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华民宗发[20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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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宗发…2012‟07号华池县民族宗教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六进”活动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开展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宗教知识,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寺观教堂活动。
为了使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六进”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宣传宗教政策法规、普及宗教基本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紧紧围绕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着力解决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的问题,着力转变对民族宗教及民族宗教工作认识上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营造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良好氛围,齐心协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方法和步骤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多年开展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从受教育者不同的角度出发,选择最适合、最易接受的载体和形式,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一是各乡镇、县直部门在学习中加设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相关内容,了解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方式、方法。
二是县委统战部和民族宗教局在各乡镇、单位、街道广泛发放《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宗教政策读本》、《宗教法规汇编》和《宗教基本常识手册》。
三是在各机关、学校、企业在干部、教职工、员工培训中增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内容,并通过专题讲座、问卷解答等形式深入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刊登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常识等方面的文章。
四是在社区、乡村积极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进社区活动,通过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民族宗教常识宣传册发放以及板报专栏、横幅标语等形式,丰富宣传手段,提升宣传效果。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条例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条例的最新实施内容是如何的呢?下文是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排水、排污等设施;通过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小摊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甘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甘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内所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1. 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1.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管理
1. 采购食品及原料应查验供货商资质,确保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变质。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管理
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2. 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六、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
1. 餐饮具使用前后应彻底清洗、消毒。
2. 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定期检查。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理流程。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 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工作。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相关内容,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第五章食品小摊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甘卫食品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2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修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
第三条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四条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包括制售分离小作坊和现场制售小作坊。
制售分离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小作坊;现场制售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相连的场所,现场加工制作并直接销售的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农业、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民族事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相关工作。
2015年元旦、春节清真食品检查工作方案

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元旦、春节将至,为了进一步净化我乡清真食品市场,保障全乡广大穆斯林群众吃到放心的清真食品,为全乡营造风清气正社会环境,使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安宁祥和的“双节”,按照乡政府元月6日会议精神要求,决定在全乡“双节”期间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检查。
现就全乡“双节”期间清真食品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工作目标严格按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集中查处清真餐饮、生产加工、流通行业假冒“清真”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努力消除因清真食品不“清真”引发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二、工作安排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部署动员阶段(12月25日至12月31日):由明花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配合,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为整治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要明确整治重点、步骤、要求、措施和处置预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
在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对参与此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培训,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月1至2015年2月27日):明花市场监督管理所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和整治重点内容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清真食品领域的不法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经营单位(门店)限期整改。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5年2月28日至3月5日):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明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3月6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书面材料形式分别报送城乡民族宗教事务局和肃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参加单位及人员明花市场监督管理所、明花农技服务站、明花派出所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共计12人。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及食品流通具有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生产经营企业。
检查内容:一是从业单位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清真食品标志牌是否齐全;二是从业单位负责人是否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身份;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其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是否占适当比例;三是对在经营场所内擅打清真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是专用计量器具及运输储存等方面,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有无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销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五是对使用的清真原料、配料等产品的合法手续和代理清真食品准入手续进行检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酒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酒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酒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甘食安委发〔2013〕1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酒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主任:王敏副市长副主任:魏炜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振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委员:杨青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胡斌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振江市教育局副县级督学吴业民市科技局副局长王超市工信委纪检组长王建平市民宗局副局长于吉星市公安局副政委段平市纪检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周燕冰市财政局副局长曹卫东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康建华市农牧局副局长孟丽芸市商务局副调研员石进玉市卫生局副局长、市卫生监督所所长田延钦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白志雄市工商局纪检组长韩利民市质监局副局长李琳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建宏市粮食局副局长文锋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晓强酒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张建平肃州区政府副区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振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报经主任同意后,由委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一)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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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饮食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2.07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
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和干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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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门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
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监督
人必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备、仓储必须保证专用。
(四)屠宰、采购、操作等关键岗位,必须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