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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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在工作场所中,工伤和人身损害是两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其相似的性质,很容易引发双重赔偿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并分析这种双重赔偿的可能性。

工伤和人身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工伤通常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

而人身损害则更广泛,包括非工作相关的个人伤害,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尽管它们涉及到不同的背景和环境,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寻求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主要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而来。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雇主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伤残补助和残疾金等。

在工伤赔偿中,责任主要由雇主承担。

雇主可以购买工伤保险来转嫁一部分风险。

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个部分。

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非财产损失则包括精神痛苦、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关系破裂等。

不同于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强调的是侵权者的过错和责任。

赔偿金额通常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双重赔偿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身体伤害,他可以同时寻求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向雇主申请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然而,双重赔偿并非总是可行的,因为法律通常禁止受害人获得重复的赔偿。

为了解决双重赔偿的问题,法律规定了一些原则和方法。

首先,受害人应该从原则上选择一种途径来寻求赔偿。

如果他选择了工伤赔偿,他就不能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其次,如果受害人已经获得了一方面的赔偿,他必须通知另一方并返还这部分赔偿金额。

最后,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允许双重赔偿,以防止不当的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览表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览表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览表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发生的车辆碰撞、车辆倒塌、车辆坠落、行人被撞伤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受伤的人来说,能否获得合理的赔偿至关重要。

因此,了解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伤残等级。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特别重残,十级为轻微伤残。

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二、赔偿标准。

1. 一级伤残,特别重残,对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料。

赔偿标准为100万元以上。

2. 二级伤残,重残,对日常生活有较大困难,需要他人帮助。

赔偿标准为50-100万元。

3. 三级伤残,中度伤残,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困难,但能基本自理。

赔偿标准为30-50万元。

4. 四级伤残,轻度伤残,对日常生活有轻微困难,能基本自理。

赔偿标准为10-30万元。

5. 五级伤残,轻微伤残,对日常生活几乎没有影响。

赔偿标准为5-10万元。

6. 六级伤残,微伤残,对日常生活没有影响。

赔偿标准为3-5万元。

7. 七级伤残,轻微伤残,对日常生活没有影响。

赔偿标准为2-3万元。

8. 八级伤残,轻微伤残,对日常生活没有影响。

赔偿标准为1-2万元。

9. 九级伤残,轻微伤残,对日常生活没有影响。

赔偿标准为0.5-1万元。

10. 十级伤残,轻微伤残,对日常生活没有影响。

赔偿标准为0.3-0.5万元。

三、其他赔偿项目。

除了伤残赔偿外,交通事故还涉及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赔偿项目。

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条例》,受害人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赔偿。

四、注意事项。

在申请伤残赔偿时,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伤残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对方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逾期未提出请求的,有可能会影响到受害人的赔偿权益。

总之,了解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对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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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如此。

例如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双赔的规定,那么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上海市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主张双赔吗
网友咨询:
我们单位有位女员工,上个月在因工外出时不慎被一辆卡车撞伤,造成两根肋骨骨折,目前单位正在为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垫付了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工资也照常发给员工。

由于此次事故,对方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对方也承诺将支付医疗、误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我们想了解一下,类此这样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今后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由此看来,上海市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不能主张双赔。

文章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章来源:律伴网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2010-10-14 23:30:17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第三人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等侵权行为,有兼得式、也有选择式,还有互补式】侵权者不是职工所在单位,而是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亡的,第三人已经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工伤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所进行的阐释,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

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

很多省份采用兼得式,劳动者获得了双重赔偿。

兼得式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大于工伤职工实际损失,有可能造成在单位受到伤害的职工和在交通道路上受到伤害的职工赔偿或补偿数额不平等,也有违民法赔偿所遵循的“填平”原则。

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互补式的原因所在。

武汉市目前采用选择式和互补式结合。

要获得双重赔偿很难。

【问题解决】工伤赔偿中的如此乱象,有违法制的统一。

由于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各省市都在采用自己的做法,故建议《社会保险法》中应予以明确,协调处理好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上海双重工伤赔偿

上海双重工伤赔偿

上海双重工伤赔偿上海双重工伤赔偿是指一名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两起不同的工伤事件,而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在劳动保障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我将对上海双重工伤赔偿进行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雇主对工人的双重工伤情况必须进行赔偿。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首先需要确认雇主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雇主存在过失,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雇主没有过失,只是工人发生工伤是偶然的,那么雇主只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双重工伤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工人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费需要由雇主全额报销。

同时,工人因受伤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雇主需要支付工人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80%作为劳动补偿。

对于工人因受伤而导致的残疾,雇主还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

另外,如果工人的双重工伤导致了丧失劳动能力,雇主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这部分的赔偿金额根据工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工人的工龄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越高的工人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

最后,工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相关材料,包括工伤鉴定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工资收入证明等。

雇主在接到赔偿申请后应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确保工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上海双重工伤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雇主需要对工人的双重工伤进行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工资、工伤伤残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等。

工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雇主需要及时配合,确保工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这些赔偿措施的实施,为保障工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赔偿顺序,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下面一起来跟着我了解一下。

一、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怎样的1、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2、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3、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其认定条件有: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

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二)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_1

从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案件谈实行“双重赔偿”因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

[案情] 受害人王均学于1954年10月出生,原系日照市德利橡胶制品厂(下称德利橡胶厂)职工。

2001年12月因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

[案情]受害人王ZZ于1954年10月出生,原系日照市德利橡胶制品厂(下称德利橡胶厂)职工。

2001年12月,贺山驾驶鲁L-02304农用运输车沿日照市海曲西路路段,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王ZZ相撞,致王ZZ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贺山、王ZZ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因王ZZ死亡造成的总额为82 219.02元,按照责任5:5的分成,原告获得赔偿款41 109.51元。

2002年1月,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3月,德利橡胶厂与王ZZ之妻丁贵祥达成协议一份:德利橡胶厂将赔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18 274.56元全部付给丁贵祥,另给付现金1 000元作为死亡补偿,此后双方全部了结。

2004年4月,劳动和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王ZZ因工死亡。

对此认定,德利橡胶厂或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后原告提出申诉,要求被告支付王ZZ的工亡待遇189 000元。

2005年6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4 5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 000元,扣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获赔的相应赔偿数额后,余款为17 840元; 2、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崔氏供养亲属抚恤金2 700元;3、驳回原告其他申诉请求。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王桂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德利橡胶厂系集体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被告是该厂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023年交通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2023年交通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2023年交通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确定,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即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即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再乘以90%。

以此类推,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即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再乘以20%。

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即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再乘以1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系数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而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受伤人员的年龄、收入等因素进行计算。

同时,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项目也可能有所不同,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因此,在实际赔偿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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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12条的规定:

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
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
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
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
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
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工伤保险相对民事损害赔偿来说,有以下特殊的优点:
a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
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
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b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
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
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⑥发生工伤事故:
a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b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
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
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理解可参照《保险法》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保险法》第68条
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
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
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
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
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
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
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
件。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
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劳动保险经费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费用的总称。在中国,
企业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支付的渠道有三个:

①从企业工资基金中支付,其中有病假、伤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等。
②从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其中有职工医疗费、职工家属医疗补助费以
及职工工伤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

③从企业营业外支出支付,即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中支付,其中有退
休金、退职金、因工伤残护理费、因工残废补助费、长期病假救济费、职工死亡
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

以上各项费用的支出,除营业外支出的部分不计入成本外,其他都计入成本。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用,从本单位的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开
支。公费医疗费用,由国家专门拨款给公费医疗管理机关统一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重赔偿的标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就不能
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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