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

合集下载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研究与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研究与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张景良一、引言由于受历史的局限,《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且在制度、规则的设计上存有诸多的缺陷、不足。

而由此引发出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中的诸多问题,也是见仁见智、争议颇多。

人们在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问题上的认识分歧,实际上反映出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的不同。

无论人们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这种价值观对其思想活动的支配,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人们在理论与实务诸多问题上的观点形成所起的作用,是客观存在、毋庸置疑的。

正因为如此,对诉讼时效价值目标的正确定位,是我们探讨解决有关制度构建和司法适用问题的前提条件。

错误的价值目标定位,当然不可能引导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同时,如果我们对诉讼时效中的不同问题基于不同的价值追求进行利益衡量并得出结论,同样也会使诉讼时效的制度内容陷入尴尬的自相矛盾境地。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拟从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分析着手,寻求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目标的正确定位。

在此基础上,以同一的价值取向为指导,并贯穿始终,从诉讼时效的效力制度构建和诉讼时效的司法适用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的诸多问题进行统一的考量和探究,力求得出统一、和谐、恰当的结论。

二、诉讼时效的价值目标确立(一)诉讼时效的正当性反思“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1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就是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而在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权利自由为己任的民法当中,这种对权利给予限制的诉讼时效制度,其存在的正当性依据何在,则需我们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入手进行分析。

在以往的民法学著述研究中,对此问题多有涉及。

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无外乎以下几点:2第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

第三,作为证据的代用,方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表现之所在,上述内容毫无疑义,因为诉讼时效在客观上确实发挥着这些作用。

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规范目的

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规范目的

论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规范目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是指犯罪行为自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后,便不再受到刑事追诉的限制。

其规范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有效性,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首先,通过规范我国追诉时效制度,有利于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我国依法治国,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

而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范,可以避免因时间因素造成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如果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犯罪行为的追诉时间太长,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证据难以有据可依,而受到时间和证据的双重限制,司法公正将不再得到保障,导致犯罪惯犯逍遥法外,令社会信心受挫。

其次,规范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的有效性。

在刑事追诉中,时间因素往往会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查处。

因此,通过对追诉时效的规范,可以促进办案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定罪量刑,提高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办案效率,从而使罪犯受到及时处罚,增强了刑罚的震慑力,不仅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得到提升,也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规范我国追诉时效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可以杜绝司法滥权和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如果没有时效制度,法律就会在某些案件中成为一种威胁、恐吓和不公平的武器,使得原本应该受到保护和维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必要的侵犯和损失。

而通过对追诉时效的规范,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刑事司法得到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规范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对于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提高刑事司法的有效性、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未来我国在制定、运用和完善追诉时效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和行政效率,加强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敏【案情】1988年至1994年,建设银行与纤维厂签订10份借款合同,共计向纤维厂发放贷款1547万元。

1997年5月16日,轮胎厂兼并纤维厂,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约定,轮胎厂占有纤维厂的所有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兼并后的纤维厂为轮胎厂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纤维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同年5月31日,轮胎厂与建设银行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明确载明轮胎厂同意接受纤维厂所欠建设银行的1547万元贷款。

同年10月,轮胎厂整体改制为轮胎公司。

1999年11月,建设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

2001年信达公司发出抬头列明为“借款人轮胎厂(纤维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对轮胎厂与建设银行所欠债务本金1547万元及其利息进行了催收。

经纬公司在两回执上签字盖章。

2002年4月30日,经纬公司向信达公司偿还1万元款项,在汇票申请书用途栏内载明为“还款”。

因轮胎公司未偿还信达公司的其余款项,信达公司于2003年3月7日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轮胎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5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涉及3笔共计303万元的款项,还款期限均为2000年5月31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3笔款项到期后,没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向轮胎厂及轮胎公司主张过权利,该3笔款项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有证据证明信达公司曾于2001年6月12日发出债务人为轮胎厂的两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分别对轮胎厂的债务本金15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进行了催收,上述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已中断。

轮胎公司的二级法人企业经纬公司在上述《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不仅不影响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且恰恰因此证明了信达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其债权。

故信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上述债务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1.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是文章的开端,它主要是对文章主题进行一个总体的概述,用来引起读者的兴趣并提供一个背景。

在这篇文章中,引言部分主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进行简要的介绍。

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几点: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期限内,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利的制度。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司法程序的快速和高效进行。

诉讼时效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时间限制规则,它规定了在一定时间内当事人必须诉讼的权利,逾期未行使则失去起诉权。

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一些过去已经消除的纠纷被无限期地提出诉讼,同时也能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诉讼权利,以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诉讼时效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差异,具体的适用范围、起始时间、中止和中断条件等都可能不同。

然而,无论具体规定如何,诉讼时效制度都旨在平衡当事人权益、司法效率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定义、背景和作用,同时也会对其优势和不足进行评估,最后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以期为完善诉讼时效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考。

通过上述概述部分,读者可以对诉讼时效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为后续的内容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同时,也可以激发读者的思考,引导他们对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进行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和阐述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相关内容:第一部分,引言,将会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简要概述,介绍该制度的定义、背景以及本文的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将会分为两个子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将详细讲解诉讼时效制度的定义和背景,包括该制度的产生背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司法实践的案例等内容。

其次,将深入剖析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包括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并探讨其对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意义。

最高法院判例: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最高法院判例: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最高法院判例: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裁判要旨】起诉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人民法院受理的期间,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

不符合起诉期限条件,意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便丧失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一制度设计并不会、也没有限缩当事人的诉权,其价值和意义在于,一方面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下来,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率,维护良好的社会治理体系;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时间过久,导致证据缺失,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过建明,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代理人钱香宝,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24幢。

法定代表人杜源生,该市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永辉,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三明市自来水(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王奕,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过建明因诉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三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批复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行终字第5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代理审判员王海峰、代理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过建明及其父亲过玉书系本案第三人三明市自来水(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三明自来水公司)的职工。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研究与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研究与分析
影响。
当事人因素:当 事人的法律意识、 证据意识、诉讼 能力等因素,也 会影响诉讼时效 制度的目标实现。
Part Four
诉讼时效制度在实 践中的应用与案例
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诉讼时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诉讼时效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诉讼时效期间过 短,无法满足部 分案件的特殊需 要
诉讼时效抗辩权 的滥用现象较为 普遍,影响了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
缺乏对诉讼时效 中断、中止等情 形的具体规定, 导致实践中存在 争议
完善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添加标题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制度是保障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完善该制度有助于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际化趋势:随 着全球化的加速 发展,未来诉讼 时效制度将更加 注重国际化趋势, 加强国际间的合 作与交流,共同 推动诉讼时效制 度的发展。
未来诉讼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探讨
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未来诉讼时效制度应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 的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古代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
近代诉讼时效制度的形成与发 展
现代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与变 革
诉讼时效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现 状及趋势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体现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提高司法效率与降低诉讼成本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Part Three
以上案例均涉及诉讼时效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可以深入了解诉讼时效 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价值体现。

论诉讼时效制度价值

论诉讼时效制度价值


首 先 ,司 法 资 源 的有 限性 ,决定 了不 可 能 对 有所 有 民事 纠 纷 提 供 救 济 。 民事 诉 讼 基 本 目 的是 解 决 民事 纠 纷 。 但 是 我 国 目前的社会现实是 :随着市场经济规模 的不断扩大 ,各类 民商 纠 纷 的 数 量逐 年 递 增 ,而 司法 系 统 由于各 种 原 因 ,无 论 是 质 量 上 还 是 数 量上 都 无 法 满 足 经济 发 展 的 需求 。这 种 社会 现实 决 定 了,现有的司法资源不可能对所有的 民事 纠纷提供公力救济 。 使 得 法 律 在 提供 公 力 救 济 时 必须 具 有 一定 的选 择 性 ,诉 讼 时效 制度正是这种选择性要求的具体体现。 其次 ,正 在 发 生 纠 纷 比年 代 久 远 的 纠纷 更 需 要 得 到救 济 。 司法 资 源 的 有 限性 ,只 使 得 一部 分 民事 纠 纷能 够 通 过 公力 救 济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 而且 在 数 量 庞 大 的全 部 民 事 纠纷 中 ,正 在 发生 或 者 是 发 生 刚 不久 的纠 纷 比那些 年 代 久 远 的 纠纷 更 需 要 得 到救 济 。主 要 有 两 方 面原 因 :一 方 面是 正 在 发 生 或 刚发 生 不 久 的 纠 纷 中 ,权 利 人 由 于其 权 利 受 到侵 害 的事 实 表 现 为迫 切 性 、 真实 性 、直 观 性 的 特 点 ,权 利 人 往往 更 急 切 的 需要 得 到 救 助 。 如果 权 利 人 立 即或 者 不久 后 即在 时效 期 间 内得 到公 力 救 助 ,正 是权 利 人 这 种 迫 切 需要 的真 实 反 应 。 另一 方 面 ,能够 产 生 更 好 的社 会 效 果 。对 这 种 正 在 发 生 或 刚发 生 侵 害 事 实 的 权 利 人 提 供 救 济 ,能 够 对 社 会 公 众起 到更 及 时 、更 有 效 果 的 教育 宣 传 作 用 , 符合 法理 的中 的基本 理念 。 最 后 ,诉 讼 时效 制 度 的 基本 价值 在 于 合 理 配置 司法 资 源 , 使 有 限 的 司法 资 源 能够 得 到 最 有 效 的利 用 。诉讼 时效 制 度 将 时 效期间届满 的纠纷 ,排 除出公力救济的范 围,是基 于司法资源 的 有 限性 做 出的 理 性选 择 ,其 目的是 司法 资 源 的最 大合 理 化 、 最 有效 的利 用 。此 外 ,民事 诉 讼 的局 限性 也 要 求避 免 司 法 资 源 的 浪 费 ,要 将 有 限 的 司法 资 源 用 于 立法 政 策 认 为更 值 得 救 济 的 民事纠 纷才 可 以 “ 物尽 其用 ” 。

民事诉讼时效的法理分析和价值定位

民事诉讼时效的法理分析和价值定位

民事诉讼时效的法理分析和价值定位内容提要:本⽂主要结合德国、我国⼤陆法学界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理论以及法律对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的规定,指出理论界⽬前对时效(主要是请求权)的理论阐述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悖论。

并从设⽴时效的理由、权利的基本理论、请求权本质(包括实体以及程序上的功能)⽅⾯来论述和试图构建⼀个和权利的基本理论、请求权的本来内涵相符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民事时效请求权法理分析价值定位对当事⼈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对⽅当事⼈不提出相应的抗辩,法院能否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主动对当事⼈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进⾏审查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颇有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受案法院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即“当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中⽌、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进⾏处理,这⼀规定和作法招致了很多批评。

从该条司法解释本⾝规定来看,理解上并⽆存在疑义,之所以存在争议,实质上是对该条⽴法的价值取向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试就该条规定借助时效设⽴的理由、请求权、权利的法学理论以及德国⽴法、理论情况进⾏分析和⽐较,以求阐清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些疑点,以期抛砖引⽟之⽤。

⼀、关于法律设⽴时效的理由权利的⾏使应受时效的限制,所谓时效,是指⼀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定期间,⽽产⽣⼀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为何规定时效?王泽鉴先⽣认为:规定请求权经若⼲年不⾏使⽽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

王泽鉴先⽣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1、保护债务⼈,为避免因时⽇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1)王泽鉴先⽣对时效存在总结的四点理由,第1点并不令⼈信服,根据社会的⼀般伦理观念以及⽴法规定,对不主动履⾏应当履⾏的债务之⼈,并不会⽐债权⼈更值得保护,⽽且根据程序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般情况下,举证困难应是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之⼈,即债权⼈,⽽⾮债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X景良一、引言由于受历史的局限,?民法通那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较为原那么、笼统,且在制度、规那么的设计上存有诸多的缺陷、缺乏。

而由此引发出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中的诸多问题,也是见仁见智、争议颇多。

人们在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问题上的认识分歧,实际上反映出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的不同。

无论人们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这种价值观对其思想活动的支配,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人们在理论与实务诸多问题上的观点形成所起的作用,是客观存在、毋庸置疑的。

正因为如此,对诉讼时效价值目标的正确定位,是我们探讨解决有关制度构建和司法适用问题的前提条件。

错误的价值目标定位,当然不可能引导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同时,如果我们对诉讼时效中的不同问题基于不同的价值追求进展利益衡量并得出结论,同样也会使诉讼时效的制度内容陷入为难的自相矛盾境地。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拟从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分析着手,寻求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目标的正确定位。

在此根底上,以同一的价值取向为指导,并贯穿始终,从诉讼时效的效力制度构建和诉讼时效的司法适用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的诸多问题进展统一的考量和探究,力求得出统一、和谐、恰当的结论。

二、诉讼时效的价值目标确立(一)诉讼时效的正当性反思“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1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就是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自由进展限制的法律制度。

而在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权利自由为己任的民法当中,这种对权利给予限制的诉讼时效制度,其存在的正当性依据何在,那么需我们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入手进展分析。

在以往的民法学著述研究中,对此问题多有涉及。

虽然表述不尽一样,但主要内容无外乎以下几点:2第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二,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

第三,作为证据的代用,方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表现之所在,上述内容毫无疑义,因为诉讼时效在客观上确实发挥着这些作用。

3但需注意的是,这些功能表现未必都能成为诉讼时效制度能够得以存在的正当性依据。

因为,在法律上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是不能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自由进展限制的。

在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对立的利益关系中,仅为防止义务人举证的困难,就要牺牲权利人的利益,很难说这是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理由。

而“躺在权利上睡觉〞是权利人对自己私权的一种消极处分,仅因其怠于行使权利这一事实本身就要对其做出权利限制甚至剥夺的惩罚,更难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依据。

真正能够成为民法上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自由进展限制的正当性根据,只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需要求得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

一是当事人各方私益的平衡;二是当事人私益与国家及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

民事权利本属当事人的私权,是否行使、何时行使、如何行使均为当事人的私益X畴,法律本无须干预。

但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将造成对长期形成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破坏,对不特定第三人交易平安的威胁,对社会经济流转秩序的阻碍,片面强调对私权的绝对保护,将会极大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提高社会经济流转的速度,实现效率的目标,促进经济开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在保护权利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交易平安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实现当事人私益保护与国家及社会公益维护之间的平衡。

因此,真正能够说明诉讼时效制度正当性根底的应当是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功能所表现出的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经济效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

(二)诉讼时效的合理性思考如前所述,诉讼时效制度对民事主体权利自由的限制,其目的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表达了制度设计在稳定社会秩序、追求经济效率方面的价值取向。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诉讼时效的制度设计仅仅片面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秩序和效率的追求,却完全忽略了对神圣私权的眷顾和保护,那么未免过于苛刻,5客观上,其制度的合理性也必将因此受到质疑。

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决非对怠于行使权利人的惩罚。

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设置。

6因诉讼时效完成可能对权利人产生的不利后果会促使权利人积极对待自己的权利,以尽量防止因权利人消极对待权利而可能给秩序稳定、交易平安构成的威胁。

但在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时,因诉讼时效完成所产生的对权利人的不利后果,那么是权利人个体必须为公共利益付出的代价,惟需注意的是,应当将这种代价尽可能地降低到最小限度。

仅因维护公共利益之需,就根本无视私权保护的做法,很难谓之合理。

诉讼时效的目的更非对不履行义务债务人的保护。

诉讼时效可以保护已履行义务债务人免遭因举证困难带来不利的后果,但决不能变相纵容不履行义务债务人以逃避债务的履行来获取不当利益。

虽然诉讼时效成认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因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时效利益,但这也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价值利弊的权衡取舍而做出的无奈抉择。

但在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并无大碍的情况下,权利人的保护当然应作为制度设计上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以尽可能防止因对权利人利益的漠视,使该制度异化为义务人逃债的工具和保护伞。

如果以维护公益的需要,就肆意放任对债务的逃避,对于权利人来说,也实难谓之公平。

因此,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正当性根底的同时,还必须从制度的合理性出发,关注对民事权利的必要保护,以实现民事主体私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

否那么,就会造成诉讼时效制度的合理性缺失,并进而使诉讼时效的正当性也大打折扣。

可以说,诉讼时效制度在表达对秩序、效率价值追求的同时,对私权保护的关注程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合理性程度。

(三)诉讼时效二元价值追求的形成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以合理的协调各方利益为目的,而协调利益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各种价值进展判断、衡量、取舍的过程。

诉讼时效制度萌芽产生之初,实际上是以一种价值取向取代了另一种价值取向。

即以完全侧重于对社会公益的维护取代了对神圣私权的保护,以牺牲权利人的权利为代价,来换取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平安。

7而到诉讼时效正式确立的时候,在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同时,已经开场注意到对权利人权利的适当保护。

8因此,诉讼时效从无到有,再到开展完善的过程,表达了民法从单纯地保护私权,到完全侧重于维护社会公益,再到对私权与公益均给予应有尊重,9并逐步到达各种利益均衡保护的价值追求过程。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虽然“诉讼时效是一种客观构成,不问请求权人的消极状态是否有过错,但法律也要平衡请求权人利益,在其竭尽全力,却无法行使权利,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其对请求权的沉默并非没有理由时,传统民法因此成认诉讼时效的进展,可以发生障碍,或者中断,或者中止,或者发生其他有利于债权人的影响。

〞10可见,诸如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对诉讼时效制度内容的丰富开展,显然也正是诉讼时效由一元化的价值追求向二元价值追求转化过程中,对权利人的私益给予必要兼顾的结果。

11(四)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定位及其完善途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受当时的历史局限,在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上片面强调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忽略了对民事权利必要、足够的保护;片面强调了对效率的追求,忽略了公平的实现;片面强调了效益价值中的经济效益,忽略了社会效益。

例如,过短的诉讼时效期间没能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足够的时间保障,而由于时效期间起算规定的不尽完善,又造成在权利人尚未找到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其权利就可能已被“剥夺〞的后果。

12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使本该催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制度,异化为片面限制权利人充分行使权利的障碍。

甚至在客观上,就使本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追求的诉讼时效制度,却沦为恶意债务人逃避债务,躲避责任的护身符,从而造成法律与道德的严重背离。

13这样的结果显然有违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

应当肯定,对社会公益的维护作为限制民事权利自由的正当性根底,固然是诉讼时效的首要价值追求,不成认这一点,诉讼时效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对权利人私益的必要兼顾和保护,也为诉讼时效的价值追求之所在,忽略了这一点,就将造成公益维护与私益保护之间关系的失衡,诉讼时效也将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

诉讼时效的价值目标应是在二元化的价值追求中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妥善处理好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最大限度的实现维护社会公益与保护神圣私权的和谐统一。

笔者以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诸多问题的解决不能就事论事,而应在对整个时效制度正确的价值定位根底上,通盘考虑、一并解决。

一方面,在制度的设计上,应在强调对公益、秩序维护的同时,对私权保护和公平的实现给予足够的关注,确实协调好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个人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在司法的适用中,也应在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的根底上,强调二元价值意识在司法中的指导作用。

特别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尽完善,立法价值取向明显存有偏差的情况下,更应着眼于二元价值的平衡、和谐、统一,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在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其正当性作用的同时,彰显其制度的合理性,真正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追求。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制度构建(一)诉讼时效的效力学说评析诉讼时效的效力即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的制度设计中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对此问题的主要学说有:实体权消灭说、诉权消灭说、胜诉权消灭说、抗辩权发生说。

1.实体权消灭说与诉权消灭说均缺乏取依实体权消灭说,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已归于消灭,即使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也无权承受,否那么就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有权要求返还。

此说仅是强调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却没有将由此可能对权利人权利造成的损害限制在必要的限度以内,其合理性显然值得质疑。

同时,就各国立法例来看,均并未排除权利人于时效完成后仍可以承受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

而采实体权利消灭说的?日本民法典?也在第707条规定:“债权人因时效丧失其债权时,清偿人不得请求返还。

〞但显然,这种在实体权利消灭后原债权人仍有权承受债务人履行,且不因实体权利义务消灭而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的做法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立法上也将陷入逻辑上的混乱。

就诉权消灭说来看,虽然于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这就为债权人于时效完成后仍有权承受履行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但在诉权已经消灭,对于权利人的起诉法院本不该受理的情况下,法院又如何查明时效是否完成、时效效力是否已经发生呢?其结果仍然是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且实践中难以操作。

2.胜诉权消灭说与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及其各自局限与缺乏就胜诉权消灭说来看,诉讼时效完成后,由于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权利人仍可以依赖义务人的自愿履行来实现权利,较好的表达了诉讼时效的二元价值,较之实体权消灭说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