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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xx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xx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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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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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山东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据了解,山东、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湖北、新疆等省(区)规定,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退休职工按月加发一定数额退休金或者一次性养老
补助。
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区)规定,为领
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退休职工按月加发一定数额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
此外,北京、上海、广东、河北、山西、甘肃6个省(市)规定为领取《独
生子女光荣证》的退休职工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
山东省:可加发5%退休金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享受奖励。
山东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流程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可享受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
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已经正式发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员会负责落实。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发展人口健康而有序的生活方式,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家庭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加大政策精准性、实施强度,推动计划生育政策落地落实。
二、增强计划生育责任落实。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行计划生育业务联动机制,增强社会监督力度,建立成熟的落实机制。
三、引导双方充分彰显社会责任感。
协助弱势群体、计划生育家庭等解决社会困难,开展系列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增强双方充分彰显社会责任感。
四、完善计划生育资源配置机制。
加大计划生育资金投入,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提供包括健康教育、科技支持、社会保障等服务,改善和完善计划生育和健康政策。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强化计划生育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引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文档

2020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件,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三)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计划生育情况;(六)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大家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济南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关于婚假、产假问题2016年1月22日前结婚登记的夫妻,男女双方为晚婚的仍均可享受原《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2016年1月22日以后结婚登记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如何领取问题根据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2)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3)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3、《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问题根据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也就是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可按程序申领。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同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6月修订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篇一:《2016修订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编号:发布时间:2016年1月20日实施时间:2016年1月20日(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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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和社会保障政 策权; 7.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 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 8.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 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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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 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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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 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 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 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个子女。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 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 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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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和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10项权利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7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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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10项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 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 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 利; 5.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 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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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
申请和受理 决定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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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和受理
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 居民身份证;(2)户口证明;(3)当事人所在单 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 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4)统一格式的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应当即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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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若是放纵人口随意增长,将会导致交通拥挤,就业难,环境污染等问题,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最新版山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
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