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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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2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2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煤矿安全管理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以期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1. 管理责任制度如钢铁般坚固:煤矿管理者需要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确保其切实可行,在实施中将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规范: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规章,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安全培训教育不可或缺: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面对和处理各种安全风险。

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充足:要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将安全生产作为煤矿经营的首要任务,确保资金投入与安全管理需求相匹配。

5. 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到位:落实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监控设备等,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安全检查监督维护严把关:加强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进行有效的整改和完善。

7. 危险源辨识与防控有声有色:对煤矿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8. 应急预案科学可靠立:制定科学合理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瓦斯爆炸等各类事故,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9. 重大危险源监管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确保重大危险源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和防范。

10. 安全生产指标严格划定:确定煤矿的安全生产指标,划定红线和底线,严格控制事故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

11. 事故调查处理追踪紧:完善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追踪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红线二十条及双七条规定

安全红线二十条及双七条规定

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试行)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第五条:人为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第六条:防突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第七条: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有“禁止入内”警示标志范围;第八条:掘进工作面误揭煤层;第九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第十条: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第十一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第十二条:电器设备严重失爆或甩保护使用;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第十四条:违章放炮;第十五条:独头巷道修复分两段以上同时作业;第十六条:锚杆(锚索)锯短使用;第十七条: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及发生险情不按规定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第十九条:违规打钻造成钻孔着火;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检员、瓦检员;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执行说明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指下列情形之一:隐瞒瓦斯超限情况;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送;人为调整监测监控数据造成数据失真;编造钻孔断气;与其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不真实;消突评价报告作假的。

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下列情形之一: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第一风流交汇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排放瓦斯区域不停电;排放瓦斯不安规定撤人设岗;瓦斯浓度超过3%强行排放瓦斯的(非救护队排放瓦斯)。

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断电值、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所规定的要求。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文档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文档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国家对矿井安全的一种严格监管措施,旨在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碳煤矿特殊法律地位。

碳煤矿是指使人们大量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矿井,对于碳煤矿的安全管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包括矿井的选址、开采规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条红线:精细化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等,从而实现对煤矿工作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红线:全程监管。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运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矿井选址、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条红线:安全设备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救生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红线:从严治理瘦炭矿井。

瘦炭矿井是指煤层厚度小于1米的矿井,由于瘦炭矿井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要求对瘦炭矿井的生产经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红线:重点矿井控制。

对煤矿事故率高、已发生事故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管理。

第七条红线:专业队伍建设。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红线:安全监察力量。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确保监察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能够满足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红线: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煤矿设计、开采、通风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红线:救护设施和队伍。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急救和救护设施,并配备专业的救护队伍,提高对矿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行业联动协作。

要求煤矿企业与政府和相关行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的共享,共同努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安全红线安全红 ”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安全红线安全红 ”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中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我矿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根据文件要求,对“安全红线”作如下规定:1、出现下列情况,对安全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严重不到位的;未按国家、集团等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安全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实施,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的;未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及追查、分析、处理工作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对生产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生产业务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主要生产队未任命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瓦斯超限断电最大值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仍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文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____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____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____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煤矿安全管理是我国煤矿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下面我将介绍一份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模版。

一、生产操作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并严禁无证、无照、无资质人员从事煤矿生产作业。

2.严禁改变煤矿设备的设计、结构和功能,未经许可不得私改设备,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3.严禁离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保持工作状态,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安全应急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领导责任,提前预防和应对煤矿事故的发生。

2.严禁私自组织疏散、撤离。

安全疏散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并听从现场指挥、执行。

三、安全教育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严禁煤矿企业将未经安全培训的员工投入生产一线任何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职责落实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并详细规定各岗位的权责、全面核实各岗职责到岗。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五、设备管理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实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严禁私自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确保设备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进行更换和更新。

六、供电安全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严格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可靠。

2.严禁未经安全专业人员检查、维护和保养的电气设备投入使用。

七、通风安全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新鲜空气的供应和有害气体的及时排除。

2.严禁私自制止通风系统的运行和改变通风系统的设计。

八、瓦斯治理红线:1.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瓦斯治理措施,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在可控范围内。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50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 权威 / 规范 /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通用版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250 2 / 3 编写人:xxxxx 审核人:xxxxx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250 3 / 3 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严重三违二十条红线界定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职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淮南矿业集团较严重 “三违”行为界定一、共用部分1、酒后入井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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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
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
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
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
“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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