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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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设施农用地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设施农用地申请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1、设施农用地申请表;2、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发改或者农业部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设施建设方案、平面布臵示意图、土地使用条件;6、平面布臵示意图、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设施农用地公告(四张拍照);7、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8、涉及土地流转的签定土地流转协议;9、建设单位的附属设施项目建设承诺书、土地复垦还耕承诺书;10、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11、基本农田图;12、地籍部门出具设施农业的图、勘测定界表、并标明地类(所在镇、村和用地单位盖章确认);13、现场照片;14、耕地开垦保证金缴纳凭证(5万/亩)1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其中1、2、3、4、5、7、8、9、10由用地单位提供,12由地籍部门提供,其他材料由国土所协助完成。

注意事项:在递交申请表前所有的所需材料都必须齐备方可申请。

溧水区设施农用地办理流程设施农用地备案受理通知书(2016 号)人民政府 :你单位为农业设施项目备案有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省、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我机关将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目备案信息的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相关方;如存在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管理规定问题,整改到位重新备案前该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特此通知区国土部门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五份,区农业部门、国土部门、镇街政府、经营者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存一份。

设施农用地备案受理通知书(2016 号)人民政府 :你单位为农业设施项目备案有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省、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我机关将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目备案信息的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相关方;如存在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管理规定问题,整改到位重新备案前该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解读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解读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积极鼓励发展休闲农业,明确发展休闲农业作为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高度;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定位到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

对休闲农业用地也出台了很多政策,现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借鉴。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明确,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

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

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旅游业发展用地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要求:一要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5〕26号,2015年3月2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5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夯实粮食生产物质基础,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对打造我省热带现代农业基地,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意义重大。

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要积极支持、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禁止耕地“非农化”,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国资2010年155号文件

国资2010年155号文件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国土资发〔2010〕15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政府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所以生产经营者备案设施农用地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设施农用地备案1一、设施农用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一)设施农用地分类和界定范围。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孙冲、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冲、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冲、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资源土地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城乡建设其他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农业其他【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冀05行终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阴志尧李怀勇赵国凯【审理法官】阴志尧李怀勇赵国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冲;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孙冲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冲【当事人-公司】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梁建栋河北日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建栋河北日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建栋【代理律所】河北日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冲【被告】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重新鉴定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南和县贾宋镇人民政府现已更名为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本案中,上诉人孙冲应当就其被拆除羊圈的合法性和要求赔偿的数额提供证据。

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全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_(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级处理场所,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是违法占地还是改变用途 以案说法,浅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48法制天地笔者认为,该处罚并无法律依据,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下达拆除的前置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2017年5月,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000平方米土地建光伏发电站,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地类全部为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执法人员6月份立案查处,并对违法当事人以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下达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就本案而言,该处罚是否有法可依?案 例分 析以案说法,浅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文l 海鸥 贾继平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我们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表述可以看出,该条不仅明确了违法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未经批准而非法占用土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家庭农场用地有特殊要求。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明确规定:家庭农场用地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他附属设施不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

彩钢加工厂占用的土地显然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中的任何一种,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

村民杨某以每年每公顷9000元的价格流转土地33公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成立农业种植家庭农场,在经过村委会、乡政府、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取得备案手续。

设施农用地备案业务指南

设施农用地备案业务指南1 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设施农用地备案业务。

1.2 职权类别公共服务事项1.3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强化设施农业和生态农业用地保障服务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5]3号)。

1.4 实施机关法定实施机关:巩义市国土资源局。

其他共同实施机关:乡镇政府、农业、畜牧。

2 受理2.1受理范围巩义市行政区域内。

2.2受理地点巩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2.3 备案证件名称设施农用地备案表2.4 审批证件有效期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年期确定3 申请材料3.1用地备案申请(村委签章)、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镇(办)政府用地申请,并在备案表中出具相关意见,加盖公章3.2村(组)⅔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使用证明(村委签署意见、盖章)、公告证明。

3.3用地协议(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

3.4土地复垦协议,(镇(办)或农业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有提供)。

3.5用地者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主任、村民组长、村民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6市发改委项目备案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7 平面布置图、平面位置图(80坐标系)3.8承诺书及国土所初步审查意见(含坐标);3.9其他相关资料。

4 办理程序4.1备案基本流程:受理申请---审核---备案a)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b) 现场核查,提出意见;c) 上报局领导签批备案。

4.2办理流程图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审批办理流程图见附录A。

5 备案收费:不收费。

6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7 电话联系电话:64589588。

监督电话:64589029。

附录 A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图。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管理,完善农业生产设施权能,维护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设施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以下依法依规取得的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

(二)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依法依规登记,由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予以确认。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

第六条市农委负责全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

第八条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九条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业生产设施名称;(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四)农业生产设施地址;(五)农业生产设施建成时间、类别、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四至界限等;(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性质、来源,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编号和流转起止日期;(七)农业生产设施固化配套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八)农业生产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九)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十)变更登记情况;(十一)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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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
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
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
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

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
报备制度,全面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

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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