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调解的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制度是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种重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在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概念、特点、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进一步优化我国行政和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和解制度概述行政和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与相关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自愿性、协商性、合法性和效率性等特点,是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积极采用和解方式,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执行困难等。
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以进一步推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四、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旦出现争议,往往需要再次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执行困难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导致部分和解协议在达成后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三)制度完善不足问题当前,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还不够成熟,存在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操作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
这导致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难以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措施(一)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和程序。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救济机制,确保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2024年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制度作为我国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内涵、特点、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概述行政和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就行政争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制度。
该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行政和解制度适用于各类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方面的争议。
在适用过程中,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行政和解制度还可用于处理一些复杂的、涉及面广的行政案件,如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领域的争议。
四、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
其次,适用范围有限,一些领域的争议无法通过行政和解方式解决。
此外,部分当事人对行政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缺乏信任感。
这些问题影响了行政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五、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制度建设。
制定统一的行政和解法规,明确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加强各级政府对行政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当事人的认知度和信任感。
2. 扩大适用范围。
将行政和解制度适用于更多领域的争议,如公共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行政和解制度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3.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行政和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加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的跟踪和评估,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困境与出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委托调解制度论析

困境与出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委托调解制度论析摘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委托调解制度在司法社会化与社会司法化的趋势下孕育而生,在实践能动司法、调整社会资源、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找出一条合适的途径是充分发挥委托调解制度效能的关键。
关键词委托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困境出路作者简介:刘飞,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12-02一、委托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委托调解制度是在创新调解方式的基础上,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念的基础上,整合社会司法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产物。
其法律依据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调解做了概括性规定;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4、15条进一步以时间为标准划分了委托调解工作并强调了受托调解人应以组织为主。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委托调解主要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受理案件前,经当事人同意,把案件委托相关组织和个人解决,即“诉前委托调解”;二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交由相关组织和个人调解;三是对已开庭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和法院批准,委派受托调解人员调解,后两种也被称为“诉中委托调解”。
二、委托调解制度的应用价值和效果(一)形成司法合力法院委托调解的对象广泛,使得辖区内的各种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共同致力于纠纷处理和矛盾化解,以期社会和谐稳定。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是否健康,关键就看它所具有的解决纠纷的各种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二)提升司法效率“严格的法律程序,庭审的复杂性,总是制约法院迅速而又合法地解决,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诉讼延迟和案件积压。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构建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当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并且在诉讼程序尚未结束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构建是紧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行政管理实务和国际经验的综合呈现。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机制和实施方式越来越成熟。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实务方面的要求,使得行政诉讼调解得到了革新和提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探析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现状与未来。
一、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
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变革趋势已经清晰可见。
虽然按日持续加快的诉讼案件数量早已成为公共机关过劳的代言词,但同时在法律规范、诉讼环节流程、诉讼程序法等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1、法律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本制度构建的重要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中。
这条重要规定不仅规范了行政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合法、规范的相关行为,而且明确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内容、形式和实施过程。
2、机制和实践逐步成熟无论是在法律体系还是具体工作中,“调解”已经成为我们不可逆转的趋势。
不仅如此,在诉讼方面,“调解”已成为衡量诉讼成败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成为了普通民众参与政治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信息透明度低虽然监管机构发布行政调解信息的透明规定已经在一些行政机关内推广,但是整体信息透明度仍然欠佳,行政机关内部调解的基础条件不足。
对策:加强信息共享,严格规范行政机关内调解规定,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和违规现象。
2、法律规范性不足调解本就是一种规范行为,但是因为一些行政机关的调解规范性不足,导致一些调解结果属于非法、情感化,而非客观、合法、公正,从而导致纠纷复杂化。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机制,它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缓解行政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行政和解制度概述行政和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过程中,通过与当事人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灵活、高效、公正等特点,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一)制度建设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设始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和解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实施情况在实践中,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行政和解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行政和解,大量行政争议得以迅速、有效地解决,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缺陷虽然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制度缺陷。
如:部分地区对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行政机关在和解过程中的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等。
(二)实践难题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部分当事人对行政和解的信任度不高;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杂、敏感的行政争议时,往往难以通过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等。
五、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加强监督和管理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在和解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行政和解制度。
(三)提高当事人信任度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行政和解的信任度。
同时,应建立公正、透明的和解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行政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对于缓解行政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完善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目录引言 1 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形成的必要性 2(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2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 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 3(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 3 (二)行政调解范围狭窄,其适用范围不能满足现实所需 3 (三)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缺失 4 (四)行政调解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独立性的缺失 4 三、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制度4(一)法国调解专员制度5 (二)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5 (三)美国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5 四、完善我国行诉讼调解制度的路径6(一)加强对行政调解制度的立法建设 6 (二)扩大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6 (三)行政调解程序的规范 7 (四)加强行政调解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独立性 7 总结 8 【参考文献】:^p 8 致谢 8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摘要】:^p :当今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使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在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较多,且解决方式较为成熟。
而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发展较晚,很多方式尚在探索阶段。
例如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在民事领域已经日益成熟,运用广泛,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却还存在着体制不完善,机构不固定,立法不足等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总结了目前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需要完善的理由,当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发展的主要情况,还存在的且需要克服难题的问题,和该用何种方式来完善该制度,以及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p :行政诉讼,立法不足,调解方式,调解程序引言行政调节是我国通过中辅进行矛盾化解的主要形式,在调节过程中由国家作为第三方依靠国家法律进行民事调节,在整个调节过程中,以教育说服的方法敦促双方进行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消除纠纷的协议,在处理我国民事纠纷中,行政调节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调解的本质就是让当事人双方的可得利益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从而形成一个使大部分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
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弊端及完善
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弊端及完善作者:张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摘要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引发了“诉讼爆炸”和信访“高温不退”的现象。
这种现象一方面增加了法院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还容易引起人民与公职人员的社会矛盾,因而亟待改进。
同时,也反映出社会运行不畅通、社会矛盾处理机制较为单一等问题。
因而,建立多元化、多角度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就显尤为重要。
行政调解以其高效、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展现了其优势。
但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没有任何制度是完美无瑕的,行政调解也不例外,本文针对行政调解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逐一提出完善建议,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行政调解弊端制度作者简介:张嘉,河西学院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013一、行政调解基本理论和运行现状(一)行政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1.行政调解的主体。
行政调解在传统意义上主要指由行政机关参与主持的调节活动,区别于司法调解。
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力求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教育,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从而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矛盾的方式。
但是,这个定义并不能准确界定什么是行政调解。
因为在实践中,行政调解的主体不只限于国家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调解的特征:(1)主体的行政性。
调解主体是整个行政调解中的主持者和引导者,一般由对该调解事项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构成。
但具体负责争议调解的机构,可以是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构,也可以是该机关内部的其他部门,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包括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
(2)行政调解的拘束性。
当事人与行政机关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经过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书具有合同性质。
因此,事人可向公证机关或是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论构建中国行政诉讼的有限调解制度
论构建中国行政诉讼的有限调解制度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不主张适用调解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广泛存在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现象,这种隐约而又顽强地生长的调解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如何给予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牢固的理论支撑、有力回击反驳意见并构建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是促使调解制度得以合法合理运用的关键。
标签:行政诉讼;调解;构建;一、现状: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尴尬困境我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是不适用调解的,尽管在原则性规定之外行政诉讼法对适用调解制度也作了例外性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而且立法者还用“可以”一词加以限制,因此,依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立法是不主张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制度被广泛地运用于行政诉讼的审判中,成为行政审判的“公开秘密”。
事实上,大量的行政纠纷都是通过法院调解结案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法官和当事人“心照不宣”的定式。
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往往是通过撤诉方式实现的。
行政诉讼案件中撤诉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起诉后,认识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因而主动申请撤诉;二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三是法官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为避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影响关系”,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建议其改变原行政行为,以促成原告申请撤诉。
有的法官还配合被告作原告撤诉的动员工作[1]352。
第三种撤诉方式实际上就是调解,仅仅是为规避法律,常被法官们称为“协商”、“协调”等。
由于没有法律的支持,行政诉讼调解显得有些过于随意,甚至可能异化成为某些官员手中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中“以压促调”、“以诱促调”、“以拖压调”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无原则的调解和非自愿性的调解最直接的表现和结果无疑是多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居高不下。
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调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二、正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辩解主张行政诉讼禁止适用调解的传统立法派认为,首先,调解是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具有不可处分性;其次,行政法的核心是控制行政权,行政诉讼必须裁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用调解置行政行为合法性于不顾,会导致对行政主体违法的放纵;再次,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存在行政主体为避免败诉,以公共利益为交易代价以获得相对人宽宥之虞。
试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及其完善作者:刘孜怡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21期【摘要】行政调解是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为依据,在坚持自愿原则基础上,在该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纠纷进行调解,以促使当事人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调解制度,其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然而在目前迅速发展的社会中,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分析介绍了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现状,并结合域外的相关可借鉴之处,提出了几条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调解调解制度自愿行政调解在调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旧的行政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时,难免会发生问题,因此基于我国现有制度,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需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完善。
一、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现状在我国,现行调解制度大致分为诉外调解和诉中调解两种。
前者又可称之为非讼调解,包含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后者主要是指法院调解。
不同行政主体在在行政调解中适用的方式以及结果等各有差异。
首先就调解方式而言,既可以双方当面谈判协商,也可以由行政调解人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进行分析调解。
在实践中,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其次,行政调解的程序并不规范,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到场,行政调解人员在场,那么调解工作就开始了,既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也没有行政调解人员的告知与记录,既没有流程的规定也没有期限的限制,这就特别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调解展开拉锯战等问题。
另外,虽然行政调解制度有许多良好的功能优势,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规定,使行政调解制度在效力上得到某种程度上的完善,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不足,仍需改进。
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的法律定位与路径选择
改革 开 放 以前 的 中 国 处 于计 划 经 济 时 代 , 会关 系简 单 , 社 纠纷 类 型 单 一 , 会 能 被
随 着 国 家 职 能 的全 面 扩 展 , 量 产 生 的社 会 纠 纷 首 先 都 由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 环 境 争 议 、 场 秩 序 、 业 纠 纷 、 民工 工 资 大 如 市 物 农 等 问 题 。 这些 争 议 具 有 特 殊性 与 复杂 性 , 司法 程 序 的 局 限性 凸 显 , 行 政 性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政 性 AD ) 有 介 入 快 速 、 济 而 行 R具 经 和 高 效 等 特 征 , 能协 调法 律 与 其 他 社 会规 范 的关 系 , 于 维 护 人 际 关 系 和 弱 势 群 体 利 益 , 决 突 发 性 和 群 体 性 事 件 具 有 明 并 对 解
调 解 的 目的“ 仅 是 为 了修 复 被 损 害 的关 系 , 是提 高 生 产 , 是 通 过 解决 纠纷 所 代 表 的 矛 盾 ,矫 正 ’ 议 者 的 ‘ 识 形 态 ’ 不 或 而 ‘ 争 意 和
‘ 场 ’达 成 与 国 家 政策 相 一 致 。其 意 义并 非 是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简 单 继 承 , 远 超 出 了 单 纯 的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范 围 , 目标 立 , ” 且 其
第 2 3卷 第 3期 21 0 1年 5月
长 春 工 业 大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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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 则 以特 定领 域的 民事 纠纷 为调解 对象 。 是, 代社 会纠 但 现
进 行处 理则 费时 费力 , 利 于调解工 作 的展 开 。 解 范围 设置 的 不 调
外, 一股 的社会 纠纷 就可 以适用 行政 调解 , 样 就尽可 能地 使 多 这
( ) 范行政 调解 的工作 制度 二 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090 9(0 00.6-l l0 .522 1)50 1 O
导致 因调解 的无效 而造成对 国家 行政 资源 的浪 费, 也会 因当事人
当前 我 国社 会从总 体上看 是和谐 的 , 但是 各种矛盾 与纠纷 还
不 同程度 地存 在 。 在我 国 以“ 为 贵 的传 统 文化 意识影 响下 , 和” 以 对通 过调解 处理纠 纷缺乏信 心而 回避调解 直接将 纠纷提交 法院 , 调解 的 方式解 决纠 纷历 来得 到重 视和 传承 作为调解 体 系之 一 肌 重司 法机关 解 决纠纷 的压 力 。这 些 问题 在实践 工作 中将 不利 的行政调 解 , 目前 我 国解决 民事纠 纷常 用 的一种方 法 。 是 行政 调 于行 政调解 工作 的开展 , 造成 行政机 关 由于 权力保 障机制 的缺 乏 解 以其平 等 自愿 、 方式 灵活 、 方便 及时等 特点 而成 为一种 广受 欢 而 怠于行 使行 政权力 。
行政 调解 的完善 离不开对其 程序 的优化 , 我 国现 行的法律 而
制 度中没 有关于 行政调解 的专 门法律规 定, 相关 规定大 多散见 于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规章 中。 由于行政 法 体系 的庞 杂 和行政调 解理
论 研究 的不深 入 以及实 务操作 的 不规 范 , 目前制 定专 门的 《 行政
中操 作性 不强 , 不能充 分发挥 其应 有 的功 能 为适应现 代社会 发 展 的需要 , 须 对我 国现 行行 政调解 制度 进行 调整 和完善 , 必 以最
、
行 政调 解面 临的 制度 困境
作为一 种传统 的纠纷解 决方 式, 行政 调解 的许 多 内在 价值 是 大 限度 地发挥 行政调 解在和 谐社会背 景下化 解矛盾 、 促进和谐 稳 司法 程序所 不具 备的 , 在很 大程度 上 可 以弥补 诉讼的 不足 , 它 有 定 的功能 。笔者 认为 , 应当 重点做 好 以下几 个方面 的工 作: 利于 彻底解 决矛 盾 , 营造 和谐 的社会 氛 围 。但 由于 思想 观念 、 法
根 据我 国现 行法律 法规规 定 , 政机关 可 以调解 处理 的纠纷 纠 纷 、 行 部分 行政 纠纷 ( 行政赔 偿 引起 的纠纷) 还 应 当将 因行 政 如 , 主要 包括部 分 民事 纠纷 、 权属 争议及 经济 合 同争议 等 。但 是 , 目 前相关 的规 定较 为分散 , 个别 规定可 以调 解一 般 民事 纠纷 外 , 除
纷的复杂性 使得某 个纠纷 可能 涉及 多个法律 关系 , 分别适用法 律 种 纠纷 能通过 调解 的方 式有 效地得 到解 决
局 限性 , J上具体 的程序 规定 得不详 实 , 作性不 强, 再J u 操 使行政 调
解 的运 作呈现 一定 的盲 目性 和任意 性 。
( ) 二 行政调 解 的工作 制度 缺乏 制度保 障 当前,我 国现 行法 律文 件对 行 政调解 的程 序性 规定 并不 健
全。 由于我 国 耳前法 律法 规对 行政 调解 的范 围规 定得不 严格 , 对 调 解法》 时机 尚不成 熟 , 为 稳妥 的解 决方式 是参 照我 国较 为成 较 调 解的程序规 定大 多体现 在一 些法律 法规和 部门规章 中, 在一 熟 的 行政调解 程序 的 规定 ,对行 政调 解程 序做 出逐 步细化 的规 这 定程 度上影 I J 向了行政 调解 工作规 则 的制 定和调 解流程 的规 范, 致 定 , 在此基 础上可 再制定 出相应 的工作制度 以指 导行政 调解具体 使 行政调 解制度 的运 行缺 乏规 范和 监督 。 外 , 政机关 在调 处 工 作 。 此 行 社会 纠纷 时缺 乏相 对的 独立 性和 公 正性 。当前 行政 调解 的主 体 多是普通 的 行政 机关 , 既要履 行 相关 行政 管理的 职责 , 调处 相 又
( ) 大行政 调解 的 范围 一 扩
律规定 和实践运 行等 多方面 原因 , 政调解 制度还 存在很 多制度 行
上 的困境 。
( ) 政调解 的 范 围不明确 一 行
如前所 述 ,行政 调解 的范 围大致 局 限于特 定 领域 的民事 纠 纷。 然而 , 行政调 解所 具有 的开放 性特 征要求 行政 调解 的范 围应 该具有 广泛 性 , 政调解 不仅应 当 包括与 人身 、 产有 关的 民事 行 财 自由裁量行 为而 引起 的纠 纷纳 入 其调解 范围 。 因此 , 与法律 规 除 定相抵 触 ,或者 涉及 第三 人利益 而该 第三 人 又不 问意调 解的 以
其不可 比拟 的优势 。但是 , 我 国现 行 法律 法规 中, 在 对行政 调解 只有 一些 零散 的规定 , 从整体 上看 , 行政 调解 制度还 存在许 多缺 陷, 其本 身的性 质 、 具体程 序和 效 力等方 面也存 在很 多 问题 。 文在对 我 国行 政调 解的 制度 化 困境 进行反 思 的基础上 , 本 对 我 国行政调 解制度 的 完善提 出了若干 建议 关键 词 行政调 解 和谐 社会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诉讼 机 制
迎 的纠纷 解 决方 式 , 在化 解 社会纠 纷 、 和社 会矛盾 方面 起着至 缓
关 重要 的作用 。但 同时 我们 也不 能忽 视行 政调解 本 身的 问题及 其 引发的 制度化 困境 。
一
二、 完善行 政调解 制度 的路径 选择
由于 行政调解 在制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存在 的这 些缺 陷, 导致 该制度在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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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行政调 解的制 皮 困境与跆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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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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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 法行 政 、 建社会 主 义和谐社 会 的背景 下, 政调 解作 为调解 的一种 , 构 行 与诉讼机 制 和其他 非诉讼 方 式相 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