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党章
学习解读《党章》

六大党章(1928年,
十五章五十三条 )
• 六大在莫斯科近郊兹维尼 果罗德镇“银色别墅”秘 密召开。 • 六大党章针对党内存在的 封建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 的错误倾向,又首次提出 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 原则。这些重大的修改完 善,适应了革命形势迅速 发展和党自身建设的需要, 对巩固党的组织、推动革 命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共产党人的第一部章程
• 1847年,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 的共产主义组织——共产主义 者同盟在德国成立,《共产党 宣言》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 纲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 是国际无产阶级政党的最早的 组织纲领、最早的党章。
• 一大(1921年7月23日)通过了一个500多字、 内容简略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标志着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 党的一大纲领共十五条,现存十四条(缺第 十一条)。它正式定名我党为“中国共产 党”。它包括政治任务和组织原则两方面 的内容。
• 三大党章(1923年,六章三十条):提出候补党员的概念, 此时的候补党员,相当于后来的预备党员,从此在党章中 第一次有了预备党员的概念。 • 四大党章 (1925年,六章三十一条):规定,“凡有党 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 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 • 五大党章(1927年,十二章八十五条):最大的贡献就是 建立起民主集中制原则。 • 六大党章(1928年,十五章五十三条 )针对党内存在的 封建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的错误倾向,又首次提出了民主 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
2、七大党章(1945年,总纲、十一章七十条)
• 七大制定的党章,是中国 共产党独立自主制订的, 是充分反映我党意志的、 独立自主制定的全新的一 部党章,是新民主主义革 命时期最完备、最好的一 部党章,具备了完整的理 论形态,标志着中国共产 党在政治上和党的建设上 的完全成熟。
中共五大与党的建设述论

5.踟2007年第5期湖北行政学院学报N o 总第35期J伽mal0f HIL bd AdⅢiniBh“曲I髓6nn e Generd N0.35·历史研究·中共五大与党的建设述论曾成责,谢芳(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武汉430077)【作者简介】曾成贵(1954一),男,湖北浠水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副院长;谢芳(1972一),女,湖北洪湖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摘要】历史文献表明,中共五大在党的建设历程中,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阶段。
中共五大对于党的建设的贡献主要表现:明确了党的建设目标,加强了党的组织建设.创新了党的制度,在当时条件下,初步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关键词]中共五大;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中图分类号]D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一7155(2007)05一0076一05中国共产党自正式成立之日起,就面临着“建身建设,以便更好地发挥领导作用.是党的组织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这设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有学者列举了五大的组个问题的正确解决,需要把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织建设成就,指出“它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新增加的原理与中国党的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区别规定,对于后来党的建设是有重要影响的“4】o’。
党所处的不同历史方位、不同历史任务,在党的建也有党建史著作指出:五大向全党提出从思想上、设各方面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并切实加以推进。
组织上和实际工作中使党“变成群众的党”,“变成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
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布尔塞维克的党”的建党目标和任务,并在其后修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长期以来,中共党改的党章中明确提出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内对这次大会的评价不高,认为它在事实上没有领导,重视政治纪律,说明这次大会对关系到党自解决任何问题。
党史学界比较通行的观点也是这身建设的根本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表明党的样,如1990年代初出版的党史著作仍然断言:“这建设达到了新水平‘,】”。
盘点:从一大到十七大 党章都有啥变化-二大到六大

盘点:从一大到十七大党章都有啥变化-二大到六大中共二大会址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的资料照片。
新华社发“二大”到“六大”通过的党章:党的建设的逐步发展随着统一的党的建立和各方面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在正式党章的基础上建立党内的正确关系和正常生活,发展党的组织,以保证党的政治任务的实现。
一大决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局起草党章,提交二大通过。
一大到二大期间,党员队伍由50多人发展到195人,党的地方组织有所增加。
党的组织活动和党的组织发展工作经过一年的实践,也有了初步的体验。
因此,制定正式的党章,不仅有了必要,而且有了可能。
1922年7月,党的二大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并通过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
二大通过的党章遵循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基本原理,借鉴俄国党的建设的基本经验,以及中国共产党一年来工作的初步体会,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一系列原则。
这个党章共分六章二十九条,分别为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
其中心是建立严密的各级组织,加强党的纪律性。
二大通过的党章包含比较具体和完善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正式党章。
它的产生标志着党的创立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大通过的《关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对于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和具有广大群众性的党作了有力的论证,并对党的组织纪律,特别是党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作了严格的明确的规定,丰富了党章的内容,提高了党章的权威,增强了党章的作用。
党章和决议对于坚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指导党员言行,健全党内生活,特别是对于促进党的组织发展与巩固,提高党的战斗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还要指出的是,二大在全国人民面前破天荒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虽然党还不懂得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界限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但在政治成熟的程度上大大前进了一步。
中共三大会址广州东山恤孤院三十一号(现恤孤院路三号)的资料照片。
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纪律建设条文变动的历史轨迹

中共党史研究2017年第5期!"#$%%&!'()*+,-./0123任 晓 伟 中国共产党党章是关于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奋斗纲领和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①。
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高度重视党章建设,不断探索通过党章建设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
如果把从党的二大到十八大的党章中有关纪律建设的条文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可以鲜明地看到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逐步完善对党内纪律的认识、健全党内纪律体系以及推进党的纪律制度建设的历史轨迹。
揭示这一历史轨迹,对于从党的建设史的宏观视角认识和把握新的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必然性及其所蕴含的基本逻辑,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根据不同阶段党的事业的需要不断加强对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严明的纪律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
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建设理论指导下通过党章的建设不断深化对纪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使党对自身纪律建设的认识与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保持着高度的历史性统一。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史上的第一个党章,共六章,其中第四章“纪律”是专门为加强纪律建设而设立的,开启了党章中专门论述党的纪律的文本先河。
二大党章共有九条关于纪律的条文,其中前五条是有关组织纪律方面的,主要是强调中央的政治权威,核心是“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②。
后四条主要是针对党员个人的纪律要求,明确了六种必须开除党员党籍的情形: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露本党秘密。
党章关于纪律的规定,鲜明地体现出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中所说的“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③这一重要思想,标志着党从成立伊始就建立在严格的组织纪律性的基础之上,与欧洲社会民主党在指导思想和组织建设上都划清了界线。
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

篇一:党的指导思想和性质定义:党的指导思想,又称党的行动指南,是指一个政党用以指导自己行动的思想、理论体系,是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理论基础。
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本党名为“中国共产党”。
1922年7月,按照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结合中国共产党一年来的工作实践,参照俄国共产党的经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大《党章》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一系列原则,内容分别为“党员、组织、会议、纪律和附则”,中心是建立严密的各级组织,加强党的纪律性。
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正式《党章》,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创立工作的圆满完成。
五大《党章》:确立中国共产党体制1927年4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虽然在政治上没有建树,但修改的新《党章》,却是一个里程碑,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政党体制。
党的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在前三个党章《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等六项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监察委员会》、《党团》、《与青年团的关系》等九章内容。
这是1927年大革命的急风暴雨中形成了统一的全国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重要标志。
首先,明确提出了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在“党的组织系统”条文中,明确规定:“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把过去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省级及以下的执行委员会,改为“省委员会”、“市、县委员会”、“区委员会”。
学习党章,立德树人PPT课件

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 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 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 斗争,不怕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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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
• (一)参加党的有关
会议,阅读党的有关 文件,接受党的教育 和培训。
• (二)在党的会议上
和党报党刊上,参加 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 讨论。
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 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 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 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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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
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 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 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 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 中央提出。
•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
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 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 给以负责的答复。
• 十六大党章(2002年):新世纪 的第一个党章,把“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 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 十七大党章(2007年):充分体 现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新 成果,明确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 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 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 十二大党章(1982年):第一次 比较全面而正确地回答了新时期 执政党建设的目标、途径和方法 等基本问题,是七大党章之后的 一个里程碑,标志步入真正意义 上的执政党建设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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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大党章(1987年):第一次 系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理论,在党建问题上走出一条 不搞政治运动,而靠转变观念和 做法,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制度 建设和改革领导方式、执政方式 的新路子。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
党章的历史演进

党章的历史演进了解党章的历史发展进程,对于我们更好地尊重党章、热爱党章、自觉地按照党章的要求去做,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章的历史进程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形成时期(一大——六大)1921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党的一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兼具党纲与党章特点,明确我们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规定了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入党条件等问题。
一大宣告了党的成立,但严格地说,一大党纲还不是正式党章。
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党的二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党章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基本完成,第一次明确了党的最低纲领是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同时还对党的组织工作、纪律工作做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
1923年6月,在广州召开的党的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把入党介绍人从原来的1人增加为2人,第一次规定了党员候补期。
1925年1月党的四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第一次规定“凡有党员3人以上均得成立党支部”,这表明我们党高度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尤其注意发挥党支部的作用。
首次将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名称改称“总书记”,各级执行委员会“委员长”改称“书记”。
1927年6月,由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案》,是党的历史上唯一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党章,这部党章共12章85条,是我们党历史上条目最多的党章,提出了很多个第一。
(1)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员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2)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3)第一次明确党的组织系统按照全国、省、市或县、区、生产单位五个层次划分,并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任务;(4)第一次明确“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5)第一次规定设立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务委员会(6)第一次规定选举产生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7)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团(即党组)设置及其职责(8)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单独列为一章.1928年6月至7月,在大革命失败后的低潮中,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郊外一座旧式贵族庄园里召开了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也称“第四次修正章程”),是唯一在国外修订的党章,首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在党员管理制度、党的组织结构等方面做出新探索。
党章概述

八大党章对执政规律的初步探索
八大党章 ……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
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
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 化的国防。……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 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 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九大党章背离了八大的正确纲领 十大党章继续了九大“左”的错误 十一大党章十年内乱结束后的第一部党章
(1)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最终目标(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核心)
2002年前,一个先锋队,一个代表,一个核心,111结构 2002年后,一个核心,两个先锋队,三个代表,123结构
(2)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科学发展观
(3)概括和总结了社会发展规律、中国的发展经验及其基本要求
第七章党的纪律(37—42)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 党籍。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43—45)
第九章党组(46—48) 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49—50)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51—53)
一大党纲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 二大党章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党章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的认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逾越—“上百年” 党的基本路线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 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 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 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
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
民主集中制: 个人服从组织,少数 服从多数,下级服从 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莫斯科近郊兹维尼果罗 德镇塞列布若耶别墅 延安杨家岭中央大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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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党章作者wu浏览6916发布时间16/06/07第一章党员第一条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经过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三条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三个月;但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
第四条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遇必要时得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允许其参加市或县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凡经中央委员会或省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非劳动者亦须经过候补期。
第六条凡党员移转国外,须得中央之同意及第三国际之介绍,始得为所在国共产党党员。
第七条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八条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
第九条党员由一地党部转到另一地党部,须在该地党部登记成为该地党员。
凡党员在省内移转须得省委员会同意;省外的移转须得中央的同意;但遇有特别情形(如在秘密工作情形之下)得酌量通融。
第十条党员自愿出党须经过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有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犯时由市或县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十一条凡开除党员须经隶属之支部大会及省监察委员会决议及得省委员会之批准方能生效,并将其开除的理由刊布在党的刊物;在省委未批准以前得停止其一切权利及工作。
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二条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
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
第十四条地方党部对于地方部分的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利。
第十五条各级党部最高的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
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
第十七条党的组织系统为: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第十八条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报告及提议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命令及指导均按照党的系统手续。
第十九条为党的各种专门工作各级党部得设立各部管理之(如组织部,宣传部,妇女部等等)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隶属于各级党部。
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组织制度均须得中央之命令或同意。
第二十条区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区委员会之批准与市或县委员会的追认;市或县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市或县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省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组织须得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各级党部之执行机关(自省委至支分部干事会或书记)之选定及撤换须得上级机关之批准。
第三章党的中央机关第二十一条党的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次;中央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之请求得召集全国临时代表大会;中央已经决定或三分之一的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请求之临时代表大会中央须在两个月内实现之。
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之召集与大会之议事日程,中央委员会须在大会前一个半月公布;全国代表大会须有代表全国党员之过半数方为合法,代表人数百分率由中央委员会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工作为:1 .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报告。
2 .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
3 .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
4 . 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及其他等等。
第二十三条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遇中央执行委员或中央监察委员离职时由候补委员按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中央委员会得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及机关发生关系;得组织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行动;得指导与监督中央机关报并指定党的机关报的主任;得分配党的人才及支配党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中央委员会经过党团指示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
第二十六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每三个月召集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中央委员会议或扩大中央委员会议。
候补中央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及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但中央委员缺席时,候补委员临时依次递补,则取得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
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月须给省委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
第四章省的组织第二十九条各省有两个市或县委员会以上,中央委员会认为有组织省委员会之必要时,即派员到该省召集省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省委员会(简称省委)。
第三十条省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及候补委员人数由省代表大会决定;但须得中央委员会之同意。
如正式委员缺席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三十一条省之范围由中央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市委员会暂代省委员会之职权。
第三十三条凡不能成立省委员会之党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其附属于邻近之省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省委员会可推举省委员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省委员会得指导省委之下各种机关;得指导与监督省委机关报及指定省委机关报主任;得分配工作人才;得分配省委经费;得经过党团指导省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
第三十六条省委员会每六个月召集一次省代表大会报告省委员会工作,及改选省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省委员会每月须向中央委员会作省委员会及县或市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
第五章市及县的组织第三十八条各市或县有两个区委员会以上或有五个支部以上经省委员会之认可,并派员至该市或县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市或县委员会(简称市或县委)。
第三十九条市或县委员会均隶属省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委员会所在之市,该市不另组织市委员会,该市之区委员会,直接隶属于省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市或县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及候补委员人数由市或县代表大会决定,但须得省委员会之同意,正式委员缺席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四十二条凡不能成立市或县委员会之地,该市或县之党部则由省委员会决定隶属于邻近之市或县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省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市或县委员会可互推委员三人至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决临时事务。
第四十四条市及县委员会得指导市或县执行委员会下之各种机关;得指导与监督市或县机关报;得指定市或县委员会机关报主任;得经过党团指示市或县政府及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得分配工作人才及支部市或县委员会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市及县委员会每三个月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或全体党员大会一次,报告市或县委员会工作及改选市或县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市或县的划分,由省执行委员决定之。
第六章区的组织第四十七条凡在一区内有两个支部以上,市或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派员赴该区召集党员大会,由该大会选举区委员会(简称区委)。
第四十八条区委员会人数,由党员大会决定之;但须经市或县委员会之同意。
第四十九条凡不能成立区委员会区域内之支部,由区委员会或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其附属邻近之区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市或县委员会。
第五十条区之划分,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之。
第五十一条区委员会每三个月改选一次。
第七章党的支部第五十二条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农村,各兵营,各学校,各街道及其各机关内或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支部但须得区或县委员会之批准。
第五十三条支部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支部的任务是:(一)积极在各该工厂等之内活动,领导该处群众之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二)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于群众中;(三)吸收新的党员;(四)服从地方党部从事组织与宣传的工作;(五)积极参加地方政治经济的斗争;(六)尽可能讨论党的重要问题。
第五十四条每一个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公推三人组织支部干事会,隶属于区委员会,无区委员会之地,则直接隶属于县或市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在多量党员产业生产部门中,可组织支分部,支分部亦可组织干事会,不能组织支分部之党员多的支部,得组织小组,支分部下亦得组织小组,小组公推小组组长一人,直隶属于支部干事会,或支分部干事会。
第五十六条党员不满三人之处,则设一通讯员,属于最近之区委员会,或市县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支部干事会议,每两星期中,至少召集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干事会的工作,及讨论支部所在之机关或区域内的一切实际政治及经济斗争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支部干事会每三个月改选一次。
第五十九条军队中支部,直归军事部管理,关于政治宣传及教育训练工作,则由宣传部及组织部经过军事部执行之。
第六十条支部书记之撤换,须经过支部全体党员大会之通过及得区或县市委员会之同意。
第八章监察委员会第六十一条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
第六十三条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
第六十四条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
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
第九章纪律第六十五条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
第六十六条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
处罚之方式如下:A . 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
B . 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
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
第六十七条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