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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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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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标 签】2007年度,暂缓征收,车船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7﹞4号
【发文日期】2007-01-08
【实施时间】2007-0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开始实施。

考虑到新《条例》在税目、应纳税额、减免范围、征管措施等都有大的变化,要待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执行。

所以,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暂缓进行,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2007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照常办理。

请各基层局向纳税人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对贯彻落实车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学习和把握《新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主动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税法宣传、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迅速做好《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尽快掌握新增税源,夯实车船税征管基础《新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通知》调整了车船的征免税范围。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准确摸清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并开展税款收入与税源变化的分析比对工作,切实提高车船税的管理水平。

三、加强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船税征收工作由于我省大部分地方采取由公安交警所属部门在车辆年检年审的环节代征车船税,通过几年来的密切配合,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委托代征机制,取得了显著的管理成效。

当前,省局正在开展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调研评估工作,在新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未明确之前,各地要继续稳妥地做好与原委托代征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车船税收入的稳定入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6]53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6]53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6]530号)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

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8]11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7.02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11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地车籍车船税代收代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7]55号)第
1 / 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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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标 签】2007年度,暂缓征收,车船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告﹝2007﹞1 号
【发文日期】2007-01-24
【实施时间】2007-0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由于新颁布的《条例》在征税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变化很大,广东省政府将制定车船税具体征管办法,在办法出台之前,我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

具体征收时间我局将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晶报》刊登通告。

2007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照常办理。

纳税人若要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可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查阅,或拨打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7]3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24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33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船税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标 签】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税,2007年度【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地﹝2007﹞339号【发文日期】2007-08-24【实施时间】2007-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船舶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纳税地点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金融机构代征点申报缴纳税款。

其中,新购车船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金融机构代征点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联网营业网点。

四、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特此通告。

附件:2007年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地点与联系电话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
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21
•【字号】湘地税函[2008]40号
•【施行日期】2008.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车船税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
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4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根据当前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对《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的发放管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扣缴义务人发放《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原已发放的《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应立即收回。

二、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业务时,要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必须先到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或签署《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否则,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交强险”保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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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7]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还要经过一定程序和一段时间才能出台,为加强管理,防止税源流失,现就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来属于免税的车辆暂停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原来属于应税的车辆先按原税额和征收方式征收车船税,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再根据新税额确定其应征税款,多退少补。

三、为方便群众,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上述事项在办税服务大厅和其他办税场所进行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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