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信用社(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培训

信用社(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培训系统概述##省农村信用社身份核查系统通过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与公安部的信息共享系统相连。
该系统负责将##省农村信用社的各网点机构所发出的身份验证请求信息发送给公安部的信息共享系统,并负责接收返回的核查结果,然后将核查结果返回给各请求网点机构。
系统功能身份核查系统具有发送单笔核查请求、精确查询请求、批量核查请求、单笔反馈、批量反馈以及接收来自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的核查结果等功能。
其中单笔核查、精确核查、单笔反馈采用实时模式,批量核查、批量反馈采用非实时模式。
名词解释实时模式:在实时模式下,用户提交请求后立即返回核对结果。
非实时模式:在非实时模式下,用户提交请求系统提示“发送成功”仅表示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已经收到该请求并不表示收到核对结果,当人民银行返回核对结果时系统会自动接收并处理,但不会提示操作员,操作员需要检查项目状态以确认结果是否返回。
注意事项根据人行规定,系统所有身份证必须为18位身份证,如果操作员录入15位身份证,系统将自动转化为相应的18位身份证,所以用户在返回结果界面上看到的是经过转化的对应18位身份证信息。
系统提示“身份证不合法”表示该身份证号码不是合法的身份证号码,可能由以下几种情况造成:①身份证位数不是18位或15位。
②身份证效验码不正确。
批量核查操作流程新建批量核查项目批量核查明细录入批量核查录入检查批量核查信息发送批量核查项目状态批量核查明细管理批量核查信息查询如果操作员在执行“批量核查信息发送”交易提示“报文组装失败”或“项目没有准备好”。
可能由以下几种情况造成。
项目没有核查明细核查明细超过1000条项目状态不为1批量核查录入检查失败该项目已经发送过为了避免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流于形式,综合业务系统在要进行身份证核查的交易进行了控制。
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员办理业务,系统在交易前和交易中分别进行了控制。
关于身份信息核查的范围根据人行的有关要求,以下要求要求强制进行核查。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简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是一种用于验证和核实公民身份信息的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保障公民身份安全和防止身份信息被盗用的需求日益增加。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应运而生,通过与多个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库进行实时联网查询,确保公民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功能和特点1.实时验证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可以与居民身份证、社保、教育、医疗、金融等多个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库进行实时联网查询,提供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验证,有效防止身份信息被盗用和冒用。
2.快速响应和查询结果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具备快速响应的能力,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身份信息的验证和查询,提高了办事效率和便利性。
3.全面覆盖数据源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整合了各个部门和机构的身份信息数据库,实现了全面覆盖,确保了查询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同时,该系统还支持不同地区、不同数据库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了信息的互通互联。
应用场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可以在以下场景中发挥重要作用:1.公安机关办理证件业务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时,可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来验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真实性,提高核发证件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银行、金融机构开户和贷款业务银行、金融机构在开户和贷款业务中,可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来验证客户的身份信息,防止身份信息被盗用和冒用,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3.学校、医院处理相关业务学校、医院在处理学生、教职工、患者等相关业务时,可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来确保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处理公民身份信息,必须要重视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以下是一些保护措施:1.数据加密:对于传输的身份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2.访问权限控制: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的人员可以访问系统的相关信息。
银行身份证联网核查制度

银行身份证联网核查制度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效遏制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公众和本行的资金安全,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2007〕126号)文件及安保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二条营业网点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第三条营业网点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第四条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处理规定》所列规定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营业网点对在营业期间因安装、维修等确需进入营业室的外部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时,可以采取联网核查方式,如判断为虚假证件,应拒绝其进入,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六条营业网点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营业网点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按照相关业务处理方法操作。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法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法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验证的必要工具,而系统出现突发事件将严重影响银行的业务和客户权益。
因此,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是必要的,以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应对突发事件。
一、预防措施1. 安全加固:完善系统防护措施,加强网络安全监控和防火墙设置,开展漏洞扫描和修复,定期更新系统补丁等措施,防止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威胁。
2. 定期备份:定期备份系统数据库和日志文件,以保证数据不丢失、不损坏,并能快速恢复系统正常。
3. 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系统操作规范和密码管理,定期进行信息安全培训,防止人为操作失误引发的风险。
二、应急响应流程1. 立即评估:系统故障后,立即成立应急响应小组,评估故障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通知有关部门和管理层。
2. 制定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小组应根据故障类型和影响程度,及时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单位。
3. 处置故障:根据应急预案,快速采取相应措施,对系统进行诊断和修复,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故障复查:故障排除后,应及时进行故障复查,评估应急响应的效果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5. 信息汇报:在应急响应和故障处理全过程中,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重要的监控措施1. 网络监控:及时发现网络攻击和异常流量,控制网络访问和防止恶意攻击。
2. 数据库监控:监测数据库的访问量和操作日志,及时发现非法操作和数据泄漏风险。
3. 系统性能监控:实时监测系统性能指标,及时发现系统负载、内存使用率等异常情况,预防系统崩溃。
四、总结为了保证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加强应急响应能力是必要的。
预防措施、应急响应流程和监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为客户提供更加可靠的服务,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银发(2007)345号--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和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 算司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010-66194067;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倪培峰,联系电话:01066263308。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联网核查疑义信息的核实反馈工作,及时修改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中存在的 误差信息,及时进行人口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不断提高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同时,应通过联网核查工 作,密切掌握金融违法犯罪的动向。
(四)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与联网核查相关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联网核查的业务操 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将联网核查寓于高效、优质的银行服务之中。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 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协调有关省级信用联社,督促其加快相关农村信用社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辖内银行机构接入联网核查系统情况以及PC机或图形终端配备情况的 监督检查。
在过渡期间,暂未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银行机构网点应在办理规定业务前通过其上级机构进行联网核查, 无上级机构或上级机构无法联网核查的应通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因交 通不便等因素当天到上级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现场进行联网核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通 过传真方式委托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辖内所有营业网点都能
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 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亟待完善

社会与生态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亟待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巢湖中心支行 王东波摘要:2007年6月,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该系统为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建设并全国推广运用,联网核查系统运行13年来,极大地减少了因账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遏制了金融欺诈,保护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该系统还存在数据质量有待提升、联络机制欠缺等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联网核查;公民信息;更正一、联网核查系统运行的意义银行账户的实名制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银行机构普遍缺乏识别个人身份证件真伪的有效手段,难以对个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因此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居民身份证件骗取开立假名账户、假名贷款等现象时有发生。
建设和运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是人民银行和公安部推动银行账户实名制切实落实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规范经济社会秩序,也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二、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日常工作反馈中看,联网核查系统上线已久,虽然带来了很多好处,但是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困难,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联网核查数据质量有待提升联网核查数据库由公安部信息共享平台和人民银行信息转接平台两部分构成,其中主要数据源为公安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民身份信息的备份数据库,日常工作中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分别为照片错误和姓名与照片不存在。
在照片不一致的情况里有相当一部分错误比较明显,如女性公民为男性照片、胖瘦区分、发型明显区分、老少区别等,这些错误也直接导致了公众在银行机构办理业务的不便。
(二)异议信息反馈流程复杂,更正速度较慢按照银办发[2009]137号文件的规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收集社会公众及金融机构反映的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联网核查工作社会公众投诉登记表》按月逐级上报至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并及时将公民身份信息有误情况向公安部转交,协商公安部尽快予以改正,公安部对公安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的更正时间暂定为1个月,更新间隔时间比较长,导致发生公民身份信息差错时不能得到及时更新。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沪公发〔2007〕433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公发〔2007〕43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银行机构在联网核查时,发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不存在、身份证号码虽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应当进行核查。
确实难以查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银行机构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见附件1)。
由该客户凭《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银行复印在《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背面,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实。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符合规定的核查申请后,应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实。
根据核实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身份核查”模块中输入核实信息,打印《公安机关核实回执》(样式见附件1),粘贴于《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虚线下方,并在虚线骑缝处加盖户口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对于核实情况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应进一步核查原因,确属公安机关登记差错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更正后再出具《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三、公安机关应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四、对于核查中发现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收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办。
客户身份识别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个人账户实名制证件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 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 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 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总行规定:账户开立后,办理业务按规定需要核验证客户 身份证件的,此前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名身份证件均有效。
军官证开户
遇军官证开户的客户,各网点要尽量引导客户使用居民身 份证(依据:《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 发放办法》“第十一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 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 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 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 身份证件证明”。对于确实需要凭军人、警察证件开户的, 要采取上门核实、请客户提供入伍前居民身份证信息(在 军官证复印件背面备注并统一在DCC系统的6101个人客户 信息维护的“地址4”栏位登记。)并进行联网核查等方式 加强对相关证件真实性的审核。
客户身份识别与联网核查
公民身份信息
省分行个金部 周雪梅
2014年06月
客户身份识别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实名制规定 6101个人客户信息维护 6301-代理人信息维护 6128-身份证件核查维护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军官证开户 外籍客户核查
实名制
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 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 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银办发[2007]126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银办发[2007]126号2007年5月21日)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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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银办发【2007】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
(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
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核查行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可以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
第十一条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第十三条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核查行采用批量反馈方式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并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第十五条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第四章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十六条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第十七条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一)核查业务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操作员数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数量。
(三)疑义信息反馈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十九条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
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疑义信息反馈量。
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统一维护联网核查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地区代码、行别代码以及接口行的节点代码等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查询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操作日志。
第二十二条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分为接口方式操作员、链接方式操作员和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三类。
银行机构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链接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链接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其在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的专用操作员为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
第二十三条联网核查系统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分为一级和二级操作员。
核查行可设置1个二级操作员和若干个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的一级操作员、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和辖区内的银行机构的二级操作员。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在设置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时,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银行机构代码、操作员代码、操作员姓名、操作员级别、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启用日期等信息,并在各级别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的具体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按照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链接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在线上报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单笔核对、单笔精确查询和单笔反馈疑义信息,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修改操作员密码。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
核查日志,监测不合规机构,统计联网核查业务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导出和下载核查日志信息,操作员维护。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除具有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外,还具有统计操作员数量、查询系统操作日志等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和链接方式操作员只具有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信息进行查询、修改、删除、启用、停用和解锁等操作。
操作员发生变更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时变更相关操作员信息;撤销操作员的,应及时删除相关操作员信息;操作员信息在一定时期暂不操作的,相关操作员的状态信息应及时修改为停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