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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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经费资助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南京林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经费资助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南京林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经费资助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12年4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学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公派出国留学效益,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和《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专项资金资助方式选派已经录取为南京林业大学的非定向或者自筹经费科学硕士和博士,经考察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研究生,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公派研究生派出学科根据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重点资助领域,结合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校优势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派出学科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与派出第四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派出学科推荐,学院审查,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

第五条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派出学科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可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内容执行)。

第六条出国前系在校学生或者应届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户籍管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执行。

第七条派出学科指定中方指导教师为联系人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经费资助与国外管理第八条派出学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等。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 [2010]286号文)规定执行。

XX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XX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XX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院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创新活动,促进研究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设立XX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为规范创新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实行项目制,主要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的项目,项目研究成果可以成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

创新基金也可用于资助研究生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国家、省、市、学院的各类科技竞赛。

第三条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项目申请条件(一)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对象原则上为学院1年级或2年级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名研究生在校期间主持的项目原则上为1项。

鼓励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联合申报。

(二)项目选题应紧扣学科前沿,具有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一定创新。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省级、校级研究生工作站项目,鼓励产业化潜力较大的项目。

(三)项目申请人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该项目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状况有一定了解,具备项目研究基础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由导师推荐并给予指导。

(四)已获其他校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创新基金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项目中期检查为每年5月,项目验收为每年9月。

每个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0.1至0.5万元,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为1至1.5年,但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六条创新基金的立项采取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部)初审、学院评审的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一)根据学院工作安排,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人填写《XX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部)。

各分学院(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交研究生院。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为推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自2009年开始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

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来源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与学校自有科研经费成立科研基金。

第一章立项指导思想1.学术创新:鼓励研究生结合研究方向、学位论文和导师科研项目等,自主创新,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

2.国际视野:鼓励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鼓励在高水平国际期刊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

3.力求精品:鼓励研究生开展深入研究,重点支持创新性强,尤其是原创性的研究,力求精品成果。

项目优秀成果的作者将被推荐为教育部“学术新人奖”的候选人。

第二章立项规划1.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分社会调查、科研课题两大类,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研究周期为一年,立项后超过一年仍未完成的,自动撤项,并给予公示。

2.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金分两阶段拨付:第一阶段,经学校批准正式立项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第二阶段,经学校审核结项后,对成果已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1年修订)》所列期刊的项目予以后期资助。

3.审核结项后,对未达结项标准的,将核减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对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将适当增加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

4.鼓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以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相关情况需报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5.鼓励各学院提供配套资金,提高对研究生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1.申报范围与条件。

(1)主要面向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包含在申报范围之内。

鼓励以学术团队形式申报。

(2)项目申请人须在其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时完成项目。

(3)项目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在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违纪情况。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

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点建设,提高办学层次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费的种类及额度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分为启动费、奖励费和建设费三类。

1.启动费:启动费是指新增博(硕)士学位点的一次性拨款。

拨款额度为:(1)博士点一级学科:12万;(2)博士点(包括通过通讯评议的蕴涵在一级学科内的学位点):6万;(3)硕士点:3万。

2.奖励费:奖励费是对新增博(硕)士学位点的一次性拨款。

奖励额度为:(1)博士点一级学科:8万;(2)博士点(包括通过通讯评议的蕴涵在一级学科内的学位点):4万;(3)硕士点:2万。

3.建设费:建设费是指已批准设立博(硕)士学位点的每年度拨款。

拨款额度为:(1)博士点:67500元/ 年;(2)硕士点:11250元/ 年。

博(硕)士学位点的启动费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当年下拨,建设费自第二年开始下拨。

实际拨款数按学校每年批准的经费额为准。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1.启动费:启动费应主要用于订购与专业有关的图书、期刊、资料和必要的小型设备。

2.奖励费:奖励费用于奖励学院在申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3.建设费:建设费应主要用于:(1)订购与专业有关的图书、期刊、资料;(2)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参加者本人科研经费以及建设费各承担50%;累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使用的经费额度不能超过建设费的40%。

三、经费的管理为了充分发挥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作用,在经费的使用中必须精打细算,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1.各学院可根据学校的规定,并结合学院情况,制订经费使用办法,但必须保证下达经费全额用于博、硕士点的建设上。

经费使用办法交研究生处备案。

2.博(硕)士学位点建设经费除学科带头人签字外,还必须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签字,财务处方可允许使用。

3.学院每年度要检查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并把检查结果报研究生处。

大学校院(部)两级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实施细则

大学校院(部)两级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实施细则

大学校院(部)两级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实施规范为充分调动学院研究生教育改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进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XX大学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一、学校工作职责学校主要通过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检查评估和服务协调等措施,合理调配资源,实现研究生教育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研究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统筹全校研究生教育的改、发展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规章和制度,规范研究生教育全程管理,发挥校内外协调功能,做好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评估体系,强化监督与激励机制。

具体职责如下:(一)研究生管理1.在校委的指导下,制订全校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开展研究生思想教育活动,指导和服务学院基层组织开展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2.指导研究生会开展各项学术、文体活动;3.规划和组织全校研究生“三助”工作;4.组织研究生重大活动与典礼仪式;5.负责研究生奖惩条例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条例的制定与实施;6.组织各类研究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和管理;7.处理违纪事件和突发事件;8.协助做好与研究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研究生招生1.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上报研究生招生规模计划;2.统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简章,开展对外招生宣传;3.分配各学院招生计划数;4.组织初试自命题科目的命题、阅卷工作;5.根据录取标准,报学校审核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录取要求;6.组织学院实施调剂、复试和政审工作,审核考生资格;7.审核学院研究生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核录取;8.统印制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三)研究生就业1.发放就业协议书、就业表;2.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发布研究生求职简历;3.组织研究生参加高层次招聘会;4.提供就业指导;5.定期上报就业率和就业数据;6.协调、督促、检查学院就业工作;7.办理就业手续、发放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1.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管理办法

1.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1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管理办法(2017版)目录一、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1)二、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管理办法 (5)三、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改革成果评选办法 (10)四、江苏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管理办法 (14)五、江苏省研究生学术创新论坛管理办法 (18)六、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 (21)一、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实施目的实施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计划”),把寓教于研、激励创新作为根本要求,旨在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着力培养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条项目设置与经费资助(一)创新计划分为科研创新计划和实践创新计划。

(二)创新计划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立项评审,省教育厅负责立项公布。

(三)创新计划实行立项资助制和不限额申报制。

创新计划立项项目均为资助项目,项目经费来源为省教育厅下拨的创新计划引导资金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的配套资金。

创新计划引导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博士学位授予高校每校20万元;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高校每校15万元;硕士学位授予高校每校10万元;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高校(含省立特需)每校5万元。

创新计划配套资金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视情况按不同比例设立。

资助标准按自然科学类每项1.5万元,人文社科类每项0.8万元执行。

创新计划申报不限额,每校立项数量由创新计划引导资金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配套资金的总额确定。

第三条申报对象(一)原则上基本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取得合格成绩,并能在毕业前完成创新计划者。

(二)学术型研究生可申报科研创新计划,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申报实践创新计划。

(三)正在承担江苏省高校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者不可申报。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申报者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无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二)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已有一定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基础,预期成果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带头人培养进程,规范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工作,为我校独立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我校与外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是指在我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我校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且被国内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指导校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部分学业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校外研究生是指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其课程学习至少有半年以上在我校且由我校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兼职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属于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熟悉本学科方向的现状与发展动态,主持一定数量并足以支撑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研科研经费理工科不少于10万元、文科不少于5万元,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兼职导师由我校遴选产生候选人,获得对方院校兼职导师资格认可并持有对方学校或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颁发的聘书。

第四条申请程序一、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兼职培养校外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和兼职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二、提交与对方院校或其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培养合同)和相关文件或颁发的导师资格聘书。

第五条兼职导师在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时,同时接受所兼职的高校和我校的管理。

在本校对以下事项负责:一、负责确定研究生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撰写(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来校报到后三周内由导师制订交至科研处)。

二、负责协调处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东北师范大学4+2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4+2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三、培养方案
1.培养年限
“4+2”硕士生培养年限为 2 年半,其中前半年为研究生预备期, 与本科第八学期交叉学习。
2.课程计划
4+2 硕士生,在继续完成本科第八学期本专业学士学位要求的学 分和学士学位论文的同时,修读本专业研究生部分学位课程。进入研 究生阶段后,再用两年时间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具体课程 计划见表 1。
√ √ √ √
学科教学案例分析
1

专业外语
2

注研究生预备期为本科第八学期。
教学研究的调查报告、个案研究、教学案例分析等。学位论文的开题
报告、答辩等其他具体要求参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的有关文件执 行。
学位论文由 4+2 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由教育 学导师、学科教学论导师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学教师或管理者组成指 导教师组。通过师生互选的方式,每个学生确定一名指导教师负责其 学位论文的具体指导工作。
东北师范大学 4+2 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经 2004 年 4 月 7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校发字 2004 第 21 号
为进一步满足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对调整人才结构和提高学历 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培养基础教育高质量的新型人才和提高基础教育 水平,我校决定在部分专业实行 4+2 培养模式,即在 4 年本科师范专 业学习基础上,通过推荐、择优选拔部分本科生再进行 2 年的研究生 教育学专业学习。
课程类别
课程名称

开设学期注
分 预备期 一 二 三 四

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专题 2
克 必修课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题 2 √
思 (8) 高级教育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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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
研究生培养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培养是我公司自主创新的基础,是高素质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使我公司研究生培养工作更加规范可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培养包括定向研究生培养和在职研究生培养。

第二章导师的管理
第三条导师的遴选
每年上半年按照中国铁道科学研究公司研究生部(以下简称研究生部)下达的导师遴选条件和标准,由人事劳动处提出候选人员,经公司学术委员会遴选,公司研究决定推荐人选,填表上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四条研究生招收计划
根据我公司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结合科研、开发任务和专业分布情况,每年3月底各位导师根据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向公司人事劳动处提交次年招生计划和研究方向,经公司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公司研究确定招生专业、数量和导师,上报研究生部。

确定每年度招生导师的条件是导师必须有在公司科技
处备案的在研科研课题,在一个培养周期内指导的学生不得超过3名。

第五条导师激励机制
为鼓励导师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对培养出高水平研究生的导师实行奖励制度。

研究生在读期间,凡在导师指导下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被国际权威检索机构(EI、SCI、ISTP)检索或取得重大成果,由公司对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金额视成果大小、论文水平高低确定。

第六条导师津贴的发放
(一)发放原则
按培养研究生的层次、数量,以学期为单位发放,带则发,不带则不发。

每年5月、11月由人事劳动处提出带研究生导师名单和发放标准,经主管公司长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30%计入公司(或实体)教育基金,70%计入导师科研课题。

全国统招的博士、硕士生,其导师一个培养周期内津贴发放不得超过3年,担任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导师的津贴从所指导研究生开始写毕业论文时发放(研究生本人出具学校证明)。

每年9月至第二年8月为一个学年,三个学年为一个培
养周期。

(二)发放标准
博士生导师: ****元/月/人
硕士生导师: ****元/月/人
同等学历导师:****(元/月/人
第二导师,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
原则上每学年一名导师指导一名学生,对于指导多名研究生的导师,一个培养周期最高按培养三名研究生的导师津贴发放。

第三章培养对象的管理
第七条定向研究生培养人选的确定:
定向研究生培养是指参加全国硕士生、博士生统考笔试合格愿意由我公司定向培养的学生,按照研究生部复试实施方案由人事劳动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当年的研究生复试小组,对拟培养研究生进行复试。

复试合格确定录取者与我公司和研究生部签订《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附件1),上报研究生部,录取后由我公司定向培养。

第八条在职研究生培养人选的确定:
在职人员申请攻读同等学历硕士、博士学位,必须符合招生学校的招生条件。

公司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和所要研究课题的需求,于每年初向
公司人事劳动处上报培养计划和《在职攻读同等学历人员推荐表》(见附1)。

报送人选经公司考查研究批准的,于当年9月签订《在职硕士生培养协议书》(附件2)或《在职博士生培养协议书》(附件
3),约定服务期,报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指定指导老师。

第九条在职研究生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忠诚党的事业,爱岗敬业,以西北公司发展为重,工作积极主动,业绩突出、所学专业对口,部门同意并已列入培训计划;
(二)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正式工龄);
(三)报考两次未录取者,不能再考。

第十条为提高在职研究生的学习效果和培养质量,各单位选送的学习人员报名时必须确定学习期间的研究方向或课题方案,并将课题大纲报公司科技处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学习结束后将研究报告交公司科技处审核确认。

没有取得学位证和没有提交研究报告的不能报销培养费。

第十一条学习期间的待遇
(一)定向研究生待遇
1、学习期间(不含专业课学习期间)参加指导老师课题研究或项目工作的,工作期间硕士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100元,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500元,生活补助费列
入导师所在部门教育基金;津补贴由课题或项目组自行确定,费用由课题或项目组承担。

2、按照研究生部研究生培养费标准,定向研究生培养期按三年计算,所需费用待学生入学报到后由我公司一次性向研究生部交清,其中30%由公司教育基金支付,70%计入导师所在课题或项目成本中。

(二)在职研究生的待遇
1、在职研究生培养属于脱产学习的,培训时间在1个月内的,培训期间发放全额工资;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停薪留职,计算工龄,按照其岗位工资80%发放学习补助费,效益工资由选送单位自行确定。

在职研究生培养属于未脱产学习的,薪酬按原标准发放。

2、在职研究生培养费视培养学校的规定而定,培养费和住宿费由个人先行垫付,取得学位后,予以报销,公司教育基金负担30%,送培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30%。

公司只负担每位员工一次提高学历的费用。

对于确因选送单位工作需要同意攻读第二次提高学历者,选送单位可以酌情给予不超过总费用50%的补贴,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服务期限
定向硕士研究生合格毕业并取得学位证书后,必须到我公司服务五年;定向博士研究生合格毕业并取得学位证书后,必须到我公司服务八年。

如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经我公司同意并交纳双倍的教育培养费以及返还上学期间发放的所有费用(除生活补助)后可以办理辞职手续。

在职硕士研究生合格毕业取得学位后,必须在本公司服务五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合格毕业取得学位后,必须在本公司服务八年。

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的,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比例返还学习期间单位发给个人的全部费用和培养费。

定向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在公司工作未满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攻读第二次提高学历的,须经选送单位同意,公司领导审批,报公司人事劳动处备案;除顺延服务期外,其工作时间尚未满两年的部分,应累计到下一服务期。

定向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在公司工作满两年后需要脱产培训学习的,服务期顺延。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未经部门和人事劳动处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学费全部自理。

学费、培训费须经公司人事劳动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劳动处负责修订解释,原《研究生培养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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