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0)
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指标及评分方法-V1

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指标及评分方法-V1目前,随着我国对水资源管理的不断加强和对取用水行为的规范管理,各地区都开始实行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贵州省也不例外。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指标及评分方法。
一、指标体系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取用水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即单位是否依法申请水资源取用许可,是否按许可证规定取用水资源。
2、取用水节约水资源:即单位是否采取节约水资源的措施,如节水设备、节约用水宣传等。
3、水污染控制情况:即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排放水,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4、水事安全保障措施:即单位是否采取水事安全措施,如水库坝体巡查、水量监测等。
5、水环境保护和修复:即单位是否对水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如治理污染源和水源涵养等。
6、用水公益事业捐款或捐资情况:即单位是否参与用水公益事业,如捐款或捐资修建水利设施等。
以上六个方面构成了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的指标体系,可以全面反映单位的取用水信用情况。
二、评分方法每个指标都有相应的评分方法,具体如下:1、取用水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条件满分,不符合条件则根据具体情况扣分(一般每次扣0.5分)。
2、取用水节约水资源:根据单位采取的节约措施和节约效果来评分,节约效果越好得分越高。
3、水污染控制情况: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满分,不符合标准按照具体情况扣分。
4、水事安全保障措施:采用了相应的措施得分,未采用措施则不得分。
5、水环境保护和修复:采取相应措施并取得显著效果则得分,未采取措施则不得分。
6、用水公益事业捐款或捐资情况:根据单位捐资或捐款的数额进行评分,捐资或捐款数额越大得分越高。
根据以上评分方法,单位可以得出一个综合得分,从而根据综合得分进行信用分级管理。
以上就是贵州省取用水信用分级管理指标及评分方法的介绍,相信对各位创作者和读者朋友们都能有所帮助。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七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与定额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关于2020节约用水的心得体会精选5篇

关于2020节约用水的心得体会精选5篇众所周知,水是生命之源。
一个人可以三天不吃饭,但绝不能三天不喝水。
特别是对于那些闹旱灾的地区,每一滴水都胜于黄金。
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0节约用水的心得体会精选,希望大家喜欢!关于2020节约用水的心得体会精选1星期天,我躺在沙发上,一边唱着饮料,一边悠闲地看着电视。
画面上,一个小孩和他的爸爸住在大山里,天才蒙蒙亮,小孩子提着一个小罐子,爸爸挑着两个桶,走了十几里山路,终于来到了一条小溪边。
小孩子和父亲高兴得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奔向小溪,痛饮了一顿。
然后,他俩把桶装满水,回家了。
一路上光秃秃的,再也见不到花草树木。
回到家里,天已经黑了。
看到这里,我感到很震憾,想到我平常喝矿泉水只喝了一半就扔了;每次洗澡,我都要放一缸水,泡在里面尽情地享受等等。
这些事又浮现在我的脑海里。
水是生命的源泉,没有了水就没有生命,万物都无法生存下去,我们应该去珍惜每一滴水,不要浪费。
说行动就行动,我立刻叫爸爸妈妈到客厅,开家庭会议。
我严肃地说:“现在,我国水资源越来越少了。
所以我们要节约用水。
妈妈每天把洗衣服的水全部倒掉,这是一种很浪费的行为,妈妈每天洗衣服的水可以用桶装起来,拿来冲厕所、拖地……这样,水不就很好地利用起来了吗?对了,还有爸爸,每次刷牙都是用水冲着刷的,刷牙时,水还在‘哗哗’地流。
其实,刷牙时,可以用杯子接一杯水刷,水就不会被浪费!”“那你呢?”爸爸妈妈异口同声地问。
“放心吧,我以后洗澡都冲着洗,不再浪费一滴水。
”我不好意思地说。
但我还是不放心,在卫生间、厨房都贴上“节约用水”的字条。
行动起来吧,从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做起。
如果我们每一个人一年节约1吨水,我国13亿人口一年就可以节约13亿吨水!这样,天将会更蓝,大地会更加生机勃勃,你看到的笑脸也会更多。
关于2020节约用水的心得体会精选2宣传口号:大海是靠水滴的汇聚,而荒漠源于水滴消逝。
水是生命之源,滋润着世间万物。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市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正文:----------------------------------------------------------------------------------------------------------------------------------------------------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海水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具体管理工作。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节约用水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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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水标志意义
国家节水标志,既是节水的宣传形 象标志,同时也作为节水型用水器 具的标识。对通过相关标准衡量、 节水设备检测和专家委员会评定的 用水器具,予以授权使用和推荐。 据了解,澳大利亚、南非等世界上 许多国家都有节水标志,对节水起 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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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开水时间过长,水蒸汽大量蒸发; 用自来水冲淋西瓜、水果。 • 节水:先用纸擦除炊具、食具上 的油污,再洗涤;控制水龙头流量, 改不间断冲洗为间断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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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的意义
以此来调动人们保护水资源,维护 水秩序、爱护水环境的积极性,增 强人们科学用水、计划用水、节约 用水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一个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良好环境,造 福人类,造福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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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水遵守能量守恒定律
那么,为什么还要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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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的意义
首先是宏观节约水资源,保证国民 经济建设。其次减少污染源,减轻 供水及污水废水处理基础设施的负 担,为城市的硬件载体留下可持续 发展的空间。再次,使人们真正认 识到计划用水的必要性、节约用水 的重要性、浪费水的危害性、破坏 水的危险性、缺水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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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得这个标志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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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水标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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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水标志意义
国家节水标志”由水滴、人手和地
球变形而成。绿色的圆形代表地球, 象征节约用水是保护地球生态的重 要措施。标志留白部分像一只手托 起一滴水,手是拼音字母 JS的变形, 寓意节水,表示节水需要公众参与, 鼓励人们从我做起,人人动手节约 每一滴水;手又象一条蜿蜒的河流, 象征滴水汇成江河。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9-12-14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日期:1999-12-14执行日期:20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原则第三章水价核定方法第四章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良性的水利运行机制,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水费计收和使用的监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督促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健全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制度,依法计收、管理和使用水费。
第七条对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水价制定原则第八条水价以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农业粮食灌溉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他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税金核定。
第九条省管水利工程和跨地区水利工程水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州、市)管水利工程及跨县水利工程水价由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县(市)管水利工程及跨乡(镇)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县以下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0年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_条例_

2020年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城镇供水urbanwater supply以要求的水量、水质和水压,供给城镇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
又称城镇给水。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版的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xx年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以及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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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0) 第一条 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和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节约用水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营造亲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八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项目,应当将节约用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省行业用水定额,依照法定程序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有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五条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系统进行检测、统计和分析,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用水单位实际年用水量超过其年用水量30%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应当对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将测试结果作为核定有关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开展用水统计工作。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梯级优化利用和废水集中处理回用,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节水型工业园区标准,逐步改造。
工业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核减其用水指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监督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供水管网渗漏水量不得纳入供水成本。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应当及时抢修,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创建节水型单位,优先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完善节水管理制度。
鼓励企业建立办公、生活服务场所节水管理制度,优先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企业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及输配管网。 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
除消防等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 第二十四条 洗车、水上娱乐业、人造滑雪场等高耗水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餐饮、洗浴、游泳场馆、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设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创建节水型村寨和居民小区。鼓励新建居民小区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节约用水服务的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通过提供节水评估、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获得合理利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服务机构,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节水技术与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制和开发节水技术产品,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对节水示范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根据本省实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调整和评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并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专项用于实施户表改造、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单独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质提升、完善计量设施、户表及管网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加价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按照与城镇供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出符合节约用水项目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材料,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未按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