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最新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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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2011-01-07 | 来源:兰州市国土资源局|(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 1.1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

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

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

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各类用地补缴地价计算方法-+江门国土资源局+

各类用地补缴地价计算方法-+江门国土资源局+

附件3各类用地补缴地价计算方法根据本次基准地价调整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各类原已批准使用的行政划拨用地、划拨地上已建成房屋上市交易、建筑物改变用途引起土地用途改变、调整容积率等用地情况,如符合补办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经批准需要补缴地价的,按以下原则确定补缴标准:一、划拨土地补缴地价(一)划拨土地以宗地为单位整体补缴地价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划拨地补缴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缴地价=出让土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二)划拨土地上已建成房屋补缴地价标准:1.商业商业用地补缴地价标准,按宗地所在不同地段的区段价或路线价的15%计收。

属《商业路线价表》内所列路段,在标准深度(路边首重建筑物边线起计10米进深范围)内的面积按路线价的15%计收;超出标准深度范围外的面积按所属区段价的15%计收;若以道路为界划分区段、而该道路未设置路线价的,则道路两侧首重建筑物边线起计10米进深范围土地,按标准高一侧的区段价的15%计收。

[表三-1] 商业用地按区段补缴地价标准同一级别不同区段编号。

2.表中价格为首层楼面地价,其他楼层价格进行楼层修正后补缴。

3.补缴地价金额取整数位。

[表三-2] 商业用地按路线价补缴地价标准2.住宅普通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用地补缴地价标准按所在地段区段价的15%计收,别墅按同级普通住宅地标准的2倍补缴。

普通住宅补缴标准详见[表三-3]。

[表三-3] 住宅用地按区段补缴地价标准注:1.区段编号中首写字母为级别标识符(A、B、C、D、E分别代表一、二、三、四、五级),其后数字为同一级别不同区段编号。

2.表中金额为平均楼面地价。

3.补缴地价金额取整数位。

3.工业已建成的工业厂房补缴地价标准按宗地所在级别对应的标准补缴地价,具体详见[表三-4]。

[表三-4] 工业用地补缴地价标准注:1.表中金额为单位面积地价;2.工业地补缴地价标准参照上述第一大点第(一)条款对应的办法计算得到;3.补缴地价金额取整数位。

2011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一览表

2011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一览表
赵建宁,陈美球,严金泉,曾珩,郭熙,阮月远,蔡海生,左腾云,邵晖,胡元盛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1168
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关键技术研究与实践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重庆欣荣土地房屋勘测技术研究所
张定宇,胡长明,李仕川,邱道持,田宏,李萍,张孝成,王锐,田水松,蒋伟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090
2011153
中亚地区地质矿产对比研究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杨富全,刘德权,赵财胜,柴凤梅,唐延龄,肖克炎,刘锋,王晓地,刘亚玲,张志欣
中国地质调查局
2011002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驱龙矿区铜多金属矿勘探报告
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西藏中胜矿业有限公司
夏代祥,周敏,秦克章,李光明,多吉,丁俊,唐菊兴,杜光伟,蒋光武,肖波,李金祥,李振林,马爱玲,彭秀运,杨志明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2011010
可持续土地利用数字化平台技术研究与示范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中国农业大学
罗明,李道亮,陈英义,张清春,李俐,王亚东,蒋一军,011070
江西省不同地域条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及应用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江西农业大学,苏州大学
江苏省典型区域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时空变化与土地利用对策研究
江苏省地产发展中心,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
周生路,李如海,吴绍华,王黎明,花盛,万红友,陈惠明,钟晓兰,孙波,朱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1009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估算标准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梁军,刘喜韬,陈子雄,范彦波,曹海欣,赵芳,郭晓辉,王英男,赵冰,邹苍改
董军,孙福贵,孙成林,王振,闫雪松,姚迪,张翼翔,付忠实,陆璐,丛万高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成华分局,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北城改造工程整体推进,现将《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职责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通知》(成北改办〔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北改计划,市北改办已出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函》的旧城改造项目。

第三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中应明确改造类型、被拆迁人安置方案、建成后的建筑形态,产权如何分割等内容。

第四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改造协议,并按改造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管。

第五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的改造协议,向市国土局出具改造项目确认函(见附件)。

北改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必须具备该确认函。

第六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可采用以下方式供地。

(一)城市规划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业的比例不小于40%,且在确认函中确定为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可由区政府提出,经市国土局报省国土厅备案后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0]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国有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期、土地开发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是指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业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是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别商业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类)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段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收益。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各级别工业用地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是指各级(类)别分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二、基准地价的实施范围为长春市城市规划区。

基准地价的估价期日为2008年9月1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青政发2007---35号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发…2007‟3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1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总面积为198平方公里。

—1—二、此次基准地价调整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

三、市政府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调整一次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同时废止。

五、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城镇土地分类表2.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范围3.青岛市市内四区基准地价内涵4.青岛市市内四区基准地价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六日—2—附件一:城镇土地分类表—3—附件二: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范围一、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1.一级地第一片:西起朝城路,沿费县路—沿铁路线—北京路—即墨路—济宁路—安徽路—广西路—龙口路—大学路—莱阳路—文登路—香港西路—延安三路—江西路—香港中路—台湾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汕头市区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汕头市区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汕国土资发[2006]19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汕头市区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汕国土资发〔2006〕195号)各有关单位:为健全市区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市重新制定了汕头市区基准地价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不同级别、不同地段的商业、综合、住宅、工业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范围内的商业、综合两类用地的路线价及住宅、工业两类用地的片区价,其基准日为2005年11月28日。

三、基准地价的内涵及基准条件:1、商业用地路线价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容积率为2.0,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的用地条件的临路标准地块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2、综合用地路线价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容积率为2.0,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的用地条件的临路标准地块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3、住宅用地片区价土地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为2.0,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的用地条件的片区标准地块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4、工业用地片区价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容积率为2.0,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的用地条件的片区标准地块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四、宗地地价可以上述基准地价为基础,按照汕头市区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进行修正,汕头市区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详见《汕头市区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说明书》。

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物价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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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各有关区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新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实施。

现将新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成都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本轮基准地价调整涉及的定级范围包括绕城高速外侧500米以内区域;金牛区、成华区、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含高新区)在绕城高速外的区域;共计626.42平方公里。

二、办理协议出让土地、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用途调整、土地评估等涉及应用基准地价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成都市中心城区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机关团体、学校、博物馆、医院、体育场(馆)、公共公益设施用地执行《成都市中心城区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机关团体、学校、博物馆、医院、体育场(馆)、公共公益设施用地级别与供地价图》(见本通知附件4),最低供地价的确定、办理协议出让时土地出让金收取等按成国土资发〔2007〕4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2011年12月1日前已经正式受理地籍前置调查、签订出让合同、土地用途变更、竣工换证等涉及应用基准地价的业务件,按照上轮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执行。

五、新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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