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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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

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

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区别于民事、刑事法律领域。往往一部单 行法律规范中既有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 性规定,甚至同一个法条中既有实体性内 容,也有程序性规定。
没有统一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散见于数以十万计的各种法律 规范中。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成功地制 定并贯彻实施了统一的行政法典,中国也 不例外。
一、行政法的性质及涵义
要了解行政法,必先了解“行政”和 “法”以及两者的关联。行政法的特点在 于行政与法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关键之处 在行政权。
因此,我们学习的过程依次是: 行政——行政权——行政法。
(一)行政法中的“行政”是什么
行政是指管理、执行和实施。 私行政(亨利福特:流水线作业)
行政 国家行政(交通管制)
• 应对
• 截至目前,山东省共安排抗旱投入7.28亿元, 投入抗旱水源近30亿方,及时采取一系列 抗旱措施帮助农民抢农时、抗大旱、保春 耕。例如菏泽,抗旱已作为当前工作的头 等大事,在全市统筹一亿元专项资金用作 抗旱经费。截至2月9日,菏泽市已引送 黄河水2.54亿立方米,灌溉农田37 0多万亩。
行政权与公行政
从行政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行政权 是与公行政联系在一起的。即,行政权是 提供给公行政的,不是提供给私行政的。
问题:为什么行政权不提供给私行政? 解答: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由 特定的政权提供的。后者存在的基础与合 法性的来源正是追求并实现公共利益。
(三)行政法
• 前文提要: 公行政与行政权、行政法三者紧密相联。 私行政被排除在这个圈子之外。 行政权是公行政、行政权、行政法这个圈 子中的核心因素。
行政法
第一讲
行政法是什么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 1 4 →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行政法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 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 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 ,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项 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授益 性行政行为,赋予申请人某种权
利或资格。
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许可可分 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
、登记等类型。
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应遵循合法、公正、公 开、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许可
的依据之一。
XX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诚实守信原则由两个方面构成:第一 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 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 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 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 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 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 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公务员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 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 监督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01
考核
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
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

刍议海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刍议海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第11卷第8期中国水运V ol.11N o.82011年8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A ugus t 2011收稿日期:65作者简介:法忠勇,镇江海事局。

刍议海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法忠勇(镇江海事局,江苏镇江212008)摘要:近年来,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海事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海事执法人员面临的执法风险越来越大。

因此,如何合理规避海事执法风险成为海事监管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文在分析海事执法风险的种类以及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了合理规避海事行政执法风险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海事行政执法;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U 6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8-0050-02海事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在海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的针对海事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和办公、生活秩序构成实质性不良影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与意外事件。

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海事监管的不断深入,海事执法机关在国家社会管理体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

与此同时,海事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因此对海事行政执法风险的类别、产生原因以及规避对策进行研究,对于提高海事行政执法质量,减少不良影响的发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海事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类别根据风险来源的不同,海事行政执法风险可以分为法定风险与非法定风险两大类。

1.法定风险。

法定风险分为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政治风险来源于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个人的纪律监督,法律风险来源于各级纪律监察、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

2.非法定风险。

非法定风险分为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和特定的社会风险。

其中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包括基层群体性冲突与舆论监督,特定的社会风险包括职业报复、群体报复和人格丑化等。

二、海事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任何事物的风险都有两种,即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

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行政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之分。
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 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 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 诉讼
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 第三节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第二节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裁定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决定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五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程序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 批准(或者拒绝)三个阶段。
建议法学专业的不要看跟马工程一样被和谐过不过是考研学硕教材难顶。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个人与国家的对峙,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怀疑和扬弃,这种制度设计不但具有维护权利、 监督行政权力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具有突破其自身价值的功能。

第一单元第一讲详细行政法学

第一单元第一讲详细行政法学

• 在中世纪,意大利政治哲学家马 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Padua) 开始探讨“行政职能”问题,从 而引发人们对行政关系的思考, 并促成了“立法与执行”之二分。
• 在“立法与执行”二分之基 础上,孟德斯鸠创“三权分 立”之说。由此,行政权获 得了相对于立法权与司法权 的独立性,但仍然属于政治 权力范畴。
(一)“消极说”
• 基于公权分立之观点,“行政”被认 为是“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 家的职能”;故有学者回避对“行政” 作正面阐述,通过消极地将国家权力 作用中非属于行政的部分予以扣除之 方式,以划定行政作用范围。
• 此即“行政”概念之消极说,又称 “扣除说”或“除外说”,台湾学者 称其为形式意义的行政。
导论
“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 学的一个分支”。
——威廉·韦德
第一章 行 政
第一节 行政之意涵
一、行政之一般解释
• 无论是汉语的“行政”,抑或是英文的 “Administration”或“Execution”,还是 德语的“Verwaltung”,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意 涵。
•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 时期,“行政”一 词主要指涉公职或 行政官职
(二)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
规制行政,也称“ 秩序行政”,意指 以限制私人的权利 、自由来实现行政 目 的的行政活动
给付行政,又称“服 务行政”,意指行政 主体通过给予的方式 ,使个人或团体得到 实 际利益的行政
两者相互依存
①给付行政 以规制行政 为基础,而 规制行政本 身也是行政 机关为公民 和组织提供 的一种服务 ②给付行政 反过来又是 促进秩序行 政的重要因 素
在我国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的管理活动二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基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或任务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给付行政又称服务行政意指行政主体通过给予的方式使个人或团体得到实际利益的行政规制行政也称秩序行政意指以限制私人的权利自由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两者相互依存给付行政以规制行政为基础而规制行政本身也是行政机关为公民和组织提供的一种服务给付行政反过来又是促进秩序行政的重要因三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基于行政过程所适用法规性质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私经济行政又称国库行政是指国家立于私人的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之行为公权力行政德国人称之为高权行政为国家或自治团体居于统治权主体的地位以公法规定为基础所从事的行政行为私法方式辅助行政的行为行政营利行为行政私法行为四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基于其受法律约束程度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羁束行政意指法律法规对行政活动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实施行政活动没有选择余地的行政类型裁量行政意指法律法规没有严格限制的行政活动五负担行政与获益行政基于其对公民所产生之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被划分为负担行政与获益行政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给付或者其他利益的构成获益行政也称给付行政或惠益性行政行政机关侵入公民权利领域并且限制或剥夺其自由和财产权益或者给公民施加义务或者负担的构成负担行政也称侵害行政或侵益性行政两者相互依存在特定领域负担行政与获益行政可以相互转换根据行政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的直接和间接来进行区分可能会产生一个行政行为既构成负担行政又构成获益行政的可于其作用对象之不同行政被划分为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外部行政意指行政机关针对其组织系统外的人员和事务进行的行政活动

行政法论文范文

行政法论文范文

行政法论文范文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利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体系。

以下是的行政法论文范文,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

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利,标准这些权利行使的原那么,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损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社会学问题都具有各自的人性假设根底,而法律无论是从详细的法律条文还是从法理层面都应该是以它所认定的人性假设作为根底和引导的,人性的预设是它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出发点和逻辑推理的前提。

不同的人性假设理论构成了不同的行政管理理论的原点,也构成了不同的行政法理论的根底。

对于人性这个复杂而广泛的问题,很多中西方历史上的思想家都从不同的侧面进展了深化的探究与论证。

而所谓人性论,是指关于人的本性或本质的思想和理论。

第一,性善论下的行政法。

在中国,长久以来,有以孔孟为代表的性善论。

孔子重视人的作用,但他的思想中有浓重的天命成分,孟子虽也有浓重的天命思想,认为有意志的天是世界的主宰,但是他同时又认为人皆有四心,只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皆可以成为尧舜,从而引出了他在政治管理上的仁政思想。

孔子和孟子的这种性本善的人性论观点,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仁慈的,人是有道德的并且可以承受道德的约束。

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孔子提出“自省”“自责”,孟子提出“推恩”“行善”“修德”。

从如今的行政法主体的角度来看,对于行政主体,性善论下是要求官员们可以注重修身,内省,道德自律。

同时在选任官员上也是将人的道德品行视为第一位的东西,在品行端正的前提下,再考察人的才能。

而国家的行政行为,与其说是对国家的管理,不如说是对伦理道德的践行。

行政活动的归宿点,对人,在于人格的完善,对社会,那么在于保持它的和谐状态。

基于性善论的观点,政府也可被假设为一个有道德的善的人,那么它应该是公正无私,慈善博爱的利他主义者。

如此一来,其在政治上的设计必然是非约束性的。

对于行政相对人,那么是以人为本,注重教化。

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开展,政府权利寻租与民争利,经济建立中的“政府失灵”和日益增多的政治丑闻等,已经性善论也许是值得疑心的。

[整理]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的原则。

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

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

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

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

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

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

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

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

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

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行政法治的制度分析

行政法的作用: 控制与规范行政权; 调整行政关系。
3、行政法治在中国的推进与实现
82宪法是我国构建行政法治的根本依据。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确立了依法
行政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拟订
中的《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是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重要体现。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 施纲要》,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b. 法律保留原则的实定法依据——《行政 处罚法》第9-14条
(3)二原则约束行政处罚法制的具体表 现——处罚法定
4、行政处罚法制的缺陷及其解决之道
未规定裁决时效; 听证程序所适用的处罚种类过少; 未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给付行政的典型方式——行政 许可法制
1、《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和 必要性
何为“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实定法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8条。 “信赖保护”原则对构建诚信政府、
法治政府以及维护公民权益的意义 。
5、现有行政许可法制的缺陷
(1)行政许可与行政认可、行政确认 在行政许可法制中的关系。
(2)关于许可自动延续的问题。 (3)对行政许可收费权的限制问题。
2、行政许可的功能
(1)行政许可产生的原因; (2)行政许可的功能; (3)制约行政许可功能发挥的因素。
3、“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许可法制
法律保留原则约束的实定法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14-17条。
法律保留原则约定行政许可法制与约 束行政处罚法制之不同。
4、“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许可法制
行政法治的制度分析
一、行政法治的含义
1、行政与国家的变迁 守夜人式国家 行政国 法治国 行政国,是政府行政权大扩张的产物。 行政的优势与市场失灵是行政国产生

行政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念第三节:行政法:行政法的实质性概念来源于西方,汉语的“行政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各国学者对行政法的认识不同,根据不同的倾向,行政法学者可以分为不同的学术流派。

一、控权论说:控权论学说主要在英美国家流行。

科克、戴雪、拉斯基等著名法学家都是极力主张控权论的。

它的观点主要是: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最大限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权必须受到严格限制,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4.公民对越权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有抵制权。

二、管理论说管理论学说主要在原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流行。

它强调的是政府的权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社会的秩序、纪律以及为此而强调管理,加强管理,而对于控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加强民主自由等,则只能创造条件,逐步发展。

三、平衡论说平衡论创立于我国九十年代初期。

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陆续出台,管理论已无法解释行政法的新作用,因为这些法律调整的主要是一种监督关系,而非管理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民主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平衡论应运而生。

二、我们对行政法如何认识1、行政法是什么样的法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组织法、单行法)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的法(程序法、实体法)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4)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如何补救的法2、行政法是调整什么关系1)在行政权力取得过程当中,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2)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关系3)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行政法的特点1)目前尚未有一个完整的实体性法典2)行政法有程序法典(美、日、韩)3)行政法的范围广,内容丰富4)行政法有比较强的变动性5)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交织6)行政法有很强的命令性、强制性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P29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引导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法过程论

行政法过程论
行政法过程论是中国行政法学界提出的一种行政法学理论,主张将行政活动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静态的制度或行为。

行政法过程论认为,行政活动是一个包括多个环节和多个主体的复杂过程,需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和分析。

行政法过程论的主要观点包括:
1. 行政活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则。

2. 行政活动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多个主体,每个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都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单纯地执行法律或政策,因此需要考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平性。

4. 行政活动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等多个原则,以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行政活动需要接受监督和制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保证行政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行政法过程论的提出,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和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强调了行政活动的动态性和复杂性,强调了行政活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为行政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同时,它也强调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
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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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一)
〔内容摘要〕行政法制程序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它首先
表现为统一的法典的制定与实施。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石。其理论基础就
是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亦即程序正义论;在中国,则是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
实际上是依程序法行政,亦即通过行政程序,实现行政正义。中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以权
利模式为主兼顾效率的模式。〔关键词〕行政法制行政程序程序正义〔作者简介〕吴德星,
1963年生,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共中央政策研究
室调研员。***所谓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质上是指如何在相互抵触
的各种行政规范中进行最佳选择,并使这种选择的决定具有正当性和约束性的问题。从现象
上来看,它将表现为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增加,各种行政程序要件的完备以及行政程序法律意
识的增强与完善,其具体表现则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它实际上也是解决中
国行政法制的现代化问题。这一方面是中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理论研究的促进。
而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具体操作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则是两者的必然结合。一、行政程序
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石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基石。只有具备公正合
理程序要件的法制才能协调运行。合理公正的程序一方面限制了行政官员的肆意和专断,维
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自我完整性,另一方面却给自由选择了一个适当的空间,使法律系统具
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力。在中国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价值中立、操作性强的程序对目
前经济改革中出现的秩序混乱、制度不力的现象是一剂良药,也是中国现实实现法治主导的
最佳选择。由于程序具有开放的结果和紧束的过程;随着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
序上的过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形成。程序开始于高度不确定的状态,但其结
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形成一种高度确定化的效应。因此,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
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
那么,程序法可以作为其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的程
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从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经验可
知,程序问题也是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标。西方行政改革的目标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即:
预算、结构、程序和职业公务员与政治领导的关系。行政程序改革强调的是提高行政管理责
任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许多行政改革都既可看成是结构性的,又可看成是程序性的。与预
算改革、特别是与程序改革类似,一些最重要的和最有效的行政程序改革往往是缩减行政程
序。这可以在减少政府干预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改革中可以看到,在组织内部则可以减少
文字工作等繁琐程序。改革行政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废除那些繁琐拖拉和高成本代价的程序,
以利于政治领导的快速决策。当然,这只是对具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的西方国家而言。对于
行政程序意识普遍缺乏的中国来说,更重要的是如何建立和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在这个过程
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吸收一切成功的经验,同时避免走别人走过的弯路。具体而言,我们在
行政程序建设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要件,同时要注意行政程序的繁
简适度,在公平的前提下达到效率的目的。二、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关于中国行政程
序法的理论基础,首先要解决的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其次要解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与
中国行政程序法制现实的结合问题,同时还应注意行政程序法的抽象理论基础在中国的具体
实际的应用问题。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不仅反映不同类型行政法的阶级本质和历史特点,
而且直接影响行政法的结构体系和发展方向。一般认为,资产阶级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三权
分立、依法行政。由此出发,在西方国家产生了行政法是保障行政权还是控制行政权,亦即
行政法是“保权法”还是“控权法”的争论。近年来,西方出现了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行政法
既有保权作用,又有控权作用,反映了20世纪以来行政法的新变化。1983年,有学者指出,
中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对此,学界有不同认识,认为“为人
民服务”是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我们的一切法律、法学,归根结底都
是为人民服务的,惟独以此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似乎不够贴切,行政法学应有更合适的
理论基础。因而指出,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具体可以概括为:
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间逐步实现平等化。这
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目前,对行政法
理论基础的研究已突破了“保权法”与“控权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提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
“平衡论”。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
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
基础则是“平衡论”。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公民与法人的权利应与
行政机关取得平衡,但非平分秋色,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应以公民与法人的权利为本位。有
学者提出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国
家权力、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等不是某种特权或私权,而是社会的权力、人民的权力;行使
这些权力的机关和人员不应是凌驾于社会之上、人民之上的官僚机器,它们必须是不谋私利、
不以权营私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对于“平衡论”,这种观点认为,在行政关系中,
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恰恰是以不平等为特征的;从根源上讲,政府的权力正
是人民赋予的,在总体上也很难说是平衡的。权利义务是在法律关系中和社会关系中讲的,
因此,说政府自身和公民自身权利义务是平衡的,在理论上似乎很难说通。权利义务的平衡
性、对应性是一切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普遍特征,因此,如果说权利义务的平
衡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那么,它同时也是如民法等其它法的理论基础,这样它也就不成为
某一特定法的理论基础了。诚如公共权力论者所言,作为部门法的理论基础,必须既能解释
其特殊性,又能解释其共同性和普遍本质。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正确地解释行
政法的本质、功能;必须是行政法作为一种部门法赖以建立其体系,因而也是行政法学的基
本范畴、原理和体系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揭示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由
此可见,无论是平衡论还是公共权力论都不能达到这些要求。平衡论强调公民权利与国家行
政权力的平衡,忽视了公民的权利本位问题,与近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观点不符。公共权力论
克服了平衡论的缺陷,但也没有显示其作为行政法专有理论基础的特色。按照公共权力论,
把其作为宪法的理论基础也不是没有道理。当然,公共权力论提出法律对国家权力特别是对
行政权力的限制作用,对我们有借鉴作用。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来看,一般都是沿着对国家
行政权的运转进行规范和限制这个轨道前进的。从另一方面讲,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
也是行政程序法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原因。行政程序法更是如此。例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
程序法在指导思想上主要是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权益。而行政程序法所应体现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是建立行政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行政程
序,实现行政正义,亦即程序正义论。这实际上是指出了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对行
政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法治领域的依法治国,在行政
法治领域,就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它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德法等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一样,都是程序正义论的体现,构成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
三、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所有行政程序法规范的基
本准则和内在精神。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涉及到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基本原则
的区别问题。从英美法来看,其行政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无所谓两者的区别〔①〕。就
中国而言,两者的基本原则都相互适应,因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在内容上往往互有交
叉、不可分割。而只是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具体看来,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更侧重于
形式上的公开性、公正性;行政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则更侧重于实体的效率性和公正性。另外,
还需解决的问题是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从内容上来看,两者具有
交叉融合关系,但前者指的是理论前提或理论原点、出发点,又具有一定的行为目的性,后
者则是指行为准则,是对理论基础的进一步阐发和规范化,也是理论基础的具体表现。目前
理论界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并未作严格区分。一般情况下,行政
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行政民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
政公开原则。(1)行政民主原则。是指行政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
求。行政民主原则要求行政程序法的内容更注重于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必
须从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行政主体职责、权限、行为方式的规范,对行政
权的运行进行控制、监督。行政民主化要求以法律规范行政,以法律为最高行政依据,并保
证行政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这就必须健全行政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有法可依,避免其行
使法外权力。在以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职责、权限、相应的责任、
义务及其行为方式、步骤。中国行政程序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建立在以公有制为核心的
经济基础之上,应具有内容丰富、范围广泛的特点,与公民的权益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广大
公民要求用行政程序法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规范,切实保障并发展自己的合法权益,必
然要求运用行政程序法把自己的利益稳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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