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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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待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公司的合营企业;(七)公司的联营企业;(八)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前述四类主体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前述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万讯自控: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0-10-27

万讯自控: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0-10-27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0]59 号)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2010年9月23日,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管理部董秘办牵头,组织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对大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自查,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开展了如下工作:1.领导小组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以上责任人员认真传达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2.财务部组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账面自查并汇总账面自查结果;3.审计部审核自查结果;4.由董秘办起草自查报告,并报董事会、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审核;5.发布自查报告公告。

通过本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自查的活动,公司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了资金占用问题的危险性,进一步明确树立了防范意识、风险意识和规范意识,公司将及时补充和完善当前规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能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二、资金占用自查结果公司按照规定,针对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进行了全面仔细的自查,并经审计部门核实:2010年以来,除对上述股东应付的薪酬、分红以及日常任职所需资金(差旅费等职务借款及报销),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占用代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以及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情况(一)现有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公司在筹备上市的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先后制订和完善了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多项制度和规定,从制度上基本保障了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还在找上市公司的治理准则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规范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三)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三条上条所指的“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九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科锐国际: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科锐国际: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0年9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销售产品、商品;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5、关联方共同投资;6、购买或者出售资产;7、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8、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9、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1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11、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1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13、债权或者债务重组;14、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5、签订许可协议;16、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界定、审议和披露程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关联交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得损害交易任何一方、特别是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定价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三)程序合法,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回避表决。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财务部门作为公司关联交易财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培训,以及组织贯彻执行、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关联交易事项的数据管理、审议议案提交和披露资料准备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披露工作。

第八条相关专业部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时,及时履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各单位(一)按本制度规定与关联人签订购销、服务等合同协议并严格按合同协议执行;(二)及时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账实核对;(三)按要求向财务部门报送关联交易完成情况统计表;(四)对本单位当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并上报财务部门。

第三章关联人管理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概念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概念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概念什么是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其控制关系或者其他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的行为。

资金占用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一旦出现资金占用行为,会导致公司运营不正常,甚至引发股东矛盾、投资者信心受损等各种问题,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资金占用的形式资金占用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高薪离任:上市公司控制人、高管领取高额离职补偿,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放大公司经营成本,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

2.虚假交易: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通过设立虚假合同、高价购买无形资产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到关联方账户。

3.借款占用:上市公司通过编造借款需求,或者与关联方合谋进行虚构借款,将公司资金转移到关联方账户,达到占用公司资金的目的。

4.资产挪用:上市公司控制人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将公司利益最大化,损害股东权益。

5.股权侵占:上市公司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减资增资等手段,将公司股权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达到占用公司资金的目的。

资金占用的危害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损失:资金占用会导致公司资金流失,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损害股东的权益。

2.信任危机:资金占用会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降低,破坏市场秩序,使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3.股东纠纷:资金占用会导致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股东诉讼,给上市公司治理带来严重挑战。

4.影响公司形象:资金占用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影响公司的品牌价值,降低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为了防范资金占用,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应采取以下措施:1.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权责分工,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资金占用的可能性。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首先,需要明确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范围和规模。

关联方包括直接关联方和间接关联方,直接关联方是指控制、被控制或共同控制同一家公司的股东、关联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间接关联方是指通过第三方或其他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资金占用方。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范围包括资金借贷、资金转移、资产买卖、转让价格等。

其次,需要说明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因和目的。

关联方占用资金往往是由于公司间存在相互依赖、利益关联的关系,因此需要说明资金占用的原因和目的。

比如,公司A可能向公司B借款用于增加生产能力或资金周转,或者公司A通过关联关系购买公司B的股权,以实现产业整合和利益最大化。

第三,需要明确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方式和形式。

资金占用的方式包括借款、股权转让、资产买卖等,形式包括现金、股权、实物资产等。

需要说明具体的交易方式和资金流动的路径,以便投资者或相关方了解资金占用的过程和方式。

第四,需要说明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条件和利率。

关联方占用资金需要明确相关的交易条件,包括借款期限、利率、担保措施等。

需要明确借款的利率是否与市场利率一致,以及相关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需要说明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关联方占用资金往往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需要详细说明这种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比如,关联方占用资金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链紧张,也可能导致公司在经营决策上受制于关联方的影响。

最后,需要说明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关联方占用资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明确资金占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确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合规性。

综上所述,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需要对关联方占用的范围和规模、原因和目的、方式和形式、条件和利率、影响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专项说明,投资者或相关方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和关联方的利益分配情况,从而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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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以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内控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八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向各股东披露。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扣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性质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扣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性质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中属于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公开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
规定,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始具有约束力。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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