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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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机构与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机构与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机构与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为适应学校新的发展定位需要和提升学校整体管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学校组织机构与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管理以及人员配置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岗位设置及定编原则(一)机构设置按照大部制、遵循扁平化管理原则;(二)岗位设置遵循因事设岗、合理设置、高效精简和动态管理原则;(三)人员编制遵循精简、高效、合理配置和动态管理原则。

二、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定编管理(一)机构设置管理1.按照学校教育教学、专业(群)建设发展情况及行政管理、其他业务发展需要原则,确定二级机构设置方案。

2.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以上原则初步拟定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会同各部门制定各二级机构工作职责,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集团备案通过后执行。

3.学校如实施新一轮机构改革,将按照新的机构改革精神重新设置二级机构,并确定新的组织机构方案。

(二)岗位设置管理1.各部门根据二级部门工作职能和职责提出部门岗位设置意见,即各部门内设岗位名称,并拟定各岗位工作职责(即《岗位说明书》)。

2.各部门将本部门的定岗方案及各岗位工作职责报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岗位设置要坚持按部门工作职能设置的原则,杜绝因人设岗或人浮于事等情形,确保每个岗位满工作量。

(三)人员定编管理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岗位设置情况,提出各岗位人员编制意见。

2.各部门将定岗定编方案报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专任教师、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以及专职党务干部、教学科研部日常管理人员等配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因部门职能调整或业务量增加等原因需要增加人员编制,须由所在部门填写用人需求表,经人力资源部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四)日常管理1.人力资源部为机构设置、定岗定编的日常管理部门,按照学校业务发展情况或发展改革需要,提出机构改革方案及各机构职能职责调整、人员编制调整建议,同时受理审核各部门人员编制调整申请。

XX大学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XX大学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XX大学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专业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使专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同时形成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XX市教育委员会有关专业设置与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和教育发展思路,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专业设置原则第一条专业设置的原则(一)专业设置要根据国家、XX市及XX集团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实际要求,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需要为原则,进行广泛深入的、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人才需求预测和可行性的充分论证。

(二)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效益与成本、当前与长远等方面的关系,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设置专业,提高办学效益,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条增设、调整专业的基本原则:(一)确保重点,优先发展社会急需、且具有发展前景关系学校长远发展的专业。

(二)突出效益,积极发展市场竞争力强、就业形势好、受考生及家长欢迎的专业。

(三)强调特色,稳步发展具有北京特色、吉利特色与学校特色的品牌专业。

(四)整合交叉重复建设的专业,停办社会需求小、招生人数少、就业率低、缺乏竞争力的专业。

(五)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统筹规划、分段实施,适时调整,按照专业群建设思路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结构,从而促进学校在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上协调发展。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三条符合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

第四条进行充分的市场和行业对人才需求的调研,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有完整、准确、全面的专业定位与建设规划。

第六条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教学计划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第七条配备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实训技术人员。

第八条具备该专业必备的、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基础设施和基本校内外实习实训条件,同时需制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教职成厅〔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月22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doc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doc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下文是我收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设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教育部组织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适应社会需求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重点专业建设工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更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办出专业特色,体现专业优势和科研水平,提高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和竞争能力。

为全面落实我校“专业建设规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加强专业建设,加速建设一批重点专业,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重点专业建设的目标重点专业建设工作,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争取到“十五”末,建设好5-8个重点专业,争取3-5个专业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设施与手段、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方法和教师科研能力等方面处于全省综合性职业技术学院的先进行列,这些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成为本行业有影响的专家和学者。

建设效果良好的专业,可推荐成为省、部级的重点建设专业。

二、重点专业建设的申报和遴选办法1、申报(1)自2000年起,每隔三年组织一次校级重点专业申报,由各学院提出申请,申报数为1-2个,重点专业以系为单位进行建设。

(2)申请时递交“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重点专业的主要依据;师资队伍、实验实习设施、教学文件、图书资料基本情况;专业、课程、教材建设的基本情况;专业建设的基本思路;专业建设的基本目标;专业建设的组织机构和资金投入计划。

2、遴选条件及要求(1)专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新生报考率和报到率高,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高,社会对毕业生评价较高,学生社会声誉好;专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学生数达到一定规模。

(2)师资队伍水平较高,主讲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不低于50%;具有硕士学位和“双师型”素质的教师有一定的比例;专业实验及实训指导教师数量能满足教学要求,实践能力强。

制订了符合时代要求和高职教育特色的以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目标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山东五年制高职教育管理办法

山东五年制高职教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巩固职业教育发展基础,完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指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连贯式五年制教学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形式包括五年一贯制和三二连读。

第三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于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系统培养和全面培养;着眼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行业办学特点,以专业为纽带,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指导、调控和监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市域内各类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市域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办学主体第五条五年一贯制由独立设臵的高等职业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下同)举办。

三二连读由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下同)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

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再举办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

举办三二连读的中等职业学校应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以上。

第六条三二连读以市域内中、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为主,在市域内无法实现专业接续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教育厅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联合办学学校。

每所中等职业学校同一专业只能与1所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每所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超过5所。

第七条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要逐步建立区域职业教育集团或专业办学联盟,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性作用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引领作用,加强在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师资培养、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提升区域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吉教职成〔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教职成〔2017〕26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管理,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工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是教育部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首份文件,对于统一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政策,转变管理方式,明确责任和管理程序,加强信息服务与过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制定的《实施细则》是推动《管理办法》落实的实施举措,是具体细化和延伸,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

各高校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加快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各高校要认真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

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要做好信息服务平台专业申报和开考专业设置工作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正在试运行。

2017年,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

五年制高职管理办法

五年制高职管理办法

湖北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建设湖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初中为起点,以培养专科层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实行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五年连贯式培养的高等职业教育。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包括五年一贯制和“3+2”中高职分段培养(以下简称“3+2”)。

第三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坚持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对各层次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坚持确保基础、协调发展原则,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坚持分段实施、系统培养原则,实现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学校与专业第四条五年一贯制由省级示范以上高等职业学校和农林类、水利类、地矿类、学前教育类、艺术类、体育类高等职业学校举办,并在本校组织实施。

“3+2”由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分段实施、联合培养,且后两年必须在高等职业学校实施。

举办“3+2”的中等职业学校应为省级示范以上或条件较好、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3+2”以市(州)区域内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为主,在本区域内无法实现专业对接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联合办学学校。

高职对口帮扶中职院校之间和全省性职业教育集团内部牵头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之间可以开展“3+2”联合办学。

第六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区域统筹。

每所中等职业学校“3+2”同一专业与1所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每所高等职业院校“3+2”同一专业开展联合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超过3所。

每所高等职业院校开展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和招生计划分别不超过学校招生专业数的1/4和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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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
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

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

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加强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
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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