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科学正确标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二)使用中文标注,不得使用与食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及功能等无关的字样;

(三)标注应当与铭牌等其他资料相符。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并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章标志

第六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商标等必要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应当在标识中注明特定功能。

第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注成分和功能。

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

注进口商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产品原产地和原包装的标记等信息。

第三章标识内容

第十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配料表;

(三)含量标识;

(四)营养成分表;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

(八)特殊人群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食品名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名称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与食品无关的外语;

(二)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第十二条配料表应当标注所有原料及其用量,不得隐瞒任何成分。

第十三条含量标识应当标注每100克或者100毫升的成分含量,最小表示单位不得超过0.1克或者0.1毫升。

第十四条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注产品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营养成分含量。

第十五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注。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名或者近似。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应当与上市产

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冒用他人商标。

第十八条特殊人群功能标识应当标注食品适用的人群和适用分量或者用量。

第四章标识审查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觉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严格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标识,确保标识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食品进口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进行产品标识审查,正确标注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管,及时发现、查处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进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对于标识中存在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的食品,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受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对食品标志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食品标志是指为了提示、警示和引导消费者对食品特性、质量、产地、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了标识的信息,包括标签、标牌、标志、商标等形式。食品标志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下面,我将详细介绍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标志的义务和基本要求 1. 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食品标志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特性、质量、产地、生产工艺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隐瞒真相。 2. 标志的清晰和易懂:食品标志应采用简明易懂的文字、图案和图表,以便消费者快速获取所需信息。 3. 标志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食品标志应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以保证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持续了解。 4. 标志的清晰可见:食品标志应清晰可见,不得模糊、褪色或受损,以保证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辨认标志上的信息。 二、标志标准和标志语规定 1. 标志标准: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制作,同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标志语规定:食品标志的文字、语言和表达方式应符合通用的语言习惯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混淆消费者视听的信息或粗俗、低俗的内容。 三、标志审查和标志认证 1. 标志审查:食品标志的设计、内容和制作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标志认证:对通过标志审查的食品标志,可以进行认证,以验证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 四、标志使用和监督管理 1. 标志使用范围:食品标志只能用于标识食品的特性、质量、产地、生产工艺等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标志使用要求:食品标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和使用,包括标志的位置、大小、字体、颜色等方面。 3. 标志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的标志行为,保证食品标志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 五、标志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1. 标志违法行为:违反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标志内容与实际不符、滥用标志等行为。 2. 处罚措施:对标志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1. 引言 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本 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 2. 基本要求 2.1 设计要求 1.食品标识应明确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和 地址等必要信息。 2.食品标识应简洁明了、易于辨认、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 夸大宣传的内容。 3.食品标识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的标准,不得出现与质量安全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不符合的情况。 2.2 制作要求 1.食品标识制作应选择符合国家、地方技术规范的材料和工艺,不得使 用国家、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和工艺。 2.食品标识应定期更换,确保印刷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3.食品标识制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 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 2.3 使用要求 1.食品标识应与其所标示的食品相符,并配套于食品包装上,不得随意 更换、拆离或涂删。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食品标识进行有效管理,保证标识的信息真实 准确,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标识检查,严禁出现过期、变质、 缺少标识等问题。 3. 相关责任 3.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1.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制作、使用食品标识,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开展食品标识知识宣传和检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得到保障。

3.对于食品标识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 应的责任人责任。 3.2 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1.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作、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识,应当依 法查处,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 2.加强食品标识知识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标识的法律法规、 标准标注准确无误。 3.制定和完善有关食品标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为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 管提供有力支持。 4. 结论 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食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行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这个背景下,食品标识管理成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有效地管理食品标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本文将重点介绍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规定内容 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标识要求 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使用规范的食品名称,不得虚假、夸大或者含有欺诈性质 的信息。 2.产品规格:标识食品的净含量、包装形式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可以直 观了解到产品的基本情况。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可以 了解产品的保质期限。 4.生产许可证编号:全称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获得 食品生产资格的重要凭证,也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 5.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标识食品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 正确使用。 二、标识方式 食品标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1.直接贴在食品包装上。 2.用卡片、传单等形式附在食品包装上。 3.在食品销售地点中显著位置张贴。 4.在产品说明书、广告等宣传材料中直接公布。

三、禁止标识 食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虚假、夸张或者含有欺诈性质的信息。 2.过度营销、过度宣传,含有明显误导性质的语言。 3.含有医疗保健功能的描述,或者存在建议治疗疾病、保健功效备受推 崇等夸大宣传的信息。 四、标识监管 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 的协调配合,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 五、处罚措施 任何对食品标识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包括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暂扣产品或者吊销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等。 总结 食品标识管理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从标识要求、标识方式、禁止标识、标识监管以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各相关企业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管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21-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1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标准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当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分。〞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那么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3篇)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3篇)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通用3篇) 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

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简介 食品标识是指食品包装、标签或其它附加物,用文字、图案、图形、符号、色彩、标志等方式提供的有关食品的信息。食品标识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以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标识的主要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或者厂址 •生产许可证号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识 •营养成分表格 •成分表格 此外,食品标识还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标识以下内容: •食品品牌名称、商标、型号、规格等 •食品的存储、使用、制作、加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适用人群、食用限制、禁忌等信息 •其他必要的安全信息和警示语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易于辨认、易于理解,不能误导消费者。 食品标识的要求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办法》,食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字体大小 食品标识的文字应当清晰、醒目,字体大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大于小包装的最大包材面积的1/60 •大于30号字

•根据标识面积、标识内容和使用者的视力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字体大小 标识面积 食品标识的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为了保证食品标识的清晰可见,标识的面积应当不小于10mm×10mm •根据产品大小、形状、所占比例和使用者的视力要求,可以适当调整标识面积 字体颜色 食品标识的字体颜色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主要信息的字体颜色应当为黑色或暗色系 •警示语、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的字体颜色应当为红色 •其他颜色应当符合规范,不得误导消费者 标志 食品标识中的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标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误导消费者 •标志应当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标志应当不得含有虚假成分或虚假效果、虚假性能等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食品标识的管理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食品标识在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需要得到有效的管理。根据《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在食品标识的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生产者的负责制 食品的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标识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生产者应当对食品标识和宣传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法规和行业标准。同时,食品生产者还应当对使用者提供关于食品标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使用者的标识管理能力。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

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标签标识食品行业法规管理规定

标签标识食品行业法规管理规定在食品行业,标签和标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提供了产品的基本信息,还承载了相关的法规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标签标识是确保食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介绍与食品行业标签标识相关的法规管理规定。 一、标签的要求 1.基本信息要全面: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产品的名称、原料成分、生产商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地反映食品的真实情况,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 2.标签语言要清晰: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当使用明确清晰的语言和标识,消费者容易理解。使用简单易懂的词汇和图标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度。 3.标签规格要符合要求:食品标签的大小、字体、排版等规格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当清晰可见,不得模糊或被遮挡。 二、标识的要求 1.地域标识:某些特定的食品可能会被分配特定地区的产地标识。地域标识是指产品某些特殊的地理属性,如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与产品的质量和口感有关。

2.健康标识:一些食品可能会使用健康标识,以提醒消费者该产品对健康的影响。健康标识可以是特定的图标或文字,用以说明产品的热量含量、营养成分、过敏原信息等。 3.认证标识:一些食品可能会获得特定的认证标志,以证明产品符合特定的质量或安全标准。这些认证标志可以是国际认可的,如ISO 认证,也可以是国家或行业内特定的认证,如有机食品认证。 三、标签标识的管理规定 1.准确信息提供:食品企业应当确保标签上提供的信息准确可靠,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生产商应当对产品的原料成分、营养成分、生产工艺等进行科学研究和准确测试,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信。 2.合规宣传:食品企业在标签和标识上的宣传内容应当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不得夸大宣传或做出不实的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或造成不良影响。 3.标签标识的更新与维护:食品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产品的标签和标识。一旦发现标签上的信息有变动,企业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更新,以保证消费者获得准确的信息。 四、食品行业标签标识管理的意义 1.保障食品安全:准确的标签和标识可以提供食品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保障。它们能够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质量检测等重要信息,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突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食品行业的整体质量,2023年将出台一系列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是对于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一些具体要点。 一、标识内容规定 1.产品名称:食品标识必须准确明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禁止使用虚假、误导性或含混不清的名称。 2.成分表:食品标识必须包含明确的成分表,详细列出食品中所含的各种成分和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 3.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食品标识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能够了解产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期限。 4.营养成分:对于营养食品或包装食品,食品标识必须明确列出产品中所含的各种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微量元素的含量。 5.生产商信息:食品标识必须清晰地标注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进行查询和投诉。 6.特殊要求:对于特殊群体的食品,如婴幼儿食品、孕妇食品、老年人食品等,食品标识必须标注特定的安全使用要求和适用人群。 二、标识形式规定

1.字体大小和颜色:食品标识中的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字体大小和颜色要与背景相对应,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读取标识内容。 2.标识位置:食品标识必须在产品包装上醒目的位置,容易被消费者找到。同时,尽量避免标识被遮挡或模糊不清。 3.标识材质:食品标识必须采用耐久、耐水、耐热、耐光的材料制作,确保在产品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标识不易损坏。 三、标识认证规定 1.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号码明确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2.供应链追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召回和处理。 3.第三方认证:对于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添加食品等特殊类别的食品,必须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检验和认证,才能在标识上注明相应的认证标志。 四、标识检测与处罚规定 1.检测频率:相关部门必须定期抽查市场上的食品标识情况,对于违规和不符合要求的标识进行严厉的处罚。 2.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食品名称、成分、成分含量、食品营养信息、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的标记或标签。食品标识的规范管理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市场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标识管理制度,以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和规范。下面,本文就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将其销售的食品标识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用虚假、夸大的宣传方式进行食品广告宣传。” 此外,在第四十条中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确定食品标签标注的种类和范围。”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识通则》(GB 7718-2011)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食品标签的通用要求,包括标签的命名、格式、内容、位置、大小以及印制要求等。此外,还对于特殊食品标签的规范性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3、《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AQSIQ公告2016年第77号) 该办法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行政命令,主要围绕食品标签标识的市场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阐述。其中第四条明确了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定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检查结果作出了详细规范。

二、标签要求 1、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出食品的实际成分和特征。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描述,以及语气强烈的标语。并且,在同一类食品中,不得使用与专有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2、成分表述 成分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列出重要的成分。同时,应当标注使用辅助剂、调味品、增稠剂等其他添加物。并且,在成分表述中使用的安全物质需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签应当明确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以“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注。而保质期应当以“年、月”为单位标注,并应当标注保质期的批次号和储存条件。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标签上应当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并且,在标签上使用的商标应当符合国家商标法的相关要求。 5、营养成分表述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食品,例如罐头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营养保健食品等,标签应当标注营养成分表述。营养成分表述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营养成分标识》(GB 28050-2011)的要求,列出核心营养成分的含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标识包括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基本要求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标注标识,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标注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辨认和识别。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 透过销售包装,不能识别包装内各独立包装食品标识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透过销售包装,能够识别包装内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 第七条食品标识标注的文字和标志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

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第八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字号。 第九条食品标识所用的计量单位应当为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的,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第十二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 第三章食品标识标注内容 第十三条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规。 第十四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者其他食品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者其他食品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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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志管理规定最新 为规范食品的安全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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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科学正确标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二)使用中文标注,不得使用与食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及功能等无关的字样; (三)标注应当与铭牌等其他资料相符。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并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章标志 第六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商标等必要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应当在标识中注明特定功能。 第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注成分和功能。 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

注进口商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产品原产地和原包装的标记等信息。 第三章标识内容 第十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配料表; (三)含量标识; (四)营养成分表;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 (八)特殊人群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食品名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名称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与食品无关的外语; (二)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第十二条配料表应当标注所有原料及其用量,不得隐瞒任何成分。 第十三条含量标识应当标注每100克或者100毫升的成分含量,最小表示单位不得超过0.1克或者0.1毫升。 第十四条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注产品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营养成分含量。 第十五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注。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名或者近似。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应当与上市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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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_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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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食品标识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销售的所有食品的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标识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和其他与食品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保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食品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以其他语言进行补充说明。 第六条食品标识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七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 食品名称:明确表示食品的名称,不能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名称。 2. 生产者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和查询。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明确表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储存食品。 4. 成分列表:列举食品的主要成分和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标注。

5. 营养成分表:标注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标注。 6. 使用说明:明确指导消费者如何正确使用和储存食品。 7. 食品产地:标注食品的生产地,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 8. 进口食品标识:对进口食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标注。 第八条食品标识的字体、颜色、字号应当清晰可辨,以便消费者进行阅读。 第九条食品标识的标签、说明书等应当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有撕毁、修改、涂改等情况。 第十条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二章食品标识审核 第十一条食品企业在销售食品前,应当对食品的标识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审核应由专门的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进行,确保审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食品标识审核内容包括: 1. 食品名称是否准确、明确。 2. 生产者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清晰、准确。 4. 成分列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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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是指在食品包装或与食品直接相关的标签、说明书、广告等上所标示的食品的名称、成分、质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等信息。食品标识的管理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以及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食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标签要求 1. 食品标签应明确标明食品的名称、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正确无误。 2. 食品标签的文字应清晰可辨,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使用模糊的或误导性的表达。 3. 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并正确标示食品的净含量,不得虚报或误导消费者。 4. 食品标签应明确标示食品的成分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列出所有原料,特别是过敏原、添加剂等成分。 5. 食品标签上不得使用违法、违规的文字、图片、图标等,不得含有虚假广告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宣传要求 1. 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手法,不得对食品的功效、疗效进行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 2. 食品广告应明确标示广告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3. 食品广告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4. 食品广告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监管要求 1. 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标签的监管工作,严格执法,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2. 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食品标识的审核和认证工作,加强对食品标识的质量控制。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标识诚信度的监管,重点查处虚假标识、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食品标识管理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以及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只有通过有效的标识管理,才能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同时,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管,可以防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持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标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食品标识的质量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产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共10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共10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一): 农业部日前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2023年10月施行。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包括生产加工条件、原料基地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使得绿色食品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是政府() A.通过制定完善法律体系促进公平竞争 B.通过市场调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通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资源配置 D.通过健全市场准入规则保障食品安全 D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二):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强制标示能量和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参考值。食品营养强制标示保障了消费者的() A.公平交易权 B.受尊重权 C.知情权 D.安全权 C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三): 食品或者其他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合:数字【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提到,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是,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四): 味精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 谷氨酸钠(味精)如作为食品添加剂(增味剂),应符合GB2760规定的定义,即起到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等作用.假如贵司生产调味料,则谷氨酸钠(味精)不起增味作用,应作为食品原料列入配料表,而非食品添加剂.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五):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对于大米50公斤编织袋是不是也要印制营养标签呢 你的产品需要标示,以下是法律依据. 除以下豁免的: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都需要标示: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23]300号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六): 五年级暑假作业本中科学的65页中的生活实践,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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