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

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
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聘用、由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指专门在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担任外部董事以外,

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

(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四)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起步阶段外部董事不少于2人,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选聘

第十条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负责选拔和聘用,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用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优先从人才库中选聘外部董事。由有关专家组成“天津市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业资

格认定委员会”,根据外部董事任职条件和外部董事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负责对推荐为外部董事的人选资质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职位描述。对拟聘外部董事职位的职责、任职基本条件、有关待遇进行规定,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二)人选遴选。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选出符合职位要求的候选人或公开招聘确定候选人;

(三)征询意见。听取候选人、其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五)会议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依法聘用。

第十三条实行外部董事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人选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外部董事人选应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公司进行承诺。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任职时,由市国资委明确任期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

(二)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受托责任;

(三)《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

(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五)有权获取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所应得的工作报酬;

(六)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

(七)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八)《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五)积极参加选聘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六)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任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的重新履行聘用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在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的公司不超过3家;在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兼职的公司不超过2家。

第二十条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一条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报告的,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评价外部董事采取出资人评价与自我评价、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外部董事的重点是德、能、勤、绩、廉,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采取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听取监事会主席意见等方法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的;

(三)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3/4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六章工作报酬

第二十七条外部董事的报酬,一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第二十八条外部董事报酬由市国资委确定和发放,由所任职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培训、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非外部董事待遇执行。

第三十条除市国资委规定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

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第七章解聘、辞职

第三十一条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因身体状况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

(五)年度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六)工作失职的;

(七)擅自离职的;

(八)《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外部董事在任期结束前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外部董事解聘时,由市国资委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四条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

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住所:×××× ,邮政编码:XXX。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

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范围和营业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如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公司是湖州市公路、铁路建设的市方出资人代表,通过投资、建设和经营公路、铁路交通项目及开展多元化产业投资和相关产业资本运营业务,在完成市政府、市国资委和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以×××方式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为×××0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0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审核、审批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注:括号内及斜体部分为提示内容,定稿时请删除相关内容,空格及打X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本章程适用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 第三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县、市)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o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实收资本为XXXX万元。 第四章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一条公司由XXXX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共计出资XX万元,其中以XX方式出资XX万元,……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XXXX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变更和运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进行,并规范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得滥用其享有的特别表决权损害挂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除前述事项外,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 涉及权益变动等事项的,特别表决权股东持股比例以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

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计算。 第二章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 第五条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公司发表专项意见。 第六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还应当符合下列财务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合计研发投入占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或部门决定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新公司法释义全集(第五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中国法律2008-11-16 18:10:46 阅读101 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消极资格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执行公司职务,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是公司财产的运营,应当有较高的诚信度,对于采取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人,应当限制他们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对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刑罚执行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宜担任公司领导职务。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有这类情形的人员通常在经营管理能力方面有欠缺,应该让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重新实践,提高能力后,再从事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整理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与其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与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就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

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与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 (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 (二)清晰的职责边界; (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就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与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她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第一节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兼任规定的知识汇总

《公司法》中关于董监高兼任规定的知识汇总一、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管”?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哪些? 答: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结论: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时需给予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指引,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约束? 答: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四、公司是否需要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公司高管应与谁签订聘用合同是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产生办法的规定来确定的。对于公司来说,最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而不是由某个股东与高管签订聘任合同。 五、公务员能否担任公司高管? 答:不能。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全文) 名目 导言 (1) 背景 (1) 现时期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与差不多特点 (2) 制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的直截了当目的 (5) 《指引》的特点 (5) 《指引》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 (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 (7) 第一章目标和差不多原则 (7) 第二章股东与股东大会 (8) 第三章董事和董事会 (10) 第四章监事和监事会 (13) 第五章经理 (15) 第六章薪酬制度 (16) 第七章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 (17) 导言 背景公司治理是一整套赖以指导和操纵公司运作的制度与方法。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按照所有者和利害有关者的最佳利益运用公司资产的保证,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这一全然性公司目标的前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单个公司和单个国家降低资本成本、提升它们在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力的基础,是增强投资者信心、增强单个国家及全球金融市场稳固性的必要条件。

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不同国家特有历史条件下各种因素相互作用、长期演进的结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近年来股权革命、股东主动主义和股份文化的显现,以及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采取公司治理导向的投资策略,不同国家的公司(专门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差不多开始显现了一种趋同的变化,若干共同的差不多理念和差不多原则成为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变迁的统一基础。 上市公司治理的健全与否,是今后中国经济与金融改革和证券市场可连续进展能否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中国能否成功地进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部门以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差不多因素之一。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进展,面临着众多的以现行国情为基础的制约因素,面临着培养相应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制度与商业文化环境的艰巨任务,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公司治理改善的共识和迅速行动尽管可不能赶忙完成这一过程,但却能够加速它,能够节约这一过程所耗费的时刻和社会代价。 现时期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与差不多特点: 1、商业银行等作为债权人而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同时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和非金融行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些行业的企业的董事会中来自商业银行的代表较少。当企业陷于债务逆境时,一样并不改变企业的治理机制以更好地代表和爱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可不能置于接管安排之下,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追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有关决策者的责任。 2、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要紧有两种模式,即内部人操纵模式和控股股东模式。这两种模式甚至常常在一个企业中奇异地重叠在一起。在控股股东模式中,当控股股东为私人或私人企业时,往往显现家族企业的现象;当控股股东为国家时,往往显现政企不分(或党企不分)的现象,国家对企业进行的大量直截了当干预和政治操纵往往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要求相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 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149条) 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尽义务所负担的法律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0条)

1、违反法律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148条、149条的规定。此外,违反16条,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向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情形中,董事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向股东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的担保权人应当了解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要求提供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且该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董事私自向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与担保人(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公司因此对该无效担保也有一定的过错,其仍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或1/2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主合同有效的承担1/2 ,主合同无效的承担1/3。对于公司所承担的1/3或1/2的民事责任份额,公司有权向董事追偿。 16条同时也提醒我们:个人对公司负债,公司要求个人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个人提供的公司担保人与个人之间究竟 是不是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若是此种关系则应要求提供担保人的股东会的相关决议而不是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否则担保合同一旦无效很可能使公司的债务得不到完全的清偿,另外,公司尽到上述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2019最新整理版.docx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2019最新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五条公司类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 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发[2010]9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25 【实施日期】2010.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99号 2010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章程,并载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引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相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推进开展国有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宝钢、中国建材集团等十余家企业试点后由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笔者根据近年来工作积累并查询相关资料,就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同简述如下,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概念 2005年10月人大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对国有独资公司做出特别规定。明确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其董事会成员(包括外部董事、非外部董事及职工董事)由出资人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任命等方式产生,同时要求董事会下应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董事长和外部董事的作用。国资委在实践过程中研究新加坡淡马锡等模式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实施有效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实施董事会试点的重大意义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 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研究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 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2、认为“基本管理制度”这个提法太泛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基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财务、薪酬、劳动等等各方面都挺“基本”的,因此不好界定“基本管理制度”究竟是指哪些制度。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身份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有说是“日常权力机构”),赋予总经理的是“最高执行机构”。

2018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最新版

HT-2018-0103 合同编号: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_百度文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lO]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章程,并载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引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相应的业务技能和实际经验。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三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等。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大会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刘荣光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推进开展国有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宝钢、中国建材集团等十余家企业试点后由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笔者根据近年来工作积累并查询相关资料,就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同简述如下,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概念 2005年10月人大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对国有独资公司做出特别规定。明确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

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其董事会成员(包括外部董事、非外部董事及职工董事)由出资人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任命等方式产生,同时要求董事会下应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董事长和外部董事的作用。国资委在实践过程中研究新加坡淡马锡等模式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实施有效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实施董事会试点的重大意义 国资委选择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其目的及意义在于: (一)对于可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促进企业加快股份改革和重组步伐,并为多元股东结构公司董事会的组建和运转奠定基础。 (二)对于难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和确需采取国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规定的知识大汇总

《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规定的知识大汇总一、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管”?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哪些? 答:1、《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事。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结论: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时需给予注意的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指引,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约束? 答: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四、公司是否需要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公司高管应与谁签订聘用合同是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机构产生办法的规定来确定的。对于公司来说,最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而不是由某个股东与高管签订聘任合同。 五、公务员能否担任公司高管? 答:不能。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模板(国有独资)

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八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 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 _____________ 万元。集团公司法定地址 为______ 。 第四条集团公司是经______ 批准,在____ 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 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集团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___________ 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方),授权集团公司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表授权方行使所有者职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依法对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实施股权管理。 第六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党委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集团公司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集团公司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工会代表职工与集团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团合同,建立协调和稳定 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宗旨: 第九条集团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授权方与集团公司的关系 第十条集团公司下列重大事项由授权方研究决定: (一)委派或更换集团公司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集团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集团公司董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 (二)批准集团公司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集团公司章程; (三)根据需要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 (四)决定集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集团公司债券等; (五)国家规定的授权方的其他权利。 当集团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及重大经营失误,授权方有临时处置权。 第十一条授权方对集团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以其岀资额为限承担集团公司的有限责任; (二)保持集团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干预集团公司对法人财产的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三)帮助集团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国家规定的授权方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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