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司法考试资格条件新规解读(完整版)

司法考试资格条件新规解读(完整版)司法考试资格条件新规解读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放宽条件,具体如下:1.报名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学历条件。
具体学历条件如下:-本科;-法律专业专科;-其他专业专科。
2.放宽条件:-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报名学历为其他专业专科或本科且30周岁以上;-报名学历为其他专业专科或本科且35周岁以上,民族为汉族。
需要注意的是,放宽条件适用于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的考生,不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其他专业的考生。
此外,放宽条件中的“其他专业”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学、经济学、国际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预防医学等。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6月初,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初。
需要注意的是,报名时必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含军队)的考区。
司法考试资格条件要求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年度本科毕业(含应届本科)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普通高等学校本年度本科毕业(含应届本科)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
司法考试资格条件要求高吗根据我国司法部网站公布的信息,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或者高等学校其他专业专科学历,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具体报名条件包括: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但法律专业知识考试的合格成绩只能在之后进行查询。
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新变化

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的新变化一、总体上保持稳定但个别调整2020年法考行政法大纲与2019年相比,总体上保持稳定,但有四个方面的变化:1.在第八章的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中增加“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2.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3.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4日公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1号4.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7号二、新增行政协议诉讼考点解析(一)行政协议案件受案范围1.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判断行政协议的四个构成要素,是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关键: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即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增加行政协议案件类型,具体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司法解释明确排除行政协议案件的两类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2022最新法律法规清单

2022最新法律法规清单一、劳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签订、变更、解除的程序和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强化了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制化,确保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提供了法律基础,促进了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的维护。
二、企业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基本制度和组织架构,保护了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促进商标的保护和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益,规范专利的申请、审批、授权和维护工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保障企业破产的各方利益,维护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三、财税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范了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程序和方法,确保了纳税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税率、减免、征收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了公平和合理的税收制度下的税收征收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的合用范围、计税方法、税率等内容,为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期限和保护措施,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益,规范专利的申请、审批、授权和维护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规范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促进商标的保护和发展。
五、总结1.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202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科目新旧教材变化内容对比

202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科目新旧教材变化内
容对比
2022年法规教材总体变动率大概在13%左右,其中第四章、第六章变化最多,第一章、第二章、第七章及第八章变化居中,第三章、第五章、第八章变化相对较少。
第一章,本章虽变化不算太多,但是涉及实质性变化的不算少,其中就涉及保证方式、保证责任、抵押的效力、印花说及行政处罚的种类等。
第二章,本章大部分变动均为整段发生改变,其中变动较为重要的有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以及新增一级建造师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本章整体变动较少。
第四章,本章变化居多,其中新增抗震的相关规定,变动较为重要的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第五章,本章多为新增删减,增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第六章,本章变动居多,多为根据最新《安全生产法》对整章知识点进行的调整。
第七章,本章变动多为增减变化,增加有关抗震的规定及发改委发布的规定等。
删减多为没必要的表述。
第八章,本章变化相对较少。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经典解读(打印版)

2014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及经典解读(打印版)9个新增考点27件新增法律或修订法律法规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司考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复习的出发点,也是司考命题的依据,因此每年都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于5月6日正式发布,为了能够让考生更好地熟知大纲内容,把握考试重点,万国名师在细细研读并与2013年司考大纲对比之下,总结发现:大纲的基本框架没有本质变化,变化之处也在意料之中,并且在前期宣讲、授课中也有所涉及。
相比2013年大纲,2014年大纲总计考点新增9个,删除1个;法律法规新增17件,修订10件。
新增考点主要集中《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几个学科中,这些新增考点往往与新法以及法学理论发展息息相关,考生应当掌握。
除此之外,除当年新增考点必须掌握外,考生对近两年新增和修订的考点也应予以重视,这些考点往往也会受到命题人的青睐,如:2011年大纲民事诉讼法部分第十三章第二节新增考点“确定举证期限、开庭准备”在2013年卷三第40题进行了考察。
为此,我们在制作这份资料的同时,也专门为大家进行了一一列举,考生应注意这部分内容。
最后希望考生在使用大纲时要保持理性的态度,不要为大纲表面变化所迷惑。
2014年司考的号角,在这一刻已经正式吹响!考生复习的重点依然是“重者恒重”和“新增必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4年大纲评述】自2009年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单列出来,自2009年和2010年总分值均达到25分。
2011年起,司法考试对于本部分内容作了更大的调整,近几年本部分平均分值约占到40分。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与2013年相比,2014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新增1个子考点:第二章第一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中,考点“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中,新增子考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22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28—35分)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旳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助于社会公众旳选项往往对旳。
一、竞争法(一)《反垄断法》,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限制公司:(1)垄断合同: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旳勾结);纵向垄断(上下游公司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浮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与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备两个大型公司合并、收购、发生合同上旳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合同;(3)工商局:垄断合同。
3.反垄断调查基本:2人以上、出示证件(1)中断:公司提出改正,调查中断,限定期间改正。
未改正,恢复调查。
公司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虽然在惩罚阶段,也可以减轻惩罚。
(2)终结:已改正,终结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合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合法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合法竞争行为(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干看出区别);(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旳,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旳,经济法惩罚商家);(5)诋毁商誉(针对一种或多种特定对象、同行、有关产业,都是诋毁);二、消费者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调节对象:个人生活消费;公司不合用,非生活消费不合用。
2.消费者权利(十项权利):即经营者旳义务。
新消法新增:隐私权;经营者旳义务:安全保障3.退货与补偿退货:有质量问题,不合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大纲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大纲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的特点及其各项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际法中关于国家承认、继承的规则和作用,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妥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法律#教育网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台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贵原则国家不妥行为的要件)排除不妥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成抗力和偶然变乱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妥行为恢复原状补偿报歉包管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补偿责任问题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上空间划分的国际法的概念、基本的划分依据和范围。
理解:不同区域各自法律制度、特点和其中的联系,国际法中环境庇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熟悉:各个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领土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河流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北极地区)第二节海洋法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领空及其边界问题(领空的水平边界领空的垂直边界)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航的损害补偿责任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第四节国际环境庇护法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庇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庇护海洋环境庇护自然生态和资源庇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基本要求:了解:国籍的概念、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地位的基本内容以及国际人权庇护机制。
基层法律工作者2022考试大纲

基层法律工作者2022考试大纲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下文是最新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执业核准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面向基层的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建议,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的恰当实行,推动社会平衡、经济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展开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活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担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三)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门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司法行政工作或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工作八十五年;(四)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在经济欠发达地方,具备法律职业中专或者非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经司法行政机关非政府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出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乡镇企业、社会团体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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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国际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删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七、国际私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修订法律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删除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2年)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22年)新修订法律法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十、刑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2日公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删除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一、刑事诉讼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
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12个: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和“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8.第十四章第四节“审级制度”中,删除考点“审级制度的概念”。
9.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删除考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新增考点“拒绝辩护”。
10.第十六章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新增考点“委托宣判”,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中,删除了考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11.第二十章第一节“概述”中,删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12.第二十二章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考点做了调整。
删除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六机关规定》;《刑诉解释》;《高检规则》删除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相关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相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十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
十三、民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大纲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对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这4个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修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十四、商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商法部分的修订,大纲和教材修订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纲中,第七章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中,考点作了调整,新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服务机构”、“基金行业协会”4个考点。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法十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22个,删除考点5个:1.第二章第一节“基本原则”中,新增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考点“检察监督原则”下,新增子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
2.第五章“当事人”:(1)第四节“诉讼代表人”中,新增考点“公益诉讼”。
(2)第五节“第三人”中,新增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1)新增考点“电子数据”。
(2)考点“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其下新增子考点“专业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节“送达”中,考点“送达方式”下新增子考点“电子送达”。
5.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1)第一节“财产保全”改为“保全”,其下考点做了相对应调整。
(2)考点“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点“行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中,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下新增子考点“恶意诉讼行为”。
7.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新增考点“先行调解”。
考点“审理前的准备”下,新增子考点“整理争议焦点”和“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8.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考点“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9.第十六章“特别程序”中:(1)新增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包括“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3个考点。
(2)新增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包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裁定”2个考点。
10.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中:(1)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中,新增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2)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中,考点“申请再审的条件”下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子考点“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1.第十八章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中,考点“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下新增子考点“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12.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1)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下删除子考点“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2)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中,删除考点“涉外财产保全”。
13.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仲裁概述”中,删除考点“仲裁的类型”。
14.第二十四章第二节“仲裁协会”中,删除考点“仲裁协会的设立”。
15.第二十六章第三节“仲裁中的保全”中,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考点“行为保全”。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调解法新修订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