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探析——基于乳制品加工企业的实证研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公告如下: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实施办法》第九条所指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下列办法计算: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由试点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省局将不定期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一般扣除标准)。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及全省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也日益增多。
为了支持农业产业的发展,我国税法规定了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政策,并提供相关的信息与解析。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增强。
为了进一步激励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发展,减轻其税收负担,我国税法中对部分企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核定扣除的适用范围核定扣除制度适用于以下企业:1. 农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农田种植、养殖、渔业、林业等相关企业;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处理、包装等的企业;3. 农产品流通企业:包括批发、零售、物流等环节的企业。
三、核定扣除标准1. 进项税额核定比例:核定扣除的比例为50%。
2. 核定依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和经营情况,按照50%的比例核定扣除。
核定的依据包括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发票、清单等相关凭证,在核定时应当遵守税法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核定扣除的具体操作1. 计算核定扣除金额:企业应按照50%的比例计算核定扣除。
具体操作可采用如下公式:核定扣除金额 = 进项税额 × 50%2. 准确记录核定扣除信息:企业应当准确记录核定扣除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进农产品的发票、清单和核定扣除金额等。
五、核定扣除的优势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具有以下优势:1.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核定扣除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 促进农产品流通:通过减少税负,进一步激励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发展,增加农产品的市场供应。
3. 促进农产品加工:核定扣除制度也为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提供了发展机会,鼓励其进行农产品加工,提高附加值。
六、注意事项1. 合规申报:核定扣除企业应合规申报,遵守税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核定扣除操作的合法合规。
2. 准确记录:企业应准确记录和保存核定扣除的相关信息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审查核定。
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政策解读

十一、试行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取 得的农产品购进凭证是否还需要认证申报
《通知》及《公告》有关规定属于税收政策调整 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 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核定扣 除前后,发票管理的规范均为《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6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定 扣除后,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的变更 规定,因此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产品收 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认证和 稽核比对,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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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规定:上面所说的按照“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 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时,可按 照成本法或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总金额, 根据各种不同税率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计算 分摊各种税率产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每种产品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为“该产品分摊的农产 品耗用金额×扣除率/(1+扣除率)”。 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可根据全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上 述数据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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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规定
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 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 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 2、成本法: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 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 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 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 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 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 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 (二)不利的方面 应当承认,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 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的制度,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 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 可能会出现核定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为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 在涉及到的各级税务机关中成立由货物劳务税、法规、监 察(督察内审)、征管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工作小 组,实行集体审定制,防止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说了算; 二是上收扣除标准的核定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小 组最终审核确定;三是在按企业分别核定的基础上,逐步 实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四是对全国 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行业,由税务总局测算公布全国统一的 扣除标准。 此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 扣税,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仅抵扣方 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考虑与条例的衔接问题。 为稳妥起见,我们将这一改革方案选择在食品制造业-液 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两 个行业先行试点,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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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通过各市国税局测算,并征求企业意见,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全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后,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核定扣除政策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94年税制改革制定的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该政策违背了增值税基本的征扣税机制,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并成为制约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破坏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影响了增值税的稳定运行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则不扣税。
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面为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提供了可能,动摇了增值税稳定运行的根基。
(二)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现行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
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三种方法核定扣除
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三种方法核定扣除2012.2.21中国税务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是指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举例: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销售酒精10000公斤,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单耗玉米比为1∶2.2,则核定耗用玉米数量为22000公斤。
如果每公斤玉米买价为2.4元。
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22000×2.4×17%÷(1+17%)=7672(元)。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有关问题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0.25
施行日期2012.07.01
文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一次性进行计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年损耗率暂定为2.4%。
四、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行业分析
1、前端办税开放化。
利用互联网能超越时间、空间和形态限制,发挥“金税三期”这个开放的平台,将实体办税服务转为全天候的网上、自助和移动的办税服务,让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逐步实现多渠道申办、全网络流转、回复、全流程无纸化办理,使办税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为纳税人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和体验。
此外,随着互联网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的日益普及和成熟,逐步实现多渠道缴税方式的创新。
如在前台申报成功后,也可选择“支付宝”缴税,按照生成的缴款二维码,纳税人只需拿起手机轻松一扫,即可便捷地完成缴税支付。
2、后端管理智能化。
“互联网+税务”的最大优势和特点是既便利纳税人、提高税款征收效率,又促使税收管理由粗放向精准转型。
将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引入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依靠各数据信息平台和系统的交互对接,自动收集、整理和应用各方信息,科学统计、分析、比对涉税数据,实现税收大数据的“采集——加工——应用——检验”闭环管理。
以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和风险控制管理平台为基础,智能搜挖、排序和推送税收风险,彻底改变“人盯户、票管税”的传统做法,提高税收管理的质效,打造“智慧税务”,实现“数据管税”。
3、涉税流程简约化。
大道至简,简单不是敷衍了事,也不是单纯幼稚,而是最高级别的智慧,是成熟睿智的表现。
如果不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出发点,不注重简化流程和提升效率,各类改革都无法接地气,都难以贴近纳税人。
因此我们在做互联网的“加”同时,要做到办税流程的“减”。
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动态实时清理涉税流程中存在的重复环节,使办理事项的路径和人力资源得到最佳优化,使各环节、各业务节点更加精确,从而达到办理环节最少、办理时间最短、办理速度最快。
“互联网+”时代的办税流程应更加简化、规范、统一,进一步实现征纳双方的“双减负”。
4、组织机构专业化。
税收征管的前端、后端的“互联网化”、智能化,使得数据在每个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不再需要层级的过滤,组织机构需要从零散型、多层级、区域性,向更加专业化、扁平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其核心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围绕征管核心业务流程,实现跨层级、跨部门的分类分级管理,形成流程最短、环节最简、衔接最顺的管理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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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的税 收负担。实行农产 品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办法 , 可维持现
行农业生产 者销售 自 产农产 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 , 有利于农
中国农业会计 2 1 _ 3 O 2_
工 作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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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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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办法》 《 可避免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 值税征扣税链条机
制失效 , 稳定增值税运行根基 。五是有利于堵塞增值税抵扣漏
洞 。《 办法》 废除 了农产品收购发 票抵 扣功 能 , 将农产品进项税
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 , 可从源头上消除不法企业虚开收购发
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 了可乘之机 , 导致利用农产 品收购发 票偷
啦 税进项税额 , 核算难度会加大 , 增加了绸税 l作负担; i 在
委托加 工核算模 式下 , 图2 如 所示 : 态奶销售事业部下 的原料 液 奶 收购分公 司要 按本《 办法》 四条第 ( ) 第 二 项规 定的购进农产 品直接销售方法 核定增值税 进项税额 ( 图2 见 第① 步骤 )液 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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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行 政 策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民增 收 , 减轻农 产品加工企业 的税收负担 , 导农 产品加工 和 引 流通 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解决行业间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现象 。 由于销项 税和进项税税率 的不统一 , 使得大部分农 产品加工企
现行农产 品抵扣政策 在促进农产 品生 产和流通发展 中发
工作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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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探析
基于乳制 品加工企 业 的实证研 究
文 /隋 书 才
为加强农产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 堵塞税收漏洞,0 -B2 日, 2 1# 6 8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台 了《 a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 分行 业试 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征 求意见稿 ) 0 1 2" ( 。2 1年1 72日, ] 财政部税政 司又下发 了《 关于征求 ( 产品增 农
所谓“ 高征低扣 ” 的误解和争论 。 现行农产 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
一
率计算 , 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 售货物适 用 1%的增 7 值税税率 , 经常会引起所谓“ 高征低扣 ” 的误解。三是 引发 了大 量 的偷骗税案件。农产品“ 自开 自抵 ” 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
产 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 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 的真实性 , 客
担 , 加纳税人核算工作量 , 增 不便 于企业加 强成本管理 , 不利于 从宏观政策上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做大做强 , 有可能达
定额扣税 、 第三方付款确认抵扣等管理方式 , 但效果并不理想 ,
有些措施反而在一定 程度上增加 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 、办法》 《 的有利方面 国家税务 总局认 为 , 将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改按农产 品进
项税额 核定扣除 , 会有 以下 有利方面 : 一是减 轻农产 品加 工企
不到预期改革效果 。另外 ,办法》 《 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记
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 , 可能 会 出现核 定标 准不统一 、 税收待 遇不公平 、 衔接过 渡难度大等 问题 , 不符合简化税制的税改趋势 。
值税进 项税额核 定扣除征收管理 暂行 办法) 意见的 函》以下简称《 ( 办法》 ,办法》 )《 决定选择从 事液体乳及乳制品和食 用植物 油加工 两个行业先行 实施 。《 办法》 的思路是 : 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 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 惠政策 , 同时。 改变 当前农产品加 工 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 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 的做 法, 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 定扣 除办法, 取消农产品收购发 票的抵 扣功
奶销售 事业 部收 回委托加工产品对外销售时 , 由于委托加工收
是《 办法》 会增加初加工农产 品的税负 。 对于农产品深加
工类产 品来说 , 如奶粉 、 酵乳 、 发 调制乳等适用 的增值税 税率为 1%, 7 当农产 品进项税额扣 除率由1%提高到 1%后 , 3 7 可抵 扣的 进项税额为 : 买价 ×1 %/1 1%)买价 ×1 . %, 7 (+7 = 4 3 实际扣除率 5
骗税 的案件时有发生。四是增加 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由于农产
票的动机 。但《 办法》 实施后能否取得上述效果 , 值得商榷 。 三、 办法》 《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品收购行为复杂 多样 , 在现有制度下 , 国家 曾采 取收购农产 品
笔者认为 ,办法》 《 有可能会加重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税收负
挥 了重要作 用 , 而 , 然 该政策在实 际执 行 中一些不利 因素和存
在 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一是破坏 了增值税 的稳定运行。增值税
的计税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 , 未征税则不扣税 。农产 品抵扣政
业增值税税负实际上比工业企业还高。 进项税额统一核定扣 除
后, 可解决工业企业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间增值税税负 不平 衡 的现象。三是提升农 产品加工业竞争力 。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 , 同时将扣 除率 调整为产成 品的适用税率 , 大大减 可
能, 将农 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 , 纳税人 实际耗用的农 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 可抵扣的进 项税额 。以下 , 改按 笔者结合 液
体乳及 乳制品制造企业的行业特 点, 基于乳制品加工企业的实证研 究, 办法》 对《 中存在 的利弊进行探析 , 出一些改进 意见及建 并提
议, 以期 能够推进 国家税 制不断完善 , 同时也提醒农产品加工企业提 前对此 次国家政策调整做好充分准备 工作 。
轻农产 品加工 企业的增值税 负担 ,有利 于鼓 励农 产 品加 工增 值, 促进农产 品加工行业 的发展 。四是稳定增值税基本征扣税
策采取 的“ 前免后抵 、 自开 自抵” 的方式 , 违背 了增值 税征扣税
一
致 的基本原则 , 动摇 了增值税稳定 运行的根基 。二是 引起 了
种隐性财政补贴 , 由于虚拟抵扣 的进项税 额按 1%的扣 除 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