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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文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文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冀05民辖终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勤耕武洁武聪【审理法官】陈勤耕武洁武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文素【当事人】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文素【当事人-个人】刘文素【当事人-公司】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洋【代理律所】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文素【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文素作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其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一审的诉讼请求系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文素作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其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一审的诉讼请求系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上诉人虽主张本案应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河北省宁晋县可确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故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河北怀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
汪国强、徐州成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汪国强、徐州成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7【案件字号】(2022)苏03民终4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善军【审理法官】史善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汪国强;徐州成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汪国强徐州成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汪国强【当事人-公司】徐州成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红喜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苏颖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石露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红喜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苏颖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石露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红喜苏颖石露【代理律所】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国强【被告】徐州成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汪国强在本案与(2018)泉民一初字第770号案件中均基于工伤事实向徐州成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伤残津贴,(2018)徐民一终字第21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也是汪国强的伤残津贴,故本案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汪国强在本案与(2018)泉民一初字第770号案件中均基于工伤事实向徐州成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伤残津贴,(2018)徐民一终字第21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也是汪国强的伤残津贴,故本案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汪国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5:27:49【二审上诉人诉称】汪国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王萍、曲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萍、曲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2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秀红陈日文张秀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萍;曲彦;于惠;单汝顺;王峰;单承然;李苗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当事人】王萍曲彦于惠单汝顺王峰单承然李苗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萍曲彦于惠单汝顺王峰单承然李苗苗【当事人-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李佳倩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宋玉洲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李佳倩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宋玉洲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永海李佳倩杜勇宋玉洲【代理律所】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萍【被告】曲彦;于惠;单汝顺;王峰;单承然;李苗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观点】七被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曲彦向其出具的6张借条、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曲彦、于惠、王峰银行转账流水或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作为依据,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权责关键词】质证拘留中止审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8 05:25:46王萍、曲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民终2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跃平、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跃平、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闽06民终1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梅郭昭容林莉【审理法官】周志梅郭昭容林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国平;刘跃平【当事人】陈国平刘跃平【当事人-个人】陈国平刘跃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国平【被告】刘跃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国平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国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4:00:17【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滕某某驾驶桂G×××××号(悬挂B×××××临时号牌)“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柳梧高速公路象州运江连线由象州县城往运江镇方向行驶。
同日18时许,滕某某驾车行驶至柳梧高速运江连线7公里770米处时,滕某某驾驶的车头直接碰撞对正在人行横道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1及梁某1牵引的牲畜(水牛),造成梁某1及牲畜(水牛)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滕某某立即下车找草、树叶给梁某1垫头,随后打“120"急救车到现场,后跟随急救车将梁某1送象州县人民医院抢救。
2019年2月2日,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滕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梁某1无责任。
2019年7月15日,梁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7月16日,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梁某1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2019年8月6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梁某1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最终因主动脉弓、左右心房血栓及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健、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1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审理法官】童赞辉王晶晶袁米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刘健刘伟【当事人-个人】刘健刘伟【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泓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泓轩【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健【被告】刘伟【本院观点】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中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刘健提交的手写记录书写人不详,且记录上无任何人签名,真实性存疑,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调取的刘健被诈骗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中,刘伟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刘健于2019年1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新源里派出所报案称被诈骗205万元,其中包括向刘伟所借的75万元,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1月29日决定对刘健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目前尚未侦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涉及诈骗案件,目前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刘伟是否涉嫌对刘健实施诈骗犯罪尚无定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杨某、储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储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2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海龙马林刘媛【审理法官】周海龙马林刘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素云;储彬;储洁;储玥;储家成【当事人】杨素云储彬储洁储玥储家成【当事人-个人】杨素云储彬储洁储玥储家成【代理律师/律所】尹建宁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建宁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建宁王军【代理律所】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素云;储彬;储洁;储玥【被告】储家成【本院观点】位于阜阳市颍: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商业楼某某某某屋已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并裁定进行拍卖、变卖,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素云、储彬、储洁、储玥的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共同共有质证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杨某、储某、储某2、储某3应另行解决。
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一、二审举证质证等情形,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位于阜阳市颍:位于阜阳市颍泉区商业楼某某某某屋已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并裁定进行拍卖、变卖,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某、储某、储某2、储某3的起诉并无不当。
杨某、储某、储某2、储某3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杨某、储某、储某2、储某3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朱丹、赵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丹、赵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海陆王宣赵楠【审理法官】胡海陆王宣赵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丹;赵大庆【当事人】朱丹赵大庆【当事人-个人】朱丹赵大庆【代理律师/律所】王巍黑龙江某某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巍黑龙江某某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巍【代理律所】黑龙江某某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丹【被告】赵大庆【本院观点】本案中朱丹、赵大庆争议的是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记录,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债权债务或不当得利关系。
该退赔款中,应包括涉案款项,朱丹应列为蔡春英诈骗案的受害人,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调整范围。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撤销新证据不当得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朱丹、赵大庆争议的是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记录,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债权债务或不当得利关系。
但根据二审庭审调查,赵大庆主张在向朱丹借款时,已经明确告知朱丹涉案款项均是用于蔡春英的油田物资生意。
朱丹也认可,其不认识蔡春英,但赵大庆告知过涉案款项是用于蔡春英利用人脉做油田物资生意,且其中有两笔均是赵大庆指示其通过信用卡向让胡路西方智光商行(该商行的法人为赫崇东,监事为蔡春英,二人为夫妻关系)打款,共计235600元。
且多次庭审中,赵大庆均陈述其从多人处集资过亿元资金,均转给蔡春英,用于赚取高额利息。
现蔡春英已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赵大庆已认定是蔡春英诈骗案的受害人,并在判决中所附的被告人蔡春英退赔数额表中包括退赔赵大庆1056.4286万元。
解良顺、中国水利水电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解良顺、中国水利水电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黔06民终5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文辉田芳向前【审理法官】柳文辉田芳向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解良顺;中国水利水电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正涛【当事人】解良顺中国水利水电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正涛【当事人-个人】解良顺何正涛【当事人-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超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超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超【代理律所】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解良顺【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正涛【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责任承担主体如何确定。
从查明的事实看,水电十四工程局中标了贵州省铜仁市交通运输局发包的案涉工程后,何正涛借用婺源建筑公司的资质承揽该工程并组织施工。
工程完工后,何正涛与解良顺进行了结算,并设定了支付条件。
现该支付条件已成就,案涉款项应当予以支付。
何正涛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就该款承担支付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级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山东盛世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盛世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7【案件字号】(2022)鲁14民终7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瑞玲叶卫国高晓敏【审理法官】赵瑞玲叶卫国高晓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盛世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洪;乐陵市盛世佳业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当事人】山东盛世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洪乐陵市盛世佳业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宝洪【当事人-公司】山东盛世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陵市盛世佳业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春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张建委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春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张建委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春莉张建委【代理律所】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盛世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洪【被告】乐陵市盛世佳业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山东盛世公司向乐陵盛世公司转账300万元的性质;2.张宝洪对于乐陵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160万元能否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山东盛世公司向乐陵盛世公司转账300万元的性质;2.张宝洪对于乐陵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160万元能否主张权利。
关于焦点1,山东盛世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向乐陵盛世公司账户转款300万元,对于转账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争议。
山东盛世公司在该笔转账支票存根联用途一栏中记载为“投资款”,故各方当事人对该笔转账的性质产生争议。
山东盛世公司主张,2015年11月18日乐陵盛世公司《股东会决议》第二项中载明,“房地产股东对宾馆借款共计535.4108万元。
刘志国、白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志国、白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津03民辖终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志国;白云霞;承德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杜永华【当事人】刘志国白云霞承德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杜永华【当事人-个人】刘志国白云霞杜永华【当事人-公司】承德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国;白云霞;承德五谷农庄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杜永华【本院观点】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本案《借款合同》第五条第4款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由杜永华户籍所在地法院法律诉讼解决,且杜永华户籍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1:49:1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0日,原告周刚与韩兵签订协议书一份,韩兵将一台约翰迪尔9996采棉机以80万元卖给原告周刚,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
协议书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
2018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棉机买卖协议》一份,双方协议原告以120万元的价款将一台约翰迪尔9996采棉机卖给被告,本协议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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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
(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 “一段删去,改
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
为了 (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