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教学案例分析一、总则:立法目的婚姻制度禁止的婚姻行为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略二、结婚:结婚自愿原则法定婚龄禁止结婚情形登记互为家庭成员婚姻无效情形胁迫结婚婚姻无效的处理1、乔奇1976年5月10日被刘某夫妇收养,当时乔奇2周岁。
履行了收养手续后,乔奇即随养父母共同生活,改名刘伟。
1999年,刘伟大学毕业后分到某银行工作后,与同在银行工作的李华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5月,双方决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有人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李华是刘伟生母的侄女,婚姻登记机关经查实后,以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为由,通知刘伟、李华对其结婚申请不予登记。
问: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不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本案中的刘伟,系刘某夫妇所收养,属于法定拟制血亲。
其与李华,虽为名义上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无任何血缘关系,符合《婚姻法》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般只对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以明文规定禁止结婚。
对拟制的旁系血亲,一般都不加以规定。
三、家庭关系四、离婚2、1999年3月李某刚满16周岁,初中未毕业即辍学。
踏入社会后,因其没有生存技能,难以维持自己的生活,遂萌生重新入校读书的想法。
经过努力,2001年9月李某考取了某职业高中,学习烹饪。
但父母对其已失支信心,以其已满18周岁为由,拒绝提供生活费、教育费。
李某在向父母追索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承担其在职业高中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共计15000元。
问:(1)李某接受职业高中教育期间,能否认定为独立生活?(2)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答:(1)李某在接受职业高中教育期间,不能认定为独立生活。
因为李某虽已满18周岁,但因学习条件的限制,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所以不能认定为独立生活。
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案例篇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20XX年11月19日14:35新浪司法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XX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XX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XX 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XX年4月24日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亲属关系案例_婚姻法

讨论案例:
• 1.被继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之生父死亡后, 其抚养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2.拟制血亲关系能否经法院调解解除而消 灭? • 3.被继父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生母死亡后, 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否消灭? • 4.非婚子女经生父认领后,与养父母的关 系能否自然终止? • 5.收养拟制血亲关系成立后能否要求解除? • 6.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 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 示范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 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 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 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 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 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 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 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 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吗?为什么?
三、拟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按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 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 (一)案情介绍 •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 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 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 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 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 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 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 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 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
• (一)案情介绍 •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 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 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 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 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 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 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 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 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婚姻法案例——精选推荐

婚姻法案例⼋、案例分析题95.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1990年初把同事之⼥李丽收为养⼥,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续。
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中专毕业并参加了⼯作。
但王丽对养⽗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的⽣活起居漠不关⼼,1998年冬天养⽗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责任,除了探望过⼀次以外,病⼈全靠单位派⼈护理照料。
1999年王春放去世后,王丽对年⽼⽆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多次辱骂甚⾄企图将⽼⼈赶出住房。
养母孤苦⽆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阻挠。
养母⽆奈之中,便向⼈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年来的抚育费⽤;(2)确认王丽⽆权继承养⽗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归她个⼈所有,以安度晚年。
王丽表⽰:(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权单⽅⾯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母与成年养⼦⼥关系恶化,⽆法共同⽣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的收养关系。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依法可否予以⽀持?养母的要求应予⽀持。
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成年后虐待、遗弃养⽗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养⽗母可以要求养⼦⼥补偿收养期间⽀出的⽣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的遗产有⽆继承权?王丽对养⽗的遗产有继承权。
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之间的权利义务适⽤法律关于⽗母⼦⼥权利义务的规定。
王丽对王放⽣前不关⼼、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半(两间)属于养母个⼈所有,另⼀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顺序法定继承⼈,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间。
涉外婚姻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女,中国公民,现居住于美国纽约市。
被告李某,男,中国公民,现居住于中国北京市。
双方于2010年在美国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2011年,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随李某回到中国生活。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2. 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 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价值人民币800万元;2. 股票若干,市值人民币100万元;3. 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鉴于王某在美国生活多年,对国内的生活环境、法律规定等相对陌生,且王某作为母亲,承担着抚养子女的重要责任,故法院判决:1. 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李某向王某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作为补偿;2. 股票归王某所有;3. 汽车归王某所有。
(三)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本案中,双方育有一子,现年8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1、夫妻关系案例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
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
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
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
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
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问题]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分析]1.不正确。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
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
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
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
由于难产,钟静的身体变得很不好。
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静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
高强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
无奈之下,钟静来到妇联请求帮助。
[问题]高强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分析]有。
《婚姻法》第l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钟静因身体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因而高强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完整)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婚姻问题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某性格较为强势,李某性格较为内向。
婚后,张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1年6月,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表示不同意。
张某遂寻求法律帮助,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咨询1. 咨询问题张某咨询以下问题:(1)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4)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如何进行?2. 法律解答(1)离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2)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张某可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①夫妻双方的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②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的矛盾,如购物、家务分工等;③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的争吵、打架等暴力行为;④双方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张某可从以下方面争取子女抚养权:①证明自己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如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②证明李某不适合抚养子女,如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等。
(4)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如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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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
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
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
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
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
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
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
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
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
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请问:赵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案例分析4】田某(男)与沈某(女)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
婚后生有一女田风。
后田某1995年辞职到深圳发展,创造了近百万元财产。
田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认识打工妹何某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
田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田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臵了一栋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
2001年5月10日,何某得知了田某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田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购臵的别墅和存款。
诉讼中,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自己放弃分割要求,全部归何某所有,以作为对何某的补偿。
但别墅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
沈某得知后认为田某与何某的共同存款中属于田某的部分,为自己和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遂向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请问:你认为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5】白某(女)的父亲1996年10月3日因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0万元。
白某与唐某199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
婚后,白某的姑姑寄给白某5万元作为结婚礼物。
白某自1999年10月份开始《都市佳人》长篇小说的创作工作,历时1年完成了创作任务。
2001年2月份,白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支付给白某稿费16万元。
2000年12月5日,对白某父亲遗产进行分割时,白某取得了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2001年7月份,唐某因与白某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白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接受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唐某无权分割。
请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6】孙某与丁某(女)为夫妻关系。
孙某与丁某共同经营捷达轿车。
200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开车离家。
2月14日,丁某未与孙某协商,以12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李某名下。
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将行车证扣留并以丁某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丁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捷达轿车出卖给李某,并办理了车籍转移手续,请求确认买卖关系无效,李某应返还车辆。
丁某答辩称: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
没有侵害孙某权利,请求驳回孙某起诉。
李某答辩称:丁某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孙丁之间的矛盾,属于自愿合法交易,手续办到我名下是丁一手筹办的,我支付了车款,取得了车辆。
买车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请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7】冯某(女),1992年10月8日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杨某系再婚,与冯某结婚前有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现金20万元,另有彩电、冰箱、VCD等家具。
婚后,双方对以上房屋及家具共同使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因喜欢钢琴,经与杨某协商在1996年5月购买了日产“雅马哈”钢琴一架,价值6万元。
杨某婚前所有的20万元的现金,到2001年底利息已累计达9万元。
2002年2月9日,冯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对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家庭用具及9万元利息,提出了分割要求。
理由是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家庭用具等双方已共同管理、使用超过了9年;9万元利息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则认为上述财产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冯某无权要求分割。
同时杨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臵的钢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请问:法院依法应如何分割他们的财产?【案例分析8】秦某(女)与金某(男)1995年2月结婚。
结婚时,金某月工资5000元,秦某月工资800元。
双方约定,秦某每月800元工资加上金某每月拿出1500元,为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2001年11月,金某提出离婚,秦某同意,但对金某个人存款20万元,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审查后认为,秦、金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约定,一方的工资所得完全由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的工资所得却只有一小部分由夫妻共同所有,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该约定无效。
故金某的20万元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遂作出判决:(1)准予金某与秦某离婚;(2)存款20万元,秦某、金某各分得10万元。
请问:法院的以上判决正确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9】郭某与李某(女)199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郭某婚前购买的价值20万元的红旗轿车和一枚价值5万元的祖母绿戒指转归李某所有。
该轿车和戒指均交给李某使用。
2000年5月开始,因郭某与某女过从甚密,引起李某的不满,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此后关系一直未得到缓和。
2001年11月23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郭某将李某放在家中的戒指收归己有。
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对红旗轿车和戒指的归属产生分歧。
李某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红旗轿车和戒指应归自己所有,为个人财产;郭某则认为该红旗轿车和戒指均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约定婚后归李某所有,但红旗轿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祖母绿戒指自己有权撤回赠与,并已经实际收回。
对该案的处理,法院也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归李某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关系的规定,赠与物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
因为戒指已经交付,戒指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该财产应归李某所有;轿车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郭某有权撤回赠与,该财产仍为郭某个人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因此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只能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既然双方已对红旗轿车的归属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轿车的归属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确定为李某所有,郭某应案约定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李某。
请问: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0】于某(男)与宋某199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1998年5月于某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价值43万元。
1999年2月宋某辞去公职,自筹1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
后因扩大经营规模,宋某于2000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6个月,但未向张某说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
2001年6月19日债务履行期届满,张某向宋某提出还款请求,宋某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
2002年2月16日,张某以宋某和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于某则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抗张某的起诉。
请问:该案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1】冯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
1996年4月25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冯某负气出走。
王某经多方查找,仍不知冯某的下落。
1997年5月8日,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冯某失踪。
1999年10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冯某失踪的判决。
2001年7月1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冯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已经下落不明满4年,应宣告冯某死亡,王某与冯某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于是,法院宣告冯某死亡。
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为什么?【案例分析12】刘某与赵某1986年结婚,生有一子刘甲,一女刘乙。
1993年5月,刘某因与赵某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98年赵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法院于1999年8月作出刘某死亡的宣告。
赵某及其子女对刘某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99年12月赵某再婚。
2001年12月刘某回到原籍,经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1998年8月作出的宣告刘某死亡的判决。
刘某重新出现后因赵某的再婚配偶死亡,刘某与赵某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2年12月20日,因双方感情破裂,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案例分析13】刘某与吕某(女)于199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
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故认识不到4个月便登记结婚。
婚后刘某即发现吕某不是自己的理想伴侣,决定纠正自己的错误婚姻。
这时刘某单位和吕某单位同时分配住房,刘某便与吕某协商,为了能同时分得两套住房,双方办理离婚手续。
在刘某的再三劝说下,吕某答应了刘某的请求。
双方于2003年5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后,因刘某拒绝复婚,吕某对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