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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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1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养殖用海是传统的海域开发利用活动,对保障广大渔民生产生活、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养殖用海规模不断扩大,沿海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养殖用海布局不合理、海域使用管理和养殖生产管理衔接不畅、非法养殖用海整治不到位、近岸养殖清退工作不规范、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海水养殖产品供给,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现就我国内水、领海内优化养殖用海管理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沿海各地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用海布局,为加大海水养殖产品供给提供空间保障。

增养殖区不得划定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港口、航道、锚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

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

各地区应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现状和渔民数量,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

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制度法规
目前,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管理恰当依赖于一系列法规和条例的制定。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法规和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和补救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管理法》:该法规规定了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建设活动的管
理制度,包括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和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3. 《海岸带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海岸带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对海岸带自
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4.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
包括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标准等。

5. 《海洋污染应急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海洋污染应急处理的组织和实施要求,
包括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引发的事故和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方
面的规定。

除了以上法规和条例外,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如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管理
制度、海岸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有效地防治海岸工程
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闽政[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闽政〔201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年~2020年)二〇一一年六月前言福建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介于东经11550~12043,北纬2330~2822之间。

东临台湾海峡,与台湾省隔海相望,北接浙江省,西连江西省,西南部与广东省接壤。

福建省海域总面积1360万公顷,大陆岸线总长3752千米,海岸线直线长度535千米,海岸线曲折率为1∶7.01。

全省分布有海岛2215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1321个,海岛总面积11.56万公顷,海岛岸线总长2503千米。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渔业资源、滨海旅游资源、盐业资源、砂矿资源、风能和海洋能资源等,具备发展海洋经济的良好资源条件和突出区位优势。

沿海分布大小海湾125个,海湾屏蔽性好,条件优良,有7个海湾可大规模开发建设5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其中多处可建设20~30万吨的超大型深水泊位,岸线资源为全国之最。

海洋渔业资源丰富,近海有海洋生物3312种,其中鱼类752种,水深200米以内的海洋渔场面积1215万公顷,沿海浅海滩涂资源丰富,可利用养殖面积达15万公顷。

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岛屿众多,滨海文化渊源深厚,滨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

海岸带和近海海域蕴藏的矿产资源已发现60多种,矿产地300多处,其中20多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2)第四条区划原则 (3)第五条区划范围与实施期限 (4)第六条分类体系 (4)第七条区划成果 (4)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5)第八条地理概况与区位条件 (5)第九条海域自然环境条件 (5)第十条海洋自然资源 (6)第十一条海洋开发利用状况 (8)第十二条面临的形势 (8)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10)第十三条海洋开发与保护空间布局 (10)第十四条罗源湾海域 (10)第十五条闽江口海域 (11)第十六条福清湾海域 (11)第十七条兴化湾北部海域 (12)第四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12)第十八条海洋功能分区概述 (12)第十九条农渔业区 (13)第二十条港口航运区 (14)第二十一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6)第二十二条矿产与能源区 (16)第二十三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7)第二十四条海洋保护区 (18)第二十五条特殊利用区 (19)第二十六条保留区 (19)第五章实施保障措施 (20)第二十七条区划实施管理 (20)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管理 (21)第二十九条海洋环境保护 (22)第三十条基础能力建设 (24)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24)第三十二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25)第六章附则 (26)第三十三条区划效力 (26)第三十四条区划附件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根据福州市海域及其依托陆域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保护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依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海洋开发战略,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保障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加快福州市海洋经济发展。

福州海洋功能区划

福州海洋功能区划

福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2)第四条区划原则 (3)第五条区划范围与实施期限 (3)第六条分类体系 (4)第七条区划成果 (4)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5)第八条地理概况与区位条件 (5)第九条海域自然环境条件 (5)第十条海洋自然资源 (6)第十一条海洋开发利用状况 (8)第十二条面临的形势 (8)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10)第十三条海洋开发与保护空间布局 (10)第十四条罗源湾海域 (10)第十五条闽江口海域 (11)第十六条福清湾海域 (11)第十七条兴化湾北部海域 (12)第四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12)第十八条海洋功能分区概述 (12)第十九条农渔业区 (13)第二十条港口航运区 (14)第二十一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6)第二十二条矿产与能源区 (16)第二十三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7)第二十四条海洋保护区 (18)第二十五条特殊利用区 (19)第二十六条保留区 (19)第五章实施保障措施 (20)第二十七条区划实施管理 (20)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管理 (21)第二十九条海洋环境保护 (22)第三十条基础能力建设 (24)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24)第三十二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25)第六章附则 (26)第三十三条区划效力 (26)第三十四条区划附件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根据福州市海域及其依托陆域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保护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依据《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海洋开发战略,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保障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加快福州市海洋经济发展。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48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48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48号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2016年5月26日颁布实施)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琼府[2016]8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沿海各镇政府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海岸带、海岸线的具体界线范围、海岸线遵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分类管控、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各沿海镇政府是海岸带保护日常监管的实施主体,负有日常巡查、发现、制止、限期改正及限期拆除的责任。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履行海岸带监管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分管副镇长是具体负责人。

市发改、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工作。

破坏滩涂执法法律规定(3篇)

破坏滩涂执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滩涂,作为海岸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平衡、调节气候、保护海岸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滩涂资源的破坏日益严重,这不仅威胁到滩涂生态系统的稳定,也对沿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滩涂资源,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破坏滩涂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

本文将从破坏滩涂的法律规定、执法难点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破坏滩涂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涂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包括破坏海岸线、滩涂、湿地、红树林等。

”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涂养殖和渔业资源保护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滩涂、湿地等水域擅自设置养殖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期内,破坏渔业资源繁殖场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法律,其中对滩涂水土保持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滩涂、湿地等水域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等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破坏滩涂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滩涂保护法规和规章。

如《浙江省滩涂资源保护条例》、《福建省沿海地区滩涂保护管理办法》等。

三、破坏滩涂执法难点1. 滩涂资源管理权属不清由于历史原因,滩涂资源的管理权属往往存在争议,导致执法过程中难以确定责任主体,增加了执法难度。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办资环〔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9号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规定,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各地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

支持开展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上述污染治理工作应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陆海统筹、修复管护相结合开展工作较好的项目;以海湾、和美海岛(已纳入和美海岛示范创建名单)为重点区域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的城市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已完成财政预算评审部门预算评审,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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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正文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管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充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第三条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遵循陆海统筹、以海定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军民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职责:(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立项工作;(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军事部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一侧海岸带涉及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的损害;(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对涉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项目进行审查;财政、科技、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财政预算资金,加大海岸带生态保护投入力度。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海岸带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投资等形式参与海岸带保护。

对在保护与利用海岸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本辖区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

第九条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结合各设区的市实际情况,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实行分类保护利用。

第十条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按照海岸带的自然属性,保持湿地、江河入海口、半封闭海湾、沙滩及其他滨海独立生境单元的完整性,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沿海防护林规划、港口规划、旅游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互衔接,促进多规合一。

第十二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总体格局及海岸带管控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沿海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海岸带自然景观的协调。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落实。

海岸带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列为严格保护区域:(一)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沙(泥)岸基干林带、红树林、造礁珊瑚等生态敏感区;(三)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入海河口和海湾,重要滨海湿地、典型地质地貌景观、优质沙滩等;(五)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六)其他应当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十五条严格保护区域禁止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严格保护区域名录,明确保护范围的边界。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严格保护区域名录设立保护标识,加强管理。

严格保护区域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列为限制开发区域:(一)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二)除沙(泥)岸基干林带以外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文物遗址;(三)滨海城市生态廊道;(四)深水岸线;(五)重要基岩岸线、一般砂质岸线和砂源保护岸带;(六)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脆弱自然岸段;(七)其他应当限制开发的区域。

第十七条限制开发区域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建设和军事需要,严禁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二)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三)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产、炸礁;(四)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围堤建设以及其他围海填海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在海岸带范围内,开发利用程度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列为优化利用区域。

优化利用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集约节约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持海岸线的自然形态、长度和邻近海域底质类型的稳定。

第十九条限制开发区域与优化利用区域应当合理设置建筑后退线。

未建成区建筑后退线为沿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00米,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属于自然因素所造成的特殊情况除外;已建成区的建筑后退线由沿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建筑后退线范围内,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港口项目以及防灾减灾项目建设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优化调整至建筑后退线外。

临海建筑物的建设应当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严格控制高层建筑。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省大陆自然岸线总体保有率管控目标,确定沿海各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要求。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监测自然岸线保护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自然岸线保有率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景观,不得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属性。

第二十一条围海填海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

海岸带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禁止实施围海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一般不实施围海填海。

围海填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防安全要求。

禁止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项目用海;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项目用海。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围海填海适宜区域和总量控制目标,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确定本省围海填海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围海填海项目和规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严禁将建设项目拆分审批。

第二十三条产业建设项目用海的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围海填海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

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海填海,严格控制海湾内围海填海,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海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围海填海现场巡查,及时掌握各地围海填海项目情况。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取得海砂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在指定的区域开采,严禁超许可总量开采。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砂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沙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在沙滩上堆放和排放污染物。

临海度假区和房地产项目应当与沙滩保持合理距离,不得破坏沙滩自然环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沙滩从事临时性的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废弃物,防止沙滩污染。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沙滩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生物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有害生物,保护海岸带特有生物种质资源和重要经济生物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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