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行业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浙保监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6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湖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由我局统一领导组织,各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目前各地负责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机构具体实施,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保险代理公司负责本公司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请及管理工作。
二、实施时间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从2008年7月7日开始实施,各考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4日前上报我局。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实施,每季度授予一次。
三、系统管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资格授予的工作均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各考试中心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升级操作系统,确保考试和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可以从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相关系统操作流程介绍。
四、相关要求1.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积极发展和建设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民、农业、农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浙地税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8]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完善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积极稳妥、逐步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全省车船税征管现状和基层要求,先在绍兴、丽水、嘉兴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工作。
各地可以对具体操作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并对《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完善意见。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和浙江保监局。
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383f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49.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全面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在利益驱动下,欺诈误导、强制投保以及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损害了投保人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诚信规范形象,为大量集中退保埋下风险隐患,不利于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加强银保合作,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银保业务管理作如下提示:一、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一)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在银行销售网点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情况。
(二)保险公司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必须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并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三)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宣传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尤其是银保产品说明会的宣传内容和话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机构合规审核并全程建立、执行防范销售误导的内控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渤海保险宁波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着力突出“一切为了消费者”主题,加快实施“三三行动”,进一步推动我省政保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书面征求各省级保险机构意见基础上,现就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参与政保合作业务是浙江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政府公共管理和经济民生建设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全行业积极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决策部署,把政保合作作为保险创新的重要内容,借政策之势拓展行业新的发展空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强、风险意识不够、存在短视行为,以及少数相关部门对商业保险认知度不高等原因,出现了低价争抢业务、服务不到位、中途退出合作等一系列现象,因此主动规范和引导保险业务与政保合作是当前的一次积极而重要的工作。
全行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规范政保合作业务,维护市场秩序。
二、明确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的政保合作业务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主导、保险机构参与,有财政支持或其他政策扶持,关系到经济民生并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保险项目。
开展政保合作业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主动衔接,积极参与。
全行业要主动寻求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把政保合作业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新的契机,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参与,慎重而有效地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保险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保险工作及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09]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1.15【实施日期】2009.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保险工作及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机关各处室:现将《2009年全省保险工作和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2009年全省保险工作和保险监管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保险工作和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及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实施二次创业,全面建设创新保险、诚信保险、和谐保险,促进全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设创新保险1.积极开展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创建工作,稳妥推进方案起草、申报以及后续实施等工作;研究出台鼓励和保护管理体制、保险产品、销售方式、保险服务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增强行业发展活力。
2.总结试点经验,调整条款费率,优化理赔服务,完善政策性农险、农房险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林木、油菜、奶牛保险和农村小额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发展,丰富涉农保险产品体系。
3.总结、推广计划生育保险、村干部综合保险、渔(工)民综合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试点经验,构建农村政策性人身保险体系。
4.巩固发展承运人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和雇主(船东)责任险,推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许可[2015]263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业务许
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批复
(浙保监许可〔2015〕2639号)
浙江新东方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公估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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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社团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保监办发[2008]5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5.27
【实施日期】2008.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社团会长办公会议制
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保监办发[2008]52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加强保险社团的日常管理,完善决策机制,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社团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确保重大决策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健全保险社团
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省保险社团按照社团管理政策法规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在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促进浙江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对行业社团组织的期望与要求也相应提高,迫切需要行业社团组织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规范保险社团的日常管理,完善决策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在浙江省寿险行业实施投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在浙江省寿险行业
实施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4.11.29
【实施日期】2004.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在浙江省寿险行业实施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普及保险常识,切实保护投保人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寿险行业投保提示制度,并决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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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保监发[2006]5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06.06.05【实施日期】2006.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保监发[2006]57号)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加强我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一步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暂行办法》,现予以正式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证换发条件第三章许可证换发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依法颁发的特许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法律证书。
第三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浙江保监局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有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除此之外,浙江保监局还对其以往年度经营情况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浙江保监局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出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换发新证或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许可证换发条件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至少具备1名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二)具有完备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三)具有持续、稳定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五)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六)无不良信用记录;(七)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良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建立浙江省保险业信访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建立浙江省保险业信访工作制度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浙发[2003]6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03.05.09【实施日期】2003.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建立浙江省保险业信访工作制度的若干意见(保监浙发[2003]6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和吴定富主席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信访工作为保险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服务功能,突出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地位和特殊作用,现就建立我省保险业信访工作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做好信访工作和建立全省保险业信访工作制度的重要意义信访投诉是反映矛盾、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
首先,信访投诉反映的内容是公司了解自身的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与否、企业品牌信誉好坏的一个重要窗口;其次,信访投诉的数量及其处理结果是衡量公司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再者,信访投诉的妥善处理与否还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稳定工作的大局。
信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信访矛盾,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够为保险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为全面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大局提供重要保障。
因此,建立我省保险业信访工作有关制度,就是要从全行业的高度把握信访工作的方向,从制度上保证各项信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构筑起围绕行业发展中心工作,各有关方面分层协作、齐抓共管的全省保险业大信访格局。
通过有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我省保险系统信访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我省保险业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
二、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我省保险业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一)我省保险业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去年以来,我省保险市场总体发展持续呈现良好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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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
“行业文化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5.21
【实施日期】2010.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行业文化建设年”活动工
作方案》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浙江保险业“行业文化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成立工作小组。各单位要抓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文化
建设工作推动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0年6月10日前上报我局。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要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
方案》,重点是要选好并建塑一种水文化类型(可不限于我局建议的7种文化类型)。
《实施方案》于2010年6月20日前上报我局。
三、举办宣导活动。各单位要在2010年6月份指定一周开展“行业文化宣导周”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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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在主要营业网点张贴我局设计的行业文化海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四、创建特色文化。各单位要在2010年7月份指定一周开展“企业水文化创建周”活
动,就选定的水文化类型进行宣导、实践,积极建塑先进的保险企业个性水文化。
五、报送推进情况。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步骤和内容有序开展文化建设
工作,自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于每个季度末报送活动进展情况。同时,以电子版
形式不定期报送本单位文化建设活动的好经验和好做法。
联系人:朱晓蓉,赵先军;电话:85778831;电子邮箱:circ@vip.sina.com。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保险业“行业文化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构建基于水文化的浙
江保险行业文化体系,增强行业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提升行业发展“软实力”,
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浙江保险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浙江优秀传统水文化为基础,以“实施二次创业、建设三大保
险”为主线,以保险行业长远发展和从业人员全面进步为目标,构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
和浙江保险特色的文化体系,为浙江保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浙江保险业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整合行业文化资源,按照“整体规划、分步
实施”的原则,以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为主体时间,开展“行业文化建设年”活
动,系统推进“5+3”建设工程,转变保险企业思维定式,唤醒从业人员文化意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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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用2至3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现代保险业发展趋
势、基于水文化的浙江保险行业文化体系,切实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行业发展
质量,成功塑造先进的浙江保险行业形象。
二、建设内容
分步推进“5+3”建设工程,即“五个一”的宣导动作、“三个一”的主题活动,引
导全行业树立浙江特色的行业核心价值观、行业精神、行业愿景、行业使命、行业行为
信条和行业行为准则。同时,引导保险公司形成以海文化、湖文化、江文化、运河文
化、瀑布文化、溪文化和泉文化为主体的各类保险企业水文化。
(一)“五个一”的宣导动作
1.做好一场动员。保险监管部门将组织召开浙江保险业“行业文化建设年”启动大
会,发动全行业正式启动文化建设活动。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做好公司内部全省系统动员,将保险从业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文化建设上来。
2.读好一本手册。保险监管部门将组织编写《浙江保险行业文化手册》,系统介绍基
于水文化的浙江保险行业文化体系。各保险机构要把《浙江保险行业文化手册》作为从
业人员必读书,组织员工和营销员认真学习,领会精髓,交流心得,自觉践行。
3.上好一堂课程。浙江保监局在省级高管培训班上开设文化建设课程,邀请专家作行
业文化专题辅导。各保险机构要在2010年6月份指定一周集中开展全省系统上下联动的
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