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著作权制度及其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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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史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史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上)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史万艺羚华东交通大学,江西南昌330013摘要:国外学者和中国不少人武断认为古代中国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错误的。

美国哈佛大学的安守廉教授认为:中国自古以来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概念,即使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雏形,也只是某种形式上的东西。

其实中国古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历史依据的。

并不是不存在。

而是从萌芽到孕比较漫长。

随着科技文明的不断进步,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也不断完善,并在古代世界处于领先地位。

关键词: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商标;版权;发明创造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7-0265-01作者简介:万艺羚(1991-),女,江西南昌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史基本概述郑成思教授曾提出在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也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列强强势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由此产生而被移植进来,并在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商业经济与文化观念的发展下而本土化。

在这种特有的知识产权思想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我国最早接触和处理知识产权有关事务和信息的近代开明士绅一方面积极寻求利用和借鉴西方知识产权法制的优越性激励和促进科技文化创新;另一方面又努力在涉外条约谈判、规则制定等事务中的涉知识产权问题上,根据本国产业现状寻求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二、中国古代发明创作史发明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的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

产品之所以被发明出来是为了满足人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发明的成果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艺、新方法。

中国古代的发明创造可定义为“在中国古代几千年历史中,古人创造出的具有智慧性、创新性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人类智慧的结晶”。

在19世纪下半叶,传教士艾约瑟将造纸术与印刷术、指南针、火药并列为中国的卓越发明。

中国著作权发展史

中国著作权发展史

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2004-2-1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关于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

其实,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

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遵循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线索,以探讨著作权观念的演变和进化。

一、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

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

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中国,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文化史上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

“先是诸子百家争鸣于朝野。

后是儒学佛道风行于社会。

先进的造纸术问世,带来人类书写材料的革命;图书市场的形成,推动了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

它们的次第产生,既是中国文明走向繁荣的梯航,又是中国著作权观念萌发的母土。

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发明家,竞相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经验、教训、见解”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而简册、缣帛、纸张的出现和采用,则为他们的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并广为传播提供了重要条件。

在著书(创作)—一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

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

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

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

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

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

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们仑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内容提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增加了权利的内容,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与此相,对著作权保护制度也予以完善,对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从起草到颁布用了十年的时间,从一开始就显示了立足我国国情和起点高的特点。

十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知识界的创新精神,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出现,对著作权法修订已是大势所趋。

20XX年10月27日通过并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正是基于这种形势发展需要而出台的。

著作权法从颁布到修订也是历经十年,其间有两个修正案提出。

1998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常委会进行了初审,1999年6月又将该法议案撤回,在20XX年11月又重新提出一个修正案送常委会再审。

对一部法律草案提出后又撤回而后又提出的情况并不多见,这种曲折所带来的积极成果,就是使这部法律经过反复研究与修改,达到了国内外都比较满意的水平,极大地优化了“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1]这次著作权法修改的具体内容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提高了对我国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解决了著作权法上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二是完善了著作权权利内容,加强了对高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三是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四是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力度。

本文拟结合后两方面对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一分析。

一、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权人实现权利,进一步与国际著作权制度接轨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论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权

论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权

论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权古典名著是文学宝库中的瑰宝,承载着传统文化的千年智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权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探讨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权,并对其重要性和具体措施进行分析。

1. 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价值古典名著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保护古典名著的著作权,可以维护作品的完整性和完整性,确保与原作品一致的传播和使用。

保护权还可以促进创作的持续性发展,鼓励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进行创新,保证其创作努力得到积极回报。

2. 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措施(1)法律保护:古典名著的著作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国际上的版权法和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古典名著的著作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其受到合法的保护和维权。

(2)版权登记: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版权登记来确保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版权登记是一种有效的措施,便于在侵权纠纷中提供有力的证据。

(3)技术保护: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版权保护成为古典名著著作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防止盗版和非法传播,确保原作品的完整性和权益。

3. 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实践(1)提高版权意识:作为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应加强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行使自己的权益。

(2)建立版权联盟: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可以联合起来,建立版权联盟,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古典名著著作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促进原创作品的繁荣和发展。

4. 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与挑战(1)时效性问题:大部分古典名著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著作权保护期限可能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因此需要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继承政策。

(2)版权继承问题:对于没有明确继承人或版权所有者的古典名著,如何确定并保护其著作权是一个挑战。

结合自己的专业,谈谈自己对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法的认知和理解

结合自己的专业,谈谈自己对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法的认知和理解

结合自己的专业,谈谈自己对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法的认知和理解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以及思想文化条件的共同作用下,知识产权思想在当时产生,其存在形态具体表现在: 著作权思想著作权观念在我国产生很早。

据有关史料记载春秋战国以来的古典文献大都有作者的署名,一些作品甚至直接以作者姓名(如《韩非子》)或学派始祖姓名(如《老子》)作为名称,剽窃抄袭者受到社会谴责,这说明我国古代文人已意识到作者署名权等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从宋代以后,我国古代依靠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保护作者、编者及出版者的权益,禁止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复制权”的例子很多,大多以禁令形式保护刻印出版者。

但却没有建立过通行全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直至XXXX年才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法》。

中国古代知识产权思想的启示1、经济政策与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思想产生的重要条件任何思想的产生都扎根于经济的土壤,知识产权思想也不例外。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而在这些经济因素中商业和手工业显得尤为突出。

2、民主的政治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重要条件一个适合的政治环境是一种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条件。

在解放后,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民主制度得不到保证,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制度才随之逐渐发展起来。

这说明,知识产权制度只有在民主制度健全的环境下才能生存和发展,才能发挥作用。

3、社会主流思想的影响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体制下,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单一重视“国家权力和公权力”之格局,而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重个人权利。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个人权利,只有为其提供一个多样的、开放性的思想环境下才可能得到发展。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基础的,但是为了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法律还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述:一、学术研究和教学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可以引用别人的作品,或者进行短篇的复制和传播等。

在这些情形下,只要遵守了法律规定,就不必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二、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中,有时需要引用他人的作品来支持自己的报道,这也属于一种合理使用。

不过,这种情形下的合理使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引用的篇幅不能超过一定比例,且必须注明出处等。

三、残障人士为了方便残障人士的阅读和学习,著作权法对残障人士进行了特别的保护。

残障人士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使用被保护的作品,如盲人可以使用盲文书籍或者学习资料,无障碍电子书等,而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种使用被称为“特定慈善目的使用”。

四、艺术创作和表演在一些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著作权法也设置了合理使用的规定。

如在戏剧表演中演员可能要使用诗歌、歌曲等作品,演员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并演出,这是一种合理使用。

五、网络传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播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传播方式。

著作权法规定,在网络传播中,只有在符合一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他人的作品。

特别是在一些自媒体平台上,如微信公众号、快手、抖音等,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合理使用规定。

总之,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为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更好的平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合理使用的规定都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如篇幅、使用方式等,未经许可而越过这些限制条件的,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制度一、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相关的衍生产品,如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电影、电子出版物等。

这些作品必须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且必须具有独创性。

此外,著作权法还保护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二、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归属是指作品的使用权、复制权、表演权、出租权等权利的所有人。

一般来说,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作者。

但有些情况下,例如在雇佣合同或合作合同中,著作权可能归属于雇主或合作方。

此外,对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有特殊的规定。

三、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的有效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不同类型的作品具有不同的著作权期限。

例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永久保护的。

而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的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不得超过该合作作品最后一位作者死后第50年12月31日。

四、著作权的保护方式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协商:当著作权受到侵犯时,作者可以通过与侵权方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2.调解:当协商无果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诉讼:如果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五、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内容:1.复制权:作者有权复制其作品,包括印刷、复印、翻拍等。

2.发行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发行其作品以及发行条件。

3.表演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以及表演方式。

4.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以及传播方式。

5.改编权:作者有权改编其作品,包括翻译、改编、注释等。

6.其他相关权利:如出租权、展览权等。

六、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浅析我国著作权之权限制度

浅析我国著作权之权限制度

浅析我国著作权之权限制度摘要:著作权的出现无疑是对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从一部法典的立法初衷而言,著作权的产生不只是“单向性保障”,即只为单一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它还应当具备“社会性保障”,也即需要保护公众对于知识的共享,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文化和艺术等得到充分发展。

所以,对著作权限作合法的规定,既能实现“文化共享”,也能彰显“文化自信”。

关键词著作权权限制度文化自信文化共享随着信息时代的逐步发展,法律给予社会主体的保障范围也相应的扩大。

尤其处于一个高速发达的科技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

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到我国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在条文的字缝之间无不彰显对智力成果的注重。

一、著作权概述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的总称。

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创作、传播有益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进而可以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简言之,就是一方面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推动智力成果传播和使用,推动社会文化的进步。

二、著作权权限制度概述著作权的权限制度,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

在我国,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使用人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学界的吴汉东教授曾归纳出三种学说:权利限制说、使用者权利说和侵权阻却说。

(二)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制度,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不特定群体在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的前提下,可不经权利人同意,以某些特定方式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作品的制度。

此种制度的出现,从私人权利层面而言,更有益于著作权人享受因作品所带来的利益。

(三)强制许可即在教学、科学研究的前提下,申请人在得到主管机关颁发许可证的基础之上可以不用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使用作品,但需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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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著作权制度及其镜鉴摘要: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制度的完善在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首先简要梳理了著作权的产生背景,并对我国古代著作权制度相关研究进行了考察。

随后,通过我国古代对于抄袭剽窃的禁止以及我国古代对于官方作品的保护两个方面对我国古代著作权保护制度进行了研究。

并在最后部分,基于上述研究结果,对于我国当今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镜鉴。

关键词:法制史;著作权;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一系列人身及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作为当今知识产权制度领域中,与人民群众精神生活最为密切的一类知识产权,具有相当重要的制度意义。

而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中,著作权相关案件,包括权属、侵权和合同案件,也常年位居全部知识产权类案件收案量之榜首。

[1]因此,从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汲取力量,去粗取精地从我国古代优秀法治精神和制度设置中获得启示,从绵延千年的民族血脉之中寻找力量,为如今民族精神力量的继承培养,以及民族文化的弘扬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著作权的相关法制史研究成果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根据学界通说,应当是1709年颁布施行于英国的《安娜法》,该法首次在人类历史上确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地位。

而在18世纪末,欧洲大陆主要国家也纷纷立法确定了作者应当对其所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而1793年的法国《著作权法》则通过强调作者在其作品中的人身权益和精神权益,而奠定了此后数百年大陆法系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

我国如今所采《著作权法》,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发迹于欧洲大陆法国与德国的著作权法体系之影响,相较于海洋法系所采取的版权体系,更加注重作者的人身和精神权利。

中华文明作为世界四大文明之一,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优秀的文艺作品星汉灿烂。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首次采取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对著作权加以保护,却是在西方世界200多年之后,在1910年由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这种文化作品繁荣璀璨,但文化保护制度落后腐朽的强烈对比,因此了一些学者的批判性反思,甚至提出了中国古代并没有产生著作权的学术观点,其中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安守廉,他认为:“帝制中国并不曾发展出相当于知识产权法的有效的本土制度,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中国的政治文化。

中国在20世纪之前对今日所谓知识产权的所有保护都是为了维护皇权。

”[2]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例如我国学者郑思成就认为我国在雕版印刷的技术条件下就形成了一定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3]甚至,还有学者认为,尚无史料证明我国古代存在著作权的保护和相关的著作权意识,所谓的中国古代著作权及著作权意识,不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和不正当竞争的意识。

[4]而根据较为新近的研究成果,笔者较为认同魏文超博士与魏汉涛博士的研究成果,即认为:著作权制度的发展相继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尊重“文学产权”的习惯时期、政府对出版特权予以行政庇护时期和保护作者权益时期。

我国在宋代已经达到了第二个历史阶段,虽早于西方五个世纪,但却在近千年的岁月里因循守旧,没有实现向著作权转型的突破。

[5]二、我国古代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古代封建王朝,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降,历朝历代文人墨客深受儒家文化浸染,在中国古代读书人看来,创作只是“文以载道”“修身、齐家、平天下”的自我修养过程,不应以此去获取经济利益。

而即便是迫于生计所困,古代读书人也限于“君子寓于义、小人寓于利”传统而甘守清贫。

因此,我国古代文艺创者更倾向于认为自身的创作行为是一种对于前人优秀文化传统的发扬和对自身精神世界的展现,对于文艺作品的购买和收藏也更多作为一种“文人雅兴”以证明自身的精神世界层次。

所以,我国古代除了在宋代略有兴盛之外,其余各朝各代并没有形成广阔繁荣的文化交易市场,更无论著作权的市场化和法律化发展。

尽管我国古代没有从实现政府对出版特权予以行政庇护向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制度突破,但我国古代文人墨客在著作权领域产生的知识私有观念的时间点却最早可追溯至先秦诸子,各个学派所著论著如《老子》《管子》《墨子》,通过以学派领袖命名,来实现学派观点与代表学派的主要人物的对应,符合当今集体作品的一般定义。

而作者个人对其作品署名,在汉代就已初现端倪,到了晋代便出现了卷端作者署名的情况。

署名权作为著作权最重要的标志性权利之一,其在我国古代的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在很大程度上便揭示了我国“文学产权”这一著作权法律精神基础的萌发和成长。

(一)我国古代对于抄袭剽窃的禁止在这种知识私有观点的发展背景下,自然就出现了由文人群体对优秀作品的推崇到文人群体对优秀作者推崇这一“睹物思人”“追根溯源”的注意力转换。

而在这种风潮之下,想要获得更高公众认可或想要实现自身虚荣之辈,一旦无法创作出广获认可的作品,自然就出现了抄袭和剽窃的问题。

如清代《礼记集解》就载有:《礼记·曲礼上》载:“毋剿说,毋雷同。

”其注曰:“剿,犹掣也。

取人之说为己说。

”即古人就认为“剿说”这种剽窃抄袭行为是应当被禁止的。

而唐人张僰所著《朝野佥载》甚至还记载了一位进士和一位学士因诗词创作剽窃问题诉至官府,对簿公堂的故事:国子进士辛弘智诗云:“君为河边草,逢春心剩生。

妾如堂上镜,得照始分明。

”同房学士常定宗为改“始”字为“转”字,遂争此诗,皆云我作。

乃下牒见博士,罗为宗判云:“昔五字定表,以理切称奇;今一言竞诗,取词多为主。

诗归弘智,‘转’还定宗。

以状牒知,任为公验。

”虽然我国古代读书人一般认为先贤所留论著应为天下文人所共有,并没有特别严格的利用和转引规则,甚至可以隐去原作,完全“为我所用”。

但对于同一时期,或者对于作者可考的作品,人们还是存有一定的“文人伦理”,尤其是对于抄袭剽窃行为深恶痛绝。

而隋唐科举制度的建立,更是让官吏阶层和读书人群体建立了更为紧密的理解和联系,甚至在唐代官府,都可以审理当今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由项下的文学作品“著作权权属纠纷”。

(二)我国古代对于官方作品的保护农业生产是我国古代社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而农业种植生产,离不开准确的历法。

唐代每年的新历由司天台组织编写,然后上奏颁行。

但各地书坊为了获利,肆意翻刻,以至错误百出,影响农时。

为此,东川节度使冯宿上奏:“剑南两川及淮南道,皆以版印历日鬻于市。

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

”唐文宗准其奏,于太和九年“敕诸道府,不得私置历日板”。

此后历代政府都沿袭此法,如后周广顺三年周太祖下诏:“所有每年历日,候朝廷颁行后,方许雕印传写,所司不得预前流布于外,违者并准法科罪。

”北宋熙宁四年“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

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

元朝的刑法规定:“诸告获私造历日者,赏银一百两。

如无太史院历日印信,便同私历,造者以违制论。

”明代《大统历》由钦天监奏准颁行天下,“伪造者依律处斩。

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如无本监历日印信,即同私历”。

[6]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以及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如今的观点观察,由官方制作发布的历法,显然不能收到著作权法保护。

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件当事人、甚至律师所援引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并不准确,有的甚至是无中生有,生搬硬造的出来的。

而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除了一些学者所认为的统治教化需要外,还能够清晰地认识到社会民众赖以生存的官方文本必须具备内容的形式上的正确性和内容上的科学性,否则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

而这种关键官方文本形式上的正确性和内容上的科学性如何保障,在当今社会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三、我国古代著作权保护制度之镜鉴根据上文的考察研究,可以发现:尽管我国古代直至清末都未能建立一套独立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以对著作权进行体系化的保护,但我国文化基因中,著作权的认知和对著作权的保护从来没有缺席。

无论是从道德和认识上对于抄袭剽窃的否定性评价,还是在封建统治力量层面上对社会重要文本形式正确性和内容科学性的严格把握,甚至是司法机关对于读书人之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的争讼的裁判,都反映出了我国文化长河中强烈的著作权思想认识发展以及法律制度建设。

通过研究梳理,笔者认为可以为当今的著作权领域制度建设带来三个方面有的有益镜鉴:(一)规范重要官方文本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大众对于重要信息的信赖利益。

现代著作权法基于官方文件的社会服务性考虑,将官方文件规定为保护范围例外来促进官方文件的公开传播,来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

但如今互联网领域的高速发展,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而这种情况则导致了许多与民众信赖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公共信息在传播中的失真和扭曲。

在此情况下,可以借鉴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对于官方重要信息的制作、发布、复制上进行严格限定的制度精神,保证在社会大众对于重要信息的信赖利益不受侵害。

(二)坚持道法共治,推行内外兼施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治国。

知识产权这一现代法律制度在我国一般民众心中还没有生根发芽,还不能形成自觉地法律意识,仅仅依靠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而我国自古以来就礼法并用的社会治理思想,显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渠道,如今应当继续坚持从道德教化手段和法律规制手段两方面共同入手,一方面唤醒民众内心尊重、保护创新的思想意识,另一方面,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反制作权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

(三)继续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继续包容吸纳现代制度,促进当今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和根植于我国本土的著作权保护精神相互融合。

虽然,中国近代著作权法在法学世界观、著作权理念、著作权法的地位及规范体系等方面移植外国法而获得再生。

但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著作权法律文化和传统部分还是得到了保留。

在这里外国法与传统文化,表现出移植与本土化、继受与固守、再生与死亡的辩证统一。

[7][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20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4332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13497件,占比为70.7%。

[2]参见安守廉.《窃书为雅罪——中华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M],李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9-29.[3]参见郑思成.《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4-24.[4]陈杰.中国古代著作权问题探析[J].编辑之友,2016(03):106-108.[5]魏文超,魏汉涛.中西著作权演进路径比较与省思——以宋代版权分析为中心[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0(04):41-47.[6]李明杰.意识、行为及法制: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的历史逻辑[J].中国出版史研究,2018(03):7-20.[7]王兰萍.近代著作权法的再生[J].外国法制史研究,2006(00):519-528.作者简介:王维君(1991-4),男,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2021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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