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验收通过的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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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甘科计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有关单位:为攻克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科技厅2020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20年11月20日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为攻克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投入管理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揭榜挂帅制是一种科技重点项目组织管理方式,通过征集需求、论证遴选、对接揭榜等方式,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瓶颈,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省科技厅统筹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综合考虑揭榜挂帅制项目需求和条件,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

第四条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主要聚焦解决我省十大生态产业、优势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新基建重点建设领域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

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总站文件甘建造价字(2009)019号关于换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各有关施工单位 :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甘政发[2006]33号)关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核定”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安排如下:一、换证范围:凡领取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或近期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建筑业企业均参加换证。

二、换证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1、《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新申办企业不要求);2、《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此表采取网上下载、申报和纸质文字资料审查、核对同步进行;3、通过2007年验证的企业,报2008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和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审计过的),其他企业报成立次年至2008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和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审计过的);4、2008年度缴纳规费的有效票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贴于申请表缴纳规费票据复印栏内,带原件核验后退回);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7、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8、外省进甘的施工企业除提交以上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2)拟建工程的工期;(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三、换证工作以《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规费标准进行综合性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科[2009]3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
的通知
(冀建科〔2009〕327号)
各市建设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抓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已公布了十四批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这些工程绝大部分进展顺利,多数已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验收,并荣获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提高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经各设区市建设局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将河北医科大学东校区南院学生公寓(B座)等56项工
程列为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订示范工程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拟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应用部位和应用数量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市建设局要对前十四批示范工程计划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已完成的项目要尽快申请验收。

附件: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统计表
二○○九年六月九日附件:河北省第十五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统计表。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14年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甘科计函〔2014〕34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14年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甘科计函〔2014〕34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14年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正文:---------------------------------------------------------------------------------------------------------------------------------------------------- 关于公布2014年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甘科计函〔2014〕34号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依据《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甘科计〔2009〕17号)、《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甘科计〔2009〕18号),今年,我厅对2011年以前(含2011年)批准成立并投入运行的99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了评估。

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和打分排序,本次评估“优秀”等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7家,“良好”等次48家,“一般”等次28家,“不合格”等次6家。

依据《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甘科计〔2009〕18号),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给予评估运行经费(文件另发)。

评估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将进行整改,整改意见另发。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6家予以摘牌,摘牌后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及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原主任3年内不得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希望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依托单位以此次评估为新的起点,充分发挥好“中心”的平台作用,不断改善工程试验条件,提升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着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2014年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结果汇总表甘肃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12月24日——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甘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9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甘政办发〔2010〕13号2010年1月2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2009年,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及省政府信息直报点紧紧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信息调研,积极收集、报送信息,为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全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根据《甘肃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甘肃省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兰州市政府办公厅等33个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赵科箭等66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2009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按信息采用得分情况排序)一、先进单位(33个)(一)市州(7个)兰州市政府办公厅酒泉市政府办公室平凉市政府办公室庆阳市政府办公室定西市政府办公室张掖市政府督查室白银市政府信息中心(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21个)省公安厅办公室指挥中心省农牧厅办公室省卫生厅办公室省国家安全厅十处省发改委办公室省水利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人社厅办公室省商务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省统计局办公室省工信委办公室省建设厅办公室省安监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综合处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办公室省国税局办公室甘肃银监局办公室省地震局办公室兰州海关办公室(三)省政府驻外办事处(5个)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省政府驻新疆办事处二、先进个人(66名)赵科箭省公安厅办公室指挥中心副主任郭艳萍省公安厅办公室指挥中心副主任任崯凭省农牧厅副处长闫涛省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副主任科员甘晓洲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史国强省安全厅十处主任科员李芳省发改委办公室信息员赵继宗省水利厅办公室干部张小明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史秉恒省人社厅办公室调研员赵韫欢省商务厅办公室科员马志琼省财政厅科研所副所长王世琦省交通运输厅新闻信息中心信息员徐立文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科员陶英平省工信委副处长杨仲泰省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彭定波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华伟省教育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刘兴贵省林业厅办公室副站长李凌杰省人口委办公室科员马萍省民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牛耘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主任科员庞一龙省科技厅办公室信息员盖宏省旅游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宿江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副主任孟锦文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调研员黄其全省扶贫办综合处主任科员曹宏亮省信访局办公室科员王雪霏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副主任科员董羽酒泉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员王兴红平凉市政府办公室新闻信息科科长樊文红庆阳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员高福定西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科长王琪华张掖市政府督查室信息科科长周晓琳白银市政府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蒙亚龙陇南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副主任科员张具明天水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科员雷蓉甘南州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科员肖玉冰临夏州政府信息中心主任孙健金昌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综合科副主任科员蒲得怀武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员潘玉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副科长姚志杰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信息员徐卫平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信息办主任杨富川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科员赵小龙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信息办主任鲁野省政府驻新疆办事处主任科员孙培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办公室信息员王娟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办公室信息员王淑华省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信息科科长郭晓虹省政府驻浙江办事处办公室主任马卫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综合处副处长杨秀玲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综合处主任科员袁治伟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办公室信息科科长张骜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科员李锦清省国税局办公室科员路玮甘肃银监局办公室综合信息科副主任科员杨立庭省地震局办公室副主任宋宪可兰州海关办公室综合科科员姜振录省供销社办公室副主任赵鹏甘肃煤监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张振军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办公室业务副经理李树林省气象局办公室副调研员高永敏省社科院办公室文秘科科长党永贵省残联纪检组副组长兼副主任赵雪梅省电力公司办公室秘书。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甘建科〔2017〕374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科〔2017〕374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规建局,甘肃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17〕373号),我厅制定了《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24日附件甘肃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技术服务指导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省建设厅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组建。

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参与研究和制定装配式建筑政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承担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论证意见,供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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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验收通过的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2.08
•【字号】甘建科[2010]59号
•【施行日期】2010.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9年验收通过的甘肃省
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甘建科[2010]5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文件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659号公告》的要求,我省自2002年起动实施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工作以来,对推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新技术在全省建设工程中的实施应用、调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9年申报的的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已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验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共有8项工程获“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称号;该8项示范工程,大量实施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应用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十一五” 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公告技术》及《“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同时结合工程实际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技术,取得了良好成效。

省建设厅特予颁发“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证书”,并予以公布。

希望获得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单位继续努力,再接再厉;全省建筑工程相关单位要学习借鉴示范经验,在全行业形成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良好风气,通过新技术科技示范工程的典型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使我省建筑业科技水平再上台阶。

附件:2009年甘肃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名单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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