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外同性结合关系的定性

合集下载

同性婚姻法律适用(2篇)

同性婚姻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同性婚姻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在中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程也在稳步推进。

本文将探讨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适用的现状、挑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同性婚姻法律适用的现状1. 国际视角在全球范围内,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情况呈现出多样性。

截至2021年,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同性婚姻法律适用方面,普遍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自愿原则:婚姻双方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3)自由原则:婚姻双方有权选择婚姻对象,不受任何形式的社会压力。

(4)隐私权原则:婚姻关系中的隐私权应得到保护。

2. 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适用现状在我国,同性婚姻尚未获得法律认可,但同性伴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保护。

以下是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适用的现状:(1)同性伴侣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自愿签订婚姻协议,但未对同性伴侣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2)继承权保护:同性伴侣在继承权方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3)子女抚养权保护:同性伴侣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二、同性婚姻法律适用的挑战1. 法律冲突同性婚姻法律适用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法律冲突。

一方面,现行法律对同性伴侣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另一方面,部分法律法规仍将婚姻限于异性之间,导致同性伴侣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2. 社会观念同性婚姻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认可,社会观念对此存在较大分歧。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同性婚姻案件处理不公。

3. 政策法规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性婚姻法律适用面临的政策法规滞后问题日益突出。

部分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同性婚姻的特殊性,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三、同性婚姻法律适用的未来发展趋势1. 法律完善为解决同性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应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同性伴侣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浅析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

浅析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

浅析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在于社会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差异。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社会,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间的结合,是传承家族血脉,繁衍后代的方式,同时婚姻还被视为社会稳定的基石。

在这样的社会观念下,同性婚姻合法化面临着巨大的阻力。

与传统观念相同,当前的法律体系也没有明确规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我国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自愿结合,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的目的是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同性婚姻无法在现有的婚姻法律框架下被合法认可。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还体现在社会认同度的问题上。

尽管中国的社会逐渐开放,但同性恋在中国社会依然存在一定的歧视和偏见。

大部分人对同性恋持保留和排斥的态度,传统观念的束缚使得大多数人对同性婚姻持否定态度。

这使得同性婚姻的法律合法化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同性婚姻合法化还面临着宗教信仰的困境。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信仰对于民众的思想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某些宗教中,同性恋被视为一种罪恶或违法行为。

这样的宗教信仰再加上对婚姻传统的坚守,使得同性婚姻面临着来自宗教社群的反对和困扰。

尽管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面临诸多困境,但在近年来,社会对于同性恋的包容度和认同度有了一定的提高。

很多同性恋者开始勇敢地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不仅是个人,有些行业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也开始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一些国际上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持肯定态度的国家的做法也为中国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为了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首先需要进行公众意识的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消除对同性恋的歧视和偏见,提高人们对同性婚姻的理解和认同。

应当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同性伴侣的权益,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创造条件。

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上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经验,推动中国的进步。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困境主要体现在社会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社会认同度和宗教信仰的问题上。

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同性性行为?

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同性性行为?

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同性性行为?同性性行为是指两个同性别之间的性行为,是一种非常私人的行为。

尽管在某些国家里,同性恋人群遭受着歧视、压抑和甚至迫害,但在其他许多国家里,同性恋人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进步。

那么,到底有哪些国家是合法的同性性行为呢?以下是一些国家的简单介绍。

一、荷兰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自2001年4月1日起,同性恋伴侣就可以在荷兰合法结婚。

除此之外,同性恋伴侣也享有一系列与异性恋夫妻相同的福利和保护。

二、比利时比利时于2003年6月1日合法化了同性恋婚姻。

同性恋伴侣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夫妻,享受法律保护和福利。

在比利时,同性恋夫妻还可以领养孩子。

三、西班牙2005年7月3日,西班牙成为了世界上第三个合法化同性恋婚姻的国家。

在西班牙,同性恋夫妻可以享有与异性恋夫妻相等的福利和保护,包括领养孩子的权利。

四、加拿大加拿大于2005年7月20日合法化了同性恋婚姻。

同性恋伴侣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夫妻,而且同性恋夫妻也享有与异性恋夫妻相等的福利和保护。

五、南非尽管南非是非洲地区唯一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但它的同性恋群体面临的歧视和暴力却很普遍。

2006年,南非成为了全球第五个合法化同性恋婚姻的国家。

同性恋伴侣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夫妻,并享有与异性恋夫妻相等的权利。

本文介绍的这些国家只是世界上合法化同性恋行为的众多例子。

在其他一些国家中,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同性恋行为是合法的,但是社会和文化方面对同性恋者的态度和包容度都在不断地提高。

同性恋人群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权利和尊重,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认识与研究

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认识与研究

同性恋的存在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

对于同性恋的研究, 国外, 尤其是西方国家经历了漫长而完整的历程。

而目前不少发展中国家也正经历着类似的历程。

本文试图以西方各国对同性恋的认识、观念以及同性恋与宗教和法律关系为主线, 概述国外对同性恋的研究或者说是认定的轨迹, 旨在为研究我国同性恋问题, 尤其是作为艾滋病最隐蔽的高危人群的研究提供参考。

1 同性恋的概念同性恋(homo sexuality) 一词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

该描述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 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

英国牛津大学精神病教科书的作者Gelder 等人认为, 同性恋一词是指对同性别人产生性欲的意念和情感, 而不论他们是否有明显的性行为。

Walker 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 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 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2 同性恋认识的轨迹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看法大致经历了古代文明、罪行化与非刑事化、病理化和非病理化的过程。

2. 1 古代文明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早期社会里, 同性恋多出现于当时的政治、军事和文化名人中。

古希腊崇尚男性美, 提倡同性间“忘年情”, 爱慕同性被视为具有强烈男子气概的表现, 柏拉图的《会饮篇》至今仍然是捍卫同性恋情的最经典作品。

当时人们普遍认为, 年青人应当将青春奉献给长者, 籍此从长者那里获取智慧。

当时古罗马斯巴达克起义军中最英勇的军团就是由同性伴侣组成, 在敌人攻陷关卡时,军团士兵集体自戕, 双双死于伴侣的怀抱, 写下了殉国殉情的壮丽篇章。

同性恋在古罗马也普遍受到宽容。

据考证, 古罗马的12个皇帝中, 只有一位不近男色。

朱利亚•凯撒大帝一生难忘年青时在东途旅行中对一位异国君王的情迷;公元前130年, 哈德里安皇帝得知爱童安第诺斯不幸溺死在尼罗河后,将他的雕像竖立于全国各地, 成为同性爱恋的最明显象征。

2. 2 同性恋罪行化与宗教、法律国际上在认为同性恋是疾病之前, 认为同性恋是罪恶, 因为同性恋违反了基督教的婚姻生育原则——原罪说, 即追求性欲是一种罪恶。

浅论司法实践中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问题

浅论司法实践中同性婚姻的域外效力问题

【论文关键词】:同性婚姻;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论文摘要】:文章立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际热点,针对国际立法的态度,程度不一的现状,结合中国实际,探讨热点之外容易被学者忽略但又十分重要的同性婚姻域外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意见。

二次大战后,同性恋权利运动以世界人权发展为背景迅速成长,同性恋者的呼声由要求社会认可转而要求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他们对婚姻权和配偶权的主张强烈地冲击着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传统婚姻和家庭制度,并且也给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道前所未有的立法难题。

[1]当下,许多国家的立法已经做出回应,出台了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和同性婚者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但是,各国对于同性婚姻态度不一的立法状况和国际人员的频繁流动必然使得这一方面的国际私法问题凸显,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同性婚姻的定义同性婚姻,或称“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结合。

同性婚姻同样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同性婚姻是指由婚姻法所认可的,并可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全部的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

广义的同性婚姻则指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承认,可以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要求从而可能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的结合。

需要指出的是同性婚姻中的婚姻与一般的理解有所不同,其概念的外延要广于法定婚姻概念。

[2] 二、各国的立法实践当今社会对于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许多国家对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1. 注册伴侣关系(民事伴侣关系,团结契约等)实质是一种“准婚姻关系”,注册伴侣关系拥有类似于婚姻关系的法律地位,同性婚者被赋予了异性婚者拥有的大部分权利义务,这一模式为大部分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所采用。

荷兰作为同性恋立法的先驱,1998年也采用了《注册伴侣法》,用以规范同性婚姻。

而且这部《同性伴侣法》不仅仅适用于同性恋者,也同样适用于想要暂时成为伴侣,但是又不想马上结婚的异性恋。

国外同性恋法律案例(3篇)

国外同性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同性恋现象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然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同性恋行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视为非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逐渐加深,同性恋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外同性恋法律案例,对同性恋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一: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1. 案例背景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同性婚姻合法,这意味着同性恋者在美国可以合法地结婚。

这一判决打破了同性婚姻在美国长期受到的法律限制,成为了美国同性恋权益斗争的重要里程碑。

2. 案例分析(1)社会背景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背后的社会背景是人们对同性恋认识的转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同性恋者开始争取权益,反对歧视。

经过多年的斗争,同性恋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

在此背景下,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可能。

(2)法律依据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法律依据是《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

该修正案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男女平等。

然而,该修正案自1972年提出以来,一直未能获得足够支持,最终未能通过。

2013年,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案件时,以ERA为依据,裁定同性婚姻合法。

(3)政治因素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还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民主党在同性恋权益问题上持支持态度,而共和党则存在分歧。

2015年,民主党总统奥巴马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判决后表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美国更加自由、更加公正。

”三、案例二:加拿大同性恋婚姻合法化1. 案例背景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这一举措使得同性恋者在加拿大可以享有与异性恋者相同的婚姻权利。

2. 案例分析(1)社会背景加拿大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背后的社会背景是加拿大对同性恋问题的宽容态度。

长期以来,加拿大政府积极推动同性恋权益,并在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

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同性婚姻应该合法化。

首先,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无论性别。

同性恋者也应该享有结婚的权利,因为他们和异性恋者一样有着相同的爱和情感。

此外,合法化同性婚姻可以消除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让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婚姻的权利。

而且,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同性婚姻,并且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这表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可行的。

反方观点: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传统的婚姻观念是指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婚姻违背了这一传统。

其次,同性婚姻可能会对传统家庭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导致社会道德风气的混乱。

此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下一代产生不良的影响,让他们对婚姻和家庭价值产生混淆和困惑。

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传统的婚姻观念,不应该合法化同性婚姻。

正方观点:对于传统婚姻观念的坚持,我们可以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中的论述,“婚姻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制度,更是一种人权。

”这表明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享有结婚的权利。

此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并不会对传统家庭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它可以让更多的人得到幸福和满足,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反方观点:对于同性婚姻可能对传统家庭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的论点,我们可以引用美国前总统布什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的观点,“婚姻是一种神圣的联合,应该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

”这表明传统的婚姻观念是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的。

此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下一代产生不良的影响,让他们对婚姻和家庭价值产生混淆和困惑,这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综上所述,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

正方和反方都有其合理的论据和观点,我们应该尊重彼此的观点,寻求共识,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性婚姻与伴侣关系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案

同性婚姻与伴侣关系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案

社会进步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开放 ,同性婚姻和伴侣关系的法律 认可将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 志。
家庭稳定
给予同性伴侣家庭法律地位, 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
02
同性婚姻与伴侣关系的法律定义
同性婚姻的法律定义
婚姻平等原则
同性婚姻指的是在法律上承认并 保护两个同性别成年人之间的婚 姻关系,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
推动文化创新
鼓励和支持以同性伴侣关系为主 题的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如电 影、电视剧、音乐等,促进社会 文化观念的更新和变革。
建立支持网络
建立为同性伴侣提供心理、法律 等方面支持的社会组织和服务机 构,帮助其应对生活中的困难和 挑战,消除社会歧视和偏见。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同性婚姻与伴侣关系的法律认可逐渐扩大
法律认可
同性婚姻需要得到国家法律的认 可,包括婚姻登记、财产分配、 继承权、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
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定义
伴侣关系认定
同性伴侣关系是指两个同性别成年人 之间建立的类似于婚姻的伴侣关系, 但可能未获得法律上的婚姻地位。
权利与义务
同性伴侣在法律上可能享有某些权利 和承担某些义务,如共同财产管理、 医疗决策权等,但具体范围因国家和 地区而异。
司法程序繁琐
在一些地区,同性伴侣需 要通过繁琐的司法程序才 能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 法律权益。
法律救济途径有限
在同性婚姻和伴侣关系受 到侵害时,法律救济途径 有限,难以保障受害者的 合法权益。
05
解决方案与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益保障
1 2 3
修订婚姻法及相关法律
将同性伴侣关系纳入婚姻法保护范围,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继承 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涉外同性结合关系的定性 论文摘要 通过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识别和定性,法院才能正确适用冲突规范并据以寻找准据法做出判决。由于我国不存在民事结合制度,更不认可同性婚姻或类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我国《法律适用法》认为定性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在我国将面临识别困境。在涉外同性结合问题上,法院可以按照组成该法律关系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或类推适用冲突规则,将此类关系识别为民事合同或婚姻关系,并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处理案件。

论文关键词 同性婚姻 同性结合 识别 法律适用法 国家是一个个“小家”组成的“大家”,而婚姻是“小家”的基石,婚姻家庭制度最为直接地反映了一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因此在各国体现出迥异的制度模式。在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人员流动性极大增强的今天,婚姻家庭制度不再囿于一国内务,越来越多的涉外婚姻给国际私法提出了挑战和要求。然而,究竟何为“婚姻”?英国1876年海德案中彭赞芝法官的表述也许能够代表过去数个世纪里人众所认可之观点:“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性地、自愿终生在一起的结合”。但是,这一定义在一百余年后的今天受到了极大挑战。2014年2月,苏格兰议会以105票同意18票反对通过了《婚姻和民事结合(苏格兰)法案》,成为世界上第18个允许同性恋缔结婚姻的地区。此前,在2013年7月17日,英国女王“御准”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案,使得同性婚姻法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正式成为法律。窥一斑以见全豹,随着时代发展,同性恋者如今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享有了与异性恋者一样的婚姻权和组成家庭权。然而,不同国家对待同性婚姻的迥异态度,却使得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带来了对传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乃至对国际私法的冲击和挑战。

一、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及其识别困境 在中国,尽管并无视同性恋为罪愆的宗教传统,但“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一直是一条民众所默认的社会法则。自古以来,“龙阳之癖”就被视为家丑,在1997年《刑法》修改前同性恋甚至一度被认定为构成“流氓罪”。2001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将同性恋不加区分地一概视为心理与行为障碍,仅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列入精神疾病,这项转变标志着同性恋者不再是病态人群。时至今日,社会对于同性恋者越来越宽容,但与此相对的是,我国法律仍然以一种保守而传统的姿态拒绝承认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否应当合法化并非本文之要义,然无可否认之现实是鉴于已有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性,在国际交往中,我国法院必然面临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在我国的效力认定问题。鉴于各国运用不同模式以规制同性关系,本文将不采用“涉外同性婚姻”的表述,而以“涉外同性结合”指称各类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包括涉外同性婚姻以及其他在国外设立的民事结合、民事伙伴、登记伙伴等类婚姻关系。欲认定涉外同性结合之效力,首要问题是对此等关系作出识别和定性,以将其归类至应有之范畴,从而正确适用冲突规范据以寻找准据法。若将涉外同性结合定性为婚姻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1 条和第22条之直接适用殆无疑问;如若不能定性为婚姻关系,则应当寻求其他可适用之冲突规范以确定准据法,从而认定其效力。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了识别问题,但所使用之语汇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因此,本文中笔者将在同一内涵下同时使用“识别”和“定性”。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换言之,在我国发生的涉外同性结合的效力认定案件,其定性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然而矛盾在于,我国法律中未曾承认过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亦无民事结合、登记伙伴等其他合法的同性结合关系的规定,因此,“同性结合”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对法律概念进行定性分类,我国《法律适用法》并未提供解决方案。有学者认为,如果依法院地法识别时,法院地法中没有关于某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时,就应按照组成该法律关系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也有学者认为,在冲突规则有缺漏时,法院可以采用类推法适用冲突规则以填补缺漏。笔者认为,由于涉外同性结合在各国法律规定中的不一致性和复杂性,我国法院可以综合采用前述两种方式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在分别阐述这两种方式前,笔者有必要先对当前各国对于同性结合的不同法律规制模式作一简要介绍。

二、同性结合的不同法律规制模式 德国的克斯特尔教授在考察欧洲各国同性恋立法模式后,将同性恋立法规则归纳为四种基本模式:零星地规制模式,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和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其中,零星地规制模式最为谨慎,仅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尽管这些法律规定制定之初仅适用于异性同居者,但在许多国家已逐渐扩大适用于同性同居者。家庭伙伴立法则更进一步,基于同居者形成或已经形成了生活上稳定在一起的事实,对同居者单独制定了一个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 但是,家庭伙伴的立法模式仅仅对同居者赋予了一定权利和义务,并未从法律上认可其法律地位,因此,在20世纪末,欧洲国家出现了一种新的立法模式,即“登记伙伴”(或民事结合、一体协议等)的立法模式,正式承认同居者的法律地位,并迅速影响了美国和加拿大的部分地区。这种立法模式作为婚姻关系的替代方案,有的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和伙伴关系,使伙伴关系相对于婚姻制度低一格。譬如法国的“一体协议”(pacte civil de solidarit€?,其定义是两个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订立的合同。这种一体协议的本质是契约关系,将大多数问题都留给伙伴关系人自己安排。同时,为了避免与婚姻混淆,法国将关于一体协议的重要条款规定在民法典中自然人和市民身份的章节。也有的国家大体上遵循婚姻法的立法模式对登记伙伴关系作出规制,如瑞典和德国,除极少数删改外,其所规定的伙伴关系几乎等同于婚姻关系。

在同性伴侣从“住在一起的陌生人”到获得与配偶仅一步之遥的“登记伙伴”地位后,荷兰在2001年率先跨出了这一步,正式在民法典中规定“婚姻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由此开启了同性婚姻立法的序幕。时至今日,已有18个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的1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正式确立了同性婚 姻的合法性。 三、涉外同性结合关系的定性 (一)依据组成该法律关系的外国法确定具体案件中“同性结合”的概念定性 纵观各个承认同性婚姻或其他合法同性结合关系的国家,他们或将同性婚姻纳入国内婚姻法体系,或为同性伴侣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或允许同性伴侣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某种民事契约。因此,同性伴侣在域外主张某种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一种合理预期,即在创设该法律关系时,法律关系成立地对该种法律关系的认可。在对同性结合关系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将其归入合适的法律范畴时,除法院地外,创设该法律关系的地点与该法律关系亦有密切联系。 以法国为例,在法国2013年通过同性婚姻法后,法国的同性伴侣可以选择创设婚姻、一体协议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同性伴侣在法国签订了“一体协议”,则当事人的预期即为在彼此之间创设一种合同契约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如果在我国发生诉讼,我国法院依据创设该法律关系的法国法识别当事人之间为合同关系,从而适用关于合同的冲突 规范,如此定性,并未超出当事人预期,也符合当事人不缔结婚姻的共同意愿,笔者认为是合理且可行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创设的法律关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家庭伙伴、民事结合等关系,亦或虽然当事人创设的法律关系在该外国法中名义上并非婚姻但实质等同于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当如何适用冲突规范?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针对涉外同性婚姻或其他类似婚姻的同性结合关系的效力认定问题,应当考虑类推适用我国在婚姻领域的冲突规范,即《法律适用法》第21条和第22条。 (二)冲突规范的类推适用 在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当本国冲突规则有疏漏时,类推适用规则来填补缺漏并不罕见。例如公司法中行为越权的概念在英、美等国以外并不存在,而欧洲大陆法院在涉及到与行为越权相关的案件时,由于其冲突规则中规定的“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与英格兰“行为越权”概念所包含的限制最为相近,因而类推适用有关法律行为能力的冲突规则。 在同性婚姻或同性结合问题上,也有很多欧洲国家比照本国已有的异性婚姻制度,适用现有的婚姻冲突规范。《比利时国际私法法典》第46条规定,在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婚姻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婚姻的有效性适用“婚姻缔结时配偶双方各自的本国法”,但如果“应适用的法律中有条款禁止同性自然人结婚,而其中一名自然人的本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允许同性之间结婚,则前款指定的该法律条款不予适用”。该法典第四章单独规定了同居关系的法律适用,其中第58条规定“同居关系”系指“已登记共同生活、但不等同于婚姻关系的共同生活关系(relation de vie commune)”。鉴于第46条规定于“婚姻的法律适用”一章中,以及第58条的定义中明文出现的“不等同于婚姻关系”(ne cr€閍nt pas entre les cohabitants de lien €閝uivalent au mariage),可以推断出,在比利时,同性婚姻以及其他等同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关系,应当比照适用该法典第三章:婚姻的法律适用—之中的规定。芬兰的国际私法规则更为详细,其《注册伴侣法》第四章专门就涉外同性结合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的国际私法规则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法,只要一方是芬兰公民并在芬兰有惯常居所或双方共同居住2年以上,即可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