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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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问题ppt课件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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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科学和数学理论的发展,租船问题的 求解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和优化,以提高求解效率 和精度。
租船问题的未来研究方向
01
未来研究方向包括进一步优化算 法设计,提高求解效率和应用范 围。
02
另一个研究方向是探索租船问题 的变种和扩展,以解决更复杂的 问题和实际应用场景。
租船问题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随着物流、运输和供应链管理等领域 的发展,租船问题在实践中将有更广 泛的应用前景。
03 海洋资源开发
政府或企业租赁专业船只进行海洋资源勘探、开 采等活动。
02
租船问题的数学模型
建立数学模型
01 确定问题背景
了解租船问题的具体情境,包括租船的目的、时 间、地点、船只类型和数量等。
02 定义变量
根据问题背景,定义相关的变量,如租船费用、 船只载客量、船只租金等。
03 建立数学方程
实际案例三:集装箱租赁
总结词:经济实惠
详细描述:集装箱租赁为物流和运输行业提供了一种经济实惠的解决方案,客户可以根据需要租用不同规格的集装箱,有效 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05
租船问题的未来发展
租船问题的研究现状
租船问题是一个经典的组合优化问题,目前已经 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包括算法设计和应用方面 的进展。
租船问题的背景
01 随着全球化和旅游业的发展,租船需求不断增加
,使得租船市场逐渐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
02
租船问题不仅存在于旅游业,还广泛应用于货物 运输、海洋资源开发等领域。
租船问题的应用场景
01 旅游租赁
游客通过租赁游艇、帆船等船只,享受海上观光 、游艇派对等活动。
02 货物运输
企业或个人租赁货船进行大宗货物运输,降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输成本。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20.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考察,费⽤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15⽇、1999年1⽉6⽇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经协商,于1999年2⽉5⽇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的五⼈⼩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暂由芳薇公司⽀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

(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动⼯兴建。

(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1999年3⽉17⽇,⾼某等⼀⾏5⼈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宿、咨询等费⽤12397英镑。

同年3⽉28⽇,双⽅当事⼈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区⼀套⼆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

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民法院起诉称:我⽅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切费⽤,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垫付的费⽤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协议,偿付垫付的资⾦。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效合同,不发⽣违约,赴英国考察费⽤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哪国法律? 答:1)本案双⽅当事⼈为在中国境内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去英国考察、外⽅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的协议,并已实际履⾏。

5.租船运输

5.租船运输

案例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买方)以 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 信用证,交货期为某年7月20日。我公司向对方及时开 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我公司: “装运给贵公司的100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我公司收到 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 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复传真后说,该船将先靠黄 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而是先靠 了厦门港,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多月,才驶往 黄埔港。
租船运输的特点
1. 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物
2. 没有固定航线、装卸港及船期 3. 租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租船运输的作用
1. 租船一般都通过租船市场,在那里,船东、租船人和船舶 经纪人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 船活动 2. 租船一般都是整船,国际间的大宗货物主要是以租船运输 方式为主。由于租船运量大,运输成本比较低 3. 租船运价是竞争价格,一般比班轮运价低,有利于低值大 宗货物的运输 4. 只要是船舶能安全出入的港口,租船都可以进行直达运输 5. 一旦贸易增加,船位不足时,而造船、买船又赶不上需要, 租船运输就可以起到弥补需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一 时舱位有余,为了避免停船损失,还可以租船揽货或转租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 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 材所需的美元。结果我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0000 美元,而且还要赔20000美元,共计损失100000美元。 于是我公司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 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 的港黄浦之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浦港”的 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致使我公司即使接受该 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公司拒收该批货物。由于 我方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 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0000美元,并将该货售予另一 买主。

航次租船合同概述

航次租船合同概述
2 《租船运输实务》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第一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陈述 陈述 误述 陈述的主要内容
3 《租船运输实务》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陈述
含义:是指船东在租船合同中做出 的有关船舶事实情况的说明。 意义
船舶特定化,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的一部分,合同的重要条款
4 《租船运输实务》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多个港口指定的顺序
如船方在租船合同中 允许租船人使用一个 以上的装卸港,应注 意订明按地理上的顺 序指定。否则会造成 船方由于在不同的港 口之间来回航行引起 的损失。
26 《租船运输实务》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装卸港口 安全港口
在没有不正常的情况下,对一艘具有良好的航海 设备和驾驶技术的船舶,在驶入、驶出和使用该 港时,不至于遭遇无法避免的危险情况。安全分 为实质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港口可以由租船人指定,也 可以在合同列名,这两种情况对港口的安全责任 是不同的。对于已列名的港口,安全的风险由船 方承担,而对于租船人指定的港口,其安全由租 船人负责。
(1)依解除条款交船应在下午6时以前; (2)船舶到6时以前应适货; (3)承租人在5月10日早上8时解约是无效的; (4)而下午8: 48解约是有效的。
17 《租船运输实务》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案例1 分析结论
应该从7月31日午夜开始起算解约期,直至8月9 日午夜,从8月10凌晨零时起船东可以解约。 在该案中虽然船东违约,但承租人并没有损失, 而船东可以依据承租人未提供货物作为独立的诉 因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115条也规定:“合同的变更 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7 《租船运输实务》 王驰 交通运输学院
陈述的主要内容

远洋运输案例分析题汇总

远洋运输案例分析题汇总

远洋运输案例分析题汇总第一篇:远洋运输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一】2009年11月11日,“Hanjin Pennsylvania”轮自中国新港运往德国汉堡港,正常航行于斯里兰卡南印度洋海域时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

事故发生后,NOBLE DENTON PTE LTD接受UK船东互保协会、托马司米勒(香港)有限公司(THOMAS MILLER)的指示,代表被告调查火灾事故并出具了对货舱、船载集装箱、货损的检验报告。

报告表明,“HanjinPennsylvania”轮第4舱、第5舱甲板和第6舱均发生过爆炸和火灾。

根据集装箱箱位图显示,涉案7只集装箱装在第3舱和第5舱。

IBNU3801240箱内货物100%灭火水湿,可能报废/补救;TEXU2479951箱内货物100%灭火损坏,货物可抢救,需要重新返修;CBHU3226328箱内货物100%灭火损坏影响,可抢救/报废;CBHU3241024箱内货物100%灭火损坏影响,严重氧化,可抢救/报废;GESU2336468箱内货物100%灭火损坏影响,严重氧化,可抢救/报废;TRIU2357094箱内货物100%灭火损坏影响,严重氧化,可抢救 /报废;TRIU2357638箱内货物氧化,货物可抢救/报废。

原告提交的中外运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的七个集装箱,被认为是非常可能有价值的货物,其中箱号为CBHU3226328和CBHU3241024的集装箱被推定全损。

【问题】这7个集装箱的货损由谁承担?对于货损的原因及承运人在本案中是否可以享受免责问题。

原被告双方对“Hanjin Pennsylvania”轮发生火灾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爆炸和火灾发生在第4舱、第5舱甲板和第6舱,根据集装箱箱位图显示,涉案货物在紧邻爆炸点的第3舱和第5舱,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货损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涉案货物的损害原因是因为爆炸和火灾。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运输期间因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享受免责,除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案例分析

第六章案例分析

案例1: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SKPPERN”轮一案
租约中规定:受载期为199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如果船舶抵达装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时间起算10日内无货,原告(船东)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租人)应付运费总数的80%作为损失赔偿金。

船于7月23日到达装港并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未能提供货物,原告于8月9日通知解除租约,并于当日10: 30撤船离开装港。

讨论:
船东撤船时间合理吗?
船东若违约,能否要求承租人索赔?
案例2:
某船依租方指示船舶驶入伊拉克的巴士拉港装货,结果刚一驶入,该港口就因两伊战争爆发而变成不安全港口,此时,租方在想指示船舶离开也不可能。

事后船方主张租方应对其违反约定指派船舶前往不安全港所致船价损失负责,因为派往安全港是绝对而连续的责任。

租方辩称,该港口是在指派后才因突发战事而变得不安全的,故而应于免责。

请问租方是否可以免责?为什么?
案例3:
某船船长在开航前突然暴病死亡,船舶因此需等候船方指派新船长而不能开航。

租方遂依停租条款停付该期间租金并索赔未尽速遣航所致
损失。

船方则认为对船长之死而言并无任何错误,亦未有任何违约之处,因此并不涉及未尽速遣航的责任
案例4:
某轮驶往约定航区以外地区,租船人为此支付了附加保费,事后船舶果真损坏严重。

船舶保险商代为向租船人索赔,指称租方指派船舶往冰封港,已违反了选择安全港的义务而应赔偿船损。

租方反驳称其已支付了额外保费,这损失就应由保险方负担,不应再向租方索赔。

请问:租船人是否应该赔偿船损?为什么?。

租船期末论文 案例分析 期租合同解约

期租解约案例分析(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专业交运专123班沈世林 201020611074)摘要:本文是一起定期租船合同下的纠纷。

想要得出的观点是承租人无权擅自撤船否则要承担责任;承租人有权索赔航速不足的损失。

关键词:期租解约;撤船;船速索赔基本案情:2005年3月,福州船公司将H轮期租给大连公司,双方约定租期为12个月±30天,租金为8400美元/天,2005年3月9日交船。

2005年8月7日,大连公司表示其将不再继续履行租约,并要求退还船舶,停止支付租金。

为减少损失,福州船公司重新寻下一个租家。

2005年9月9日,福州船公司与上海某公司达成了新的租船协议,租金为6600美元/天,随后,福州船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大连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约为70万美元,包括租金收益的损失、佣金损失等。

大连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首先,H轮在租期内主机经常出现故障,航速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速度,缺乏必要的备件。

大连公司无法实现租船合同的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其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在交付船舶时,福州船公司未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且船舶不适合与合同约定的用途(及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132条,其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大连公司提出反请求,请求福州船公司赔偿因航速低于约定造成的时间损失,约13万美元。

福州船公司则认为,大连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其在交付船舶时,己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且船舶适合于约定的用途。

H轮证书齐备取得了CCS正式船体和轮机入级证书;该轮的所有船员系适任船员。

船舶在起租开航前经海事局检验。

海事局确认船舶的适航性,且在租约内每个航次开航前,都通过了海事局的开航适航性检验。

交船时及交船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大连公司对船舶的适航状态未提出异议。

仲裁庭经审理后处理结果一、大连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福州船公司有权索赔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但是,在承租人解除合同后,出租人有义务及时寻找下一个租家,以减少损失。

租船案例

——大连碧海船务公司诉香港明晖航运公 司、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案
案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992年9月28日,被告香港明晖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明晖)与大连碧海山庄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碧海旅游公司) 订立了租船协议书,约定租用“安海”轮(以下简称A 轮),租期一年,租金每天5000美元。按交船日每月支付 租金,合同签字生效。 A轮属被告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远洋)所有。 1992年11月4日天津远洋将A轮交付碧海旅游公司使用,碧 海旅游公司将租金直接交付天津远洋,并向香港明晖支付 佣金。1992年12月29日,碧海旅游公司向天津远洋交付11 月租金74.1万元人民币,1993年2月8日支付12月的租金 85.5万元人民币。1993年1月7日,A轮承运3万吨水泥从烟 台到达广州黄埔港桂山锚地。同年3月3日,A轮靠泊卸货。
A轮待泊期间,天津远洋多次发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要 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碧海旅游公司未付。1993年3月 6日,天津远洋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催付租金和油款, 并告知,不付款将撤船。1993年3月11日,天津远洋传 真通知碧海旅游公司交付拖欠的租金及加油款,否则 将在该次航次卸毕货物最后一次海上引水离船后撤船。 1993年3月12日,A轮卸货完毕,天津远洋在黄埔港将A 轮撤回。 碧海旅游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993年1月将其业务 分离出来,于1993年4月13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为大连 碧海船务公司(以下简称碧海船务公司),为企业法 人。原碧海旅游公司发生的有关货运、租船等业务的 债权债务,由大连碧海船务公司承接。
1995年3月8日,碧海船务公司以天津远洋单方撤船违约 造成其损失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除前述情况外, 法院还认定如下事实:天津市航运公司将阿轮租给其他公 司运煤。由于天津远洋撤船,致使碧海船务公司无法履行 与天津市航运公司的合同,碧海船务公司另租船代替阿轮 给天津市航运公司。按碧海船务公司与香港明晖签订的租 船合同及碧海船务公司与天津市航运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 均能履行计划,碧海船务公司可从转租合同中获日租金差 价4.5万元人民币.扣除营运成本及港口使用费等,碧海船 务公司的转租期得利益为7571375元人民币。

租船问题三篇

租船问题三篇篇一:租船问题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通过对熟悉情景的探究,进一步理解有余数除法的意义,并能运用这一知识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

过程与方法:通过解决问题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在生活情境中收集信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获得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成功体验,感受数学与生活的密切联系。

教学重难点:重点:运用有余数除法的知识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

难点:根据实际情况对“余数”进行合理的取舍。

教学过程:一、情境导入出示:游湖图师:图中的小朋友在干什么?揭示课题:租船问题师: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遇到了什么问题?你从题中知道了什么?预设:有22个学生去划船,每条船最多坐4人,至少要租多少条船?师:“最多坐4人”是什么意思?“至少”是什么意思?二、探究新知1.自主探究要求:请学生用自己喜欢的方法探究(可以画一画、写一写、算一算)师:刚才老师在巡视的过程中,发现同学们能用不同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谁愿意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大家,分享你的成果?2.学生汇报(1)画图法用一个表示一个同学,因为每条船最多坐4人,所以4个一份。

因为有5份,就是5条船,还剩下2人,他们也要坐船,所以还需要再加一条船,一共租5+1=6(条)船。

(2)符号法因为每条船最多坐4人,所以一个4一个4地表示:4、4、4、4、4、2,还剩下2个人,他们也要坐船,所以还需要再加一条船。

一共要租5+1=6(条)船。

(3)计算法22÷4=5(条)……2(人)师:算式中的22、4、5、2各表示什么?师:余下的2人要怎么安排?有同学认为租5条船就够了,你怎么想?预设:因为还剩下2人,也要坐船,所以要再加一条船。

5+1=6(条)答:至少需要6条船。

小结: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有剩余的情况,余下的不管是多少,都要给商再加上1.这样的方法在数学上叫“进一法”。

3.检验结果师:解答正确吗?请同学们回顾一下我们的思考过程。

租船问题教学课件【省奖】

该课件详细讲解了租船问题的各个 方面,包括问题建模、求解方法和 实际应用等,内容丰富、完整。
表现形式多样
该课件采用了多种表现形式,如图 表、动画、视频等,使得抽象的数 学问题更加形象、生动。
实践性强
该课件提供了大量的实例和练习题 ,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租船问题的解决方法。
展望
进一步推广
该课件可以进一步推广到其他学科领域,如经济学、管理学等,具有更广泛的应用前景。
简单租船问题的特点是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船只,且每只船 的租金和容量是已知的。
简单租船问题的解决方案
1. 列出所有可能的租船方案;
3. 比较不同方案的费用和承载人 数,选择最优方案。
解决简单租船问题的方法通常包 括以下步骤
2. 根据承载人数和租金计算每种 方案的费用;
常用的数学模型包括线性规划、 整数规划等,可以使用计算机软 件求解。
租船问题教学课件【省奖 】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租船问题概述 • 简单租船问题 • 复杂租船问题 • 租船问题的优化 • 租船问题的实际应用案例 • 总结与展望
01
租船问题概述
租船问题的定义
租船问题是一种经典的组合优化问题,通常涉及到在给定数 量和类型的船舶以及特定装载和航行要求下,寻找最优的租 船方案,以达到特定的目标,例如最小化总租金或最大化装 载效率。
3. 开放式租船:在这种类型中,船只的数量和类 型可以根据需求灵活调整,需要寻找最优的组合 方案以最小化总租金。
租船问题的应用场景
01
02
03
04
租船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 泛的应用场景,如
1. 物流运输:物流公司需要租 用船只将货物从一个地点运输 到另一个地点,需要寻找最优 的租船方案以最小化运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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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案例分析
一·案情描述:
原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
被告:海南远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

1992年7月22日,海运公司与远航公司签订一份“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
海运公司为出租人,远航公司为承租人。合同约定:海运公司调派“大东海”轮运
输越南鸿基煤,装货港为越南鸿基港码头一个安全泊位,卸货港为中国黄埔新港
码头一个安全泊位;船舶首航受载期为1992年8月5日至10日;装港的装货效
率每天1500吨, 卸港的卸货效率为 CQD( Customary Quick Despatch);船
舶发生滞期, 远航公司应向海运公司支付滞期费每天20,000元;船舶到达装
货港后,船长应向代理人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上午办公时间内递交的从当
天下午2时起算装货时间, 下午办公时间内递交的从下一个工作日的上午8时
起算装货时间。合同还约定,为了收取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海运公司有权留
置货物,远航公司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滞期费及卸货港发生的运费负责。
合同签订后,海运公司依约调派“大东海”轮抵越南鸿基港装载5000吨散煤,
8月24日1425时抵达黄埔港桂山锚地, 同时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因
未能靠合同约定的黄埔新港码头而在锚地等候了一段时间。事后,海运公司对“大
东海”轮在桂山锚地待泊造成的损失多次向远航公司追讨滞期损失,最后一次要
求远航公司支付滞期损失的时间为1992年12月29日。
1994年12月29日,海运公司以传真方式向海事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认为:
由于远航公司没有办妥货物进港的海关手续,港口调度不接受船舶靠泊卸货,致
使“大东海”轮在锚地待泊至9月7日,船期损失13.72天。 请求法院判令远航公
司赔偿“大东海”轮在黄埔港滞留期间的船期损失13.72天,计27.44万元。
远航公司答辩认为:海运公司主张船期损失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法律依据。海
运公司没有在海商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远航公司也从没有同
意履行义务,海运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海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海运公司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向法院传真递交起
诉状,诉讼行为有效,应予确认。海运公司与远航公司签订的“连续单航次租船
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合同关于装货港的装货效率、装货时
间的起算和滞期费等约定明确,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但合同没有约定卸货港的卸
货时间及滞期费,仅约定卸货效率为CQD, 即按习惯尽快装卸。海运公司作为
出租人,应当承担CQD条款下装卸时间损失的风险。 本案合同约定卸货港是黄
埔新港码头一个安全泊位,“大东海”轮抵黄埔港桂山锚地尚不能视为到达船舶。
船舶靠泊,并不以货物是否报关为条件。海运公司以远航公司没有办妥货物海关
手续为由,认为船舶不能靠泊卸货是远航公司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基于此,
海运公司应当承担“大东海”轮抵黄埔港桂山锚地后,因港口原因而不能及时抵达
合同约定的码头泊位所引起的船期损失。海运公司请求卸货港的船期损失缺乏法
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
驳回原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运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第一,原判认定“大东海”
轮到达合同约定的码头泊位,不以货物是否报关为条件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大
东海”轮抵达黄埔桂山锚地前,海运公司即与港口调度联系,得到答复是该轮所
载货物未办妥报关手续,不予安排泊位。这一事实在广州外代的“事实记录”上得
到证实。第二,原判认定“大东海”轮不能及时抵达合同约定的码头泊位是属于港
口的原因,但并没有讲明什么原因。港口原因是指港口水深、泊位多寡、设施等
情况,与本案收货人未办妥货物报关手续的情况不同。第三,按租船合同的约定,
只有“大东海”轮靠妥黄埔新港一码头才算到达船。但本案是由于租船人的原因,
致使船舶不能靠码头。因此,“大东海”轮抵黄埔桂山锚地就应视为到达。第四,
在CQD条款下, 如果由于非租船人能控制的及无过失的原因使船舶无法靠泊或
装卸速度受影响等造成时间损失,租船人可不负责任。但本案船舶不能靠泊是租
船人的过失造成的,故应由远航公司赔偿船期损失。第五,船东请求的是船期损
失,不是滞期费,原审认定国际海运公司请求船期损失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是不
当的。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远航公司答辩认为:第一,货主是否办妥海关手续,只影响货主在港口的提
货而不影响船舶靠泊卸货。“大东海”轮不能及时靠泊,责任不在远航公司。本案
中,远航公司正是知道黄埔港泊位紧张的情况,才在合同中订明“船舶到达黄埔
新港码头一个安全泊位”。第二,海运公司与远航公司经协商,将卸货港的滞期
费条款删除,而约定CQD,没有明确卸货期限, 当然不存在滞期问题。第三,
关于船期损失,海商法没有规定,海运公司请求船期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
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我国海商法实施之前,因此有关诉讼时效的
认定和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海运公司1992年12月29日传真向远航船务公司
提出索赔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至1994年12月29日以传真形式向原审法
院递交起诉状,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海运公司援引海商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
规定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海运公司与远航公司订立的“连续单
航次租船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
当事人均具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约定,卸货港的卸货效率为CQD,合同对卸货
时间的起算没有约定, 且双方在协商合同内容时删除了有关卸货港滞期费条款,
因此,海运公司无权根据合同请求滞期费损失。“
大东海“轮抵黄埔港桂山锚地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抵达黄埔新港码头一安
全泊位,根据合同的约定,该段时间的船期损失应由海运公司承担。海运公司以
广州外代的”事实记录“为依据,提出”大东海“轮之所以不能按约定靠泊,是因货
主没有办妥报关手续,港口不安排靠泊计划,远航公司应承担该段时间的船期损
失。但广州外代的”事实记录“,并不能反映货主未办妥货物报关手续与船舶不被
港口安排靠泊存在必然联系,不能证明货主办妥报关手续是船舶靠泊的前提条
件。海运公司也未能出示港口及海关证明来印证上述理由。因此,海运公司提出
在CQD条款下, 由于远航公司违约而要求其赔偿船期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
据,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宗国际航次租船合同船期损失纠纷案,涉及诉讼时效中断和到达船舶
的认定,以及CQD条款下装卸时间损失的承担等问题
一、我国海商法对诉讼时效作了专章规定,该章除了对一些海事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外,对时效中断也作出了与民法通则不同的规定。民法
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海商法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提出索赔要求,但没有得到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
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断,而根据海商法,诉讼时效则不中断。
可见,同样的事实,适用民法通则或者海商法,结论是不一样的。就航次租船合
同而言,海商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和民法通则相同,均为二年。但因时效中断
的事由不同,结果可能有差别。本案纠纷发生在海商法实施之前,但原告起诉时,
海商法已颁布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商法》的通知”,海商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海事海商案件,
或者海商法施行前发生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商法施行后当事人起诉
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海商法处理。海商
法施行前,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有了规定,因此,本案显然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
定。海运公司1992年12月29日向远航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1994年12月29日提起诉讼,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海运公司以传真的方式递
交起诉状,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认为起诉有效,实际上是认可了传真起诉的
方式,至少是认可了传真起诉作为时效中断事由的效力。
二、船舶到达合同约定的港口或泊位,是起算装卸时间的条件之一。至于应
当到达什么地点,则要视合同的约定而定。一般认为,合同仅约定船舶应到达港
口,则船舶抵达港区,就视为到达;合同约定船舶必须到达泊位,则船舶靠妥泊
位时,才视为到达。本案中,租船合同约定卸货港为黄埔新港码头一安全泊位,
按照约定,船舶必须靠泊才算抵达。“大东海”轮抵黄埔港桂山锚地,没有靠泊,
不能视为到达船舶,船长于船舶靠泊前递交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不具效力。
三、航次租船合同订入CQD条款, 意味着出租人承担装卸时间损失的风险。
在此条款下,一般没有具体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约定,出租人不能请求滞期费,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时间损失是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可以请求船期损失。本案中,
海运公司提出由于货主没有办妥货物进港的报关手续,致使港口不接受船舶靠泊
卸货,据此要求远航公司承担船舶等泊期间的时间损失。海运公司对此应负举证
责任,证明货主未办妥货物报关手续与船舶不被港口安排靠泊存在必然联系,即
办妥货物报关手续是船舶靠泊的前提条件。海运公司未尽到这一方面的举证责
任,法院驳回海运公司船期损失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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