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新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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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8章民事诉讼的证明
• 3.基于立法上的考虑。在权衡各种社会主体权 益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价值的衡平而顾及或 侧重保护弱者权益,以贯彻和实现实体法上立法 者的特定意图,来维护法律正义上的最高价值。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 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Biblioteka 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概念与作用
证明责任,又称客观的证明责任、 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 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责任。
注意:
1.证明责任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作用。 • 2.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是举证的后果责任。与这种后果责任相关的 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当事人为了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 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简称为“举证责 任”。
首先,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 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 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 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 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而举证责任是一种说 服法官的责任。

2022年泰山学院公共课《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科目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泰山学院公共课《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科目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泰山学院公共课《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科目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判断题1、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2、网络的健康发展仅仅取决于计算机的发展水平()3、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4、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最高政治原则()5、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6、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基本理论概论是人性自私论()7、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根本的是要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8、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9、《环境保护法》仅仅适用于环境保护工作者()10、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通俗易懂,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11、人类维护公共秩序的手段最初是自发形成的()12、大学阶段的爱情都没有好结果,只是填补感情的空虚()13、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与爱国主义思想行为时根本冲突的()14、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必须达到22 岁,女必须达到 20 岁()15、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关系的形成()二、单项选择题16、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是()A.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矛盾B.人的自我意识C.社会分工的不同D.社会关系17、()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是人类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

A.劳动B. 自然C.宗教D.合作18、()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

A政治 B.经济 C.文化 D.生态1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的是()。

A.法律至上B.权力制约C.人权保障D.司法公正20、法治思维是一种习惯性思维,与撑起自觉养成的生活习惯有很大关系。

以下做法符合法治思维的是()。

A.遇到纠纷去查找法律B.遇事习惯找“关系”C.有问题习惯找政府D.有问题希望用行政化手段干涉21、权利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其中,()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

A.宪法保障B.立法保障C.行政保护D.司法保障22、以下关于理想表述错误的是()A.理想带有时代的烙印,在阶级社会中,还必然带有特定阶级的烙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规定冲突适用(2篇)

法律规定冲突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常常会遇到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况。

法律规定冲突,即同一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矛盾或差异。

如何正确处理法律规定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冲突的类型、原因、处理原则及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冲突的类型1. 法律层级冲突:即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

如宪法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等。

2. 法律内容冲突:即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矛盾或差异。

如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等。

3. 法律解释冲突:即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分歧。

如不同法院、检察院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

三、法律规定冲突的原因1. 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疏漏: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对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等认识不足,导致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或差异。

2. 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时间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法律法规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但新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导致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3. 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维护地方利益,制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导致法律规定冲突。

4.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导致在处理法律规定冲突时出现偏差。

四、法律规定冲突的处理原则1. 遵循上位法原则:在法律层级冲突中,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 一致性原则:在法律内容冲突中,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即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应保持一致。

3. 稳定性原则:在处理法律规定冲突时,应遵循稳定性原则,即尽量保持法律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适应性原则:在处理法律规定冲突时,应遵循适应性原则,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制度

司法解释制度

司法解释制度一、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演变中国司法解释制度是被包容在法律解释制度这个大框架内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法律解释制度的组成部分。

与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制度相并列。

关于司法解释制度的概念,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司法机关说,即“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第二种是法官(或审判组织)说,即只有法官和审判组织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解释才是司法解释。

第三种是司法机关兼司法人员说,即司法解释既包括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又包括“两高”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具体司法人员对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所作的解释。

比较上述三种概念,作者更认同第二种法官(或审判组织)说的实质性的定义。

因为这一定义与国外对法律解释概念的通行理解最为接近,更符合司法实践的本质特征。

但在中国法制语境中第一种司法机关说,更符合中国的司法解释实际状况。

这种描述性定义具有较准确的指称性,有利于确定行文目标,所以作者在本文中采第一种概念。

那么司法解释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解释的机构、权限、程序等一系列的规则。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先后经历了多次变革。

现行司法解释制度运行现状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方面,依照全国人大“1981年决议”规定,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事实上,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已呈现出了“多元化”现象,诸多非司法机关也成了司法解释的主体,其中既有行政机关,更有党群团体。

二是名称多样,程式不一。

司法解释常见的名称达十多种,如“意见”、“解释”、“解答”、“批复”等。

三是内容方面,既有对某一法律所作的系统全面的解释,又有针对某一法律局部内容进行的解释;既有实体法方面的,又有程序法方面的,还相关于操作规范的;既有对法条的规范性解释,又有针对具体个案的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1.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它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3.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4.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5.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7.语义分析法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8.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9.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的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10.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1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未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积极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2.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13.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4.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5.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16.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17.法的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发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税法总论练习题

税法基本原理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这是税法()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B、法律优位?C、新法优于旧法?D、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为标志。

A、新法生效实施?B、旧法失效?C、新法公布?D、新法制定?3、在我国现行税法中,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的税种是()。

A、增值税?B、消费税?C、个人所得税?D、关税?4、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呈正比例关系的税率形式是()。

A、比例税率?B、超额累进税率?C、定额税率?D、边际税率?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法规范作用的是()。

A、预测作用?B、教育作用?C、指引作用?D、经济作用?6、下列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按照民法对优先权的定义,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征税的权力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B、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C、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D、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7、关于税务部门规章,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税务部门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B、只有法律和法规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C、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D、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可以予以撤销?8、下列关于税收立法表述正确的是()。

A、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税收法规、规章?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C、税务规章与其它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D、税务行政规范不属于法律的构成形式,但是它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依据,税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循?9、按照税法的效力,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规章。

论_民事诉讼法_第二百零四条中的_无关_以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之分野为视角

第24卷第5期研究生法学Vo.l 24N o .Õ2009年12月G raduate La w R ev i e w.C UPL Dec .2009论5民事诉讼法6第二百零四条中的/无关0*)))以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之分野为视角肖振国**[摘 要] 新5民事诉讼法6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执行实体性救济途径。

第二百零四条以与原裁判、裁定/无关0为划分依据确定两种程序的适用领域。

但/无关0所指模糊不清,语义开放不定,如何适用不应简单化地统一适用,而应区分具体的执行根据加以判别、确定。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监督程序 关联性引 言2007年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下简称5民诉法6)第二百零四条增加了学术界关注已久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但其细化规范与运作框架皆未具文。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6(下称5执行解释6)将执行异议之诉具体细化为案外人异议之诉(5执行解释6第17条)、债权人异议之诉(5执行解释6第21条)、参与分配异议之诉(5执行解释6第26条)、债务人异议之诉(5执行解释6第17、21条)四种类型。

112区别这四种救济功能、主体类型互异的执行异议之诉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0的核杻就在于/无关0二字,即在于何种情形案外人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0。

根据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的案外人异议是异议之诉的前置要件。

而实践中,业务庭的部分法官对于执行程序的模糊理解、任意忽视乃至粗心判断都会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各式各样的案外人异议。

行政法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A.公众参与B.回避C.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D.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进行行政裁量时应考虑相关因素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2.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没有区别D.行政法具有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公正的双重功能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故A错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在性质和调整方法上存在明显区别,故C错因此D的说法正确3.下列有关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主要指形式意义的行政B.主要是负担行政C.为秩序行政D.为给付行政正确答案:A解题思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从事国家管理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般指形式行政选项A的说法正确行政法上的行政既包括负担行政也包括授益行政;既存在秩序行政,也存在给付行政故选项BCD的说法错误4.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B.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C.合理行政原则属于行政法治的范畴D.行政效能原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之一解题思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为正确说法故答案为A5.下列有关行政法特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实体法律规范集中规定在统一法典之中B.行政职权与职责的适当分离C.行政法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D.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确定行政权利义务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经常更新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之中二、多项选择题6.下列选项中属于高效便民原则要求的有:( )A.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B.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D.行政机关应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解题思路:行政真实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而知情权保护是程序正当的要求7.某县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制药厂购进一批兽药在本县进行出售。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整:在人民调整委员会的掌管下,以国家法律、律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谈,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体式格局。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肯定管辖的身分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13、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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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新释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不仅体现在诉讼过程中,而且也存在于诉讼之外的场合。

在诉讼中,程序法为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程序保障;在诉讼之外的场合,程序法通过发挥其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保障着实体法的实施。

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场合所具有的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是由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诱导、强制功能所决定的。

在我国,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场合对实体法的保障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应通过建立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保障制度来实现程序法潜在的强制和威慑功能。

标签:程序法;程序工具主义;实体法;程序本位主义人们往往从程序法的价值出发来衡量与评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程序法的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就其外在价值而言,体现为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换言之,就是程序法对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程序保障,使之从拟制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程序工具主义。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程序法的惟一价值就是保障实体法的实施,二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内容、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

可以说,这种观点在我国根深蒂固,影响深远。

程序法的内在价值,就是程序法独立于实体法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例如:程序的公平、正义等。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程序本位主义。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日本的诉讼法学者谷口安平,他认为,先有诉讼法后有实体法,诉讼法是实体法发展的母体。

应该说,这两种观点均有其产生的基础,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程序工具主义过于陈旧保守,没有看到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程序本位主义则过分夸大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从而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

客观地说,人们从盲目地追求实体公正转向对于程序公正进行关注,这是人们认识到自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而做出的一种理智的选择。

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人们往往不能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做出完全正确的决断,并且,就案件事实而言,并不存在衡量人们的认识与发生在过去的事实是否相符的标准。

因此,人们能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是,我们并不能盲目夸大程序法的自身价值,从而忽视其最基本的对实体法的保障功能。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作用的重要性并不因为人们看到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而有所减弱。

当我们重新面对这个古老的话题时,人们所意识到的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恐怕仅仅是诉讼阶段的程序保障作用而已。

诚然,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作为所有诉讼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制约着法官的审判行为,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正确界定了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推动诉讼的进程,从而为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程序保障。

但是,笔者认为,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并不仅仅停留在诉讼阶段,其体现出来的具体内容也不仅仅是程序的保障作用,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场合也以其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促进了实体权利的实现。

下面,笔者就从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角度,以及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对程序法在诉讼之外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场合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存在的客观性(一)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之外保障着民法的实施立法者素质的不断提高,使其对社会各个领域的总揽能力和对未来情势预测的科学性也大大增强。

表现在立法上,就是法律已成为社会各个领域的主要调控手段,方方面面涉及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和预设,只要人们按照实体法的规范行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一个和谐有序的状态。

谷口安平曾如此评价实体法的作用:“实体法是面向法官的审判规范,因此它们必须为法官进行审判提供服务,无论任何时候,它们都只是作为基准,在根据审判产生的权利创造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

”但笔者认为,实体法与其说是面向法官的审判规范,倒不如说是面向当事人的行为规范。

民事权利、义务的创设,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的互利行为。

通过诉讼实现的实体权利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的实体权利义务都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来实现。

诚信原则尽管被尊为民事私域内的万能规则、帝王条款,但在现代社会,我们不能对当事者的素质做过高的期望和估计。

虽然大部分人怀着诚信的态度去签订合同、履行义务、谋取利益,然而我们也不能对当今社会出现的危机熟视无睹。

但在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因为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质而发生紊乱,而是处在一种良性循环的状态。

在这里,起到最大作用的应是民事诉讼机制了。

因为,一旦当人们企图以欺诈手段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时,由于诉讼法的存在,他首先考虑的是,对方会不会为此启动诉讼程序?倘若启动的话,自己不但要被强制履行义务,还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要承担诉讼费用,自己也要为应诉花掉大量的人力、物力、钱财,对自己的名誉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当他为自己算了一笔经济账之后,考虑到自己经济上可能会有更大的支出,就很可能放弃自己不履行义务的念头。

在这里,我们很清楚地看到,即使在民事权利义务没有诉诸民事诉讼的正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机制对人们的行为也起着指导、预测的作用,也在发挥着强制、威慑的功能,使人们遵守法律,从而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自动实现,这就是民事诉讼实现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通常状态。

(二)刑事诉讼法在诉讼之外也对实体法的实施起着保障作用尽管人类已经过了几千年的文明进化,我们仍不能肯定人们已完全从最初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血亲复仇中脱胎换骨而来。

由于人本身所存在的原始冲动,可以说,每个人都是可能的违法者。

但是,我们的生活仍有秩序,我们的社会也常常处于安全状态。

因为,当人内心有犯罪的冲动时,他不会不考虑到,当自己因为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自己会遭受的种种不利后果,甚至是自己生命的丧失。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在诉讼之外,也起着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

二、程序法在诉讼之外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存在的必然性及学理分析笔者将从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对程序法在诉讼之外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加以分析。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一下这种作用的本质。

笔者认为,程序法对当事者所具有的这种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从法理的层面上来讲就是法律所具有的诱导、强制功能。

正如乔克裕教授所言:“法律具有对人们的合法行为的内在诱导、鼓励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对人们违法行为的外在强制、防止的功能。

法律的强制功能往往是潜在的备而不用的,是法律调节人们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强制功能随着法律的进化而呈现出减弱的趋势。

”笔者认为,往往潜在发挥作用的强制功能将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而发挥日益积极的作用。

其次,笔者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作用进行分析。

可以说,从古代的原始文明、封建专制到今天的法治时代,我们都不能否认程序法这种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在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也许,有人会说,中国的封建时代向来是因为人治而受到批判,怎么能说程序法的潜在强制、威慑功能在维护封建统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呢?更何况中国在古代是刑、民不分,根本不存在程序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中国的封建时代之所以被称为人治社会,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律反映的更多的是统治者的利益,没有考虑到人民的利益,并且封建时代的法律因为统治者的喜怒无常呈现出极大的随机性和不稳定性,君主的一道谕旨就可能改变一个死刑犯的命运,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否定法律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法律部门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能因为不存在程序法就否认程序法律部门的存在。

更何况,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中也体现出来了一些关于程序的规定。

例如,西周的“三刺”制度就是关于疑难案件的审判程序规定,东汉的“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就是对执行制度的规定。

社会民众之所以会屈从于封建统治者的严刑酷法,不是因为法律的字面规定,而是因为它的实施。

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法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发挥程序法的潜在强制、威慑功能,对当代法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即依法治国,法律成为社会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但在司法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事事依靠法律治理并不等于事事依靠诉讼解决。

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与日益增多的纠纷之间的矛盾,各国的立法者可谓绞尽脑汁,一方面要使诉讼“平民化”,另一方面,考虑到让所有的纠纷都靠诉讼来解决也是不现实的,鉴于此,各国在诉讼之外设计了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多元化趋势,例如:调解、仲裁、ADR等。

这些解决方式由于其独有的特色而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但是,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应充分发挥程序法的潜在强制、威慑功能,从根本上抑制纠纷的发生。

当权利通过诉讼得以维护、违法者在诉讼中得到惩罚时,法律的威严就会在无形中建立出来,尤其是对企图违法者的潜在强制功能就会因此形成,在法律的威慑下,他们中的一部分会放弃自己的不良念头,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对我国程序法潜在功能发挥的现状分析我国有的学者在探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时往往将目光锁定在诉讼过程当中,认为离开诉讼过程讨论二者的关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可以说,就目前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程序法的最大作用就是在诉讼中为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那么,程序法在诉讼之外是否也以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保障了实体法的实施呢?不能说没有,但可以肯定这种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当司法制度在民众心中没有形成足够的权威时,程序法功能的发挥就会被局限于诉讼过程中。

司法机关是否具备足够的权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其一,司法机关能否获得独立的地位,只有当司法机关能够自主地解决纠纷,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干涉时,才具有独立的地位;其二,法官是否具有令人景仰的品格;其三,司法裁判是否被认为是公正的,是否存在执行不了的情形。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来看,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的干扰较多,难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另外,我国法官的职业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社会民众对于法官的信任度较低。

除上述不利因素外,“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我国司法界已久,执行救济制度情况还是没有改进。

这些现象都大大降低了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法律的外在强制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只有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执行制度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才会对人们折射出一种潜在的强制和威慑功能,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和预测功能,对违法者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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