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例(三篇)

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例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一、户口登记的基本单位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
凡与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应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者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公共宿舍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常住人口的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且每位公民仅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三、出生与死亡登记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需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对于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负责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后,城市地区应在葬前,农村地区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
若公民在暂住地死亡,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需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对于因意外事故致死或死因不明的公民,户主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委员会。
四、户口迁移与注销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被逮捕的人犯的户口登记与注销流程。
五、迁入登记与暂住登记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公民迁移至新居住地后的迁入登记时间要求及暂住登记的相关规定。
六、户口内容的变更与更正第十七条,当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户主或本人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核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必要时,户口登记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七、特殊情况的户口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针对姓名变更、因婚姻、家庭关系等引起的户口变动以及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八、户口登记机关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022上海居住证落户新政策

2022上海居住证落户新政策篇一:上海积分落户新政策2022上海市现已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满120分可落户上海。
本文将为您介绍2022年上海积分落户制度细则,包括具体的加分、扣分标准,适用对象等。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2024年上海落户条件

2024年上海落户条件As of 2024, the requirements for obtain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Shanghai may vary depending on the policies in place at that time. Usually, the criteria include having a stable job or source of income, meeting certain income thresholds, and potentially having a property in the city. This is to ensure that individuals moving to Shanghai can support themselves and contribute to the local economy.截至2024年,上海落户的要求可能会根据当时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通常,这些标准包括拥有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达到一定的收入门槛,可能拥有该市的房产。
这是为了确保搬到上海的个人可以自食其力,并为当地经济做出贡献。
In addition to economic factors, social stability and integration may als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etermining eligibility for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Shanghai. The city values diversity and inclusivity, and individuals who show a willingness to adapt to local customs and contribute positively to the community are likely to be welcomed.除了经济因素,社会稳定和融合也可能在确定是否有资格在上海落户时被考虑。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户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实施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三条上海市户籍管理是指对下列事项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一)居民户口登记与管理;(二)居民身份证登记与管理;(三)居民迁移与流动管理;(四)其他与户籍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上海市户籍管理部门是指依法负责居民户口登记与管理、居民身份证登记与管理、居民迁移与流动管理等事项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居民户口登记与管理第五条居民户口是指公民在住所地按照规定的程序登记备案的户籍。
第六条居民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公民应当在年满十八周岁或者成年前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其户口。
第八条在居民户口登记和管理过程中,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公民的身份、住所、亲属关系等进行核实。
第九条公民申请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向户籍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民的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等申请,并责成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公民申请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公民对户口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居民户籍信息的保密机制,严格履行保密职责,防止泄露和滥用居民个人信息。
第三章居民身份证登记与管理第十四条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鉴别的法定证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根据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居民身份证,禁止冒用、伪造、转借或者销售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或者换证。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模版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城市发展和居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上海市市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常住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其他特殊身份的居民。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推动常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人口管理程序第五条公民申请的常住人口登记,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相关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
第六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申请的常住人口登记,应当携带护照、居留证明和相关申请材料,到居住地的派出所申请。
第七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常住人口登记。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申请通过后,按规定时间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证。
第九条常住人口登记证应及时更新,无特殊情况,每五年办理一次更新手续。
第三章常住人口管理内容第十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包括居民身份证管理、户籍管理、常住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对上海市常住居民的身份证进行办理、管理和使用的活动。
居民身份证应经常住人口管理部门核发,由公民持有并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户籍管理,是指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迁移和注销等活动。
户籍管理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反映和更新人口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常住人口统计,是指对上海市的常住人口进行普查和统计的活动。
常住人口统计应定期进行,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是指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个人信息进行录入、存储和管理的活动。
信息管理应保密、安全,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
第四章违规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未经批准、冒用他人身份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常住人口登记的行为,常住人口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申请或撤销登记,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推进人口数量控制、人口流动管理、人口服务保障等工作,促进上海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依法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推进常住人口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应当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就业、基本居住、基本教育、基本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常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常住人口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七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加强执法力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人口数量控制第八条上海市常住人口数量控制工作要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合理控制人口规模,调控人口结构,实现人口数量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上海市常住人口数量控制应当遵循人口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人口控制目标,统筹考虑城市规划、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公共服务供给等因素。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普查和统计工作,及时获取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情况,为人口数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上海市应当积极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安排人口流动方向和规模,避免大规模人口涌入。
第十二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非法人口流动的管理,严禁非法借住、非法居住和非法就业行为,做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杜绝非法人口流入。
第三章人口流动管理第十三条上海市常住人口流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安全、便捷的原则,确保人口流动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上海市应当优化人口流动服务体系,提供便捷的户籍迁移、居住证办理等服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流动的管理,做到人口流动依法有序,合理控制人口流入规模,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沪府规〔2019〕4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审批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合理规划人口发展,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市房屋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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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城市发展、优化人口结构、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户籍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包括主城区、郊区和周边地区的常住居民。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分为城市常住户口和农村常住户口。
城市常住户口适用于在城市常住的居民,农村常住户口适用于在农村常住的居民。
第四条上海市户籍管理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的登记、注销和变更等工作。
第五条常住户口的管理应坚持合法、公正、便利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常住户口的管理应注重信息共享和联网,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章常住户口的登记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一)在上海市工作人员,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起在上海市常住的;
(二)在上海市购房人员,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起在上海市常住的;
(三)在上海市有固定住所、并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
(四)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并在上海市有固定住所的;
(五)在上海市连续就业满一年、并在上海市有固定住所的;
(六)其他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条件的。
第八条申请常住户口的居民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申请。
户籍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九条申请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被受理后,在审查期间享受临时工作居住证明的便利。
第十条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完成后,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发放《常住户口登记证》。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注销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常住户口:
(一)外地居民在上海市停止工作并迁离上海市的;
(二)外地居民在上海市停止购房并迁离上海市的;
(三)在上海市居住不满一年的;
(四)在上海市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并迁离上海市的;
(五)在上海市停止就业并迁离上海市的;
(六)其他符合常住户口注销条件的。
第十二条注销常住户口的居民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申请。
户籍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十三条注销常住户口后,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常住户口注销后,居民不再享有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相关权益。
第四章常住户口的变更
第十五条常住户口的变更包括户籍地变更和其它变更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户籍地变更:
(一)居民迁入上海市从事工作、购房或购置住房的;
(二)居民迁入上海市与配偶团聚的;
(三)居民迁入上海市投资、创办企业并在上海市投资或创办企业的;
(四)其他符合户籍地变更条件的。
第十七条居民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籍地变更申请。
户籍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它变更事项的变更:
(一)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家庭成员信息发生变更的;
(三)户造成无法正常登记的;
(四)其他符合常住户口变更条件的。
第十九条居民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常住户口变更申请。
户籍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五章相关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居民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虚假申报、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税费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户籍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对居民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户籍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居民常住户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户籍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