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推进我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粤卫函[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2〕308号)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12320 ”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 2006 〕376 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 2012 〕14 号),要求各地做好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
“12320”卫生热线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公众传播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引导群众科学就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监测、分析与反馈等重要职责,是卫生部门传递政府信息、了解社情民意、回应社会关切、传播健康知识的重要渠道,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卫生政务公开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手段。
“12320” 卫生热线的主要功能是: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应急事件的投诉与举报;向社会公众提供防病与保健咨询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咨询。
本着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我省决定选择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先期开通“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作为全省的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功能,逐步在全省各市开通“12320”卫生热线。
各试点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12320”卫生热线建设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合理设置,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加紧本市“12320”卫生热线建设筹建工作,力争在2012年8月份前开通。
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

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根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认真复核和测试,现公布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如下:第一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201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11-0414:35:09)一、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二、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三、江苏省电子商务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四、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五、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六、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2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01-07 08:57:21)一、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二、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三、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四、河南省数字证书有限责任公司五、山东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六、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第三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卫通〔20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05-09 17:55:03)一、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二、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三、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四、广东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五、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六、河北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第四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卫通〔20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03-01 12:28:43)一、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二、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三、浙江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四、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粤府办[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目标(一)指导思想电子政务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以电子政务建设作为“十五”期间全省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加大力度,通过电子政务建设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设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加强领导;统一平台、业务分建;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分步实施、分层推进。
(三)建设目标建成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开展各类业务应用;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础性资源数据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信息共享;初步形成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逐步完善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政府内部办公运作规范高效,实行公开对外服务,管理、决策、服务、应变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全省电子政务系统框架初步形成。
二、电子政务建设的任务(一)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全省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
1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效劳标准

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系列规范- 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卫生部办公厅2010年4月30日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效劳整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证书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证书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效劳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效劳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平台接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证书业务效劳................................................................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证书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证书发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卫生系统应用电子认证浅析

五 、 系统 建设应 用成 效
通过统一项 目编码规范审批流程。扬州市现已推动
人员也可出有效证明 ,按规定进行 申请 ,市信用办根
据申请 内容 ,审核通过后提供授权查询 。 通 过 信 用 制度 形 成 良好 的信 用 氛 围。先 后 出 台
各县 ( 市 、区 )、各部 门在项 目信息公开中全面应用统
卫生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息系统安全问题 日益重
要 。卫生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 ,医疗卫生数据采集 、传 输 、储存过程 中的真实性 、保密性 ,以及各环节电子签 名 的法律效力 问题越来越 受到各方重视 。建设覆盖全省 卫生领域各信息化系统的电子认证平台 ,对全省卫生系 统 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业公共卫 生机构业务系统平 台等。受众人群包括 :各 医
疗单位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 ,专业公共卫
< l l
ACTI Y S P R C E 系 统实
— —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已有企业资质信息5 6 3 8
有 效地 实 现 了 工程 建设 领 域 项 目的监 管 。
条 ,人员资质信 g2 8 2 1 2 条 、不 良行为信  ̄ , 2 3 9 条 。依据 国际标准 中从业单 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的十个数
据项 ,建立信用报告数据模型 ,科学配置相应权重 , 自
通过数据分析将应用推 向市场 。依托该 系统实现金 融领域 和工程领域四大市场的数据应用 。一是通过企业
经建立 了医院信息系统 ,基层医疗机构 的信息系统建设 也在稳 步推进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在各试点地区不 断扩
展 ,卫生领域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正在 向纵深发展 。
体 系 、面 向卫生行政部门电子认证体系 、面 向社会公众 的电子认证体系。 3 . 1卫生系统电子 认证体系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信息化咨询专家组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信息化咨询专家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粤卫函[2011]613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信息化咨询专家组的通知(粤卫函〔2011〕61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厅直属各单位,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部属和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为适应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卫生信息化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经各市和有关单位推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厅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我厅决定成立广东省卫生信息化咨询专家组,聘请25名专家为广东省卫生信息化咨询专家组成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咨询专家组的职责。
(一)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相关研究,对广东省卫生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标准、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广东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出谋献策。
(二)参加广东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考察调研、重要会议、人才培训及重要学术交流活动。
(三)对广东省卫生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立项评审、招标采购、绩效评价等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承办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委托或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咨询专家成员的聘任。
由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给获聘专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两年。
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续聘或调整,未获续聘的自动解聘。
三、咨询专家组的协调管理。
广东省卫生信息化咨询专家组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咨询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及活动,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完善组织架构。
请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获聘专家所在单位对各位专家的咨询研究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1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

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系列规范- 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卫生部办公厅2010年4月30日1 范围 (1)2 服务总体要求 (1)2.1 证书分类 (1)2.2 证书产品 (1)2.3 服务模式 (1)2.4 服务内容 (1)2.5 平台接入 (2)3 证书业务服务 (2)3.1 证书申请 (2)3.2 证书发放 (2)3.3 证书更新 (2)3.4 证书吊销 (2)3.5 证书解锁 (2)3.6 密钥恢复 (3)3.7 证书查询 (3)4 技术支持服务 (3)4.1服务方式 (3)4.2服务内容 (3)5 服务的保障 (4)5.1组织保障 (4)5.2制度保障 (4)5.3安全保障 (4)附录(资料性附录) 名词解释 (5)1 范围本规范依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定义了参与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方、使用方和提供方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的工作机制,描述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的总体要求,规范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需要遵循的证书业务服务和证书支持服务的要求,提出了服务的保障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方、使用方和提供方。
2 服务总体要求2.1 证书分类()根据卫生系统内的用户群体所处单位和担任的职能不同,数字证书用户包括卫生系统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
内部用户是指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外部用户是指涉及卫生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
根据用户特点及应用需求,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分为内部用户证书和外部用户证书,共六类:(1)内部机构证书是指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颁发的证书,代表卫生机构的身份。
(2)内部工作人员证书是指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颁发的证书,代表个人的身份。
(3)内部设备证书是指各级卫生信息系统使用的服务器证书或VPN设备证书等。
(4)外部机构证书是指为涉及卫生业务的企事业单位颁发的代表法人身份的证书。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停止使用《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通知-粤卫办函[2010]490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停止使用《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通知-粤卫办函[2010]4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7ba8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20.png)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停止使用《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停止使用《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0〕4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66号)要求,2011年起,全国将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
为保证我省医疗机构管理数据与全国保持一致,决定停止使用《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从全国统一使用的“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中直接打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卫生部要求统一管理的其他证件材料。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校验或变更登记注册时给予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回收《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回收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向各地配发空白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各地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发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回收有关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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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推进我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9.15
•【字号】粤卫函[2011]822号
•【施行日期】2011.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推进我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1〕8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厅直属各单位,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
为促进我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推广数字证书、电子子签名在电子病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建设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保障我省卫生信息系统安全,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发〔2009〕12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现就推进电子认证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电子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拓展、深入,我省已建或在建的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在身份认证、技权管理、责任认定、信息共享、隐私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安全保护需求日显突出。
推进电子认证服务是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统一的身份认证是
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的基础,有助于解决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等制约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难题。
电子认证技术能有效防止假冒身份、篡改信息、越权操作、否定责任等问题。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充分认识电子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电子认证工作。
二、规范有序地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电子认证服务是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宏观指导、规划管理。
根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文件要求,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集成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格式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介质技术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规范(试行)》等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我厅对申请在我省卫生系统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及其服务保障方案进行严格审核。
经卫生部组织复核、测试、批准、通告,我厅确定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为我省卫生系统首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必须按照《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其报省卫生厅备案的电子认证服务保障方案,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惠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满足卫生信息系统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信息安企需求,并确保其颁发的数字证书应能在我省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
我厅将按照卫生部提出的合法性原则、应用导向原则、市场竞争原则、一证多用原则,根据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和电子认证服务开展情况,适时调整或增加我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在选择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时,应在省卫生厅确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范围内进行选定,以确保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配制的数字证书能够在我省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逐步推动实现区域内和全省卫生信
息共享。
三、切实加强对电子认证工作的管理
我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将按照卫生部确定的“政府监管、企业承办”方式进行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本辖区卫生信息系统开展安全、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应用,及时分析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
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各类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编列信息安全资金投入。
重视采用电子认证服务,解决身份认证、投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问题。
已建成但尚未采用数字证书的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应当尽快采用数字证书;已经采用数字证书但不符合《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的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应尽快进行改造、纳入我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
我厅将利用卫生部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加强对电子认证工作的监管,条件成熟时建立广东省卫生厅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
对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的电子认证工作开展情况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将定期组织评估和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推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具体业务及技术事宜,请径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咨询反映。
联系人:省卫生厅邹远闻、张心明,联系电话:************,83828508传真:************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丘诗雅、赵都,联系电话:38861659、38861661
附件:
1.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卫办发〔2009〕125号)(略)
2.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略)
3.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提供的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保障方案(略)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