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理使用的案例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的案例研究
商标合理使用的案例研究

学校代码: 10276

学号: 071050238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 THESIS

论文题目:商标合理使用理论问题研究

——以50个典型案例判决为研究视角

姓名薛斯佳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全日制硕士)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指导教师王莲峰教授

论文提交日期2010年4月27日

商标合理使用理论问题研究

——以50个典型案例判决为研究视角

(硕士论文摘要)

专业: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作者姓名:薛斯佳

指导老师:王莲峰教授

作为商标权利限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不被视为商标侵权的一类行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产生源于商标专有权利的过度扩张妨碍了他人行使社会公共权利的社会现象。为了平衡商标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学者提出了商标合理使用理论并使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力图达成既保护商标的专有性,又维护构成商标词汇社会共享属性的制度本意。本文通过对国内外部分案例及主要理论学说的分析和讨论,指出目前在商标合理使用领域理论与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最终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制度构想和具体的立法建议。围绕商标合理使用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分为四章进行具体研究:

第一章是合理使用有关案例的实证分析。本文为能较全面地体现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情况,特收集了50个相关案例考察分析。第一节将对这50个案件的判决书进行系统梳理,对实务界在运用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目前存在制度缺乏统一判断标准、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效力较低以及实践中对合理使用适用前提有所误读等问题。第二节对我国学者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主要理论研究成果进行考察,分析了商标合理使用理论的研究现状,指出部分学者在研究中存在的误读商标合理使用对象及构成要件等问题。

第二章是讨论商标合理使用的适用前提。针对上文中发现的商标适用前提问

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应以行为外观存在侵权可能、抗辩权人对标识有使用依据两项内容为适用前提。在分析“抗辩权人对标识有使用依据”这一前提时,本文认为应针对企业名称、地名商标及通用名称案件的不同特点,先行判断企业名称合法性、审查地名商标权利及认定通用名称。

第三章是关于商标合理使用部分理论问题的论述,主要分析了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分类以及“混淆可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等三个方面。本文认为,“商标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商标法上的合理使用”。就叙述性合理使用而言,其对象并非权利人的商标,而是使用人自己自有权利或是公共领域词汇。在商标合理使用类型划分方面,本文主张以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为依据,可将合理使用分为: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在“混淆可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上,本文以合理使用理论、立法实践在国内外的发展脉络为基础,分析美国法院在2004年至2009年间几起案件中判案思路,认为无论是何种类型合理使用,均不宜将“不存在混淆”纳入构成要件,特别是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混淆若成为商标侵权的必要前提,则“混淆可能”不必然排除合理使用的适用。

第四章是关于制定和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该部分通过观察我国合理使用立法现状,指出现行法规条例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立法规定简单及合理使用概念不明等现象。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在立法模式、内容选择上提出相应解决办法。最后参考国外立法及多位学者立法建议稿,草拟出商标合理使用及其构成要件的具体条文。

[关键词]商标合理使用适用前提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

ON THEORETIC ISSUSES OF TRADEMARK

FAIR USE

——Analyzing the Judgments of 50 Typical Cases

(Abstract)

Major: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search Fie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uthor: Xue Sijia

Supervisor: Wang Lianfeng Professor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heory of limitation to trademark right, Trademark Fair Use refers to the conduct, using the identical or similar marks, not deemed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under a certain conditions. The Trademark Fair Use theory derives from the society phenomenon: the exclusive rights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have expended so widely that may block other members to perform their social rights. In order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between trademark owners and public people, the theory of trademark fair use has been put forward, continually revised and improved through the judicial practice, trying hard to reach the real intention of the theory that not only protect the trademark exclusive rights but also safeguard the sharing nature of the social words.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ere are some shortages existed in theory and practice areas of Trademark Fair Use by analyzing and discussing cases and doctrine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submits the relevant solutions to specific problems. At the end of this article, there are some suggestions for building our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There are four parts in this paper to discuss the existed problems at present.

ChapterⅠis to analysis the cases concerning with the fair use. To show the domestic practice conditions of trademark fair use well, 50 relevant internal cases are

collected. After regulating and studying the cases and the present theories, some problems are found, for example lack of the unified judging standard, the less effectiveness of existing law and regulations or misunderstanding to the application premise of trademark fair use. And there are the misunderstandings to the object and essential factor of trademark fair use in this research.

Chapter Ⅱis about the application premise. The application premise of trademark fair use should include two parts: the conduct of using marks should meet the needs of the external form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nd the user should have a right of use on the marks at some extent. To the latter premise, the validity of enterprise’s name and other factor s should be examined initially.

Chapter Ⅲ is about the theoretic issues of trademark fair use, including the object and types of the trademark fair us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ikelihood of consumer confuse and fair use. Trademark Fair Use in essence is the fair use on the trademark law. The object of Descriptive Fair Use is not the owner’s trademark but the rights the user had and the words in the public area. Trademark fair use can be classified with two types: Descriptive Fair Use and Nominative Fair Use,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 mark using is in the trademark sense. On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likelihood of confuse and fair use, reviewing American judicial practice during 2004 to 2009, likelihood of confuse can be coexisted with fair use. If confuse becomes the essential term, especially after the third revising of the Trademark Law,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e will not exclude the defense of trademark fair use.

Chapter Ⅳis about th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f building and proving the domestic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in present regulations is not wide enough, and the less specific stipulation is also the problem. This paper rais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for problems above and drafts the specific clauses consulting with domestic and overseas legislations and some scholars’ propositions.

[Key Words] Trademark Fair Use, Application Premise, Descriptive Fair Use, Nominative Fair Use

目录

导言 (1)

第一章商标合理使用之实证考察 (2)

第一节商标合理使用相关案例梳理 (2)

一、相关案例统计情况 (2)

二、司法实务现状分析 (4)

三、问题归纳 (11)

第二节商标合理使用学说梳理 (11)

一、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11)

二、现有理论研究盲点 (13)

本章小结 (15)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之适用前提 (15)

第一节适用前提一:行为外观存在侵权可能 (15)

一、合理使用 (15)

二、合理使用与合法使用 (16)

第二节适用前提二:抗辨人对标识有使用依据 (18)

一、企业名称合法性之判断 (19)

二、地名商标案件之审查 (23)

三、通用名称之认定 (24)

本章小结 (25)

第三章商标合理使用之理论新构 (25)

第一节合理使用之对象解析 (25)

一、合理使用之对象 (25)

二、典型案例剖析 (26)

第二节商标合理使用类型分析 (27)

一、商标合理使用之类型 (27)

二、叙述性合理使用 (30)

三、指示性合理使用 (32)

第三节合理使用“混淆可能”之辩 (36)

一、国外合理使用构成要件最新发展 (36)

二、混淆理论下的合理使用 (39)

三、我国合理使用与混淆可能之辨 (43)

本章小结 (44)

第四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之完善 (45)

第一节商标合理使用立法现状 (45)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45)

二、现行立法之评价 (47)

第二节商标合理使用之立法建议 (49)

一、合理使用之立法模式及内容选择 (49)

二、《商标法》中合理使用之具体条文建议 (50)

三、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之具体条文建议 (51)

本章小结 (53)

结语 (54)

参考文献 (55)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60)

后记 (61)

商标合理使用理论问题研究

——以50个典型案例判决为研究视角

导言

知识产权革命引领的权利保护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固然让人欣慰,但权利人过分倚仗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专有权对市场进行垄断,亦会抑制知识产权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运用合理使用理论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的扩张已成学界共识。相较于著作权法及专利法,合理使用在商标领域的研究还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无统一的判断标准成了制约商标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作的一大障碍。加之近年来随着我国注册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激增及日趋复杂,如何厘清商标侵权与合理使用之间的界限也成为商标法必须面对的另一个问题。考察相关案例法院判决与学者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一方面商标合理使用理论已受到商标学界的关注,并逐渐成为法院判断商标侵权案件考察因素之一;但另一方面,不论是学者还是司法实务人员均有将商标合理使用原则扩大化使用之嫌,商标合理使用有时甚至成为商标侵权的唯一抗辩事由,如此发展态势令人担忧。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完善理论与法律规定、限制商标权人垄断市场的同时,也应明确其使用前提,莫使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本身成为权利滥用的又一“代言人”。

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框架下,制度滥用的忧虑并非杞人忧天。在商标领域,已有不少制度滥用先例,例如商标法中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盲目不恰当扩大一制度原有的范畴,打破该制度创立本身所固有的边界,不仅无法达到制度本应达到的效果,更可能引起整个体系的混乱。明确商标合理使用的适用前提,是为了避免重蹈驰名商标异化之覆辙。特别是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这一时代背景下,在将商标合理使用引入商标法的同时,进一步强调商标合理使用的适用前提,对我国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是适时、必要的。此外,合理使用的对象、分类及构成要件都是构建制度时不可回避的问题,特别是“混淆可能”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更是目前学界争议的焦点,希望本文讨论能对构建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一章 商标合理使用之实证考察

第一节 商标合理使用相关案例梳理

一、相关案例统计情况

本文这一部分选取了50个商标合理使用典型案例。从时间跨度上看,这些案例从现行《商标法》生效前到2009年底都有所涉及。据笔者掌握资料,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商标合理使用案件激增。2004年以后判决的有关合理使用的案例有33起,占本文所搜集案例的66%,在此基础上讨论商标合理使用司法实践情况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及时效性。

图1:所搜集案例时间分布图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01年前2001-20032004-2006

2007-至今

从法院地角度统计,所收集的50起商标合理使用案例多缘自于京津冀及沿海江浙沪一带法院判决,上述两地区法院分别判决了19起、17起案件。笔者认为这一高达72%的管辖比例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由于北京、江浙沪地区经济较为发达,权利人商标保护意识较高,容易发生商标侵权纠纷;二是上述地区法院法官业务能力较强,能够运用商标理论驾驭这一新型案件;三是与当地法院判决书的公开程度有关,其他地区判决书上网项目仍未普及,案例不易搜集。

图2:所收集案例地域分布图

05101520京津冀

江浙沪

珠江三角洲

中部地区

其他

本次所搜集的50个案例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所刊登的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案例,共计12件,占所统计案例中的24%。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公报选登的裁判文书所体现的判案逻辑及认定标准对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通过这些案例能较全面的了解实践中运用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之原貌。

表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相关案例搜集情况

除了公报案例外,本文还选取了一些曾在商标理论界及社会公众中引起广泛讨论和争议的商标纠纷案件,在当时这些案件的判决对当地法院裁判工作及社会舆论导向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通过梳理这些案例有助于发现问题。个别案例是由被控侵权人主动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如“彼得兔”案、“雅戈尔”案,这类案件在本次统计中占4%,故本文在统计以被控侵权人指代商标侵权纠纷中的被告以及确认不侵权中的原告,而以权利人指代传统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大部分案件是由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有些是原告同时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法院在裁判中分别作出决定。鉴于本文研究主旨,下文中将重点关注裁判文书中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内容,不涉及不正当竞争相关内容。为便于统计,将涉及商号及企业名称的案件统称为企业名称,并将在下文中对此进行评述。

二、司法实务现状分析

对所搜集案例进行初步整理分析可以明确下列情况:

从审理程序来看,在这50起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有29件,占总案件数的58%,其中有2起案件还提起了再审。就裁判结果而言,特别是在经历一二审的

案件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有14件,占比例为50%,而有12件案件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判,这一情况约占二审案件的41%,其中有10件案件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结论完全相反,另有9%的案件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提出撤诉。从合理使用对象考察,目前法院涉及合理使用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企业名称、地名及通用名称、术语,这三大类占了总体的82%,其中有16件案件涉及企业名称、地名案件有7件,而通用名称案件为18件,分别占总体比例的 32%、14%、36%。就整体而言,叙述性合理使用案件发生比率较高,占了96%,指示性合理使用则在实践中案例较少,仅占4%。在被控侵权人抗辩理由方面,有36%的被控侵权人明确提出“合理使用”或“正当使用”的抗辩理由,有10%的被控侵权人提出“在先权利”为抗辩理由,另有 52%的案件被控侵权人以其他理由间接引用了“合理使用”为抗辩理由。所有案件,最终明确认定构成合理使用或正当使用的有10起,占总数的20%,而构成商标侵权的占38%,部分案件以不构成侵权结案,判决书中并未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判断,这类案件占到总数的30%。

根据上述统计结果,笔者归纳后认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现象:

(一)合理使用判断缺乏统一标准,不同法院存在不同认知

图3:案件上诉及改判情况

5

10

15

20

25

30

35

国内50起典型案例

表2:二审、再审改判案件

商标合理使用目前已成为商标侵权判断的重要考察因素,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发布24件商标类案例,其中涉及商标合理使用问题的就占12件。随着公众商标意识的日益深化,此类案件将在商标案件中占据主要地位。但本次统计中,有近40%二审案件,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法院竟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关注。例如在“百家湖”案中,初审法院南京中院认为“被告将‘百家湖’作为地理位置叙述使用,是其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1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百家湖”一词属于合理使用,不侵权。但二审江苏省高院撤销了该初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使用‘百家湖’已超出了善意、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认定被上诉人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对上诉人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百家湖’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最后江苏省高院再审认为:“……金兰湾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楼盘冠名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百家湖’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但并不侵犯利源物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3江苏省高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同一案件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上尚且如此反复,可见此类案件的复杂程度,这也说明法院在判断商标合理适用时缺乏统一判断标准。

(二)案件集中分布三大领域,权利冲突为问题核心

图4:案件类型分布图

32%

14%

其他

26%

正如上述图表所示,商标合理使用案件主要集中在企业名称、通用名称和地名这三大类。这一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该

1

参见“百家湖“案南京中院初审判决书,(200D 宁知初字第196号。 2 参见“百家湖“案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书,(2002)苏民三终字第056号。

3 参见“百家湖“案江苏省高院再审判决书,(2004)苏民三再终字第00l 号。

制度最先发展的是叙述性合理使用理论,该理论主要是平衡商标权利人与公众之间就通用词汇、姓名等公共领域文字上的权利,加之中文词汇涵义丰富,由此使得此类纠纷成为合理使用案件的一大源泉。另一方面,这也与我国商标实务中,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与地名使用等权利冲突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有关。其他权利人在与商标权利产生冲突时,提出的第一抗辩理由就正当使用本人所有权利。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如何判断此类权利冲突时一直存在较多分歧,应多加重视。

(三)“合理使用”抗辩的使用情况复杂,亟待理论统一规范

图5:抗辩理由构成图

未提出

理使用”

如上图所示,在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50起案件中,只有36%的被告在答辩时明确提出合理使用抗辩。随着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商标合理使用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0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明确提出“合理使用”或“正当使用”为抗辩理由的案件日益增多。但还是有超过一半案件的被控侵权人以其他诸如“使用通用名称”、“作为服务标识使用”等理由间接引用了“合理使用”为抗辩理由。这一情况说明社会对统一规范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有现实需求。我国延续的是大陆法系演绎方法的法律逻辑,理论界有必要将个案情况上升到一般理论,建立统一的制度基础来引导大众规范适用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下表所列即是直接提出合理使用抗辩的17起案件。

表3:直接提出合理使用为抗辩理由的案件

(四)个案引用法条各异,尚未制定高效力层级的法律条文

考察本文所选取的判决书,即使在法院认定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也只有12起案件法院是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作出判决,而在其他判决书上则是引用《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等其他条款作出认定。例如,在“成都安特力边坡防护公司诉成都安力特边坡特种防护工程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二审判决书中,四川省高院采取的是对《商标法》第52条侵权要件一一否认的判案逻辑,认为“第一、被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SNS’的行为……不属于以上法条中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要求,因此不构成侵权。第二、被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SNS’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属于以上法条中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要求。第三,被上诉人不涉及‘伪造、制造SNS’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侵权。……”4,并据此认定被告使用“SNS”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由此可见,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高效力的商标合理使用法律规范,各级法院援引法条混乱,应尽快将商标合理使用纳入修订后的《商标法》条文中,统一该制度的法制基础。

表4: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为判决依据的案件

4参见“Sns“案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书,(2008)川民终字第265号。

(五)适用前提界限不明,合理使用存在滥用趋势

高达41%的改判率,突显了商标合理使用案件判断的复杂性。除了法官在事实认定存在不同理解、“混淆可能”等判断依据有赖主观因素外,其深层原因还在于目前在理论上尚未厘清商标合理使用的使用范围,不同法院在是否适用合理使用上存在不同的理解。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合理使用理论的逐步普及和完善,有时当事人及法官为加强不侵权结论的说服力,会在本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案件中,在认定的不侵权的同时辅以合理使用理论来强化证明。如此一来,但凡涉及商标侵权,合理使用便有可能被搬上判决书,成为侵权抗辩无所不包的大箩筐。上述现象说明,明确商标合理使用适用前提是奠定该理论健康发展的基础。

三、问题归纳

根据对所搜集案例的归纳分析,目前在商标实务界合理使用制度运用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制度缺乏统一判断标准,亟待理论统一规范;二是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效力较低,内容零散,不利于法院的实践操作;三是实践中对合理使用适用前提存在误读,制度有被滥用之忧。

第二节商标合理使用学说梳理

一、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1988年5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关于将唐山作为产地名称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意见》可认为是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的萌芽之作,该意见答复河北工商局:“唐山是行政区划名称,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由于历史的原因,唐山二字已作为商标注册,在其有效期内应予以保护。但这不妨碍唐山所在地的企业将唐山二字作为产地名称使用。若将唐山作为产地名称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5随后国家工商局等部门出台的《关于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都涉及商标

5陈惠珍:《“For V olvo”与商标合理使用辨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11月,第46页。

合理使用内容,但这些执法实践规则存在内容零散、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了商标权的限制,但该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使得商标合理使用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一直未能得到改善。

而在商标合理使用领域,一直存在着司法实践先于理论及立法的现象,就笔者掌握的资料而言,学理界对该问题的关注则以1998年张今教授发表的《略论商标权的权利限制》6一文为开端,该文通过分析“贵州茅台”与“贵州醇”对“贵州”商标纠纷案例,建议在现有商标法理论中引入商标权利限制制度。随着“狗不理”案、“白蒲”黄酒案、“百家湖”案等一系列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的案件,越来越多的学者及实务工作者投入到商标合理使用的研究中,通过分析法院判决、引入欧美商标法最新研究成果,商标合理使用理论在我国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最初,商标合理使用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理使用的涵义、必要性及模式类型的探讨上,侧重于介绍和引入欧美商标合理使用理论基础。例如《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谈起》7一文,该文着重介绍及分析了合理使用的模式及判断标准。随后,理论研究开始以国内外备受关注的案例判决为切入口,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一时间商标合理使用理论得到飞速发展。但随着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断升温,开始有学者提出应对该制度进行反思,认为应防止合理使用原则异化及权利滥用8。更有学者提出,以限制商标权权利范围为初衷的商标合理使用理论将商标与符号混为一谈,从而导致商标权扩大为符号权,认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本身是建立在错误的理论基础上的。9

本文在梳理国内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所掌握资料,认为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商标合理使用至少在以下方面已形成共识,即:因商标权人与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对商标权人权利的形式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先用权、商标权利用尽等几方面内容;判断合理使用应结合行为人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及行为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应把合理使用纳入《商标

6张今、高辰平:《略论商标的权利限制》,载《中华商标》1998年第3期,第16-17页。

7傅钢:《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谈起》,载《中华商标》,2001年第12期,第36-39页。

8参见李友根教授在《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前提—基于公报案例的整理与分析》一文中的相关观点,https://www.360docs.net/doc/d813758371.html,/show.php?contentid=1380,(访问日期:2009年11月30日)。

9何鹏:《商标合理使用理论之反思》,载《法学论丛》,2009年第4期,第91-93页。

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摘要: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自1982年在《商标法》中得以确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理论研究中未给予充分重视。至今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有限,难以满足解决层出不穷的实际问题的需要,无法适应当前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近年来诸多商标使用许可案反映出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不完备、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责任义务不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利益保护欠缺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因而我国《商标法》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问题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与缺陷,需要加以完善,使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凸显出现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不足,本文通过对此案件讨论的焦点问题做出评析,并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阐述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功能、利益博弈 2012年“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引发人们对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焦点问题的评析,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阐述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商标功能的演变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商标从最初出现即是一种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符号,人们通过它来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及所有权,“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产品及服务的来源应运而生的。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当商标的功能被认为仅限于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时,如果商标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不同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商标指示的产品来源不一致会导致混淆,从而被认为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为了防止不同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之间出现混淆,确保产品来源的可识别性,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是被禁止的。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贸易全球化,商标的功能逐渐丰富。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一些商标所有人采用代工厂或加工基地生产标有同样商标的产品,只要同一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同样的,消费者依然会“认牌购物”。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基地遍布世界

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笔者在前文中已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一一解析、明确,同时也参考、分析了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经验。笔者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整理出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构成要件,解决实务操作中的困扰,为相关公众合理使用他人商标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也为法官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提供更加详备的参考依据。因此,下文笔者将尝试总结前文的研究成果,对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节规则使用的术语和立法模式

一、关于术语的建议 从前文介绍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使用的术语各不相同,TRIPS 协议和美国法称为“合理使用”,欧盟称为“商标效力的限制”、德国、丹麦、意大利称为“无权禁止他人的使用”、澳大利亚称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笔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设立的目的确实是为了限制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属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但是,限制商标权的制度不止“合理使用”,还有平行进口、在先使用等,如果使用“商标效力的限制”、“无权禁止他人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等术语,涵盖的范围太大,不能精确概括该规则的含义。此外,对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9 条使用的“正当使用”一词,笔者同意王莲峰教授的意见,“正当使用”更像法理学上的词汇,“合理使用”作为法学术语更加规范166.因此,笔者建议该规则使用“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术语。 二、关于立法模式的建议 按照是否概括合理使用规则的内容,还是仅列举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形,或者两者兼有,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TRIPS协议采用了概括式,美国是典型的综合式,而日本则是列举式的代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表面上看能够将目前所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包含入法条,但是无法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且由

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公司商标管理,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的不断保值、增值,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 第三条商标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 (二) 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商标管理策略 (一) 建立健全规的商标管理制度; (二) 确保商标国国际注册的及时性; (三) 确保商标依确使用; (四) 确保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侵犯; (五) 确保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 (六) 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三章商标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知识产权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 (三) 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 (四) 参与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五) 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 (六)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 (七) 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集团公司宣贯; (八)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 各分公司负责商标标识履行商标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 设计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 (四) 供应部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工作; (五) 法务部负责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商标注册相关事宜的管理

商标的合理使用研究

商标的合理使用研究 摘要:商标,在现代的商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商标发展过程中,如果对商标权再不加以规制,那么商标权人权利将会无限扩张,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将会变得无法调和。其他非商标权人对于商标权人商标的使用会变得寸步难行,这会对正常商业发展与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便是对商标权予以限制,防止其无限扩大化。人们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研究也开始步入正轨。我国新《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就我国现在的制度与立法上来说,建立一个完善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商标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立法完善 Study on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Abstract: Trademark,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business activities. However, in the course of trademark development,if we do not regulate trademark rights, it will make the unlimited expansi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people who have trademark rights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community will become irreconcilable. Meanwhile, other non-trademark owners using the trademark owner for trademark will become unable to move. It will make a normal business development and order adverse effects.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system, is to be restrictions on trademark and prevent its infinite expansion. Reasonable use of the mark began to receive widespread concern in academic circles, people study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trademark began back on track. China's new "Trademark Law" on the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has been specified. however, as the pres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legislat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ound trademark fair use system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Keywords: trademark rights restrictions fair use criteria Legislation 一、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侵犯地理标志类商标案件中,被告经常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的主要理由。比如,在多起涉及侵犯“舟山带鱼”商标案中,被告均主张涉案商品的确是来自舟山的带鱼,对“舟山带鱼”四个字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那么,为什么商标法会规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案件被告为何经常主张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需要举证证明吗?下面说说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 1、商标法是利用符号做的一个巧妙制度设计 商标法是一个很有趣的制度设计,这个制度把与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等等与具体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在一定的语境范围内,当提到这个符号的时候,就能够代表对应的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比如联想,在某些语境下,提到这个词的时候我们脑海中出现的不是去想什么东西,而是说的人和听的人都知道指的是联想笔记本。 要强调一定是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干的符号,是为了能够让人辨别。比如,苹果商标可以用在手机这个商品上,但是用在水果这一类,则会带来困惑和不能分辨,比如苹果牌苹果、苹果牌香蕉,说的人和听的人都会一头雾水。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要具有显著性。

如此巧妙的制度设计,既可以让相关公众分辨出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又有利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被广泛传播,无论对商品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消费者都有利。不过,因为这种制度要利用符号,那就在既有的符号的世界里创造出了另外一个世界。 2、符号世界的变化 符号(文字、图形、声音、形状)的诞生,一方面代表着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是人们沟通、交流和表达的需要。符号刚开始的功能在于传情达意,与商业世界没有关系。符号是怎么跟商业扯上关系,出现商标了呢?或许是人们慢慢发现符号具有区别功能、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区别功能可以让一个人做的东西跟别的人做的东西区别开,比如在某些商品上打上工匠的名字,有了问题可以找到特定的人;指代功能和传播功能可以让这个符号以及符号代表的事物得到很好地传播,比如诗人的名字可以跟他的作品一起流传千古,而名字和作品都是由符号组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聪明人设计出了商标法律制度。 当商标出现了之后,符号的世界发生了变化,有一部分符号除了传情达意,还开始作为商标承担指代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问题在于:作为商标的这些符号往往仍然有传情达意的功能。比如,当我们说“长城”的时候,或许某些时候我们说的是一种牌子的汽车,更多的时候我们指的是“万里长城”。 为了进行区分,我们可以把兼具两种功能的符号的使用方式分为: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传情达意的使用)和第二性意义上的使用(即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3、合理使用,其实是第一性意义上的使用,即非商标性使用

商标功能性禁止制度研究

(二)功能性标准之统一—竞争优势标准 对商标功能性作类型的划分只是为了增强实践操作性,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是不明确的话,对其作类型的划分总是不完整的,因为总会有一个兜底的类型:其他等类型,而且对申请商标的审查,最终的目的是判断其是否符合功能性,而不必纠结符合何种类型功能性。在实用优势和美学优势之外肯定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优势能够对市场竞争造成阻碍,不能绝对排除这种情况。所以与其纠缠商标功能性类型的划分,不如将重点落在功能性的认定标准上,以竞争优势作为统一标准,从而对功能性作一体化的判断。 1.竞争优势标准的合理性 否定实用性标准,舍弃了两分标准,将商标功能性的认定标准统一为竞争优势标准的合理性,主要从一下两个方面证成: 一方面,商标法发端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秩序的维护一直是其价值追求,而商标功能性禁止制度的产生也源于对自由竞争秩序的维护。商标功能性要件作为商标保护的限制条件,只能对违背自由竞争的标记拒绝保护,不管是实用性标准抑或实用优势标准,都是以竞争优势标准对商标功能性认定的一个环节,不是终极的标准,商标法要禁止的不是具有实用性或者实用优势的标记的商标保护,他甚至不关心该标记到底有什么功能性(实用、美学甚至其他),只有其对竞争产生了影响,才符合了商标功能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从维护自由竞争的目的和结果来看,商标功能性制度对过期专利的保护或者不保护,都是与专利法的期限制度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两者不存在冲突,并没有影响专利制度价值的实现。 另一方面,竞争优势标准为作为商标保护的底线,有效防止了商标保护范围的不恰当缩小,防止商标功能性制度异化成完全为专利法服务的工具。“实用优势”标准的支持者反对对具有实用优势有不影响竞争的某标记进行保护,因为允许复制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模仿有时候往往是创新的前提,这样会促进市场商品的多样和更新,受益的最终主体还是消费者。对于不符合竞争优势的实用特征,一般也就不存在他人非模仿不可或者必须以此为基础做进一步改进为己所用的优势特征,也就是说竞争者是有替代选择权的,对缺乏竞争优势的实用特征保护不会对其他竞争者模仿、改进的权利造成侵害,况且允许复制、鼓励模仿创新往往是专利法等的目标追求,商标法在不侵害为其他法律所保障 1

试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日益增强。但这种保护的程度是不是越高越好呢?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正如美国法官Holmes所云:“商标权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告知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忌。”①有权利就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然而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无庸讳言,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很差,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二、合理使用的涵义 合理使用(fairuse)过去主要用于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②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不视为侵权。③而人们平常所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是商业性使用,这就是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同时又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权利并非漫无边际的,其排除妨害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品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而不能禁止其他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即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第一款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这里就产生了疑问,既然商标都具有显著性,怎么会与通用名称、描述性用语相重合呢?这只是理论上的设计而已,在现实生活中词汇资源毕竟有限,具有显著性的词汇更是稀缺,难免发生撞车现象,而且相类似的词汇更是不计其数。由于历史原因,许多本不符合显著性要求的商标,比如“北京”饭店、“青岛”啤酒、“五粮液”酒、“两面针”牙膏等等已经注册成功;再加上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相似的标识上,使商家在使用文字和图形对其商品进行描述或者说明时很容易受到掣肘,所以建立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非常有必要。正因此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加入了这一规定。当然,能合理使用该文字或图形并不意味着该文字或图样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这是两个范畴的问题。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商标使用许可方:(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号: 商标注册有效期限: 二、商标权持有人的名称、地址: 持有人名称: 地址: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权限 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 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 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非独占许可使用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商标许可使用费用: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元整。 六、商品质量保证: 为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甲方可以监督被许可方乙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被许可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七、甲方应履行商标的续展及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八、甲方保证是本合同约定之注册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并保证有权授 予乙方在地区范围内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方指控商标侵权所引起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承诺不超越许可使用商品范围和地域使用该商标。 十、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按以下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之权利保证,以至于损害乙方签 订合同时之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的 %作为赔偿。 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逾期不支付许可 使用费的,每逾期日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的 %作为违约金。 逾期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受让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用于工商局注册备案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是限制商标权滥用的规则,也是商标侵权的主要抗辩依据之一。我国新《商标法》第59 条第 1 款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也是该规则首次被纳入法律之中,体现了该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该条规定沿用了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 条的内容,缺少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等构成要件,

也没有其他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构成要件做补充规定。此外,新《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已经引入“混淆”理论,但是法律也未提及“混淆的可能性”是否作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之一。由于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缺失,司法实践中援引现行法裁决案件时出现了种种问题,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增添了很多困难,也使非商标权人在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过程中需要承担较大的商标侵权风险。然而构成要件缺失的问题由来已久,历经多次《商标法》修正都没得到解决。 笔者研究相关着作、论文后发现,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并非由于我国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不重视,而是因为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各要件的确定有太多观点和学说,无法达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笔者认为尽管理论界众说纷纭,但是也应当可以总结出一套相对合理的构成要件,使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否则该规则就仅仅是一个理论研究课题,无法实现其设立价值。鉴于这个原因,笔者选择“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作为研究题目。笔者选择研究的构成要件为: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确定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研究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且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这些要件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顺序不可调整,因此本文分为如下六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分为三节进行论述,提出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怎么办

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怎么办国内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会面临的状况有被宣告无效以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有利有弊,是一把悬在所有商标权利人头上的双刃剑,今天我们来聊聊撤三,将带给你一些不一样的观点,欢迎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 从国家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3、2014、2015连续三年来,撤销案件持续增长,2013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2628件,2014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18745件,2015年各类撤销申请量为21157件 三年间,商标撤销申请量差不多翻了一倍。 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呢? 商标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2千,多则好几千,一般人不会和钱过不去,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的撤三。 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A是一家专业做各种胶带的厂家,建厂十余年了,经销商渠道遍布大江南北,生意做的还不错,旗下B商标在同行中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计划申报省级著名商标。 可是2015年B商标被日一家株式会社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A拿着撤三答辩通知找到我们时,我们发现答辩期限已经只是几天了,逐告知客户需马上提出答辩,以免商标被撤销。客户瞬间情绪开始激动,说我的商标刚刚续展成功,我用了十几年了,谁TM敢撤销我的,还有没有王法了。当然,接下来是我们的普法时间,可是客户听说答辩还要钱的时候情绪又开始激动,我们又告诉客户自行答辩不要钱,并详细告知流程和答辩清单 最终,这个客户没有选择答辩,他的理解是这不符合常理,我的商标用了十几年,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别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随随便便提出撤销,难道国家商标局就能把我的商标撤销了? 结果大家应该都猜到了,他的商标被撤销了,可想而知,提出撤三的日本株式会社成功注册了B商标。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并且这样的案例不断在上演,有些及时答辩保住了商标,有些没有及时答辩甚至答辩通知书都不曾收到的,莫名其妙商标就被撤销了。 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1.及时变更商标注册地址,确保地址可收文。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商标管理总则 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 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品牌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核; 4、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6、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7、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8、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职责 1、负责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物流管理控制中心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 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初审公告——核准 1、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向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 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 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0—5*5围)。在接到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办公室完成对申报文件进行初步核对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办公室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第八条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前文总结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各要件中,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如果无法确定规则适用的行为对象,那么该规则适用的行为性质、行为类别以及适用标准都无从谈起,该规则也缺少了确立的基础。 第一节商标合理使用对象概述 笔者在整理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时发现,尽管“对象”问题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而言是一个基础问题,但是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学者们对这一问题有多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标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以商标权为前提的,对象是商标权中的禁用权而并非商标符号64.这种观点可以理解为:“商标合理使用”对抗的是“商标权”,是对“商标权”中“禁用权”的限制,并非在描述“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标。大部分学者持此观点,认为商标合理使用就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商标,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必支付对价的行为65,或者是以非作为商标的方式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商标符号,未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66.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叙述性词汇,包括使用人享有一定权利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商品通用名称、特性、功能、地名等描述商品自身特点的词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顾及商标权人和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叙述性词汇进行合理使用67,或指以非作为商标且善意合理的方式,在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商品的名称、形状、用途、质量或其他有关商品本身的说明68.还有学者认为使用对象是非商标权人对某些字号或者地名享有的权利69. 第四种观点认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这类观点指出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一个长得与商标相同的符号70.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均认为“商标合理使用”是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商标管理总则 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标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的管理职能第三条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评估的审核;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4、指导或参与集团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商标管理工作; 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职责 1、负有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物流管理控制中心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各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 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执行情况纳入工 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确定新产品在开发初期,必须同时全方位结合产品商标的使用,包装设计、广告宣传方式,营销策划、消费群体,市场定位、销售区域等,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产品专利、包装专利申请和出版局进行包装版权登记,几项工作应同时进行。 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时间约 3 年 1、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向公司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 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或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 册的文字、图形、 组合文字图形、三维商标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 0 X 1 O 或5X 5CM的范围内)。在接到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完成对申报文件进行初步核对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公司办公室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第八条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是商标侵权抗辩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限制商标权人禁用权的规则,保障了公众获取商品/服务信息的权利,也为非商标权人合理使用他人商标用以营销自己的商品/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节新商标法中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进展似乎比较缓慢,有关该规则的法律规定一直分散于各类低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直到《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相关规定才首次被纳入法律之中,体现出商标合

理使用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 2014 年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59 条第1 款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条文具体表述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该条规定完全照搬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 条的规定47,没有做任何修改,且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再对合理使用规则做出其他规定。 新《商标法》的规定虽然符合TRIPS 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48,规定了说明性词汇合理使用的例外,但是笔者认为TRIPS 协议规定的是最低要求,作为一项规则,仅在新《商标法》中规定一类适用该规则的行为是远远不足的,也与通常认知的规则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相差甚远,并且该行为只涉及商品商标,没有关注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同时,笔者也发现新《商标法》修正之前散布于各类低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定似乎包含更多的构成要件,但都未体现在新《商标法》之中。从1995 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在部门规章中规定商标合理使用规则。 1995 年发布《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49,规定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可用叙述性的方式使用他人文字商标,如“本店销售×××汽车零部件”、“本店维修×××汽车”等字样。1996 年发布《关于禁止

《商标管理制度》(参考Word)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商标管理,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不断保值、增值,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 第三条商标管理的目标: (一)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全国驰名商标。 (二)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商标管理策略 (一)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 (二)确保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 (三)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 (四)确保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侵犯; (五)确保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 (六)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三章商标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 (三)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 (四)参与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五)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 (六)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 (七)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集团公司宣贯;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部门(分公司)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分公司负责商标标识履行商标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设计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 (四)供应公司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工作; (五)法务公司负责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商标注册相关事宜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在项目开发时必须同时考虑新项目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申报注册。 第八条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 时间约18个月 (一)提出名称

浅议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浅议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摘要】通过对一系列论著的阅读和对一系列案例的学习研究,参考美国《兰哈姆法》对商标合理使用立法目的分析和相关判例发展历程,分析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中指示性合理使用之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建议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起适应的制度。 【关键词】 商标;合理使用;混淆可能性;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也被称为商标被提及的合理使用,是指在诚信的前提下,为了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使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信息,善意地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有个人电脑上的Intel标识,作为一个国际知名的电脑芯片商标,Intel的蓝色字样出现在各种品牌的电脑终端上,这并不意味着该产品出自英特尔公司,而是仅仅为了向消费者表示:这台电脑配备了Intel品牌的电脑芯片。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与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同属于商标合理使用范畴,适用于商标使用人在描述产品或服务时,不得不提及商标权人的商标这种情形。它不同于传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判断是否构成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中,除了要考虑使用商标是否必要外,还要判断商标使用方式是否超出了商标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范围,使用商标的结果是否会带来消费者就商品来源之间存在赞助或者许可关系发生误认。只要这种行为不会让人误解商标使用人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授权关系,商标权人就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此种情境下,如何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侵权、被控侵权人提出的积极抗辩成立与否,皆取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不充分,关于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亟待法律法规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类型进行总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 一、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 商标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授予特定权利人的排他性权利,在私权的外衣之下,还套着一层公权的马甲,这一层马甲决定了法律法规乃至政策对商标权的种种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就是这种限制的一种体现。然而我国法律法规中仅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对合理使用进行了明文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权同时包含使用权与禁用权,而学界普遍认为商标权中禁用权的范围大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合理使用(fairuse)过去主要用于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标的,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不视为侵权。而人们平常所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是商业性使用,这是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同时又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权利并非漫无边际的,其排除妨害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品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而不能禁止其他方面的使用。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即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这里就产生了疑问,既然商标都具有显著性,怎么会与通用名称、描述性用语相重合呢?因为理论上的设计与现实的操作毕竟有差距:在现实生活中词汇资源毕竟有限,具有显著性的词汇更是稀缺,难免发生撞车现象,而且相类似的词汇更是不计其数。由于历史原因,许多本不符合显著性要求的商标,比如“北京”饭店、“青岛”啤酒、“五粮液”酒、“两面针”牙膏等等已经注册成功;再加上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到相似的标识上,使商家在使用文字和图形对其商品进行描述或者说明时很容易受到掣肘,所以建立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非常有必要。因此,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加入了这一规定。如前所述,仅仅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由于缺乏显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一般不予注册。但倘该名词、图形等经过使用而逐渐具备了新的意义,足以标示商品的来源,而消费者也广泛承认其是某商品的特定标志时,那么就因为第二含义(secondarymeaning)而获得了显著性,当然应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准予注册,上文提到的“北京”饭店、“青岛”啤酒、“五粮液”酒、“两面针”牙膏等皆为适例。正因如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当这些具有第二含义的说明性文字、图形、记号取得商标权之后,并不能阻止他人以第一含义的方式使用该文字、图形或记号,也就是说这类商标仅仅在第二含义的范围之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使用人使用该用语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时,商标权人就不能就该原始含义(primarymeaning)的文字主张专属权,来排除他人的使用。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时,被告可以引用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来进行合理使用的抗辩。但是在不同的个案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图形的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重要的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非常原则,存在较大的模糊地带,相关的解释尚未出现,因此在实务中会遇到很多问题。笔者在此梳理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期对实务有所帮助。[!--empirenews.page--] 一、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为了说明本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主要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说明性词语,就可以将混淆的可能性大大减少。比如一个为诺基亚(NOKIA)手机生产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标注“FORNOKIA”的字符,由于字符“FOR”存在,加大了区分度,应该不会造成对该电池来源的混淆,属于合理使用。二、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既然被告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大多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例如美国知名品牌百事可乐曾经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及其送货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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