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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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近期,福建和厦门国税先后出台关于资管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执行口径,我们将其要点进行整理汇总,并与基金协会年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进行对比,供大家参考。

热点问题

厦门国税口径

福建国税口径

基金协会口径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范围具体如何界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这样说

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这样说 中照资本中照基金中照资产财政部网站昨天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据悉,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以来,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引发了资管行业的热议,本报也在1月6日刊文,请业内人士就此事的前因后果进行了分析,以下为全文:“一句话规定”牵动资管行业 资产管理行业在2016年底迎来新规——《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虽然直接涉及资管产品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却让整个资管行业“炸开了锅”!随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紧急对上述规定作出解读,称“营改增后,资管产品征税机制未发生变化”。虽然解读让资管产品管理人心里踏实了不少,但“一句话规定”如何落地,仍然让纳税人非常关注。 解读:营改增后征税机制未变化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一句规定话”发布后,引起了整个资管行业的振动。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140号文部分条款作出进一步解读。针对140号文“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解读称该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解读进一步指出,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普通发票是什么样的? 答:(1)票样如图: (2)实际如图: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几位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答: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 答: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6、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如何实现开票数据的传递?和纳税人端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是什么关系?答:示意图如下: 7、如何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答:(1)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二份),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并进行税控盘(或金税盘)初始化发型手续。 (3)纳税人可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来对接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8、电子发票还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电子签章,不需要再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9、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错时能作废或红冲吗? 答: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同纸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黑白彩色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企业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操作

企业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操作指南 一、税收分类编码获取方式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税收分类编码)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和维护的,用于和商品编码进行关联,实现税务机关等有关方面的统计、核算和管理要求。企业个人不能自行进行编辑修改。 获取税收分类编码的途径有三种方式: 1、开票系统与税局端进行自动数据同步 企业在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时,系统会自动检测开票软件的税收分类编码信息是否与税务局端提供的分类编码一致,如果不一致,将自动下载新的税收分类编码,再次登录后就会使开票软件中的税收分类编码信息与税务局端信息保持一致。 2、税收分类编码更新 在开票过程中,若发现当前的税收分类编码信息表不是最新的,可以通过“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界面的“更新”功能进行手工数据同步。 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点击“编码管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菜单(见下图)。 【第二步】进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界面,点击“更新”按钮(见下图)。

【第三步】系统将与税局端提供的税收分类编码进行数据同步,并将最新的税收分类编码表下载到本地(见下图)。 3、税收分类编码导入 当开票软件处于离线状态时,可以通过税局提供最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文件,在开票软件中通过“导入”功能将税收分类编码导入到系统中。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点击“编码管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菜单(见下图)。 【第二步】进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界面(见下图)。

【第三步】点击界面右上角的“导入”按钮,弹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文件选择窗口,通过“浏览”找到编码升级文件,点击“确定”按钮,导入升级编码文件(见下图)。 【第四步】系统显示编码导入过程,最后提示编码导入成功(见下图)。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是,究竟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这里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一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把资管产品的销项和进项与管理人的销项和进项合并,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分开,以每个资产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计算主体,计算出来增值税后以管理人名义缴纳。不仅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之间增值税计算独立,每个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计算也独立。 大家可能认为,相对于第一种方法而言,第二种方法非常复杂。但是,从整个资管行业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和运行规律来看,第一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反而在落地时面临很大困难,几乎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 一、资管产品法律及监管规定综述 我们先从业务角度分析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 图一

: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关系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多个资管计划,每个资管计划对应不同的投资者,每个资管计划都是独立的主体,每个资管计划之间以及资管计划和管理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 具体法律依据为: 从上面我们梳理的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资管、私募的规定来看,管理人的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分别记账核算,管理人资产与资管资产严格分离,不同资管资产间严格分离分别核算、自营与资管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管资产间也不能相互交易,这个是整个资管业务运行的基石。 因此,在税收制定的征税规则上,我们必须在这个基石下运行,即140号文即使规定了管理人为资产产品的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计算上仍然必须以每个资管产品来独立计算。因为,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则,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都是不同的运作和会计核算主体。增值税的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既然收入、成本费用是归属于不同的运作和核算主体的,他们之间就不能混在一起计算。这个已经不是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税收规则必须在行业法律和监管法规下制定的问题,税收规则不能打破行业既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和运行制度。 二、资管产品不同增值税计算方式的辨析

中税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析

中税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析 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视频课程全面营改增已有两月有余,很多试点纳税人遇到了不易解决的实务问题。在 此,我就常见的一些营改增疑难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帮助各位试点纳税人顺利解决疑难。当然,如果就相关问题,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解决办法,请遵照当地方法 办理。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16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三、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界定问题 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 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四、关于人防车位计税问题

税收分类编码

税收分类编码介绍 一、税收编码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文件要求,企业需要在2016年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并按照相应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分类编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和编码两个组成部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四大类、4021类商品和服务名称;编码采用19位加自定义编码19+2*n位。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大类由税务总局维护(企业、个人不能自行编辑修改),商品小类可在税收分类编码商品的最底层商品下,由纳税人自行维护。简单地说就是要在开票系统中增加一个品名的编码功能。从系统中开具的每一张发票所载的每一个商品或者服务就对应一项编码。 二、税收编码的原因 一是为了识别 就是同一货物,名称各地都有所不同。比如说,电脑、计算机、笔记本,但是现在,通过税收编码试点,这个品名在开票软件中的记录将统一为“0 电子计算机整机。原来发票名称五花八门,发票的品名都是企业自行设定,非常容易出现名 实不符的情况,税务部门也没法识别和筛选。现在给企业统一设置一个标准, 只要是这一类的,都用同一个编码,相当于盖个全国通用的标记。税务部门只要识别一下编码,就知道是什么商品,不管买方卖方对这个东西叫法千差万别,都可以确定其实质。 二是方便统计分析

识别是第一步,但绝对是很重要的一步,能识别就能统计、能分析、能筛选、能比对….,税务部门通过税收编码就能完成众多维度的统计分析工作,为税务检查等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对企业来说,只要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合法合规,就不需要担心税务风险。 三、税收编码操作难点 1、在实际操作填开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必须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库中选取,否则该商品不能开票。原有商品编码如果未赋码则不能使用。 2、使用税收编码升级版软件进行开票前,财务人员需要经历以下繁琐的过程。 3、通过开票软件手动更新下载税收分类编码或手动导入xml 格式的编码文。 4、手工设置已有商品信息的税收分类编。 5、通过搜索,对原有编码进行赋。 6、在完成系列的税收编码设置工作之后,才能继续开票,否则在开票调用商品时系统提示商品不可选,无法完成开票操作。按照要求,企业在开票前必须将本企业涉及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明细一 一映射对应到税局编码表中。但是,目前试行的商品税收编码列表,共有4183条。此映射对应工作不仅枯燥耗时,而且不能及时处理新增商品或服务类型,造成企业不能及时开票,甚至出现开票异常等现象。 四、税收编码自动匹配应对方案

纳税服务中心对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福建国税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 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

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因此,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五、转让“新三板”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答: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的概念来看,有价证券包括了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其中,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二者均以“股票转让”定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形式,并且对相关股票转让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同时,根据36号文附件三有关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如何界定一个收益是否保本?优先级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据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保本”是指到期有无偿还本金的义务,并非有无偿还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断是否保本时,应该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审查来判断,不考虑财务处理、实际结果等其他因素。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

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丢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会计继续教育练习题——增值税新政落地关注热点及实操指南

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增值税新政落地关注热点及实操指南 一、单选题 1、2019年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答案解析】2019年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 2、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税率抵扣。 A、3% B、5% C、9% D、10%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9%税率抵扣。 3、视同销售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B、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C、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时 D、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正确] 【答案解析】视同销售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4、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A、10% B、30% C、50% D、80%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不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B、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C、收到预收款当天 D、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答案解析】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为准判断纳税义务和适用税率、不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6、租赁服务预售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不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B、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C、收到预收款当天 D、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租赁服务预售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当天,预收款这一天需要确认纳税义务和适用税率。 7、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不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B、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C、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当天 D、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如果一直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和适用税率。 8、下列选项中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是()。 A、贷款服务 B、用于集体福利的 C、购买农产品 D、居民日常服务

增值税易错热点问题及节税筹划新思路练习题及答案

增值税易错热点问题及节税筹划新思路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A、一 B、二 C、三 D、四 【正确答案】C 2、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缴纳增值税。 A、提供劳务 B、其他现代服务 C、餐饮服务 D、交通运输服务 【正确答案】B 3、下列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某农村供销社销售化肥并负责运输 B、某家具厂销售家具,并提供上门的安装的服务 C、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盖房,同时提供自产料件 D、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

劳务服务 【正确答案】C 4、()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置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A、干租 B、湿租 C、光租 D、期租 【正确答案】A 5、()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置有机组工作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的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A、干租 B、湿租 C、光租 D、期租 【正确答案】B 6、下列各项中,属于兼营行为的是()。 A、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B、宾馆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销售高档毛巾

C、餐饮业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销售酒水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正确答案】A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A、15% B、10% C、20% D、25% 【正确答案】B 8、对月销售额未超过()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A、15 B、10 C、20 D、25 【正确答案】B 9、()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A、权责发生制 B、收付实现制 C、实质重于形式 D、先进先出法 【正确答案】A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

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 一、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

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征税范围 (一)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12-01) 2012-1-30答疑 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3、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

【集锦】最新财税热点疑点100个常见问题

前言 2017年,是营改增后续政策进一步夯实并落实的一年,各项财税政策可谓是日新月异,会计人员面对变幻莫测的政策,如何学会尽快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吃透政策、运用政策,已经成为现代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的从业技能。 纳税筹划就是会计人员对掌握税政的宽度、广度与深度的有效融合和运用! 其实,好多政策的理解与掌握,来源于最新财税热点疑点问题的整理与把握,今天在新年到来之际,为各位会计同仁整理汇编了100个最新财税热点疑点,共同分享! 1问 请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是否继续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问 请问: 我公司客户拿来一份212元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理已经签字同意报销,我公司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可以分为2步处理: (1)认证抵扣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元 贷:库存现金 212元 (2)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元 3问 请问: 定额发票目前还有吗? 答复: 目前还有定额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4问 请问: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到底是20%还是10%? 答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问 请问: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环保税》以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那么下一步是否还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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