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运行成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研究与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张景良一、引言由于受历史的局限,《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且在制度、规则的设计上存有诸多的缺陷、不足。
而由此引发出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中的诸多问题,也是见仁见智、争议颇多。
人们在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问题上的认识分歧,实际上反映出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的不同。
无论人们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这种价值观对其思想活动的支配,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人们在理论与实务诸多问题上的观点形成所起的作用,是客观存在、毋庸置疑的。
正因为如此,对诉讼时效价值目标的正确定位,是我们探讨解决有关制度构建和司法适用问题的前提条件。
错误的价值目标定位,当然不可能引导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同时,如果我们对诉讼时效中的不同问题基于不同的价值追求进行利益衡量并得出结论,同样也会使诉讼时效的制度内容陷入尴尬的自相矛盾境地。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拟从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分析着手,寻求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目标的正确定位。
在此基础上,以同一的价值取向为指导,并贯穿始终,从诉讼时效的效力制度构建和诉讼时效的司法适用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的诸多问题进行统一的考量和探究,力求得出统一、和谐、恰当的结论。
二、诉讼时效的价值目标确立(一)诉讼时效的正当性反思“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1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就是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而在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权利自由为己任的民法当中,这种对权利给予限制的诉讼时效制度,其存在的正当性依据何在,则需我们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入手进行分析。
在以往的民法学著述研究中,对此问题多有涉及。
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无外乎以下几点:2第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
第三,作为证据的代用,方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表现之所在,上述内容毫无疑义,因为诉讼时效在客观上确实发挥着这些作用。
浅论诉讼时效剖析.

浅论诉讼时效前言诉讼时效制度,自罗马法时代开始一直延续至今,是重要的传统民事法律制度之一。
诉讼时效一词最早出现在前苏联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但当时所称的诉讼时效包括现在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我国的“诉讼时效”一词援引于前苏联,出于对当时的社会环境的考量,立法者们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并没有将取得时效制度加以规定,而只规定了诉讼时效,且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中。
尽管如此,现阶段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分析目前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概况以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民法典的起草能够有所裨益。
1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立法价值1.1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在法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
目前学界对于诉讼时效概念比较统一的说法是这样的,即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即发生权利行使的障碍。
关于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学界仍存在争论,我们将在后文将进一步探讨。
可以说,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巩固和维护既成事实。
从道德上讲诉讼时效制度是一恶的制度,其脱离了道德上的正义,也违背了法追求的正义的价值。
然而诉讼时效的设立却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在这方面个人的正义让位于整体秩序,体现了法的精神和整体正义。
1.2 诉讼时效的立法价值关于诉讼时效的存在基础,学术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传统的三元论。
该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存在基础包括了:(1)谋求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保护永久的事实状态; (2)避免举证之困难;(3)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二)两元论。
该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基础包括:(1)永久状态之保护;(2)避免举证之困难。
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这两种观点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实际上对于时效制度来说不过是在新的秩序所代表的利益和旧的秩序所代表的利益这两种对立的利益中做出的选择,并且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快民事流转,促进交易发展,符合民法的根本宗旨和精神,而避免举证之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并不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浅析诉讼时效制论文

浅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目录一、摘要 (1)二、关键字 (2)三、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意义 (2)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一)在因合同之债而产生的纠纷中 (2)(二)在司法实践中 (3)(三)有关民法诉讼时效的计算法规 (3)五、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4)(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4)(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5)(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的联系 (5)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诉讼时效如何另行起算 (5)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关系 (6)(一)区别主要体现 (6)(二)相同点表现在 (6)八、综述 (7)九、参考文献 (7)内容摘要: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探讨和研究诉讼时效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在传统民法或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之分。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短期诉讼时效1年、2──20年之间的(不包括2年和20年)和长期诉讼时效20年的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一但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该债务变成自然之债,债务人可免除偿债义务。
但是,由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不同,导致实际意义上的时效期间的效果不同。
当事人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要掌握和运用好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本文试对合同法律事务中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问题从理论方面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探讨,以期对我们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所裨益。
关键词:诉讼时效法律制度侵权行为时效期间除斥期间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意义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论我国诉讼时效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王 利 明先 生 指 出 , 于 下 列 三 点 理 由物 上 请 求 权 不 应 适 用 诉 讼 时 基
效 : 1物 上 请 求 权 与 物 权 不 可分 离 , 与 物权 同命 运 , 然 物 权 不 () 它 既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 物 上 请 求 权 亦 不 能 适 用 之 。 否 则 行 的 因素 等 问题 学 理上 各 有 说 法 , 法 实 践 中 司
因为 法官 对 这 些 问题 的 理解 也 不尽 相 同 , 司法 实践 造 成 了不 小 的 给 困难 。笔 者 认 为 , 国 的诉 讼 时 效制 度 主 要存 在 以下几 个 问题 : 我
针 对 债 权 规 定 的 , 指 请 求 权 的不 行 使状 态 持 续 的 达 到 法 定 期 间 是 的, 即发 生权 利行 使 障 碍 。依 据《 民法 通 则 》 定 , 讼 时 效 是 指 权 规 诉
利 人在 法 定 期 间 内不 行使 权 利 即丧 失 请 求 人 民法 院保 护 其 民事 权 利 的法 律制 度 。这 里 所 说 的法 定 期 间 内提 起 诉 讼 , 即诉 讼 时 效 期 间 , 利 人 在该 期 间 内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保 护 其 权 利 , 旦 诉 讼 时 权 一 效 期 间 届满 , 利 人 则 不 再 享 有 请 求 人 民 法 院保 护 的 权 利 。诉 讼 权 时 效 期 间 , 指 权 利 人 向人 民法 院请 求保 护 其 民 事 权 利 的法 定 期 是 间 。关 于诉 讼 时 效期 间 的规 定 , 于法 律 的强 制 规 定 , 不 是 约 定 属 它 期 间 , 不允 许 当事 人 协 议 延 长 或 缩 短 时 效 期 间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也 内 遇 到 法定 事 由 , 以 中 止 、 断 、 长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 诉 讼 时 效 可 中 延 期 间 是 权 利 人 向人 民法 院请 求 保 护 其 民事 权 利 的法 定 期 间 , 过 超 该 期 间 , 事 人 的权 利 不 受 人 民 法 院保 护 。 当 ( ) 二 诉讼 时效制 度 的价 值 。时 效 制 度 的 存 在 是 出 于维 护社 会 秩 序 的需要 , 便 法 院审 理 案 件 不 足 以 构 成 时 效 制 度 存 在 的理 由 。 方 因 为所 谓 的案 件 因年 代 久远 而 证 据灭 失 导致 查 案 困难 , 只是 一 种 理 论 假设 。他 可 能 符合 某 些案 件 的 实 际情 况 , 并 非 所 有 的案 件 都 因 但 年 代久 远 而灭 失 证据 , 使 灭 失 证 据 , 并 非 都 无 法 查 明事 实 。在 即 也 诸 多适 用 消灭 时 效尤 其 是 短 期 消 灭 时效 的 案 件 中 , 代 并 非久 远 , 年 也 并非 事 实不 清 、 律关 系 不 能确 定 。事 实 上诉 讼 时效 存 在 着 两 种 法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民事诉讼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活动。
而诉讼时效则是指一旦特定时间期限届满,当事人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
一、诉讼时效的定义和作用诉讼时效又称为诉讼时限,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间期限,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时间里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当事人:诉讼时效约束着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保证司法效率:诉讼时效的设立能够限制案件的时间延长,有利于加速司法程序,确保司法效率。
3. 维护法律权益: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将失去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的机会,从而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二、民事诉讼中的常见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诉讼时效包括诉讼时效的计算、中断和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终止等。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诉讼时效:1. 民事索赔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普通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即当事人在自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二年将无法主张诉讼权利。
2. 租赁合同争议的时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及租赁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即当事人在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劳动争议的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即当事人在知道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1. 诉讼权利丧失: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将失去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从而导致诉讼权利丧失。
2. 合法权益受侵害: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当事人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法律关系不稳定:诉讼时效的存在确保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将为关系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其法律权益的稳定和有序。
总结起来,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保障司法效率,维护法律权益,并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作者:熊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交易的安全。
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中的某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引发了许多争议。
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立法时应注重分析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困境,进而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40-02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时效期问,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借助于强制性的公权利保护其合法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不再享有公权力的救济。
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意义重大。
当然,在复杂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下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仍面临重重困境,这是诉讼时效制度发展道路上的艰巨挑战。
一、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困境(一)立法模式上的误区《民法通则》第135条将诉讼时效规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而学理基本上认同我国的诉讼时效的效力采用“诉权消灭说”。
我国的诉权学说承袭的是前苏联的诉权理论,将诉权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是指胜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是指起诉权。
如果将我国的诉讼时效的效力解释为消灭胜诉权,则表明民事权利主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然具有起诉权,只要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如果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解释为消灭诉权,对其准确的理解应当是既消灭起诉权又消灭胜诉权。
浅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作者:孙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6期摘要长期以来,在我国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适用问题的认识不是很清晰和明确,这是因为对请求权认识不清造成的。
应对请求权进行具体区分,以对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区别对待。
本文认为在现在的立法和司法习惯前提下,可以将侵权行为区分为持续性侵权行为和一次性侵权行为,以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持续性侵权行为一次性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54-02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但对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尤其是对持续侵权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怎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现行立法例目前我国诉讼时效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普通的两年和二十年:《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二十年。
二是特殊的规定:在我国《民通意见》、《合同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海商法》中分别有关于诉讼时效具体期间的特殊规定。
三是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专门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第一条是值得关注的: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以上是我国目前诉讼时效制度的大体规定,总的看来规定的还是较为详细的,甚至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但有一个问题却始终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对民法通则两年具体如何适用的问题。
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讼法) 若干 『题的意见》 5 u ] 第 3条规定: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 使债权人的受领权 也受到剥夺, “ 显然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 中止、 中断、 延长 事由的 , 判决
驳 回 其 诉讼 请求 ” 因而 学 理 基 本 上 认 同我 国 的诉 讼 时 效 的效 力 采 用 。 “ 权 消 灭 说” 我 国的 诉 权 学 说 承 袭 的 是前 苏 联 的 诉权 理 沦 , 诉 权 诉 。 将 分 为 实 体意 义 上的 诉权 与程 序 意 义上 的诉 权 。实 体 意义 上 的诉 权 就
辩 甚 至放 弃 抗 辩 的情 况 下 , 院 以 时 效 属满 为 由驳 回权 利 人 的 请 求 , 法
《 民法通则》 l5 第 3 条将诉讼时效规定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事 权利 ” 期 闻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适 用 (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民事 诉 的 而 关 中
灭 起 诉 权 又 消 灭胜 诉 权 。 根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诉 讼 时 效效 力 的 解 释 和我 国对 诉讼 时效 的 一贯 实 践 , 国 目前对 诉 讼 时 效的 效 力采 用 的 我 足 “ 灭胜 诉权 ” 说 , 不 并 消 灭 民事 主 体 的 起 诉权 。 消 学 即 由此 产 生 的 问
满 后 义 务 人 享有 时效 利 益 , 债 权 人 的 受领 权 并 末 消 灭 , 使 在 诉 讼 但 即
、
我 国诉 讼 时 效 制 度 的 困境
( ) 法 模 式 上 的 误 区 一 立
阶段 , 如果债务人放弃 时效的抗辩甚至主动履行 , 在法律上也是合法 有效的。 但如果采取法官主动审查的模式, 在债 务人不提 出时效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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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运行成效
作者:吴艳云 崔永松
来源:《读天下》2017年第14期
摘要:诉讼时效是一种重要的平衡争端当事双方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其为国
家立法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我国法律虽然倾向于大陆法系,但是却摒弃了大陆法系国家
关于消灭诉讼时效的概念,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特色诉讼时效制度。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原
有的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切实发挥诉讼时
效制度的价值,对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加以优化和改进十分必要。本文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
概念出发,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运行成效进行探究,同时提出了些许优化建议。
关键词:诉讼时效制度;概念;运行成效;优化建议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从前苏联民法理论中借鉴过来的,其形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中后期。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诉讼时效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到苏联立法理论的影响,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基本上均适用于计划
经济时代(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产物);而现阶段,计划经济时代已然被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所取代,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缺憾。为此,探究诉讼时效制度的
运行成效,结合我国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诉讼时效制度十分必要。
一、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指的是受到民事权利侵害的主体如果在法定的时效内未行使相关的权利,那
么当时效达到法定标准时,相应的债务人(民事权利侵害者)即获得相应的时效抗辩权。简而
言之,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权利人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义务方
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超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的,权利人再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
便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需要指出的是,当诉讼时效超过法定期限时,义务方可以拒绝履
行义务,但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并未消失,其仅是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了阻碍;此时权利人
仍然可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而另一方(义务方)有权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若经查明权利人诉讼无中止、中断以及法定延长事由的,人民法院则可驳回权
利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依法应当视为其放弃了该权利,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得主动适应诉讼时效)。
根据诉讼时效的长短与适用范围,我国将诉讼时效分为了两部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
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中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一般诉讼时效
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优于一般诉讼时效,最长诉
讼时效为为二十年。同样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其由具体的法律
法规进行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关于诉讼时效的缩短、延长或放弃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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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运行成效
我国现阶段所施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大多形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经过较长一段时
间的司法实践,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取得了显著的运行成效,其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诉讼时效制度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我国已经逐渐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且符合国情的诉讼时效制度,
这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与其他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
异,这些差异则正好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于国情民意的充分尊重与关怀。我国立法规定诉讼时效
为两年,这在全世界范围内几乎是最短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了激起公众的时效意识,我们将这
个一般性的诉讼时效写进了法律当中。而为了照顾到一些特定的情况(事由),我国又逐渐建
立了“三级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两年)、长期诉讼时效(两年到二十年不等)以及
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三级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激起了公民的时效意识,维护了当事双方
的合法权益。
2. 提高了司法效率,维护了司法公正
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能够激起公民的时效意识,督促权利人尽快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我们知道,民法中强调意识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拥有行使或不行使权利的自由;根据
这一原则,一旦当事人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历经了较长一段时间,那么当事人当时的事实行
为或法律行为则便得到了社会的信赖或称为了其他事实的基础;如果当事人此时再对过去的行
为行使请求权,那么其将会对已有的生活秩序或交易安全带来干扰,这与法律的维护社会秩序
的价值取向是相悖的;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一旦经历了较长的时间间隔,关键性的证据可能因
此湮没,当事人则难以举证,造成诉讼困难,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义务人
来看,其不可能无休止地与当事人进行抗辩,法院也不能反复地进行程序审理。为此,我国建
立的诉讼时效制度起到了维护司法工作和提升司法效率的成效。
三、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运行的建议
民法作为典型意义上的“权利本位法”,其应当始终贯彻“以权利为主导、义务围绕权利而
设定”的民法观念。从这一点来讲,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是“削弱”权利人的权利,也不
是为义务人不履行或逃避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其是通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制与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动地行使合法权益。为此,本着“权利本位法”的思想,我们在诉讼时效
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考虑到如何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权利人拥有足够
的时间来行使权利,努力平衡权利人权利、义务人利益以及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与此同时,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立法应当朝着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发展。例如,以法律法规
的形式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涉及到财产内容的请求权;义务人抗辩权的取得必须
在诉讼时效产生效力之后;除义务人主动申请的情况,法院不得主动使用诉讼时效制度(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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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诉讼时效产生效力之后)等。总的来说,我们应当广泛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到我国国
情民意,不断优化和改进诉讼时效制度,努力促进司法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邓成耀.诉讼时效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2012.
[2]余海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5):167-168.
[3]于会波.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D].山东大学,2009.
作者简介:
吴艳云,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崔永松,湖南省娄底市,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