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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理论综述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理论综述摘要关键词一、引言二、中日韩三国的研究成果(一)中国的研究成果1. 基于中日韩三国经济合作的静态效应及外贸战略的研究自由贸易区的静态效应是因为自由贸易区区域内关税下降,直接促进了缔约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
贸易的静态效应可以用贸易的创造效应和转移效应来考察。
创造效应主要反映在缔约国之间废除了贸易壁垒而带来贸易的创造效果上,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取消了同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税但保留了对非同盟成员的关税,从而产生了差别关税;在差别待遇的影响下,某一同盟成员把原来向非成员国的低成图1东亚区域贸易合作中最终产品的静态效应图如图1所示,横轴表示进口数量,纵轴表示商品价格,Ph表示本国价格,Pp 表示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价格,Pw表示非成员国的价格。
在该国结成自由贸易国之前,其进口价格为Pw,该国进口量为M2M3,此时,关税收入为c+d,消费者剩余为f,参加自由贸易区后,进口量为M1M4,消费者剩余增加了a+b+c+e 的量。
该国由此获利a+b,即贸易的创造效应。
但该国失去的关税收入为c+d,其中c部分转移到消费者,而d部分则代表非成员来源地与较高成本的成员国来源地之间的成本差异,即贸易的转移效应。
因此,该自由贸易区的净收益取决于b+d-e的大小。
当本国对贸易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大、本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贸易商品的成本差别越大、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种商品的成本差别越小,则贸易创造大于贸易转移的可能性越大。
根据H-O模型,假设各国的自然禀赋不一,各种产品所需要的要素密集程度也不一样,各国将集中使用自己最丰裕的要素生产自己最有比较优势的产品。
中日韩三国的要素禀赋具有较大的差异,中国是劳动力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而日本、韩国则是资金、技术相对丰裕的国家,三国之间的贸易品存在较大的成本差异。
最终产品的生产是由一系列的中间产品构成的,中间产品又可以区分出不同的要素密集度。
如果构建自由贸易后,日本、韩国的企业可以大规模地将中间产品的生产转移到中国,发挥中国的成本优势。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标签: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贸区结构什么是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这一设想是在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峰会上提出的。
设想中,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是一个由人口超过15亿的大市场构成的三国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内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将被取消,商品等物资流动更加顺畅,区内厂商往往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市场和收益,消费者则可获得价格更低的商品,中日韩三国的整体经济福利都会有所增加。
中日韩自贸区构想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这一设想于2002年首次被提出,中日韩三国领导人首先同意开展相关民间研究。
在之后的约7年时间里,中日韩三国研究机构对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进行了大量分析研究,并初步得出积极结论。
中日韩民间研究小组通过各自独立的模型测算,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即如果提升中日韩贸易自由化程度,中日韩经济增速都可进一步提高,其中韩国受益最为明显。
中日韩任何两国自由贸易区的经济收益都小于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效果。
此外,对中日韩企业的问卷调查也获得正面反馈。
有专家认为,具体就中日韩三国的情况而言,中日韩从宏观经济联系和微观企业往来层面都具备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初步条件。
有关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探讨和互动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离最终成型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这期间,充分论证和务实推进的态度很关键。
中日韩自贸区结构中日韩均为亚洲重要经济体,其经济总量占亚洲的约七成。
在过去10年间,中日两国贸易和中韩两国贸易的结构逐渐趋同。
在中日两国贸易方面,中国对日本的机械设备和电子产品的出口比重明显增加,其中很大比例是加工贸易方式,大部分为日本在华企业产品出口,属产业内和公司内贸易。
而韩国从中国进口的商品也逐步从初级产品转变为工业半成品或制成品,产业内贸易也日益普遍。
中日韩产业优势的不同带来自由贸易区成立的基础。
相对发达的日本和韩国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上竞争优势明显,而中国的竞争优势目前仍主要集中于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产品上。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中日韩经济结构的调整,这种条件是否能够延续,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中日韩的不利因素有哪些,如何通过制度设立将成本降至最低,都需要深入思考。
中日韩2024年自由贸易协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中日韩2024年自由贸易协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协定的定义1.2 相关术语的解释第二条自由贸易区范围2.1 货物贸易自由化2.2 服务贸易自由化2.3 投资自由化第三条关税减让与贸易便利化3.1 关税减让3.2 贸易便利化措施第四条非关税措施4.1 技术性贸易壁垒4.2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4.3 贸易救济措施第五条贸易政策对话与协调5.1 定期对话机制5.2 贸易政策协调第六条经济合作与发展6.1 产业合作6.2 科技创新合作6.3 区域一体化进程第七条投资保护与促进7.1 投资保护7.2 投资促进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8.1 知识产权的保护8.2 知识产权的执法与合作第九条竞争政策与公平贸易9.1 竞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9.2 公平贸易原则第十条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10.1 环境保护合作10.2 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十一条贸易与气候变化11.1 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11.2 低碳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争端解决机制12.1 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12.2 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第十三条协定生效与终止13.1 协定生效条件13.2 协定终止条件第十四条附则与修正14.1 附则内容14.2 修正程序与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协定的定义本协定是指中日韩三国政府为加强三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发展,于2024年签署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
1.2 相关术语的解释(1)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指根据本协定设立的,涵盖中日韩三国全体领土的自由贸易区。
(2) “货物”:指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货物贸易范围内的所有商品。
(3) “服务”:指本协定第三条所述的服务贸易范围内的所有服务。
(4) “投资”:指本协定第七条所述的投资领域的所有投资活动。
第二条自由贸易区范围2.1 货物贸易自由化自协定生效之日起,中日韩三国相互之间对货物的进口和出口取消所有歧视性关税和数量限制措施,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障碍和期待[摘要]从中国的角度考虑,化工、汽车、机械等制造业部门是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主要障碍,但少数敏感产品所形成的障碍是可以克服的。
中国对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总体上持积极态度,希望通过扩大开放来提升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效率。
(联合论坛·北京)一、中国与日本、韩国建立自由贸易区面临的障碍中国的化工、汽车、机械等行业相对于日韩处于竞争劣势,在与日韩建立FTA后可能面临进口冲击。
这些敏感产业是中国与日韩建立自由贸易区(FTA)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化工中日韩三国化工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都不强,但是三国之间相比较,中国要明显弱于日本和韩国。
2006年,中、日、韩三国化工产品的显性比较优势(RCA)指数[计算公式:RCA=(Xij/Xit)/(Xwj/Xwt),其中Xij是I国j类产品出口,Xit是i国全部商品出口,Xwj是世界j类产品出口,Xwt是世界全部商品。
RCA 大于1说明该类产品出口具有比较优势]分别为0.43、0.84和0.92。
资料来源:根据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07的数据计算。
从化工产品的双边贸易看,中国对日本和韩国都是大量逆差,而且逆差值呈快速扩大趋势。
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03~2006年,中国对日本的逆差从62亿美元增加到101亿美元,对韩国的逆差从59亿美元增加到119亿美元,分别增长了63%和101%。
据WTO的《2006年世界关税报告》,中国化工产品的平均关税率为6.7%,略高于韩国的5.8%,明显高于日本的2.5%。
为了实行进口替代,中国近年来大量投资于石化工业,努力扩大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能力,但由于行业整体竞争力明显落后于日韩,一旦建立FTA,从日韩的进口可能进一步加速增长,国内企业的新建产能难以得到充分利用,特别是高端产品的市场空间将受到较大挤压,一些企业可能因达不到经济规模而亏损。
2024年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投资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投资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自由贸易区1.3 投资1.4 货币第二条:投资范围2.1 投资领域2.2 投资限制2.3 例外情况第三条:投资待遇3.1 国民待遇3.2 最惠国待遇3.3 投资保护第四条:投资促进4.1 信息交流4.2 投资咨询4.3 投资便利化第五条:投资保护与争端解决5.1 保护投资5.2 争端解决机制第六条:税收政策6.1 税收优惠6.2 税收信息交换第七条:贸易便利化7.1 海关程序7.2 贸易监管7.3 物流与运输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8.1 知识产权范围8.2 保护措施8.3 侵权责任第九条:环境保护9.1 环境标准9.2 环境影响评估9.3 环境保护措施第十条:竞争政策10.1 竞争法规10.2 垄断行为10.3 透明度第十一条:金融服务11.1 金融市场准入11.2 金融监管11.3 金融合作第十二条:商务与劳动力流动12.1 商务旅行12.2 劳动力流动12.3 职业资格认证第十三条:合作机制13.1 定期会谈13.2 工作小组13.3 信息共享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4.1 生效条件14.2 修改程序14.3 终止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自由贸易区本合同所述自由贸易区是指根据本合同建立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韩国在内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各方承诺相互提供平等待遇,逐步实现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1.3 投资投资是指合同主体在任何一方的领土内,以取得或者控制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进行的资本转移或者设立、收购、扩建企业等经济活动。
1.4 货币本合同所述货币是指人民币、日元和韩元,各方以其境内自由兑换货币进行投资和交易。
第二条:投资范围2.1 投资领域各方同意在自由贸易区内,相互开放投资领域,除非根据本合同规定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限制性领域。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这一设想是在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峰会上提出的。
设想中,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是一个由人口超过15亿的大市场构成的三国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内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将被取消,商品等物资流动更加顺畅,区内厂商往往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市场和收益,消费者则可获得价格更低的商品,中日韩三国的整体经济福利都会有所增加一、自由贸易区的概念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达成某种协定或条约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
它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大部分特点外,还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商业企业、金融机构等促进区内经济综合、全面地发展。
自由贸易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也是自由港的进一步延伸,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种特殊的功能区域。
我国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都具有“自由贸易园区”的某些特征,但目前我国尚无与“自由贸易园区”完全对应的特定区域。
中日韩自由贸易四大影响第一,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中国宏观经济有促进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拉动内需,其中,对GDP的促进作用约为0.4%,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约为1%,对投资的促进作用也约为1%。
四大影响应当说促进作用较为有限,这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关税的降低对内需的影响是间接的,需要价格、收入等变量进行传导,二是目前大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存在导致中国的实际关税水平大大低于名义水平。
第二,关税水平的大幅度降低并不会对财政收入产生消极影响,其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关税水平的降低将导致进口数量大幅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中和了税率下降的不利影响;二是内需的增加,消费、投资的提高,使得消费税、增值税的税收有所增加。
进口产品价格的降低会导致国内价格水平的下降,但是影响幅度有限,CPI 约下降0.05个百分点,不会造成通货紧缩。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研究

二、意义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构想的实施,对于三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具有重要的 意义。首先,消除关税和贸易壁垒,可以促进商品和服务的流通,提高经济效益。 其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可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最后,中日韩 自由贸易区可以促进三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和友谊。
三、现状
目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构想已经进入谈判阶段。在谈判中,三国之间就关 税减免、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协商。虽然存在一 些分歧和困难,但三方都表示将努力推动谈判进程,争取早日达成协议。
其次,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将有机会成为东 北亚地区的经济增长极。最后,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也将为三国在全球贸易 中的地位带来提升,从而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
四、结论
总的来说,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对于三国乃至整个东北亚地区都具有重 要的战略意义。虽然目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尚未完全建立,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 发展和三国之间的努力合作,我们有理由相信,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将会在未来实 现其重要的战略价值。这也需要三国政府在政策制定、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更多 的努力和协调,以推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早日实现。
1、贸易不平衡:中日韩三国在贸易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贸易不平衡 问题的出现。中国对日韩存在贸易逆差,而日韩之间则存在一定贸易竞争。
2、政治安全问题:中日韩在历史、政治、安全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和矛盾, 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产生一定影响。
3、知识产权保护:日韩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较高要求,而中国在知识 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这成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一个重要障碍。
5、加强经济合作:中日韩应加强在经济领域的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目标。同时应积极推动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 打造东亚自由贸易区。
中国自由贸易区一览表

状态 已生效 已生效 已生效 已生效 已生效 已生效 已生效 已生效 已批复 已批复 已批复 已谈判未生效 已谈判未生效 正在谈判 正在谈判 正在谈判 正在谈判 正在谈判 正在谈判 正在研究 正在研究
签订协定时间 2002年11月4日 2006年11月24日 2005年11月18日 2008年4月7日 2008年10月23日 2010年4月8日 2009年4月28日 2001年5月23日 2003年6月29日 2010年6月29日 2013年7月3日 2013年7月6日 2013年4月15日 待补充 待补充 待补充 待补充 待补充 待补充 待补充 待补充
中国自由贸易区 中国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 亚太贸易协定 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瑞士贸易区 中国-冰岛贸易区 中国-韩国贸易区 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贸易区 中国-澳大利亚贸易区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中国-挪威贸易区 中日韩自贸区(RCEP) 中国-印度贸易区 中国-哥伦比亚贸易区
中国自由贸易区 成员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巴基斯坦 智利 新西兰 新加坡 哥斯达黎加 秘鲁 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 香港、澳门 台湾 上海 瑞士 冰岛 韩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国、巴林王国、卡塔尔国、科威特国、沙特阿拉伯王国 澳大利亚 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以及东盟10国 挪威 日本、韩国 印度 哥伦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