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规[2017]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苏工商规〔2017〕4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职能,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落实信用监管,引导和激励企业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之路,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企业信用建设和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公示活动更多地展示江苏优秀企业在信用管理、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成效。
我局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1月1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自愿申报,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有关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江苏省两化融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分级培育基本条件参考、申报书-V1

江苏省两化融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分级培育基本条件参考、申报书-V1江苏省两化融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是指在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积极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注重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这类企业在业务流程、信息化建设、管理创新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以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实现差异化发展。
目前,江苏省两化融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分为3级,分别是一级示范企业、二级示范企业和三级示范企业。
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示范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同时,企业在申报示范企业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以下是江苏省两化融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分级培育基本条件参考:1. 一级示范企业:企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业务覆盖面广。
具备以下条件:信息技术领先水平,内部管理系统完善,对员工培训体系完备,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能够对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 二级示范企业:企业规模较中等,业务特点鲜明,具备一定市场竞争力。
具备以下条件: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研发能力,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3. 三级示范企业:企业规模较小,但在某个特定领域或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备以下条件:信息化应用较为成熟,能够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益和生产效益,拥有自主品牌,注重用户体验,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以上是江苏省两化融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分级培育基本条件参考。
企业申报示范企业时,需要提交一份申报书。
以下是申报书的基本格式:1. 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业务范围、员工人数等。
2. 发展历程:介绍企业的发展历程、成果和特点。
3. 经济效益:介绍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如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规模等。
4. 技术能力:介绍企业的核心技术、自主研发情况、专利授权等。
5. 管理创新:介绍企业在管理方面的创新,如质量管理、成本管理、供应链管理等。
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江苏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22号),树立典型,明确标杆,示范带动,全面推动企业加强社会责任建设,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对接国际标准组织ISO26000,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社会责任指南》(GB/T36000-2015),分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建设试点,运用《江苏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基本指南》进行评价,总结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示范经验,引领全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每年在抓好试点建设的基础上评选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50家示范企业、25名优秀企业家。通过试点示范,推动面上落实,使全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积极性明显增强,企业良好影响力明显增强,企业与员工、消费者、合作者、生态环境、社区的和谐度明显增强;企业诚信经营程度明显提升,企业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 二、试点内容 (一)创新发展与质量保证。把创新摆在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位置,完善创新机制,加大创新投入,建立创新平台,全方位整合资源,实施政产学研协同攻关,突破制约创新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强化基于智能制造的管理创新与变革,锻造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提升制造装备和互联网化发展水平,着力打造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品牌产品,提升产品的可靠性、附加值和社会认可度,积极维护顾客和消费者权益,更加注重高质量、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二)协调发展与和谐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均衡、协调、全面发展。支持党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保障职工权益,确保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履行向职工提供社会保护的义务。推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做好职业病防治,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成长进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绿色发展与安全环保。以绿色低碳为价值取向,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预警应急机制,推行生态管理和责任管理,加快低碳节能技术改造,实施智能制造和清洁生产,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高效率、低排放的节约型生产方式,创建能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本质安全型企业,坚决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治理环境污染和推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注重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四)开放发展与诚信共赢。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主动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重合同守信用,秉持守法经营,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冲突。坚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公平交易,诚信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强化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在开放合作、诚信共赢中提升竞争力。 (五)共享发展与公益慈善。主动营造公平正义、良性互动氛围,与经营所在地建立良好伙伴关系,支持公共事业发展,为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积极创造更多岗位,开展技能培训,吸纳大学生及农村失地、下岗失业、残障等人员就业,将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慈善公益意识,力所能及地帮助公益设施建设、开展慈善捐助、参与扶贫济困、感恩回馈社会。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下发试点方案(3月底前)。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了解企业意愿和意见建议。根据江苏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全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基础,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全省执行。 (二)组织试点企业申报(每年4月上旬)。各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经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推荐有意愿的企业按要求申报试点(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交社会责任建设方案。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推荐参加试点的企业3-4家,省直管试点县各推荐1家,省直推荐5家。 (三)甄选建设试点企业(每年5月中旬)。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试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甄选50家左右企业作为建设试点单位,报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协调指导小组审定。指导试点企业完善社会责任建设实施方案。 (四)组织专题宣贯培训(每年5月—6月)。组织企业社会责任知识宣贯和专题培训,解读国际标准组织ISO26000、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社会责任指南》(GB/T36000-2015),江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评价基本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方法、报告评价等相关内容。 (五)组织企业开展创建(每年5月—12月)。聘请专家对建设试点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指导企业按实施方案推进社会责任建设试点工作和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试点企业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由各市经信委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委。 (六)开展试点验收评价(每年12月—次年1月)。省企业社会责任协调指导小组组织对试点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情况进行评查验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视情召开现场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企业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评价。评选社会责任建设示范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充分认识社会责任建设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有序推进。 (二)选准试点单位。各地要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做好遴选工作,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区分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真正把愿望强烈、社会责任基础好的企业推荐上来参加建设试点。 (三)科学规范评价。依据《江苏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基本指南》对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试点情况和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客观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成效,适时向社会进行发布,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 (四)注重结果应用。对被省评为社会责任建设试点示范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在政策法规框架内提供有关便利服务,在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资金扶持、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江苏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试点企业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收入 通讯地址 填报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苏人社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劳动用工管理的信用自律,特制定《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6日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和分类标准第三章信息归集与组织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用人单位履行诚实守信的社会责任,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信用信息,将用人单位分为不同类别,并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及奖励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及奖励暂行办法1:一、为了推动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创建对象和条件(一)创建对象:企业是指在江苏省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的规定,投资设立或参与组建的经济实体。
(二)创建条件:1. 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未曾发生侵权行为;2. 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组织控制能力;3. 符合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其他条件。
三、创建程序(一)申请阶段:1. 创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书面申请创建标准化示范企业,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审核评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二)认定阶段:1. 创建认定:评估合格的企业将被认定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企业,并颁发证书。
2. 公示公告:认定的企业名单将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网站公示,并向社会公告。
四、奖励措施(一)宣传推广:认定的企业将获得宣传推广支持,包括新闻发布、专题报道等宣传活动。
(二)奖励资金:对认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的推进和运作。
(三)优惠政策:认定的企业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包括税收、融资、知识产权登记等方面的支持。
五、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标准化示范企业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并取消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资格。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对人类智力创造的结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标准化示范企业:指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示范和引导作用。
2:一、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提高江苏省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

14公示与公告
14.1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对基本符合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的企业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综合审查审定情况,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4.2省质量信用产品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续办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当年(与部署年度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同步)向市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上注明“续报”。
2、填报过程中,要保持表格格式不变,不得拆分,移动表格。若某栏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应保持自动换行,自动换页。
3、申报企业提供的资质性、证明性、说明性材料,对字体不作大小要求,但必须清晰。提供的证明性、质资性材料可以为经市级质监部门核对后的复印件,亦必须清晰可辩。
4、“申请表”及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为A4幅面,封页均用白底黑字,企业按填报指南要求顺序装订成册,提供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省局,一份报市局。在向市局递交申报材料时,企业应同时提供“申请表”的电子版本(用Excel格式)。
12.2市局对申报企业集中组织培训,宣贯相关规定,讲解申报条件和要求。除市局和省局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企业组织培训。
13审查
13.1市局对申报省质量信用产品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将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汇总报省局。
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全省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大力培育质量信用产品,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和对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发布、信用等级考核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省造价管理总站具体实施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用管理职责分工:(一)省造价管理总站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和信用考核标准;2、指导全省造价咨询行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3、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维护信用档案数据库;4、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5、指导行业协会实施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考核。
(二)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核实造价咨询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督促、检查所属区县造价管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采集、核实造价咨询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并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六条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公平、统一和公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
第二章信用管理内容第七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社会信用及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企业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内容:(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经营状况。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苏市监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4日江苏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简称“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以下简称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公开和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信用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
第三条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客观审慎、公平公正、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
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管理应用,推进特殊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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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根据《关于实施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贯标是指企业贯彻《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分级实施、服务引导的原则。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不得因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由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贯标申请、实施贯标和贯标验收三个环节。
第四条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在企业贯标验收的基础上,按省和市两级开展,分别由省和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企业申报、示范创建、验收审定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
第二章信用管理贯标申请
第五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发布贯标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第六条企业申请贯标,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辖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
(二)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团队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高。
第七条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申请贯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开展贯标。
第八条企业申请贯标时,需提交《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申请表》。
第三章信用管理贯标实施
第九条企业获准开展贯标后,应及时成立贯标小组,制定贯标工作方案并报贯标申请受理部门备案。
贯标小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并指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贯标相关事务。
第十条企业可根据需要,委托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咨询。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信用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贯标实施过程中,贯标小组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开展至少2次贯标培训。
第十三条贯标工作末期,企业应对照规范,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形成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
第四章信用管理贯标验收
第十四条企业贯标工作完成后,可申请贯标验收。
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贯标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贯标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贯标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
(三)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审核确定通过贯标的企业名单,经公示程序后,颁发全省统一格式和编号的贯标证书,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
第十七条省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由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申报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必须通过企业信用管理贯标验收,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第十九条企业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需由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择优推荐。
企业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认定为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第二十条企业申报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材料由市汇总后向省转报):
(一)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计划;
(三)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
(四)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和验收审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在贯标的基础上,对照规范进一步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原则上均应委托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咨询,并在示范企业评审时提交由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制定贯标验收操作办法和评分细则。
第二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企业进行评审。
经公示程序后,对省级示范企业制发牌匾和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示范企业的审定,可参照省级示范企业相关程序执行。
第七章信用管理示范创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对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网上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一经查实企业有不符合《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或重大失信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咨询业务的规范性要求。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业务应严格遵守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有关要求,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