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权利研究方法论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在法学领域的研究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强调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社会群体的实际需求和诉求,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途径,以达到满足社会群体多元化需求的目的。本文将介绍这种方法论的具体实践,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优势和局限。
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方法论的基本概念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的一种基本思想和实践经验。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论的核心概念是群众需求和诉求。在具体实践中,这种方法论不仅强调在研究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群众的需求和诉求,也强调研究过程中要考虑群众的参与和反馈,以达到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的目的。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方法论强调贴近实际,具体分析具体问题,这种方法论的核心思想是“问题导向”。这意味着,研究过程应该着眼于问题本身,个中深入剖析问题的本质,以便深刻理解问题、寻找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这种方法的原则和特点是基于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的本地及时解决问题。
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方法论的实践过程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非常适用于法学研究领域。下面将介绍在法学领域中如何运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论。 1. 深入调查和研究群众的需求和诉求 在法学研究中,通过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倡导并引导公众知法、守法、用法,特别是调查掌握社会群体对法律的实际诉求和需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以更好地解决矛盾和问题,满足群众需求。
2. 打造交互式的法律服务平台 交互式法律服务平台的建立,是通过迅速完成问题解决案例分析的必要手段,是把解决实际问题和打造法律服务综合平台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方式。这种方法可以满足各类群众需求,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3. 加强群众参与和反馈 在法学研究中,强调群众参与、认同,考虑群众对法律政策的反馈影响,不断推动法律政策、制度和机制的完善,从而拥有更高的可推广性和可普及性。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及方法的学问。
法学方法涉及到如何正确且有效地解释、应用和适用法律规范。
而法律解释又是法学方法论的基石,是法律学者和法官们必须掌握的核心技能。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意义法学方法论是一门研究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学问。
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地解释法律,如何根据已有法律规范创造新的法律规范,以及如何为法律实施提供相关方法和策略。
法学方法论不仅涉及到构建法学体系的基础问题,还涉及到具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意义在于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
通过系统地研究法学方法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避免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和误用。
此外,法学方法论还可以引导法律实践,推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1. 法律解释理论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内容的阐释和说明,以便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这些方法可以单独或结合使用,以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准确和合理。
2. 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研究的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逻辑关系。
通过研究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我们可以揭示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准确把握各个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
法律逻辑学不仅为法律解释提供了理论基础,还指导法学理论和实践的科学发展。
3. 法律比较学法律比较学研究的是不同法系之间的异同,以及各个法律系统的特点和规律。
通过比较法律,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从而提高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比较学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还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参考。
三、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的实践意义1. 保障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有助于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通过运用正确的法学方法,我们可以避免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和误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研究领域的拓展

机 体 和无机 环境 全 部 关 系 的科 学 。 ”自从 地 球 上 出 现 了人 类 以后 , 人类 作 为生态 系统 中一 个不 可或 缺 的组成 部分 , 对 于 稳定 生 态 系统 起 着 一 定 的 作用 ,
但是同时也产生了环境问题 。
对于“ 生态化” 这一概念 , 当前 有 一 些 学 者 提
关键 词 : 法 学方 法论 ; 生态化 ; 协调 发展
中图分类 号 : D 9 0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1 7 5 0 ( 2 0 1 3 ) 0 3— 0 1 3 3— 0 4
一
、
法 学方 法论 生态 化概 念界 定
与 自然 平衡 发展 的思 想 融人 到人 类 社 会经 济 生 活 中去 , 并 深入 运 用生 态 学 原 则 和原 理 , 使得 人 与 自
然 达 到最大 限 度 的平 衡 发 展 的 这样 一 个 过 程 。而
“ 生态”一词源于希腊文。在希腊文中“ E c o ” 是 由词根 “ o i k o s ” 演 化而 来 , 后 来成 为 生态 学 “ E c o l —
o g y ” 的词干。“ o i k o s ” 表示住所 , 其 意 为 住 所 或 栖
中, 自 然界与人类社会是两个独立 的主体 , 它们彼 此 隔绝 , 联 系甚少 , 并 主 观地 将 自然 界 与人 类 社会 划分为“ 自 然规律” 和“ 人为规律” 两个彼此完全独 立 的领 域 。但 随 着人 类 文 明的 ) 融入其 中, 逐渐改 变 和影 响人 类生 活领 域 的过程 。
类 可持 续发 展 的理性 规 范 。 二、 法 学方 法论 生态化 对传 统法 学方 法论 的超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一起来看看吧!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
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
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
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
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
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
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有关法学研究方法书籍

有关法学研究方法书籍
当代法学研究方法书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也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该书由刘宜之、王韶华、王建民等人合作编写,系统介绍了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过程等方面的知识,是法学专业学生必读的教材。
二、《法学研究方法论》
《法学研究方法论》是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研究成果之一,该书由陈光金编写,主要介绍了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方法的分类、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基础。
三、《法学研究方法与技巧》
《法学研究方法与技巧》是法学研究的实践指导书,该书由李建华、郭志强、李瑞华等人编写,主要介绍了法学研究的实践方法和技巧,包括文献检索、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实证研究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学研究的实用指南。
四、《法学研究方法与案例分析》
《法学研究方法与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的案例分析指南,该书由李建华、张晓燕、张翼等人编写,主要介绍了法学研究的案例分析方法和技巧,包括案例选择、案例分析、案例比较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学研究的案例分析指南。
以上是几本比较典型的法学研究方法书籍,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书籍,如《法学研究方法导论》、《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等,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书籍进行阅读。
法学方法论——精选推荐

第4章法学方法论第1节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概说(一)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二)法学方法论的内容法学方法论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二、法学方法论原则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方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下列方法论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二)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三)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四)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第2节法学的基本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一)阶级分析方法的特点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二、价值分析方法(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是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三、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的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一)社会调查的方法社会调查的方式一般可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四种(二)历史考察的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是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来认识法的本质和规律的方法(三)比较的方法对法现象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横向的比较和历史的比较(四)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包括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科学抽象法、数学模型法等(五)语义分析方法第五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用词一、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理念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理念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规律的学科,它对法学研究的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分析,旨在指导法学研究的实践活动。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理念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去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以提升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效果。
1. 原理性思维法学方法论强调用原理性思维来分析法律问题。
原理性思维是一种从抽象到具体、从整体到个别的思考方式,通过对法律原理、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理解来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法学研究者应该注重思辨能力的培养,运用逻辑推理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深入挖掘法律规则的内在原理,以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2. 综合性分析法学方法论鼓励研究者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综合性分析是指将多个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综合起来,从多个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
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可以借鉴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去分析和解释法律问题的多重维度。
通过综合性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背后的原因。
3. 实证研究法学方法论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
实证研究是一种基于实证数据和事实的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和分析真实的数据,来验证或推翻法律理论和观点。
实证研究方法对于发现法律问题的根源和规律、评估法律政策的效果和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研究者可以通过调研、案例分析、统计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实证研究,以提供更具说服力和可行性的法律建议。
4. 比较研究法学方法论倡导比较研究的方法。
比较研究是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或法律政策进行比较和对比,以寻找共同点和差异,从而提高对法律问题的认识。
比较研究可以帮助研究者发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为解决和改进法律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于深化国际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5. 客观性分析法学方法论主张进行客观性分析。
客观性分析是指在研究法律问题时,研究者应该始终坚持中立、客观、客观评价的原则,不受主观偏见的影响。
法学研究者应该尽量避免个人主观意见的干扰,通过客观数据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以确保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科学研究方法的学科,旨在规范和指导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基础。
下面将从科学性、社会性、实践性和规范性等方面,探讨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首先,科学性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科学性强调法学研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问题,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科学性要求法学研究严谨、准确,遵循客观真理、理性思维和科学精神。
法学研究应当建立在充分的实证调查和客观数据的基础上,并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逻辑。
只有通过科学研究方法,才能确保法学研究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其次,社会性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原则之一。
法学研究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进行的研究活动,因此,法学研究应当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法学研究必须关注社会现象,注重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并以服务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
法学研究不仅仅是对法律制度的研究,而是对法律与社会实践的相关性的研究。
法学研究应当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为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再次,实践性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学研究必须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关注实践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
法学研究必须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指导,通过对具体案例和实际问题的分析研究,为社会提供决策支持和法律规范。
最后,规范性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学研究应当遵循一定的科学规范和学术伦理,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学术规范。
法学研究应当遵循科学分析、严密论证、独立思考的原则,拒绝主观偏见和无根据的观点。
法学研究结果应当公正、客观,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和可复制性,以保证法学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
总之,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性、社会性、实践性和规范性,这些原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指导和方法论基础。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应当注重科学性,进行准确、客观的研究;关注社会性,将法学研究与社会问题相结合;强调实践性,注重法学研究的实践指导和决策支持;坚持规范性,遵循学术伦理和科学规范,保证研究的可信度和学术价值。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首先,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和总结。
它关注的是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式、理论构建以及实证研究等方面。
法学方法论强调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旨在提供一种有助于法学研究的思考方式和方法论指导。
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法论观点。
例如,一些法学方法论研究者认为,法学研究应当遵循严格的实证研究方法,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并运用统计学和实证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他们主张法学研究要注重精确度、可重复性和广泛适用性,在判断法律效果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借鉴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
另一些法学方法论研究者则强调法学研究的理论性和体系性。
他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以法律的特殊性为基础,构建起独特的理论体系。
这些理论可以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原理等,通过系统性的分析和论证,揭示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原理。
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和体现。
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原则需要进行解释和运用。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理解法律的意义和内涵,并将其应用于具体情况中。
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字解释和系统解释两个层面。
文字解释是对法律文字的阐释和理解。
它通过研究法律语言的含义和用法,来揭示法律规则的真正意义。
文字解释主要依靠法律解释者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掌握,在具体案件中解释和应用法律规则。
同时,法律解释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和体现。
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它既需要对法律文字进行解释和理解,也需要对法律体系进行解释和理解,从而使法律规则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正确的应用。
总之,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是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领域。
法学方法论研究提供了科学的、系统的、实用的思考方式和方法论指导,法律解释则是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和体现。
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法学方法论的价值与意义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价值与意义分析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学科,它对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学方法论的价值与意义进行分析。
首先,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与精确性。
法学是一门特殊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
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就是对于法学研究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与技巧进行系统和理论化的总结,这有助于研究者更科学地进行法学研究。
通过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技巧,研究者可以更准确地把握法律事实,更精确地分析法律规范的内涵与效力,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与精确性。
其次,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法学研究面临的问题非常复杂,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就是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与方法。
通过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索和创新,可以打破传统的研究模式,拓宽法学研究领域,促进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
例如,在法学方法论的指导下,可以引入比较法、历史法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三,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应用价值与实践意义。
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正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分析法学研究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方法来解决实际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提高实证研究的能力,使法学研究更加贴近社会实际,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实践指导。
第四,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不仅对于法学研究本身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
通过法学方法论的教育,可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批判思维能力。
法学方法论的教育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跨学科研究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学研究水平与能力。
通过法学方法论的教育,可以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学专业人才,为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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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环境法学权利 研究 中, 方法 论是首先需要明确的 问题 。当前,环境法学权利研究中,过于注重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运用,从而将权利研究引入两个误区:其一是过于强调国家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形成了权力支配下的“义务本位”;其二是过于强调生态的整体性,将权利主体扩张到人之外的其他生命甚至是非生命体。而由权利的本质所决定,个体主义方法论应是权利研究中不可或缺的方法论之一。这两种方法论在环境法学权利研究中应紧密结合。 关键词: 权利;方法论;整体主义;个体主义 一、方法论对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性 一切 理论 探讨,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其研究方法论的探讨;一切理论变革又首先依赖于对其研究方法论的变革,只有方法论上的 科学 更新才能带来该学科的重大突破。正如巴甫洛夫所说:“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1]。拉伦茨教授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亦说:“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 发展 及 应用 其固有之方法”[2]。可是,在我国法学研究中缺乏对方法论的重视,诚如 台湾 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我国法学一向疏于方法论之研究,„„致使法学之发达甚受限制”[2]80。梁慧星先生曾说:“我国大陆法学忽视方法之倾向更为严重,此是不争之事实”[2]80。 朗内斯特在他1983年所编的《 哲学 词典》中指出“对那些总是指导着科学探索的推理和实验原理及过程的一种系统 分析 和组织„„,也称之为科学的方法,因而,方法论是作为每一门科学的特殊方法的一种总称”[3]。1977年出版的《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则将方法论定义为“一门学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与程序的一种分析”[3]22-25。梁慧星先生在论及方法论时,认为“方法论的任务是说明这样一种方法,凭借这种方法,从我们想象和认识的某一给定对象出发,应用天然供我们使用的思维活动,就能够完全地即通过完全确定的概念和得到完善论证的判断,来达到人类思维为自己树立的目的”。“方法论与人的活动有关,它给人以某种行动的批示,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目的,应该使用哪些辅助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2]81。 方法论与方法是不同的。“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它由“遵循”和“道路”两部分组合而成,意为“遵循某一道路,即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必须按一定的顺序所采取的步骤”[4]。方法是“做任何事的方式、模式、程序、过程„„有规则的、有条理的、明确的程序或方式”[3]22-25。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环境法学研究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等。这些研究方法在环境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环境法学发展的水平和风格。可见,没有成熟、科学的研究方法,就不会有成熟、完善的环境法学,也就不可能推动环境法的发展。环境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首先可以采用法学研究的所有方法进行其理论研究工作;其次,鉴于环境法学是介于法学和环境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这使得用生态学观点思考问题,研究现实事物的生态学分析法成为了环境法学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独特方法。二战以后,随着自由主义法学、法 经济 学、法 社会 学、综合法学等形成,这些新兴的法学研究方法都成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罗尔斯《正义论》出版后,一些环境法学家在《正义论》和其他 自然 哲学、环境道德学观点的 影响 下,提出了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权等主张,使得用自然法学派理论研究环境法成为环境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此外,由于环境法学是有关环境资源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最新成果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方法以及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方法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被借鉴和运用。 “方法论”一词是指在给定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究。一般来说,它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而“方法”一词则指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这就决定了方法论的主要功能或目的“是要帮助科学发挥最好的效力,或者说是要引导如何从事科学研究,而不是指导平庸的科学如何工作”[5]。而“方法”的功能或目的,旨在提高研究效率,但不能给予人以指导。方法是根据,而方法论是包括一定的哲学认识论及逻辑推理过程的一套思考法现象的理论体系[6]。 法学方法论对环境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方法论指导理论框架的确立。如前所述,方法论关注的不仅是研究的具体方法问题,更主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理的假定以及基本的研究立场,只有具备这些,才能构建研究活动的基本框架。例如,自然法学派以个人为本位,通过自然状态、自然人、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范畴构筑一套完整的法学思想体系;而社会法学派则立足于社会的角度,将 法律 作为社会过程的一个 内容 。而方法论指导下的理论框架的确立,对于学科研究起着关键的作用。美国 政治 学者就曾指出:“一些在政治学方面被看做较有独到见解的和比较有用的著作,是由经济学家所撰写的,他们从自己学科的工具箱中取出的合理的概念和模式应用到政治学上„„获得了成功。”[7]其次,方法论有助于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化。“学科发展与深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继承,即对前贤的研究成果进行清理,吸收其精华,作为学术绵延与发展的“薪火”;二是借鉴,即借鉴其他学科所取得的成果,特别是方法论因解释框架、论述格式上的共通性而更应加以重视,必须大胆借鉴,为我所用。”[8]“方法论对认识国家和法的重要性是无法估量的。方法论成为认识国家法律过程和现象复杂而矛盾的本质所必不可少的真正前提”;不仅如此,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还表现在,“研究国家活动某一领域法律调整规范和条件的专门部门法律学科也使用该方法论的 规律 ”[9]。正如俄国著名生物学家巴甫洛夫所说:“科学是随着研究法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着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因此,我们头等重要的任务乃是制定研究法。”(注:巴甫洛夫.巴甫洛夫文集[m].转引自:卓泽渊.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291.) 从方法论角度拓展法 理学 的研究领域,仍是法学工作者们 目前 及今后时期的艰巨任务[10]。而法学方法论涉及到两种范式的方法论,即一般科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应用而产生的理论法学方法论及法解释学方法论。现今环境法学研究中过于注重法学方法论中法解释学的一元性,即注重应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并对这种方法论———法解释学方法论过份强调,导致了法学方法论的畸形发展,特别不利于环境理论法学的发展,因而有必要重新把科学方法论导入环境法学研究之中,即法学方法论应由科学方法论与解释学方法论二元构成。这两种方法论当然并非并重,一般来看在理论法学中以一般科学方法论为重,当然解释学方法论亦有其作用。基于以上对法学方法论的认识,下文仅对理论法学方法论进行初步探讨。当然,不论述法解释学方法论,并不是这种方法论不重要,亦不是说此种方法论不能推进法理论的发展,而是由于这种方法论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且在法学中得到较完善的论述。同时,因篇幅所限,加之作为初步探讨,因而也不可能涵盖理论法学方法论的所有方面和主要问题,只就在环境权利研究中冲突最为明显的法学方法论范畴——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进行讨论。 二、环境法学权利研究中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误区 整体主义方法论是指以整体作为研究的基点,通过群体行动的分析来说明该学科的基本立场与基本内容的方法体系。“在社会科学和 历史 学中,指一种主张可以或者应该通过社会的整体来研究社会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对社会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体或个体现象,而是社会的法则、倾向和运动等等”[11]。柏拉图直接将个人视为为城邦服务的工具,脱离城邦的个人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在其《理想国》明显表达的就是整体主义思想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在本性上先于家庭和个人。因为整体必然优先于部分„„城邦作为自然的产物,并且先于个人”[12]。涂尔干认为:“社会并不是个人相加的简单总和,而是由个人的结合而形式的体系,而这个体系则是一种具有自身属性的独特的实在。毫无疑问,如果没有个人意识,任何集体生活都不可能产生,但仅有这个必要条件是不够的,还必须把个人意识结合或化合起来,而化合还要有一定的方式。社会生活就是这种化合的结果。因此,我们只能以这种化合来解释社会生活„„因此,如果我们从孤立的个人出发去研究,我们就完全不能了解团体内部发生的一切”[13]。有学者认为“最恰当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14]。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极力倡导者和使用者,当首推马克思,其阶级分析法就是整体主义的具体表现。在他看来不仅有超越个人利益的阶级利益(集团利益),而且更为关注阶级利益。这是因为在他看来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而在“过去的各个历史 时代 ,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我们的时代„„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15]251两个阵营,他们各有其自身的、相互对立的阶级利益。正是这种阶级(集团)间的利益对立、斗争,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 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尤其应注重整体主义方法论,因为在 现代 生态学中,整体性是生态系统最重要的特征。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生态系统的各种因素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使生态系统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2)生态系统层次结构的等级性、生态系统的组织性和有序性,表现为结构和功能的整体性;(3)生态系统发展的动态性,表现为它的时空有序性和时空结构的整体性[17]。大地伦理学更是把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视为最高的善。认为“整体,即生态系统本身,完完全全地创造并模塑着它的组成部分”[18]。该学派代表人物利奥波德认为整个生物圈是一个有机整体。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从物种层次、生态系统层次到生物圈层次都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从而构成了一种动态的平衡。而个体并不拥有独立于它所依赖的各种关系的价值,个体的重要性是由它在生态系统中所发挥出来的功能来决定的。“大地伦理学并不公开地把同等的道德价值授予生物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个体(包括人类个体)的价值是相对的,要根据它与利奥波德所说的大地共同体的特殊关系来加以衡量”[19]。随着人们对生态系统整体性认识的深入,美国哲学家贝阿德·卡利柯特等人进一步阐发了利奥波德的这一思想。卡利柯特指出,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的大地伦理是我们人类道德良心的扩展,这不是取消我们的道德义务,而是把道德义务置于更为广阔的生态系统之中。“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20]。 整体主义方法论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固然重要,但过于注重这种方法论,势必将权利研究引入误区。误区之一就是:过于强调国家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形成了权力至上支配下的“义务本位”。这种社会整体观,一方面表达了人们对于社会和谐与社会整合的期望,也同时使个人无法保持自己独立的人格。因为“礼治秩序对社会中的个体实现了精心巧妙的组织与确定,然而可惜的是它对个体的组织与确定,不是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挥生命的潜能,不是让个体自我负责地实现生活的过程。相反,却把个体‘长幼有序’地固定化,使其身在其中而不能动弹,没有个性的出路”[21]。在法律认识论的理论层面上,它表现为对有生命的现实的个人理性能力的怀疑,强调人作为类的群体存在,认为法律的产生、发展、作用和目的都是仅仅取决于人的群体意识及群体活动,否认人作为个体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否认具体的个人的实践活动。在法律实践论的现实层面上,认为法律实践的直接对象是群体间的关系,法律实践的主体仅仅是作为整体的人或群体化了的人,不承认或者轻视个体特殊性,更回避个体创造性的实践意义,将个人作为一种手段,一种实现类的或整体的目标的工具[22]。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更是将社会整体利益绝对地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他说:“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废法也”[23]。但是,如果我们完全采取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强调“社会本位”,“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就有可能使人本身成为一种社会的工具。正因为如此,许多伦理学家对大地伦理学的整体主义的批评主要是它赞成了整体的“好”而牺牲个体的“好”,“大地伦理学的整体主义削弱了对个体的内在价值的尊重”[24]。雷根明确地指出,大地伦理学“明显包含了这样一种前景:为了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个体得牺牲给更大的生物共同体的‘好’。在这样一种„„可恰当地称之为环境法西斯主义的论点中,我们很难为个体权利的观念找到一个恰当的位置。„„整体主义给我们提供的是对环境的一种法西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