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电网物资协议库存采购管理模式分析

电网物资协议库存采购管理模式分析发布时间:2021-12-24T03:43:13.91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6期作者:郑琳陈程王亚超[导读] 这些年,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国家电网架构实现了较快的扩容,由此促使电力物资采购工作亦随之发展,对应的数量和金额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这种情况下相关的物资采购管理机制便呈现出了更为严格的特点,以当前的采购模式来看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这种情况下,本文介绍了协议库存采购模式的优势,且研究了相应的管控方式,期望带来一定的借鉴。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00摘要:这些年,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国家电网架构实现了较快的扩容,由此促使电力物资采购工作亦随之发展,对应的数量和金额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这种情况下相关的物资采购管理机制便呈现出了更为严格的特点,以当前的采购模式来看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这种情况下,本文介绍了协议库存采购模式的优势,且研究了相应的管控方式,期望带来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电网物资;协议库存;采购管理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也就是公司结合具体的状况从而展开对所需物资的划分,通常为专用物资和通用物资。
这种模式通常都会对未来一年的物资需求量展开有效的研判,且进行预估,采购部门则是会把整年度的通用物资展开统一的招标,会把一些拥有承接能力的供应商进行整合,促使其成为长时间合作的供应商,而基层负责人在获得了相应的需求量后则是会有采购人员展开相应的匹配,获得对应的供应商,而在合约所限定的期间里和框架范围里的供应商展开相应的合作,由此促使专用物资订单能够得以生成,接着则是进展开后续的生产运输等工作。
1协议库存采购优势该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对招标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简化,促使双方的合作关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较好的保障,而且整个双方的对接工作会呈现出相当程度的灵活性,也就意味着双方能够实现共赢。
该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甲方能够大大减少招投标方面的工作量,而且在采购价格方面也会获得更好的优势,并不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厂家进行成磨合,由此保障项目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所需要的物资。
苏电物[2010]61号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苏电物[2010]61号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935876d5ef7ba0d4b733b2d.png)
苏电物〔2010〕6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系统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物资管理工作,加强物资集约化管理,提高物资管理效率和效益,适应电网建设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重新组织修订了《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
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工作,适应公司“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全面加强物资集约化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电网建设和生产经营的物资供应,提高物资管理效率、效益和物资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供电公司、直属单位,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物资管理包括项目物资管理、备品备件管理、废旧物资管理、结余物资管理。
管理范围涵盖公司出资或客户出资主题词:物资管理办法通知江苏省电力公司办公室2010年1月13日印发校对:刘铁份数:140份纳入公司资产管理的项目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建设的项目物资(包括电网基建、电网技术改造、小型基建、营销、科技、信息、培训、综合后勤、农维费等投资项目,以及成本项目)、备品备件、废旧物资、结余物资。
第四条物资管理遵循“集中招标、集中采购、集中配送、集中结算”原则,坚持以项目建设为中心,以需求计划为主线,以完善的组织体系、标准体系以及信息化平台为手段,实现物资高效供应。
第五条物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物资需求计划管理、物资招标管理、物资合同签订管理、物资监造管理、物资配送验收管理、物资结算管理、物资仓储管理、应急物资管理、备品备件管理、废旧物资管理、结余物资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标准化建设管理、综合信息管理、检查考核、物资档案管理等。
24.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docx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 )244-2017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提升《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6〕650 号之国网(物资/2 ) 122-2016 )有关要求的操作性,提高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工作,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对于境外投资、境外承包等项目,在境内开展采购活动的执行本细则,在境外开展采购活动的执行所在地相关规定。
第三条非招标方式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流程见附件 1)。
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公开和邀请两种形式。
第四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包括编制非招标方式采购方案或采购文件要点、起草和发售采购文件、安排采购谈判会议、联系供应(服务)商、协调组织技术和商务谈判、收集整理归档采购资料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施。
凡具备在平台上实施条件的单位一律在线上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线下实施。
第七条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本细则中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内容,由采购人负责承担和办理。
第八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涉及相关各方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各类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条件,符合《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其他依法合规情形。
第二章采购前期准备第十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非招标方式采购批次计划时间安排,填写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单(格式见附件2),并提报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和经审定的技术规范书。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11-2015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建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结合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项目管理是以项目建设进度管理为主线,通过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有序推动工程建设,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过程。
主要管理内容包括进度计划管理、建设协调、参建队伍选择及合同履约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评价考核等,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管理要求在各自专业管理规定中明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程序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职责,公司各级单位发展、基建、物资、运检、调控、财务、档案等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一)发展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前期(立项、可研、核准等)阶段管理,负责年度综合计划、投资计划管理,项目核准后移交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二)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前期、工程建设与总结评价三个阶段管理工作,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直接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启动投运后移交运检部门运行,工程结算后移交财务部门决算,投运后工程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三)物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质量监督、配送和仓储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招标批次、物资供应计划。
(四)运检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验收、阶段性验收,与基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启动验收。
(五)调控部门负责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准备工作,负责根据调试方案编制基建工程新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审定停送电计划,参与启动验收,投产试运行等工作。
(六)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竣工决算和转资管理,会同基建管理部门加强基建成本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计划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38-2014国家电网公司物资计划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计划管理工作,细化《国家电网公司物资计划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包括计划策略、年度需求计划、批次采购计划、协议库存采购计划、超市化采购计划以及批次外采购计划等管理内容。
本细则所称的物资计划管理包括物资和服务计划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单位)物资计划管理工作。
控股、代管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所设机构与本细则所述机构不一致的,根据职责执行本细则要求。
本细则涉及相关各方职责分工及检查考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物资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策略管理第四条计划策略管理是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提高采购效益、保障物资供应而制定的计划管理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采购目录、采购计划安排、物资供应周期、参考价格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采购目录以物料主数据为基础,结合公司专业分类,涵盖公司安全生产、电网发展、营销和优质服务以及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所需的物资及服务。
按照公司“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的管理要求,分级、分类编制。
采购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滚动修编。
物资采购范围主要包括输变电工程设备、材料,信息通信物资,调度物资,营销物资,配(农)网物资,零购、辅助物资,超市化采购物资,电源项目物资以及直流专用物资等。
服务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工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科技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采购计划安排是依据公司综合计划和预算,综合考虑物资属性、专业特点、资源配置,以提高效率效益、便于组织实施、保障有序供应为原则制定:(一)批次采购计划覆盖采购目录中的全部物资和服务;(二)批次采购计划与综合计划和预算有效衔接,合理安排各类采购批次;(三)批次创建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1.“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批次:国网物资公司物资计划部依据年度批次计划安排在信息系统中创建;2.“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招标采购批次、非招标采购批次:省公司年初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全年采购批次安排,经国网物资部审批后,国网物资公司物资计划部在信息系统中创建;3.批次外采购批次:紧急采购需增加采购批次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根据项目进度安排通过信息系统上报批次外采购批次申请,经国网物资部审批后,国网物资公司物资计划部在信息系统中创建;4.流标批次: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就近的采购批次,或通过信息系统单独申请采购批次,经国网物资部审批后,国网物资公司物资计划部在信息系统中创建。
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2)121-2013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结合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含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公司系统实行集中招标制度,招标活动由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本部分别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一)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家规定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按照公司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公司系统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公司总部招投标管理部门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制定,报公司总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在公司一级部署的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系统进行。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应当保证招标投标人身份验证和招标投标文件数据电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应当采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九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依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十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分别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部和各单位领导分别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分别由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法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分别是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唯一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家电网公司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实施方案
附件10:国家电网公司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在充分总结试点工作成果,进一步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公司实施物资集约化管理以来,建立了统一的物资管理体系,在发挥采购规模效益、保障物资供应、促进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但公司集中采购的范围、效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保证和提高采购设备质量的任务还很艰巨。
全面加快建设“三集五大”体系,打造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必须进一步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
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围绕“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战略目标,适应“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需要,深化物资集约化“三个机制”建设(集中采购机制、供应保障机制、质量管控机制),着力提升“四种能力”(资源统筹能力、集中采购能力、质量管控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体系。
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持续拓展集中采购范围,构建集中统一、精益高效的集团化采购平台,公司物资一级集中采购率达到95%及以上;不断深化供应链全流程管理,建立快捷高效、保障有力的物资供应体系;加快构建协同共管、闭环联动的质量管控机制,提高电网装备质量;全面推行物资标准化,实现电网设备通用互换,为“三集五大”业务和公司运营提供坚强的物资保障,服务和推动公司“两个转变”。
二、深化物资集约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深化物资集约化“三个机制”建设,打造更集中、高效的一体化集团采购平台,构建更科学、快捷的仓储配送体系,建立更全面、严格的质量管控机制,强化供应链全过程管控,加强与“五大”和人、财集约化的协同衔接,持续增强公司物资供应保障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
(一)深化集中采购机制建设优化采购策略、提高采购效率、突出集中管控,以一级部署的电子商务平台为载体,进一步提升“公开、公平、公正”的集中采购品牌形象。
六、物资及合同管理方面风险及防控措施
物资未经验收即投入现场安装
中
直接配送施工现场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仓储配送管理办法》(国网(物资/2)125-2013)第六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实物库存管理办法》(国网(物资/2)237-2014)第二十条
236
物资领用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
中
严格按照要求规范项目物资领用手续。
264
废旧物资处置收支“一条线”
中
废旧物资处置资金应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得将销售成本在销售收入中抵扣。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通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39号)第六十五条
265
虚列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的费用
重
应按实列支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处置服务费。
258
出售废旧物资竞价不合规
上网竞价处置的废旧物资缺少合规报废手续
中
上网竞价处置的废旧物资必须履行完备的报废手续。
《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网上竞价管理细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539号)第十三条
259
开展网上竞价活动的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
中
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代理机构开展网上竞价活动。
《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网上竞价管理细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539号)第十六条
262
未向竞价中标单位出售废旧物资
重
应切实履行网上竞价中标结果。
《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网上竞价管理细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539号)第四十一条
263
废旧物资收入处理不合规
废旧物资处置收入未入账
中
应按规定将废旧物资销售收入入财务帐,不得私自变卖、置换。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742号)第三十二条
浅谈国家电网公司基于物资集约化模式下的物资合同管理
浅谈国家电网公司基于物资集约化模式下的物资合同管理作者:程剑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6期[摘要]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文本、统一流程、统一平台”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及ERP信息系统,实现对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全程管控,做到了“流程统一、操作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规范了合同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提升了物资合同管理水平。
本文介绍了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基于物资集约化模式下的合同签约、履约、变更、结算的流程和要求,以期为同行业电力物资采供合同管理提供参照和借鉴。
[关键词] 物资集约化合同管理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0.引言在现在企业经济往来中,商品交换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
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物资采购是国家电网公司保障物资供应,实现电网运行、建设、检修平稳进行的前提。
2009年以来,国家电网公司持续深化物资采购集约化管理,有力推动物资集约管理从松散到集中、从粗放当精益、从单一采购向供应链管理的深刻变革,构建了集中统一、精益高效的物资管理体系,公司集团采购规模效益日益体现,依法从严规范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物资供应保障能力有效增强,为公司深化“两个转变”、实现“两个一流”提供了坚强的物资保障。
公司物资采购合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文本、统一流程、统一平台”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的物资合同管理体系。
充分利用物资集约化管控信息系统,以电子商务平台合同签约、ERP系统合同履约为基础,建立ERP系统为主线、电子商务平台为协同窗口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加强物资合同的文本、签约、履约、变更和结算等业务管控。
并且建立了合同管理考核评价体系,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数据计算的物资合同管理指标,对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从而实现对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全程管控,规范了合同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了公司物资合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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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物资〔2011〕173号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签订、履约、结算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 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合同是指由物资部门负责签订和执行的物资采购合同。
第四条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包括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结算、 归档等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物资部是公司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其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 标准,指导和考核所属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签订和 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工作,负责审核公司总部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
(三)负责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的应用; (四)负责组织公司物资合同承办信息的统计及分析; (五)负责推广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应用; (六)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事项的 协调。
第六条网省公司物资部是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做好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网省出资(不含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集中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负责审核本单位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 (三)组织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统计和分析; (四)负责应用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 (五)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七条物流服务中心提供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的相关服务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物资合同起草、签订、履约、结算、变更、 解除等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二)负责物资合同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 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
(三)负责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 物资合同台帐;
(四)负责物资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管理 等工作。
第八条物资需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供物资合同签订、执 行过程中技术支持。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经济法律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 门按各部门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物资合同信息化相关系统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保守与物资合同有关 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第三章 签约管理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出资的物资合同由网省公司物资部、物流服务中心组织集中签订。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统一合同文本起草合同,不 得擅自更改内容。对于招标采购的物资,招标文件应采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在各批次招标文件审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物资合同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澄清文件和往来函件等招投标资料(招标系统回传采购信息)作为签订依据。
非招标采购物资合同应以确定采购结果的相关信息作为签订的依据。
第十四条 物资部门按照公司统一合同文本和中标结果起草物资合同文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经有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经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的签订可采用简化签约文本。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买方招标文件规定并经卖方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确认的合同商务和技术条款为准,可不再单独签订,其中的差异部分应在签约文本中明确。
第十六条 物资合同应按照采购结果确定的技术规范、商务要求进行签订,不得对任何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原则上不 单独签订技术协议。
第十七条 对于新应用设备材料、技术复杂或项目实施的关键设备材料,物资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管理部门、物资 需求部门、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技术协议的签订。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物资合同签订中发生如下差异情况时,需形成差异记录,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核会签后,组织供应商签订物资合同。
(一) 根据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采购结果进一步补充说明或明确物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事项,且不造成对采购结果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二) 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未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15%执行),且未超过50万元,经物资部门审签后,将差异情况进行纪要并作为合同附件。
(三) 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和 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未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15%执行),但超过50万元,需经物资部门审签和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批后,将差异情况进行纪要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增加幅度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 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15%执行),新增物资需重新纳入计划采购管理。紧急情况下,可经负责该采购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差异情况进行纪要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 新增物资需求应由物资需求部门在ERP系统中 录入采购申请,物资部门依据采购申请创建采购订单,依照相关规定按照程序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对于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采购,若中标后签约时不对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做任何改动的,应提高审核会签效率;若有改动的,承办部门应将所有 修改内容体现在《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技术规范书修改一览表》中,审核会签部门主要对修改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在授权范围内,合同授权代表人负责合同的 签署。物资合同的签署,必须由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各方商务代表应对合同正本商务文本逐页小 签或加盖合同骑缝章;各方技术代表应对合同技术协议逐页小签。
第二十四条物资合同签订工作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 内完成。
第四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合同生效后,各级物流服务中心按职责 承担物资合同履约中的物资供应服务,包括物资合同的催交催 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物流服务中心要建立物资催交催运工作 制度,制订催交计划。对重要设备材料,要及时掌握供应商的 生产准备和排产计划,按照关键生产节点核实生产进度,及时 协调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物流服务中心要建立交货配送制度。根据合同交货期和施工进度,及时与物资需求部门(单位)确定物资到货需求,与供应商落实配送安排,编制配送计划。采用配送单(发货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供应商发货和现场服务人员做好接货准备。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物流服务中心做好物资到货安排,确因工程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约,要及早与供应商做好沟通协调,双方确认交货期,形成变更记录。
第二十九条 物资到达交货地点后,物流服务中心要与供 应商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进行物资验收工作,办理《物资配送验收单》。
第三十条物流服务中心协调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和现场管 理的要求,安全、优质的完成技术服务、消缺补件、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合同有关投运要求的物资,物流服务 中心负责要组织有关建设管理和运行单位办理物资投运验收手续,填写《物资投运单》,作为与供应商结算投运款的付款凭据。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合同有关质保要求的物资,物流服务 中心要组织运维单位(部门)办理物资质保验收手续,填写《物资质保单》,作为与供应商结算质保款的付款凭据。
第三十三条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建立“一单(订单)一评价”的履约评价机制,及时采集供应商交货、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信息,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将结果反馈至招标评标环节。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发生产品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或其它方面的违约,由各级物流服务中心核实确认供应商违约事实后,依据合同规定向物资部提起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的请,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供应商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物资合同履约阶段发生的变更,应由物资需求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形成经物资需求部门盖章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物资需求部门出具正式书面变更需求报告,提交物资部按相关规定经审批后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六条所属单位物资合同履约中发生的变更符合下列情况时,需形成变更记录,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核会签后,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一)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不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不超过15%执行),且未超过50万元,经物资部门审签后,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二) 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或规格参数调整且未导致对采购结果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未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15%执行),但超过50万元,需经物资部门审签和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批后,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七条 所属单位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增加幅度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15%执行),新增物资需重新纳入计划采购管理。紧急情况下,经负责采购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