 民对 安 全 的高度 期 望 ,只有 发挥 刑 法 的保 障作 用才 能适 应打 击碰 瓷犯 罪 的现 实 需要 。为 了更 好 的处 理该类 案 件 ,应该 对 “ 路碰 瓷 ”行 为准 确定 性 ,认 真分 析研 究 该类 案件 的发 展 道

对付老人碰瓷的法律规定(3篇)

对付老人碰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交通事故纠纷,尤其是“碰瓷”事件频发,这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财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针对老年人碰瓷现象,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对付老人碰瓷的法律手段,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关于老人碰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逆行、违章停车、占用应急车道等违法行为。

”此条款明确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为打击老人碰瓷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条款针对老人碰瓷行为,明确了其违法性质和处罚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条款针对严重老人碰瓷行为,明确了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款明确了侵权责任,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依据。

二、对付老人碰瓷的法律手段1. 收集证据针对老人碰瓷事件,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

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2. 报警处理一旦发生老人碰瓷事件,受害者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警方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涉嫌碰瓷的老人进行处罚。

3. 提起民事诉讼若老人碰瓷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判决被告赔偿。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当性和准确适用——以交通安全为视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当性和准确适用———以交通安全为视角崔会如,李若雨(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摘要:近年来,交通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频发,引发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这一领域内刑法规制的兜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

这一司法选择,一方面因弥补了交通安全视角下刑事治理的缝隙而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因其适用标准的模糊而广为诟病。

对此,应当在正视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刑法谦抑精神为指导,正确认识这一罪名的行为特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摒弃重刑主义思想,使该罪在交通安全视角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交通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当性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20)04-0014-07收稿日期:2020-06-01作者简介:崔会如(1972-),女,河北易县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法学。

李若雨(1997-),女,山东聊城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① 危害行为规定为“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随着现代社会机动车的广泛应用,酒驾、毒驾、驾车“碰瓷”、妨害车辆驾驶等危害社会的行为频繁发生,进而引发诸多严重的后果,以至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作为交通安全领域的专有罪名难以应对复杂的犯罪状况,于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这一领域的兜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

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收藏】2016-08-10本文刘洪宇赵星天,来源吉林高院转自正义网法律微博一、盗窃犯罪案件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道德法律与经济常识(第二版)习题册》第五课参考答案

《道德法律与经济常识(第⼆版)习题册》第五课参考答案第五课法律规范公共⽣活中的导向⼀、基础⾃测(⼀)名词解释1.公共⽣活:公共⽣活指⼈类群体在公共场合的社会⽣活,是⼈们在社会公共场所进⾏的活动。

2、⾏政拘留:⾏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在⼀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场所,剥夺其⼈⾝⾃由的⼀种治安⾏政处罚⽅法,也是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最重的处罚,主要适⽤于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政机关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质问、辩论和反驳,从⽽查明事实的过程。

4、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出⼊、停留、使⽤的场所,包括车站、港⼝、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5.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驶的供⼈员乘⽤或者⽤于运送物品以及进⾏⼯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交强险: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不包括本车⼈员和被保险⼈)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或管理⼈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7.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活消费需要⽽购买、使⽤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社会成员。

8.信息:狭义的信息为消息、信号、情报、⽂档资料或数据、知识。

⼴义的信息为对各种事物的存在⽅式、运动状态和相互联系特征的表达和陈述,是⾃然界、⼈类社会和⼈类思维活动普遍存在的⼀种物质和事物的普遍属性。

9.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指信息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是指信息⽹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泄露、销毁,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信息服务不中断。

大学生安全知识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大学生安全知识模拟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银行账户安全防范,下列做法错误的是____。

A、为保证资金安全,可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将自己银行资金转入到安全账户B、妥善保管密码,不告诉任何人C、妥善保管U盾、密码器等介质D、银行动态密码不告诉任何人正确答案:A2、有异物刺入头部或胸部时,以下哪个急救方法是错误的____。

A、快速送往医院救治B、用毛巾等物将异物固定住,不让其移动C、马上拔出,进行止血D、躺倒在地,等待救援正确答案:C3、网络交友时的注意事项有____。

A、不轻易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个人资料信息B、联系后即可见面C、如实告知身份D、交友后即可帮忙正确答案:A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___。

A、参照同类业务借款利息B、按同期银行利息C、重新约定利息D、没有利息正确答案:D5、铝粉自燃时,可用____扑救。

A、泡沫灭火器B、干粉灭火器C、水D、干砂子正确答案:D6、应对街头“碰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

A、直接报警B、如果金额不大,尽可能私了C、避免正面冲突,保护自身安全D、不要有畏惧心理正确答案:B7、面对“网络审判”现象,作为普通网民,我们应该在实际生活中____。

A、义愤填膺,助力热点事件“上头条”B、对网络事件漠不关心C、不上网D、提高网络素养,理性发表意见正确答案:D8、在大学生宿舍里,蚊香要点在____。

A、空地上B、窗口C、书架上D、桌子上正确答案:A9、在疫情期间,各地人民纷纷戴上口罩,该措施属于____。

A、切断传播途径B、消灭病原体C、控制传染源D、保护易感人群正确答案:A10、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____。

A、失火罪B、纵火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玩忽职守罪正确答案:A11、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____重大战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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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碰瓷”定敲诈勒索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

汽车“碰瓷”定敲诈勒索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情】

2009年5月,被告人刘建、方伟、李杰与黑玉建(在逃)密谋用轿车在省
道上故意撞外地货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此为由向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索要
钱财(俗称“碰瓷”)。其作案手法是:被告人驾车在道路上寻找外地货车,
选准目标后,被告人先加速超越占据同向车遒,超车后降慢车速,当后车正常
变更车道超车时,被告人突然加速拐向正在超车的货车,造成后车超车擦碰前
车的假象。
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杰、方伟伙同黑玉建驾乘皖籍“红旗”牌轿车,
在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境内,省道3307线与京沪线铁路一处立交桥上,采用上
述方法故意撞击李某驾驶的江苏牌照的一辆江淮牌货车右后侧面。酿成事故后,
黑玉建电话邀来被告人刘建,四人将驾驶员李某及货车带至一偏僻处,以车被
撞为借口,敲诈驾驶员李某现金1600元。天亮后被告人刘建、李杰跟随驾驶员
李某到蚌埠市卸完货,又将驾驶员及货车带回凤阳县原事故发生地,伪造了事
故现场并报警,驾驶员李某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几被告
人以此又敲诈了 2000元现金。在随后的一月间,几被告人以相同的“碰瓷”方
式作案四次,得手三次,共敲诈他人5800元。同年6月,上述被告人因涉嫌敲
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7月被逮捕,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方伟、
李杰犯敲诈勒索罪,并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方伟、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用车
撞击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借机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
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有期徒刑四年(含他罪
并罚),判处被告人方伟、李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
缴。

【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繁忙省道上的以侵财为目的犯罪案件,在定罪过程中曾产
生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几被告人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明显,作案期间未引
发其他交通事故,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另一种观点认
为,被告人虽以敲诈钱财为最终目的,但其行为己足以现实地危及了不特定多
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以此罪论处。笔者
认为,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合适的。
一、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
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
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
全。“公共安全”简单地说就是多数人安全。“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应
在于其对象的“多数性”,而不仅仅是“不特定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
点主要从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角度来认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但同时也忽
视了此类行为之所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缘于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更
在于其危害结果己经现实地指向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安全,因为公共安全在本
质上是指多数人的安全。这里“不特定”有两个方面意思:一是指行为最终会
危及到哪一具体对象的安全事先不能确定;二是行为有随时向危及到“多数人”
安全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所以,行为是否具有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
的安全之现实可能性,是判定其能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

二、本案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从本案犯罪分子作案地点、时间、作案方式、犯罪对象的选择上看,该起
犯罪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首先,被告人作案地点选择在
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的省主干道路和京沪铁路交汇处的一个立交桥上,该处
公路日均通行车辆近万辆,道路中间无隔离带,公路两边无护栏,公路两侧居
民住户众多。其次,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选择在深夜或凌晨,此时段正是交通
事故高发期。第三,被告人作案手段为采取突然加速冲撞正在行驶中的其他车
辆的一种极端危险的方法,造成被害车辆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假象,这一方
式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从而
酿成车毁人亡的重大后果,也可能对其他过往车辆的的正常行驶造成干扰或者
影响,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并进而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使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处于随
时受到侵犯的危险状态中,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可能性极大。此类行
为具有“向危及第三人安全扩展之现实可能性”,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故应认定其已经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综上所述,以车辆“碰瓷”的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保险金或敲诈
事故责任方财产,应当考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危害公
共安全应着重从犯罪对象的选择、作案地点等犯罪有关因素上考虑和区别,不
同的犯罪对象所蕴含的公共安全因素是不同的,针对大型公共客运车辆的“碰
瓷”犯罪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产生的威胁要远远高于针对单人
驾驶的机动车辆的“碰瓷”犯罪。作案地点的不同所体现的公共安全因素也是
不同的,高速公路、人群集中或人流量大的闹市区、车流密集的国道省道等重
要公共场所与乡间偏僻道路的公共安全色彩有很大悬殊。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基本上持“放任”的
态度,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至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是否超出行为人的预料和控制,也就是被告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具体认识,
一般不能左右犯罪是否成立,实际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也未有类似要
求。此外,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与否。

三、类似案件的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但由于行为的实施地点、时间、
方式、对象的特殊性,而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实
际上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竟
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即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对具体罪名的确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针对汽车“碰瓷”案件的实际定罪量刑,应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和对公共
安全利益的威胁程度来认定,敲诈勒索罪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量刑较轻,如果构成犯罪竟合,当择一重处。本案中,侦查机关未充分考虑犯
罪行为对公共安全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亦是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缺憾。

本案的有益启示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交通设施的不断完善,对
交通领域内的犯罪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的理解也要与时俱进并针对个案情况加以
确定,同样,对其他一些犯罪侵害到的社会关系也要以发展的观点去分析、理
解和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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