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监护法律制度立法思考
ICU放弃治疗的立法思考

摘 要: I C U放 弃治疗 , 学理上又称为 消 极安 乐死, 医疗实践 中 I C U放弃治疗的权利主体不确定、 I C U 放弃治疗 中医务
人 员、 患者及其 亲属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和 I C U 放弃治疗 医疗法律规 范的缺失 , 是 3前 - I " CU放弃治疗所面临的主要 立 法 困境 。本文从 I C U放 弃治疗法律 关系的主体 、 客体和 内容 的角度阐释 I C U放弃治疗中医惠之 间的法律 关系、 医患双
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 的建设 和管理 , 保证 医疗服务质 是美 国法 院首度承认患者可 以拒绝维生医疗 ,昆兰案
量, 提高 医疗技术水平 , 合理使用 医疗资源 , 卫生部颁 也促进了加州 自然死亡法案 的公布施行 ,拒绝维生治
布了《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 试行 ) 》 。两部指南 疗权在美 国因患者 的知情同意权而获得合法地位 。 对I C U的收治范 围和应转 出 I C U的患者做 出了规定。 台湾地 区 于 2 0 0 0年通 过 了 《 安 宁缓 和 医疗 条 我 国现 阶段 放弃治疗在社会 生活中 的表 现为患 例》 ,该法规定末期病人得立意愿书选择安 宁缓 和医 也即赋予意愿人拒绝维生治疗的权利 。 者 出院 回家 , 出现 了临终 患者 等待死亡 的现象 , 而在 疗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l 1 — 2 l
作者简介 : 余惠君 , 女,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 2 0 1 2 级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医学伦理与卫生法学研究
古津贤 , 男,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 教授, 主要从事医学伦理与卫生法学研究。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对策思考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的对策思考[摘要]当前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社会反映较为强烈,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形势所需。
为完善和健全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本人从现行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来思考解决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对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保”)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它在保障刑事判决得以切实执行,确保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于当前立法、行政执法执法和检察机关自身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为完善和健全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很有必要找出现行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从根本上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一、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立法上存在缺陷和不足,导致了监督乏力目前法律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监狱法》,虽然公安司法机关曾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但有关刑罚执行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和分散,可操作性不强,仍然不够完善,某些方面规定甚至出现冲突现象。
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给刑罚执行和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扰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了检察监督乏力。
1.立法规定存在冲突、不完善和滞后。
表现为:(1)法律上存在冲突现象。
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之间某些规定不一致,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规定不相同,监狱法规定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而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明确将无期徒刑罪犯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二是对保外就医的疾病鉴定机关要求不一样,《监狱法》规定由监狱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刑事诉讼法》规定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鉴定;三是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方式规定不一致,《监狱法》规定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抗诉,刑诉法则规定检察院只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推动民法典实施心得体会和思考【7篇】

推动民法典实施心得体会和思考【7篇】推动民法典实施心得体会和思考【篇1】《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等多个方面详细阐释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充满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这篇民法典“讲义”,更是饱含人民情怀。
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宣传,让民法典的规章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从《法经》问世,到《唐律疏议》出台,历史表明,法之盛衰关乎政之治乱,良法向来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
党的__以来,党中央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通过5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编纂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
民法典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
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领域贯穿每位公民的一生。
“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在外、孩子在家无人照料等紧急情况,民法典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为孩子们提供更多保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怎么办?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相关方如何担责……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生活方式在不断变化,社会关系在不断调整,调节社会关系的民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从法治层面推动解决痛点难点问题,这部镌刻人民权利的“宝典”,有力度、有温度。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于未成年刑事诉讼实施了特别的程序。
然而,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分析,分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完善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用现状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逐步实行了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制度,通过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刑事特别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一)我国未成年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于犯罪较重的才给予惩罚,而且量刑也比成人量刑轻得多。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特别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这些是专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缩短讯问时间制度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陪同庭审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别照顾。
在司法执行上,实行重点教育,边改造边学习知识的少年犯改造制度。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制度符合社会的要求,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的要求,符合世界潮流,是先进的、科学的、人性化司法制度。
但有一些不适应的缺陷。
(二)我国未成年刑法诉讼制度的实践和取得的效果一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刑事犯罪进行惩罚和教育,帮助了一大批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走上遵纪守法的道路。
二是坚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综合治理。
逐渐加强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和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降低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打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绿色生长环境。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和建设的基石,他们的健康成长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社会。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和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才能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其他侵害现象的发生,让他们健康成长,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潜能,为社会的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深入理解和认识《未成年人保护法》,认识其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方面的重要性至关重要。
【200字】2. 正文2.1 不足之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执行时容易产生歧义和漏洞。
监护责任模糊不清,一些监护人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不够重视,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对加害幼童的保护不足也是该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加害者往往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更大的伤害。
当前的法律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不能有效起到震慑作用,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迫切需要建立更严格的处罚机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加害者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字数不足,继续撰写】然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管和培训,明确其监护责任,提高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减少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
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法律体系,填补法律漏洞,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要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确保法律切实得到执行和落实。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家长对于家庭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0篇

家长对于家庭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0篇家长对于家庭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0篇家长对于家庭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在生活中,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和体会,有这样的时机,要好好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
下面作者就跟大家聊聊关于家长对于家庭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家长对于家庭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家庭教育法这部法律,极大的促进了家庭教育向法治方向的转变。
此法律也体现了未来教育的方向,在于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教育目标。
这部法律的实施,正式表明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对于家庭教育法我将从以下方面做出阐述:首先,家庭教育法明确规定谁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
根据这部法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
家长需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教育看来是学校的责任,是老师的的责任。
但身处教育一线,我切实体会到问题学生的背后,必然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的原因。
其次,家庭教育法明确,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
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此要求的目的,意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同时,该法律还对加强监督管理“双减”政策实施方面作出了规定。
此法律旨在将孩子从课后课外繁重的学业压力中带离。
作为新时代的中小学生,身为党的孩子。
崇高的理想固然重要,但是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未成年人健康的身心也是家庭教育法的根本。
最后,畅通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渠道。
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形成教育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合力。
从而打破“5+2=0”的尴尬场面,减少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不理解与不认同。
关于完善《监狱法》中女犯改造工作规定的思考

贞xt咬星杖C O O K E关于完善《监狱法》中 女犯改造工作规定的思考杨木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南京210036 )摘要:女子监狱是关押女性犯罪人的专门场所,是监狱的一个特殊类型 《监狱法》中对女犯改造工作的规定零星、分散,缺少可操作性:女子监狱是否需要武装看押、未成年女犯应该关押在什么场所、女犯的隐 私权以及特殊群体女犯的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亟待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在《监狱法》修订过程中,需要在深 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及造女犯的成功经验,注意与其他妇女法律的衔接,同时借鉴联合国制定的《曼 谷规则》和国外女犯矫正玄法经验.关键词:《监狱法》;女犯改造;殳法完善Some Thoughts on Improving Stipulations on Women Prisoners z Rehabilitation in the Prison LawYang Mugao(Jiangsu Bureau of Prison Administration, Nanjing 210036, China )Abstract : Women's prison is a special type of prison where women criminals are confined. In cunent Prison Law.the stipulations on women prisoners' rehabilitation are scarce, fragmentary and hard to be operated in practice. Many problems need to be explicitly stipulated by law, such as whether forced detention is necessary for a women's prison, where to confine minor female criminals, how to protect women prisoners' privacy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pecial groups of women prisoners. During the revision process for the Prison Law, there's the necessity to sum up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in women prisoners' rehabilitation based on an in-depth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n e ctions with other women-related laws, and use United Nations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Women Prisoners and Non-custodial Measures for Women Offen H ers (the Bangkok Rules) and other countries* legislative experiences in women prisoners' correction for reference.Keywords : Prison Law; rehabilitation of women prisoners; legislative perfection[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DOI : 10.13310/ki.gzjy.2()2().06.014文章编号:2096-8752 ( 2020 ) 06-0103-06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监狱法》,在推进监狱严格执法和罪犯改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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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立法的思考一、中德监护法律制度比较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中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照顾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而设。
法律对监护的设定和内容,即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承担,以及监护的变更和终止情况做出了规定。
总的来说,我国监护制度设置在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条文比较少,立法较为粗糙,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相比而言,德国的监护立法条文繁多,结构更为细致,区分了亲权、监护和保护三种分不同情况而适用的监督保护形式。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照顾权,对失于亲权照顾或亲权行使有障碍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对欠缺行为能力或身体残疾不能独立为法律行为的成年人设置保护照顾制度。
这三种形式在具体内容和程序上均有所不同,有利于全面维护被保护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此外,德国法还设置了监护法院和监护监督人,监督该制度的切实执行。
下面笔者将选择几个方面对中德监护制度进行比较。
(一)关于监护与亲权的制度比较我国《民法通则》未对亲权做出规定,关于亲权多认为体现在《婚姻法》的条文之中。
而且,《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基于其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被当然认定为子女的监护人,因此,我国不存在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只存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
将监护和亲权混为一体,是我国监护制度最遭非议的一个地方,受到学者们的激烈批评。
《德国民法典》中监护和亲权是两种并存的制度,二者共同规定于民法典的第四编家庭法,其中第二章为亲属,第三章为监护。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625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照顾权。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773条1项、1676条、1666条、1679条、1773条2项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在亲权之下或父母均无权为代理,例如父母均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均丧失亲权、或亲权均被剥夺、或父亡亲权丧失或被剥夺而因与子女之幸福抵触而不能任母行使,子女的身份无可考证时,则应当设置监护人。
[3]亲权人享有比监护人更宽范围的决定权,而监护人要受到较亲权人更多的限制。
(二)关于监护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这是我国民法对监护人义务和责任的主要规定。
依照此规定,监护人应该照顾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并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严格责任。
对于监护人基于监护而产生的相应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权人、监护人及保护人各自不同的义务和职责,三种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程度和范围的义务和责任,并有着不同的限制。
而且,《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上述三种制度下保护人的权利,如请求报酬的权利,代表被监护或被保护人的权利,对被保护人的保护照顾权利,申请辞去监护人职责的权利等等。
并对权利的具体行使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设计。
(三)关于监护监督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视为我国关于监护监督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这里的有关人员我们可以解释为没有担任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是其他和被监护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是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等。
可见,我国的监护监督具有社会监督的特点,而不是为监护专门设置的制度。
相比而言,《德国民法典》对监护监督予以高度的重视,不仅在私法上设置监护监督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更从公法领域运用公权力对监护予以监督。
如德国民法第1792条规定设置监护监督人,辅助监护法院监督监护人。
第1799条具体规定,监护监督人应注意监护人遵照其义务为监督,并将义务违反事项报告监护法院。
在没有适合于担任监护人的人选时,得指定青少年事务局担任公职监护。
在依法需要有监护人的非婚生子女出生时,青少年事务局为其监护人等具体规定。
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837条至1847条的规定,监护法院有权对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一切行为予以监督,并进行适当干预。
(四)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比较与我国监护制度相比,德国法德监护制度最为突出的一个地方就是关于成年人的保护照顾制度。
我国民法对成年人设置监护只限于精神能力有欠缺的成年人,而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没有区别,只是笼统地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加以监护。
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主要就是指患有精神病或间歇性精神病的成年人。
对此类人的监护的具体制度内容也没有什么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监护大体一致。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896条的规定,心理上的疾病或者身体的、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残疾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处理其事务的,可由监护法院为其设置照管人。
因此,不仅仅是精神病人,包括身体残疾或其他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人都可以为其设置保护人。
此外,德国还颁布一部专门保护成年人的法律《对成年人监护和保佐照顾法律的改革法》,具体规定了成年人照顾制度的设置,该制度的具体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制度执行的方法和程序等等。
二、比较分析从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法上的监护制度是一个有层次,有体系的制度,它规定全面细致,操作具体科学,而且为其配置了其他具体制度予以监督和保障。
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我国监护制度设计的一些不完善之处。
(一)将监护和亲权混为一体,没有科学的区分德国法把监护和亲权作了明确的区分,监护是对不在亲权照顾之下或者处与亲权照顾之下但其行使受到阻碍时对未成年人而设的。
亲权人和监护人拥有不同的权利,受到不同的限制,而亲权人所享有的决定权更大,受到的限制也更少,这种制度设计顾及了相互关系的亲疏程度,尊重了基本人性特点,对于被保护人利益的保护更为清晰。
我国民法上没有亲权这一概念,学者大多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认为我国将监护和亲权混于同一法律制度之中,并对这一做法提出反对意见。
同时我国学者大多严格区分监护和亲权,对二者进行了细致的比较:首先,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有无条件的使用权,而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一般不得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亲权人对于子女的财产有用益权,监护人无此项权利。
其次,亲权人对子女负抚养义务是无酬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抚养义务,对其监护活动可以请求报酬。
第三,亲权因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自然发生,而监护职责的承担在有些国家须取得监护权力机关的许可。
第四,行使亲权无须专门机关监督,而监护职责的履行有专门机关的监督。
第五,立法对监护采取严格的限制主义,规定监护人有开具财产清单、财产管理报告、监护终止时清算和移交等任务,对亲权采取放任主义,限制较少。
可见,监护和亲权之间存在众多差异,将二者不加区分的做法忽视了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子血缘关系的特殊性,对其他人与父母寄予同一期望,不符合人性特点,也不利于预防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二)缺少对监护人权利的明确规定,对监护责任的承担设计也不尽完美我国的监护制度一直以来都强调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和我国一直以来给监护定性为义务的做法相一致的。
因此,《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明确规定了监护人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但对监护人享有何种权力却保持沉默。
从法理上讲,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种片面强调监护人义务和责任的做法打击了监护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保护监护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监护成为一种负担和累赘,导致现实中法定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也是监护人在实行监护的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可为或不可为的约束,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同时,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着主体关系的复杂性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广泛性。
可能承担监护职责的除了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之人外,也可能是无法定的扶养义务的其他公民,等等。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一定担任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也不一定是有抚养义务的人。
因此,一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后果,有失公平,也增加了实践中确定监护人的难度。
而且,被监护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担任不同类别的监护人,责任也当然应有所区别。
(三)监护监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将监护监督的行使交给“有关单位”和“有关个人”,这种极为模糊的用语使得这一条文成为一条闲置的条文。
因为这一条文确定的监督者范围过于宽泛,实际相当于没有任何明确的监督授权。
“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能根本就不知道监护人执行监护的情况,即使知道了,也可能因为种种考虑而无法提起对监护人的诉讼。
无人申请,该条款就只是“空置”,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就只能是枉遭侵害。
该条之所以难被适用,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规定只是寄希望于“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善意和自愿承担责任的勇气,而不是在制度设计上寻求出路。
相比而言,德国既设置了监护监督人,明确规定了监护监督人的权利义务,又设置了监护法院,将监护监督置于双重干预之下,给监护监督上了双重保障,有利于监护的实际执行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德国监护监督机构能够以公权力介入监护关系,更加强了监督的力度。
(四)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要求我国监护制度只对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而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况未加区分,统一规定。
对成年人的监护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也没有区分,立法过于简单粗糙。
实际上,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加剧。
高龄人口的急剧上升使得因年老而患上老年痴呆性疾病或其他身心障碍的高龄人得到照护的需求大大增加,尤其是患有老年痴呆病的患者和因其他疾病脑部受损者更需要有人加以照料。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而产生的植物人,重度残疾者,其生活自理能力也不够,也需要法律对其设置一定的保护照顾制度。
可是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制度提供给人们,立法不适应现实生活需要,滞后于社会现实要求,这是我国立法亟待改善的一个地方。
三、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建议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活动,这是我国去除旧的不适应现实生活要求的规定,改善立法的一个重要契机。
笔者认为,在监护制度上,我国的设计过于简单,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亟待进行改善。
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成功立法经验,为我国监护制度的革新服务。
(一)分别规定监护与亲权,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除了德国之外,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分别规定了监护和亲权。
《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均用专门的章节分别规定监护权与亲权,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界限,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