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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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业务系一经营性习惯说法,其基本含义是:房屋租赁关系存续其间,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原租赁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个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中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该规定即较直观准确的界定了买卖苞藓租赁的含义。

炒股票重寄生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自罗马法以来,基于债权的换言之和物权的着重于优先性,租赁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承租人只能基于租赁关系向出租人并不需要主张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击破租赁”原则。

司法实践表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租赁物所有权发生时,租赁服务合同即告解除,对承租人不利,因租赁物所有人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可以自由处分租赁业务物,全然不顾承租人的利益;房屋买卖则完全处于被动,致使租赁关系极之不稳定,承租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民法经历了一个从重权属到重利用的过程,从而导致原来的看重租赁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轻视承租人的使用权、收益权的观点也有所改变。

租赁权开始被赋予了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从而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同时,近现代民法也开始把对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这是因为在不动产商办中,无论公用的目的是为了居住,还是为了经营,均因租赁方本身不享有相应的不怎么不动产,相对于出租方而言,其在经济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衡量两者利益,法律当然倾向合法性于保护承租人的生存权。

对此,伯梅尔先生曾有精辟的论述:“居住为人生之基本需要,物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属经济上才之弱者,而令有特别保护之必要。

”。

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解除是人们常常会遇到的问题之一、而在解除合同时,常会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本文将对合同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进行详细讨论。

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的方式终止合同关系,解除各方所负的合同义务。

常见的合同解除原因包括合同条款的约定、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法律法规规定等。

当合同解除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解除的程序和责任。

然而,有时候解除合同会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其中就包括了租赁权益。

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有效性,即使买卖合同解除,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买卖合同的解除只涉及到双方之间的权益转让,而不影响租赁权益的第三方。

这一原则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归纳。

在实际中,买卖合同的解除往往会给租赁方带来一些困扰。

例如,租赁房屋的房主如果与租户签订了出售房屋的合同且合同生效,当房主准备履行买卖合同时,往往会出现租户不愿意搬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买卖合同的解除并不会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租户仍然拥有继续居住的权益,直到租赁合同到期或租户自愿搬离。

但也有部分情况会对这一原则产生影响。

例如,在实践中,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与买卖合同解除相关的特殊条款,那么这些特殊条款将会优先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此外,如果房屋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改造或拆迁,可能会涉及到租赁合同的解除,不过也应在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总体来说,合同解除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事项之一、在解除合同时,必须注意到合同解除的程序和责任。

同时,在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保障租赁方的权益。

当然,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和争议,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款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综上所述,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在解除合同时,应注意合同解除的程序和责任,并充分考虑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保护租赁方的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们常常会在租房子时签订合同,保障彼此的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的租赁条款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房屋出售等。

本文将对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使房屋产权发生变化,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不变,租赁合同仍应有效。

一般来说,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不应成为买卖合同中的附带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同时以诚信、公平的态度保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不动产的转让不影响与该不动产有关的租赁合同,继续存续,并由新的不动产权人承受租赁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综合来看,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已经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障。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和合同终止的问题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仍然可能因其他原因终止,例如合同期满、一方违约等。

在此情况下,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并不会互相影响。

如果买卖双方希望终止租赁合同,则需要在租赁合同中加入解除条款。

此时,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可以同时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实际操作虽然法律上已经保障了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

首先是房屋买卖方的原始合同中是否包含租赁条款。

如果原始合同中没有租赁条款,则可能需要与租赁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其次是在交易过程中如何保障租赁方的权益。

一些房屋买卖方可能会试图以房屋买卖为由强制终止租赁合同,这会给租赁方带来损失。

在此情况下,租赁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可能签了很长的期限,但是房东在租赁期间,可能想要把房屋进⾏转让,这时为了保护承租⼈的合法利益,就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那么,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般这就被认为是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适⽤的实证法基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内,出租⼈将房屋出卖的,承租⼈对于该房的使⽤权不因买卖⽽受到影响,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合同对于新的房屋买受⼈仍然有效。

该原则适⽤的条件包括:a.须有房屋租赁合同;b.须房屋已交付承租⼈使⽤;c.巳须房屋被买卖;d.须该族⾥⾯合同没有到期。

它的效⼒是买受⼈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对于该房租赁权的限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可以以租赁关系对抗买受⼈的所有权,从⽽不使租赁关系被破除终⽌,就是说该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对于房屋的⽤益权不受买卖效⼒的影响。

2.承租⼈的优先购买权。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适⽤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出卖⼭租房屋,应提前三个⽉通知承租⼈,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可以请求⼈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效。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通知承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

在本案中,赵某如要出卖房屋须履⾏通知义务,即提前3个⽉通知承租⼈,⽽且应询问承租⼈有⽆购房意向,以便于承租⼈⾏使优先购头权。

若不履⾏此义务,就有可能使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善意占有的付抗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在买卖房屋的时候,因为会有很多的纠纷的产⽣,因此购房⼈在买房的时候特别担⼼,⽽且据了解的信息,他们最怕的就是买卖会不会改变租赁的情况。

那么这个的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店铺⼩编为⼤家总结了⼀下的知识点,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将租赁物让与他⼈,对租赁关系也不产⽣任何影响,买受⼈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返还租赁物。

并且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承租⼈还是可以继续使⽤租赁物,如果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的合同继续有效,并且租赁期限成为不定期。

当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第七百三⼗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及房屋承租⼈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继续使⽤租赁物,出租⼈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了现在民法典对于房屋租赁的保护是⼗分完善的。

如果你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就算是房东改变也不影响你的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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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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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 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 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 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 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 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 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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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范围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 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我国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该原则仅 适用于房屋买卖。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援引该原则予 以抗辩的也绝大多数仅限于房屋租赁。对此,结合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对我国合同法229条所 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当仅限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或 个人仅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 依法转让、出租,那么,对于存在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租 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租赁关系亦应仍然有效, 即应当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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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生效)》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 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重要变化

民法典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重要变化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由于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自会因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行为而发生变动,所以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也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原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则修改为: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将原合同法规定的“在租赁期间”,改成了“在承租人
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

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修订后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这种变化应当注意的是什么呢?
就租赁关系而言,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只凭租赁合同并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还必须“占有”租赁物才可以。

同样的,对于抵押权的关系而言,原《物权法》规定的是“订立抵押合同前”,民法典规定的是“抵押权设立前”,同样的,只凭抵押合同并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可以。

民法典的这种变化无疑更具有合理性,如果按民法典之前的规定,仅凭租赁合同就可以对抗买卖关系,这无疑会给买受人带来一些不确定性的风险;同样的道理,如果仅凭抵押合同而不考虑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买受人同样也会面临不确定的风险。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及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及例外上述案例引发了这样一些问题,第一、在出租人与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后,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第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有无条件?第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适用时是否存在例外? 上述几个问题涉及到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买卖不破租赁。

一、买卖不破租赁上述案例引发了这样一些问题,第一、在出租人与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后,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第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有无条件?第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适用时是否存在例外?上述几个问题涉及到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买卖不破租赁。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含义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过程中,租赁物被让与或设定物权的,承租人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人,可主张其承租权,此即所谓对抗力。

也即是指,受让人或他物权人都附有维持原有租赁的义务,而无需另订契约。

买卖不破租赁这种现象是在本质上是承租权物权化的一种表现。

承租权物权化的程度基本上可以从承租权的存续期间是否受到保护、有无对抗力和承租权能否自由处分等三项指标来进行判断。

其中,承租权物权化最重要的判断指标为对抗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我国《合同法》第229条亦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外,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对善意物权人和债权人的有效保护。

然而,从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却可以看出某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条件的端倪。

比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和14条也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范围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范围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在房地产及租赁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尊重现有的租赁关系,不能因房屋的出售而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房屋转移的过程中,租赁关系是不应该受到影响的,买卖双方应当以租赁关系为前提进行交易。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范围
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房屋转让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如果房屋处于租赁状态,那么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租赁关系,将租赁关系加入合同的附属条款中。

这样做可以确保房屋的顺利转移,并不对租赁关系产生影响。

房屋拆迁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房屋处于租赁状态,那么拆迁的产权方应当与房屋租赁方协商,将租赁关系转移到新的房屋上。

如果产权方没有与租赁方达成一致,就可能会违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共有房屋
共有房屋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合法拥有同一栋房屋。

在共有房屋出
售的过程中,如果房屋处于租赁状态,那么所有业主都应当明确租赁
关系,将租赁关系加入合同的附属条款中。

只有在所有业主和房屋租
赁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正式进行房屋转让。

继承房屋
在继承房屋的过程中,如果房屋处于租赁状态,那么继承人应当
尊重租赁关系,不得因房屋的转移而解除租赁合同。

结论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房地产及租赁交易中非常重要,它可以保护
租赁方的权益,使租赁关系的效力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在实践中,应当加强对该原则的宣传和普及,确保各方都能够遵循该原则的规范
要求,维护房屋买卖和租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买卖不破租赁问题初探-1

买卖不破租赁问题初探-1在现代经济中,很多企业和个人常常需要租借不动产来开展经营或生活,而租赁行为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十分广泛。

本文将围绕租赁中的买卖不破问题进行探讨,论述租赁中的买卖不破原则、适用条件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问题。

一、买卖不破原则买卖不破原则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租赁关系不受到影响,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这是由于租赁合同是一种独立契约,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关。

所以在租赁合同的期限内,租赁双方应当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而不受不动产的买卖行为的影响。

买卖不破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护租户的租赁权益,避免租户因为房屋买卖被迫搬迁或租金等问题无法得到保障。

二、适用条件在租赁中,买卖不破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合同已经订立买卖不破原则只适用于在买卖程序开展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在买卖方达成买卖协议之前就已经订立了。

2.买卖人知道租赁合同的存在如果买卖方在进行买卖过程中,已经知道存在租赁关系,买卖不破原则也将适用于该买卖行为。

这是为了保护租户的利益,如果买卖方不知道租赁合同的存在,可能会导致租赁权益的侵犯。

3.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买卖不破原则通常适用于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情况。

也就是说,当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时,不动产的买卖行为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争议解决在租赁中出现买卖不破问题时,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建立一个和解委员会,通过协商解决租赁中买卖不破问题。

在委员会中,由各方当事人指定代表进行诉讼和解,通过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2.诉讼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租赁中买卖不破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准则是合同原则,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四、结论买卖不破原则是现代租赁行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租户的利益。

在租赁中,买卖不破原则只适用于在租赁合同订立前存在的租赁,买卖双方应当尊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同时使用协商或者法律程序解决租赁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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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再解释
一、&ldquo;买卖不破租赁&ldquo;概述
&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是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并不导致租赁关系的解除。

目前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规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合同法》第229条使用了租赁物的表述,从文义解释来看此处的租赁物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我国,通说认为,该原则仅适用于不动产。

因此,严格来讲,&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应当为不动产的买卖不破租赁,指在不动产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时,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买受人不能基于所有权的变动而否认租赁关系,而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关系对抗受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第三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关于&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1.房屋租赁合同有效;2.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3.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当全部要件满足之后,就会发生&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的法律效果,即租赁物的权利发生变动后,买受人和承租人将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将概括移转给买受人。

二、《合同法》第229条之理解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对其法律效果,存在三种解释方向。

&ldquo;法定契约承受&rdquo;说。

该说认为,在&ldquo;先租后卖
&rdquo;情况发生时,设定在该租赁物上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

&ldquo;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出租人则脱离租赁合同。

&rdquo; ①此为当前学界通说。

意即原先存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存在于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保持债的同一性,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买卖破除租赁。

该说认为,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债权合同,债权合同的效力至少应当包括特定的额给付内容和特定的当事人两个方面。

因此,当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变化时,合同的效力必定会受到影响。

维持承租人有权占有。

承租人根据原租赁合同而取得针对原所有权人的有权占有可以对抗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为方便论述,兹举一案例以说明:甲出租房屋给乙,租期是2013年元旦至2015年元旦并已交付乙使用收益。

后甲于2014年元旦将该房转让给丙且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依照通说,在2014年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丙时,乙仍然有权居住在该租赁房屋之内,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问题是,乙是否有权对抗买受人丙的所有权。

民法上,私人自治原则是最基本原则。

合同应当遵循私人自治原则。

在该案中,若不奉行&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原则,规定丙对于乙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依据合同法,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里,乙的法律地位就会出现受制于他人的现象。

因为,乙
是否享有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以及是否对于甲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取决于甲是否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与第三人,乙的权利须受制于甲的处分行为,当甲就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处分之后,乙被迫从有权占有人变成了无权占有人;另一方面,甲的权利也会受制于他人。

因此,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与丙之后是否要想乙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丙是否向乙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甲而言,也是私人自治原则的违背。

因此,从私人自治的原则出发,立法上对于&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的规定乃是为了矫正对私人自治的背离,避免他治现象的出现保障私人自治的实现。

而我国传统理论认为,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承租人一方的特殊利益,此种理论其实是忽视了出让人的利益。

事实上,承租人与出租人在利益的保护上并无优先特殊之分,传统的观点只是看到了对于承租人的利益保护,事实上,买卖不破租赁同时保障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在&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原则之前之所以会出现他治现象,是与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密切相关的。

根据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负担行为,租金的支付是物权行为。

但是出租人移转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苏永钦教授认为其可能同时发生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

&ldquo;如果行为人非处分权人,则尽管行为仍然生效,原则上仍应限于当单纯债权效力部分,而与无权处分的情形一样,而且只当得到处分权人的同意时,肯认同时发生类似处分的物权效力。

&rdquo; ②按照这样的逻辑观点,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并转移占有的行为性质上可定性为物权行为(转移房屋占有使
用收益),乙对于房屋的有权占有是基于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因此,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丙时,事实上是无权处分了乙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该部分的处分应当属于无权处分,其是否有效应当取决于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人乙对该无权处分的态度。

这样,乙就变成了对于法律关系的掌握主动权者,这时候,就不需要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了。

因此,对于传统理论认为承租人为弱者需要特殊保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故,对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范性评价还是应当从私人自治的原则出发,着重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意思自治权利保护来对于&ldquo;买卖不破租赁&rdquo;进行规范的法律解释。

注解:
①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②苏永钦.关于租赁权物权效力的几个问题
作者简介:边梦圆(1992-)女,河北石家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律(法学)专业,专业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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