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最新)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程》(HJ/T338-2007)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环境容量确定畜牧业发展禁养区和适养区,合理安排区域载畜量,科学规划布局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
(四)畜牧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的原则。
发展种养循环、林养循环,推行“畜—沼—菜”、“畜—沼—果”等循环经济模式。
(五)畜牧养殖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鼓励大型养殖小区利用沼气发电。
(六)坚持养殖小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新农村示范片的新型村庄村落建设中合理布局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基地,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分规模和类型(一)划分规模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二)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原则;(三)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四)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原则。
三、划定区域(一)县城、乡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区。
在县城、乡镇所在地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划定的禁养区外侧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陆域,人口集中的居民区以及公共建筑群外侧向外延伸500米陆域范围,居民小区以及公共建筑群外侧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3000米范围内。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
湖库山塘生活饮用水水源为湖库周边山脊线(分水岭)以内陆域范围;山泉深井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河流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游3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向下游延伸300米,河岸两侧延伸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或整个集水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侧再向外延伸500米以内范围;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核心区外侧再向外延伸1000米以内范围。
(四)重要江河源头区和重要河流两侧河岸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五)交通干线防疫区。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域。
四、划定范围x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面积:670.3828km2。
(一)城镇居民区(含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区,共71. 97km2,详见附件1)1.xx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核心区:12km2。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我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方案》x〔xx〕131号)、《xx省农业委员会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方案》(皖农牧〔xx〕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生产布局和养殖结构为手段,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目标,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方案》(国发〔xx〕17号)、《xx 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划分类型(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五、划分区域(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1.县城区域(1)县城中心区域包括老城区、政务新区、凤凰湖新区、x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人口集中的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南 放房匿
5 . 1饮 用 水 水 源保 护 区 6 . 2核 定 边 界
2 0 1 6 年第6 期 ( 总 第1 9 6 期)
包括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和二级保护 区的 陆域 范 围 。已经 完 成饮 用 水水 源保 护 区划分 的 , 按 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 ;未完成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划分 的, 参 照《 饮用水水 源保护 区划分技术规 范》( I - i j f r 3 3 8 — 2 0 0 7 ) 中各类 型饮用水水 源保护 区 划分方法确定 。 一 5 一 其 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 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 护 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注: 畜禽粪便 、 养 殖废水 、 沼渣 、 沼 液 等经 过无 害化 处 理 用 作肥 料 还 田,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 以及 国家和地方相关标 准 不造 成环 境 污染 的 , 不 属 于排 放污 染 物 ) 。
和 畜牧业 协 调发 展 。
包 括猪 、 牛、 鸡 等 主要 畜禽 , 其 他 品种 动 物 由各 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
5划定 范 围
报告农 业部等部 门 ; 农 业部等有 关部 门加 强跟踪 指导 , 及 时总结试点经 验 , 提炼形成 可复制 、 可 推 广、 可持续 的模式 和机制 , 适时 向全 国推广 。 五、 保 障措施 ( 一) 实行 分 类 支 持 。针 对 不 同建 设 内容 , 分 别 采 取 相 应 投 资 方 式 予 以支 持 。对 于 开 展 畜 禽 粪 污、 农 作 物秸秆 综合 利用 的试 点 , 充 分 利用 沼气 工程 、 农业 面源污染 综合 治理 、 奶 牛 肉 牛 肉 羊 标 准化养殖小 区( 场) 等 现有投 资渠道予 以支持 。 对 于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 理的试点 , 各 地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探 索 以企业 为主体 的村 收集 、 乡( 镇) 转运 、 县 处 理 运 行 机 制 。对 于 有 机 肥 加 工 厂 、 沼 气 纯 化 等 利用 内容 , 积极 探索 市场 化方 式 , 引导 和鼓励 社 会 资本投资 。 ( 二) 积 极 完 善 配套 政 策 。各 地 要 优先 落 实 项 目建设 有关 土 地 、 水 电等 条件 , 将秸 秆 和畜禽 粪 污 等 储 存 用 地 按 照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 鼓 励 各 地 探 索对沼气 、 秸 秆 发 电企 业 的 上 网价 格 及 有 机 肥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X〕17 号)和有关法律法例规定及文件精神,联合我县实质,拟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 X 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例为依照,以畜禽养殖业可连续发展和改良乡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联合我县生态保护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展开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荒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区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连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构造调整相一致原则;(四)保护民众合法权益,改良生态环境质量原则;(五)切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六)养殖畜产质量量安全原则。
三、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X〕17 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例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一)规模养殖场。
依照《X 省农业厅 X 省环境保护厅对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 X农业〔 X〕113 号)确立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
养殖场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 头,肉牛≥ 100 头,肉羊≥ 300 只,肉鸡≥3.5 万羽,肉鸭≥ 3 万羽,肉鹅≥ 1 万羽;存栏量奶牛≥ 100 头,蛋鸡≥ 2.5 万羽,能繁母兔≥ 400 只。
(二)养殖专业户。
依照《 X 省农业厅 X 省环境保护厅对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的通知》( X农业〔 X〕113 号)确立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最新)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调整X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畜牧业提档升级转型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X区实际情况,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四)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六)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划分类型(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标准1.规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量:生猪500头及以上,肉牛100头及以上,肉羊300只及以上;肉鸡3.5万羽及以上;肉鸭3万羽及以上;肉鹅1万羽及以上。
存栏量:奶牛100头及以上;蛋鸡2.5万羽及以上;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2.养殖专业户年出栏量:50头≤生猪<500头;10头≤肉牛<100头;150只≤肉羊<300只;X羽≤肉鸡<3.5万羽;X羽≤肉鸭<3万羽;1000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5头≤奶牛<100头;500羽≤蛋鸡<2.5万羽;40只≤能繁母兔<400只。
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三、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一)禁养区1.X区X渠X饮用水水源地、X饮用水水源地和双溪水库备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是为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扩散,维护畜禽养殖行业和农民生计而出台的一项技术指南。
这项技术指南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明确要求,旨在减少畜禽传染病的传播,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禁养区划定的原则1.基于合理性原则,以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为核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理的禁养区划定方法。
2.基于安全性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安全性。
3.基于经济性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禁养区划定的方法1.禁养区划定可以通过畜禽传染病疫情评估和地图绘制等方式来实施。
2.根据畜禽传染病疫情评估,对存在疫情风险的禁养区划定更加严格,对相对安全的禁养区划定可以相对放宽,以减少经济损失。
3.根据地图绘制,可以将畜禽养殖地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以减少疫情的扩散。
三、禁养区划定的措施1.禁止进口畜禽和畜禽产品:禁止在禁养区内进口畜禽和畜禽产品,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2.禁止出口畜禽和畜禽产品:禁止在禁养区内出口畜禽和畜禽产品,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3.禁止农民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禁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4.禁止畜禽界定:禁止在禁养区内进行畜禽界定,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5.禁止畜禽聚集:禁止在禁养区内的畜禽聚集,以防止疫情的传播。
四、禁养区划定的监督为了确保禁养区划定的有效性,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及时发现畜禽传染病的发生,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此外,应当定期监督禁养区的实施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以确保禁养区的有效实施。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是为了确保畜禽传染病的有效控制,减少由畜禽传染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一项技术指南。
通过对禁养区划定的原则、方法、措施和监督,可以有效地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保护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全社会的健康安全。
【--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全市农村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
一、划分依据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划定禁养限养区,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
二、划定重点(一)畜禽禁养区划定重点1、饮用水源保护区。
2、入太湖主要河流两侧1公里及支流0.5公里范围。
3、有一级管控区的生态红线区域。
4、城市建成区。
5、设有省控、国控考核断面的河流两侧0.5公里范围。
(二)畜禽限养区划定重点1、入长江主要河流两侧0.5公里范围。
2、无一级管控区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
三、治理标准1、禁养区。
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家底,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
2、限养区。
限养区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逾期不治理或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2017年底前实施关停。
四、区域范围全市设置禁限养区66个,禁养总面积813.66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为21.1%,限养总面积471.84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为12.3%。
其中,禁养区36个,部分禁养区14个,限养区16个(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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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以及)、《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精神要求,为规范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划定调整。
一、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九)《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十)《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十一)《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十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十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3号)(十四)《广州市环境保护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十五)《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十六)《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十七)《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畜禽养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规[2018]3号)(十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我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有以下13个(详见附件3):1.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源保护区;2.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3.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源保护区;4.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5.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源保护区;6.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7.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源保护区;8.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源保护区;9.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源保护区;10.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11.联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12.白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13.增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主要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
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范围内及边界(堤岸)外缘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若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不一致的,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较大范围为准。
我区的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有11个,具体如下:1.挂绿湖,位于荔城街罗岗村,常年水域面积2.03km2;2.百花林水库,位于荔城街,地理坐标为北纬23°18′42.4″,东经113°47′21.4″,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为1.02 km2;3.增塘水库,位于石滩镇,地理坐标为北纬23°12′57.9″,东经113°45′39.5″,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为2.87 km2;4.联安水库,位于中新镇,地理坐标为北纬23°24′2.9″,东经113°39′21.1″,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为2.31 km2;5.白洞水库,位于中新镇,地理坐标为北纬23°20′37.1″,东经113°39′18.2″,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为1.1 km2;6.东江北干流增城段,增城区境内全长约30.8km,从东向西流经石滩、仙村、新塘镇,河床平均坡降0.08%,多年平均洪峰量6590m3/s,多年平均流量150.1亿m3。
;7.增江增城段,是东江北干流的主要支流之一,增城区境内全长约66km,流经增城城区后,出石滩,在观海口处汇入东江北干流;8.西福河,位于增城区西部,是东江的一级支流,增城区境内全长约56.1km,流经中新镇、朱村、石滩、仙村等村镇,于仙村镇巷头村汇入东江北干流;9.二龙河,位于小楼镇,起点为长布水库,终点为增江,从西向东流过小楼镇全境,长度为22.50km;10.派潭河,位于派潭镇,起点为大封门水库,终点为增江,流经派潭圩于小楼镇合二龙河汇入增江,长度为31.80km;11.永和河,为东江一级支流,增城区境内全长约13.6km,流经新塘镇、永宁街两个镇街,在新塘镇大敦村汇入东江。
(三)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我区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有1个,具体如下:白水寨风景名胜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内。
核心景区为生态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面积为4.72平方公里。
(四)森林公园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森林公园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我区的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有1个,具体如下:广东太子森林公园: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太寺坑,总面积为5.938平方公里,地理坐标为:北纬23°20′11″~23°22′43″,东经113°52′30″~113°54′43″。
(五)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我区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1个,具体如下:增江光倒刺鲃大刺鳅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广东省增城市的增江上游段,流经黄屋—西湖滩—汀塘—蒙花布—正果—黄塘—西园。
范围在东经113°53′15″~113°57′01″,北纬23°25′57″~23°28′03″之间。
总面积4.387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为1.303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为3.084平方公里。
(六)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建设控制地带范围执行。
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我区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有2个,具体如下:1.万寿寺大殿: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凤凰居委会前进路凤凰山东麓,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从建筑物外墙基向外前后延伸40米,左右侧延伸10米,面积为3351平方米;其建设控制地带为从保护范围外缘向外延伸40米,面积为16832平方米;2.湛若水墓: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天蚕山东麓,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南向从墓道南侧尽端外延约60米,其余从墓边缘外延约20米,面积为49736平方米;其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钟陂头村西面山头的东侧山脚线,以及钟陂头村西侧电器厂厂区南边线,北以天平山与打石岭山谷分水线为界,西、南至天平山西南山麓山脚线、龟山南麓山脚线及钟陂头村西面山头南麓山脚线的连线,面积为686253平方米。
(七)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镇街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学校及托幼机构、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敬老院、工业园区(工业区和开发区)和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八)交通要道交通要道主要包括已建成的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
主要交通干线外缘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
1.广深铁路增城段。
2.高(快)速公路:广河高速、广园快速路、广惠高速、广深高速、从莞深高速、珠三环高速等增城段。
3.国道:G107、G324等增城段。
4.省道:S118、S119、S256、S355、S379、S380等增城段。
5.其他交通主干道:新城大道、香山大道等。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的区域。
三、监督管理要求本区行政区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
非禁养区内已建或新(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整改,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和非禁养区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积极有效宣传方式,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宣传深入到每一位村(居)民和畜禽养殖者中,确保各相关人员知晓并严格执行。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畜禽养殖长效监管机制,对于禁养区内新建或复养畜禽养殖场(户)要及时关闭或搬迁,对于非禁养区擅自新(扩)建畜禽养殖场所的要依法取缔。
需要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的,由镇街牵头报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分别查处。
(四)加强指导,督促落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同时各村民委员会要督促畜禽散养户做好粪污收集措施,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四、其他要求及说明(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划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畜禽养殖场所的区域。
(二)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三)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场(户)规模适用标准参照省、市的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场(户)规模标准以下的为畜禽散养户。
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动物和宠物等畜禽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2.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3.增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一览表4.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附件2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序禁养区类型所在镇街范围号1增江荔城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荔城街 按照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范围执行(具体范围见附件3) 2 增江石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石滩镇3 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源保护区 石滩镇、新塘镇、仙村镇4派潭河高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派潭镇 5密石山林山溪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派潭镇 6石马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派潭镇 7增江正果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正果镇 8增江小楼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小楼镇 9 西福河里汾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中新镇10 百花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荔城街11 联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中新镇12 白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中新镇13 增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石滩镇 14 重要河流、湖泊及中型以上水库(含中型水库)全区范围 挂绿湖、百花林水库、增塘水库、联安水库、白洞水库、东江北干流增城段、增江增城段、西福河、二龙河、派潭河、永和河等范围内及边界(堤岸)外缘500米范围内15 白水寨风景名胜区派潭镇核心景区范围内16 广东太子森林公园增江街区域范围内17增江光倒刺鲃大刺鳅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正果镇区域范围内18 万寿寺大殿荔城街区域范围内19 湛若水墓永宁街20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荔城街、永宁街、增江街、朱村街、派潭镇、石滩镇、仙村镇、小楼镇、新塘镇、正果镇、中新镇各镇街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学校及托幼机构、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敬老院、工业园区(工业区和开发区)和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21 交通要道全区范围铁路、高(快)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其他主要交通干线外缘500米范围内2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所的区域附件3增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一览表附件4增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