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海关实务教材参考答案 第2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2章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1.不定项选择(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根据管理的不同需要,把进出口货物分为:(ABD)。
A.禁止进出口货物B.限制进出口货物C.鼓励进出口货物D自由进出口货物(2)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实行:(D)A.自由进出制B.登记和核准制C.审批制D.备案登记制(3)指出下列陈述中的错误选项(BCD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
(4)下列哪些情况需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入境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ABCD )。
A.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入境管理的商品B.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出境管理的商品C.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D.入境货物的运输设备2.思考题(1)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整体框架是如何构成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补充,形成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
其中法律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由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由国务院制定,是对国家法律条文的进一步阐述;国家各行政部门规章制度如《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各部门规章制度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体行为规范。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1.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应当在最先到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
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一)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二)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三)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五)废旧船舶;(六)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七)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八)海关工作需要的。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附件39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际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内容

国际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内容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贸易日益频繁。
为了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保护人民健康以及保护植物和动物的生态环境,各国普遍采取了国际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业务内容。
1. 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定义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各国在货物进出境时对其进行的检验、检疫和监督活动。
通过检验检疫,可以确保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防止疫病、病虫害等有害生物的传入,维护国家的动植物安全、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
2. 国际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国际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保障国家安全控制进出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进入国内市场,保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
2.2 保护人民健康对进口食品、药品和其他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卫生和营养安全标准,防止有害品进入市场,保护人民的健康。
2.3 保护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防止疫病和有害生物的传入,保护我国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3. 国际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业务内容3.1 进口货物检验检疫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核实其产品规格与质量,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检疫,以确保进口货物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3.2 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核实其符合目标国家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验证明,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进入目标国家市场。
3.3 货物转运检验检疫对通过我国境内进行中转的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确保货物在中转过程中不会带入疫病和有害生物,保证转运过程的安全。
3.4 疫情防控和突发事件处理在出现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临时检验检疫,以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 国际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与流程4.1 前期准备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前,申请人应提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货物的详细信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报检范围

两局合一,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2年10月1日,新《商检法》正式施行
xx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1 、1998年3月,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 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 )。 2 、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 3 、xx出入境检验检疫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
•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 法定检验是对确定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 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是否符合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 程序: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 证;注册、认可和批准及各项的组合。
•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保障社
会生态安全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屏障
【归纳总结】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
简称检验检疫,是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过 境卫生检疫组合演变出的新名词。实质性内容就是检验和检 疫。 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 例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 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性安全卫生标准、强制性抽样检查程序形成强制性的闭环 监管措施。自2000年1月1起,新通关模式“先报检后报关”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意义
•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的重要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1. 引言对于出入境国际旅客,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为了保障国际旅客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本文将全面介绍这些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签证的定义与种类2.1 签证的定义签证是一种特殊的文件,由接受国家或地区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给外国人或本国公民的,用于确认其身份和目的地的凭证。
2.2 签证的种类根据目的和居留时间的不同,签证分为以下几种:•旅游签证:用于旅游目的的短期签证,通常允许在接受国家或地区停留一定的时间。
•学生签证:用于在接受国家或地区学习的签证,通常允许在接受国家或地区长时间停留。
•工作签证:用于在接受国家或地区工作的签证,通常要求申请人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质。
•商务签证:用于商务活动的签证,如参加会议、洽谈合作等。
•定居签证:用于在接受国家或地区定居的签证,通常要求申请人在经济能力、社会背景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3.1 检验检疫机构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旅客的健康状况和携带物品的合规性。
这些机构通常包括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局等,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3.2 检验检疫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健康证明:旅客需要提供出具于特定时间内的健康证明,以证明其健康状况良好。
•疫苗接种证明: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某些传染病的疫苗接种进行要求,旅客需要提供相应的疫苗接种证明。
•携带物品检查:检验检疫机构会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3.3 签证申请与审批程序为了获得相应的签证,旅客需要按照相应流程进行签证申请与审批。
一般来说,签证申请与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资料准备:旅客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照片、旅行计划等。
•签证申请:旅客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签证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和缴纳相应的签证费用。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
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1)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3)公证鉴定服务(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
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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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进出口商品和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生态环境,对进出境商品和人员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管的制度体系。
该制度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
2. 检验检疫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主要执行机构包括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
这些机构对进出境商品和人员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管,确保出入境商品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3. 检验检疫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流程包括预审、申报、检验、检疫和放行等环节。
进出境商品和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接受检验、检疫和监管。
4. 检验检疫技术和设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需要依靠相关的检验检疫技术和设备,对进出境商品和人员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管。
这些技术和设备包括检验仪器、实验室设备、生物安全柜等。
5. 国际合作机制: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需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疫情联防和技术交流等合作,提高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水平,共同维护全球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