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
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制度广大朋友们,关于“秦朝的法律制度”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1、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
(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
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3、法律形式:(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在秦朝,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如《封诊式》。
(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释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4、行政管理体制:(1)三公九卿制。
三公:承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全国实行郡县制度。
5、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故意犯罪从重,过失从轻。
(4)并合论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
(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6)自首减刑:秦律将今天的“自首”称为“自出”。
(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端告”重罚。
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但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6、刑名:a死刑(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族刑,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
云梦山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1楼1.案情史料(1)“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
”[1](《法律答问》)(2)“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2](《法律答问》)(3)“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3](《法律答问》)(4)“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由,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4](《法律答问》)2.案情今译(1)甲因偷牛犯罪,他偷牛时身高六尺,在被关押一年后(对甲定罪量刑时)再量甲的身高,甲长到了六尺七寸,对甲应判处完城旦。
(2)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及六尺,他有一匹马并自己放牧,该马被别人惊吓而吃他人的禾稼,判处甲不必赔偿禾稼。
(3)甲教唆乙盗窃杀人,甲得到赃款十钱,乙身高不到六尺(乙未成年),甲被判处磔刑。
(4)女子甲为人妻,她逃离夫家,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到六尺,如果甲的婚姻是官方认可的,甲应受处罚;如果甲的婚姻未经官方认可,则甲可免于处罚。
3.法律评析秦律中,责任年龄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秦律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以身高而不是以具体的年龄为标准。
就目前掌握的史料而言,这种规定是通过具体案件而非刑律的明确规定反映出来的。
关于责任年龄的身高标准,有身长六尺五寸与身长六尺两种说法,六尺五寸说在法律史学界占主导地位。
本书采用六尺说。
引发争论的是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个案例:甲因偷牛犯罪,他偷牛时身高六尺,在被关押一年后(对甲定罪量刑时)再量甲的身高,甲长到了六尺七寸,对甲应判处完城旦。
(案例(1))其实,定罪量刑是依据犯罪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甲被判完城旦应该依据的时被抓获时的身高(六尺)。
《法律答问》中类似的例子还有: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及六尺,他有一匹马并自己放牧,该马被别人惊吓而吃他人的禾稼,判处甲不必赔偿禾稼。
(案例(2))前后两个案例相比较,前者(盗牛者)因身高六尺而被罚,后者因未及六尺而免罚,可见六尺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秦律,又称秦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形成于秦朝统一六国之前。
秦律以其严苛著称,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秦律中的“商鞅变法”为例,分析古法律案例,探讨其法律内涵、实施效果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案例背景商鞅变法是秦国在战国时期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改革,旨在加强中央集权,增强国家实力。
变法始于公元前356年,由商鞅主持,历时十年。
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制度改革:废除井田制,实行均田制,允许土地买卖。
2. 军事制度改革:实行军功爵制,奖励军功,削弱贵族势力。
3. 政治制度改革: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4. 法律制度改革:制定秦律,严惩违法者。
三、案例分析1. 土地制度改革秦律规定,土地私有,允许买卖。
这一改革打破了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同时,土地买卖也使得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
案例:秦律规定,农民可以通过耕作获得土地,并可以将其转让或继承。
如果农民不耕作,土地将被收回。
2. 军事制度改革商鞅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军功作为授爵的标准,打破了贵族世袭的爵位制度。
这一改革使得军队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战国七雄中逐渐崛起。
案例:秦律规定,士兵在战争中立功,可以获得爵位和赏赐。
士兵的军功可以累积,爵位可以世袭。
3. 政治制度改革商鞅变法实行郡县制,将国家划分为若干个郡县,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官员管理。
这一改革削弱了地方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为秦朝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案例:秦律规定,郡守和县令由中央政府任命,不得世袭。
郡县官员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不得擅自行事。
4. 法律制度改革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律以严刑峻法著称,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惩罚,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
案例:秦律规定,盗窃、杀人等重罪将被处以极刑。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刑罚。
四、实施效果商鞅变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 土地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秦朝的刑法

秦朝的刑法
秦朝的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死刑:秦朝的死刑主要有斩首、腰斩、车裂、烹煮、活埋等几种方式。
其中,斩首是最常见的方式,腰斩是将犯人从腰部斩为两段,车裂是将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然后同时拉扯,使犯人身体断裂,烹煮是将犯人放在大锅里煮死,活埋是将犯人埋在土里窒息而死。
肉刑:秦朝的肉刑主要包括黥刑、劓刑、刖刑、宫刑等几种方式。
其中,黥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并涂上墨汁,劓刑是割掉犯人的鼻子,刖刑是砍掉犯人的脚,宫刑是割掉男性的睾丸或女性的子宫。
徒刑:秦朝的徒刑是对犯人进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根据罪行轻重分为不同的等级,包括枷号、拘执、徒罪、流放等几种方式。
其中,枷号是将犯人枷锁在牢狱里进行劳动,拘执是将犯人拘留在官府或军队中劳动,徒罪是将犯人送到边疆或矿山进行强制劳动,流放是将犯人流放到边疆或山区进行劳动。
财产刑:秦朝的财产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继承权等几种方式。
其中,罚金是根据罪行轻重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没收财产是将犯人的财产全部没收归官府所有,剥夺继承权是将犯人在法律上剥夺继承权。
《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于部分·秦律杂抄》原文阅读及翻译

《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于部分·秦律杂抄》原文阅读及翻译任法(廢)官者為吏,貲二甲。
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
?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
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
?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徭)戍。
除吏律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侯(候);不辟(避)席立,貲二甲,法(廢)。
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
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游士律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
使其弟子贏律,及治(笞)之,貲一甲;革,二甲。
除弟子律故大夫斬首者,(遷)。
分甲以為二甲蒐者,耐。
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
輕車、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
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
驀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
先賦驀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法(廢)。
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
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
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
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
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
中勞律臧(藏)皮革橐(蠹)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
臧(藏)律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
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
非歲紅(功)及毋(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
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秦朝法律多严密?定水稻每亩播种二又三分之二斗

秦朝法律多严密?定水稻每亩播种二又三分之二斗透过两千多年厚重的历史尘埃,秦王朝留下的“苛政”符号,随着秦简的发掘有了另一层解读——秦代法、律、令较完善,“奸邪不容,皆务贞良”,于是秦代官吏“慎遵职守”,凡事“细大尽力,莫敢怠荒”。
秦律调整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秦帝国小官吏的法律片段秦王政三十二年,在帝国的一座叫迁陵的县城,人们刚开始一天劳作。
一个叫昌的人是这里的最高长官。
每天,官吏们都要经手大量公文,按秦制,凡在此地处理过的文件,都要仔细抄写备份,建立档案,以便查验。
负责抄写档案的是一些专门的写手,在每份档案后,都注有他们的名字。
这天,隶属于迁陵县启陵乡的乡长夫正在向自己上级写一封推荐信,在信中他提到乡里缺少一个里长和一名邮差。
这封信在正月戊寅朔甲午发往县城,送到昌的面前。
4天后,夫收到了县长昌的回信,请求被驳回,更为严重的是,昌回信的口气十分严厉。
夫和昌是服务于秦帝国的两个普通官吏,他们不会想到,两千多年后的公元2002年,年轻的古文献专家张春龙,看到了这件事情的全过程。
张春龙还发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迹象:负责递送这封公文的人,竟是一个有罪的女人。
秦代的很多邮人平时在驿站旁照常劳作,一旦有重要信件便立刻出发。
他们的足迹编织成维系帝国统一的严密网络。
这批秦简总共3.6万多枚,源源不断地从湖南湘西古城里耶的井下发掘出。
简上的文字达数十万字,全部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的官署档案。
里耶秦简基本是秦朝的档案资料,涉及到法律的内容非常少,张春龙告诉记者,“有一些讲到处理案件的结果,但没有法律条文本身和犯罪的过程”。
但是为数不多的关于法律的记载,却相当有趣味。
比如有十几条里耶秦简,“详细记录了不同官员的捕鼠数量,某人捕鼠七只、某人十只、某人三只”。
张春龙说,“一开始我们对这些记载大惑不解,对照1975年云梦出土的秦律后就明白了,仓库保管制度非常严格”。
秦朝律法内容

秦朝律法内容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其律法对于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秦朝律法涵盖了诸多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秦朝律法中的刑法相当严厉。
其中,死刑的种类繁多,包括腰斩、车裂、枭首等残酷的刑罚。
腰斩即将犯人拦腰斩断,车裂则是将人的肢体分别绑在不同的马匹上,然后驱赶马匹将人撕裂,枭首则是砍下头颅示众。
这些刑罚手段极其残忍,主要是为了起到威慑作用,让民众不敢轻易犯罪。
肉刑也是秦朝律法中的常见刑罚。
例如黥刑,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劓刑,割掉犯人的鼻子;刖刑,砍掉犯人的脚;宫刑,破坏犯人的生殖器官。
这些肉刑不仅给犯人带来身体上的痛苦,更使其在社会中遭受歧视,难以正常生活。
徒刑在秦朝律法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等。
城旦舂是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鬼薪白粲是指男犯为祠祀鬼神砍柴,女犯为祠祀择米;隶臣妾则是罚为官府奴隶,从事各种劳役。
秦朝律法对于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也非常严厉。
哪怕盗窃的财物价值不高,也可能会受到较重的刑罚。
对于强盗行为,更是严惩不贷。
在诉讼制度方面,秦朝律法规定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指的是对贼杀伤、盗他人财物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向官府告发。
而“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官府一般不予受理,除非告发者愿意坚持。
秦朝律法还对官员的职责和行为进行了规范。
对于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例如,官员如果在税收、统计人口等工作中出现失误,会被追究责任。
在婚姻家庭方面,秦朝律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丈夫如果出轨,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妻子如果私自逃跑,也会被处罚。
同时,对于子女不孝的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秦朝律法强调连坐制度。
一人犯罪,其亲属、邻居等可能会受到牵连。
这种制度旨在加强对民众的控制,让人们相互监督,不敢轻易犯罪。
在经济法律方面,秦朝律法对农业、商业等领域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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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 摘要:秦代的刑罚体系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由赀刑、耐刑、黥等一系列刑罚组成,其内容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等,有着完整的法律体系。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呈现了不少当时法律条文以及具体案例,为研究秦律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秦财产刑以赀刑为主,内容多为军事用品。身体刑虽然可以独立作为主刑,但是许多情况下会与劳役刑合并,作为加重劳役刑的附加物。睡虎地秦简中出现的生命刑主要有四种,所采用的死刑较为残忍。本文将通过对于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条文及案例的梳理,整理睡虎地秦简中所体现的秦代的刑罚体系,并将之与商鞅秦律与汉初刑罚进行简单比较。 关键词:秦律,刑罚,刑罚适用 刑罚体系由“刑”与“罚”组成。其中“刑”包括肉刑和死刑,针对的内容为重罪,而“罚”相对较轻,针对的是小罪。秦受法家思想影响较重,崇尚严刑,建立了庞大而又完整的法律体系,刑罚适用内容极广,且较为严苛。本文将从财产刑、身体刑、劳役刑和生命刑几方面来对秦代主要刑罚项目及适用进行梳理。 在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对秦律的研究只能依据《汉书·刑法制》和《汉旧仪》。近代以来,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和程树德的《九朝律考》虽然史料收集完备,但是在秦律方面仍然非常简略。可以说,睡简的出土对于填补法律史上秦律的空白有着重要的作用。睡虎地秦简共1755支,其中《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以及《封诊式》几篇占据了很大篇幅,而这些皆为法律文书,内容包括各个方面,盗律、贼律等岁不在《秦律十八种》中以明确条文形式出现,但是在《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中有大量引用,因此也可窥见一二。 睡虎地秦简自出土后便受到广泛关注,之后又有龙岗秦简、放马滩秦简、张家山汉简等被发觉,为重现秦汉法律史提供了大量的材料,使秦律研究得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就本文所要讨论的刑罚体系的相关方面,研究也颇多。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中的《商鞅与睡虎地的区别与联系》、《从秦律的刑罚类别看秦简的实质》是较早讨论到秦律刑罚问题的,但并不是以刑罚本身为主。《云梦秦简研究》中收有刘海年的《秦律刑罚考》则较为详细地考证了秦律中各种刑罚的来源和含义。栗劲的《秦律通论》中对于秦代刑罚问题也有很详细的考证和罗列。傅荣珂《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也根据秦简对秦代刑罚进行罗列。另外,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中也有对刑名问题的探讨。京都大学出版的《前近代中国的刑罚》中也对于秦汉的赎刑、刑的减免进行了研究。以上为对于刑罚方面问题的总体研究。 对于具体的刑罚问题,学术界同样有许多研究。就赀刑方面说,主要的文章有:吕名中《秦律赀罚述论》、石子政《秦律赀罚甲盾与统一战争》、臧知非《赀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等文。另外,关于刑徒问题的探讨由于涉及到秦代社会性质,因此一直非常热门,主要的文章有: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探讨》、《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麦天骥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刑徒制度》,林文庆《秦律刑徒制度研究》等。关于髡刑的辨析问题也是秦刑罚问题中的一个,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森《秦律中的髡、耐、完刑辨析》,杨广伟《‘完刑'即‘髡刑'术》,《秦律新探》中对髡刑也有章节进行描述分析。 从上可见,对于秦律的研究已经进行的相当丰富。学者将各种出土文献进行对比、互相引证,大大填补了秦律研究曾经的空白。 现在对于刑罚问题的研究基本同时参考几种时间相近的出土文献,这一方法当然是正确的。不过笔者以为,即使时间接近,如果其中有重要时间截点的话,那么其法律或多或少总有一些变化,具体讨论某一竹简中的法律后,再与其他相近时间的竹简中的法律进行对比,则可以得出前后的社会、思想的细微变化。根据《编年纪》,睡虎地秦简的主人喜生活年代主要为秦始皇当政时期,且主要为统一过程中。结合秦简中的内容看,睡虎地秦简中的律法主要应为秦统一之前的法律。而龙岗秦简中的法律则明显为统一后的秦律。虽然时间间隔很短,但其一为统一前,另一个则为统一后,法律必然是有细微之处有所改变。而现在的研究大都将两者贯通考察,显然是会产生一定的错误的,极容易忽略统一前后的秦律的不同特点及其变化。因此,本文单独以睡虎地秦简为参考,整理出秦统一期间的刑罚体系。本文所引秦律全部出自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后引用时仅标明其所在具体篇名,不另出注。 一、财产刑 秦代财产刑主要为赀刑。赀刑在睡虎地秦简中出现次数之多为众刑罚之首,主要针对罪行较轻之案件。赀刑分赀财物和赀徭戍两类。其中赀财物属于财产刑之列。 罚财物的内容为赀甲、盾、布,其中以赀甲、赀盾为主。甲指铠甲,盾指盾牌,两者都是军事用品。《秦律杂抄》:“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其中提到的“络组廿给”是秦简中出现的赀盾甲中的最轻处罚。秦律中赀盾甲的轻重分依次为赀络组廿给、赀络组五十给、赀一盾、赀二盾、赀一甲、赀二甲六等。虽然《法律答问》中提到:“诬人盗直廿,未断,有有它盗,直百,乃后觉,当并臧以论,且行真罪,有以诬人?当赀二甲一盾。”但是笔者以为此处为两罪并罚,为叠加刑罚,并非赀盾甲的最高上限,因此对于有学者将赀盾甲分为七个等级,并将赀二甲一盾作为赀盾甲的最高数目1,笔者并不认同。至于所赀之物确切为何物,笔者较为赞同臧知非的观点,即所谓赀盾甲应为缴纳制造盾甲的原料,而不是成品2。原因主要有以下二点:一为盾甲并非个人所能制造;二则如若直接以钱为缴纳内容,那么无需以盾甲形式列于律法之中,完全可与汉一样直接罚金。 赀盾甲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情节不重的违法行为,秦律一般采用赀刑。如:《除吏律》中“任法官者为吏,赀二甲”, 保举被撤职永不录用的人为吏将被处以赀二甲之罚;“有秩吏捕阑亡者,以 乙,令诣,曰分购。问吏及乙论可 ?当赀各二甲,勿购”,
1 刘海年:《秦律刑罚考》,《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5页
2 臧知非:《貲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文史哲》2006年第4期 秩吏弄虚作假以分的奖赏者,取消奖赏,并赀二甲;“斗以箴、鉥、锥,若箴、鉥、锥伤人,各可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表明携器私斗未造成伤害也将实行赀刑,若造成伤害,则刑罚加重;“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管辖范围内有没有通行证的游士居住,则所在县罚一甲。此外,礼节上的不足,如“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也将处以赀刑。 (二)经济方面过失 1.由于个人失职导致官府财产财产受到损失。《效律》中有多条关于此问题,如“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秏石数论负之”,“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等。 2.产品不合格。在睡虎地秦简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由于工作评比成绩不佳而受到赀刑的。如:《秦律杂抄》中“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殿而不负费,勿赀。赋岁红,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大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赀啬夫一盾。”“ 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 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令、丞各一甲。”如此等等。这些被检查的工作包括手工业、采矿业,可以看出,秦对于手工业、采矿较为重视,应是由于其对外扩张需要武器和军需物资所导致。 3.度量衡不标准。《效律》中提到:“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 (三)政治方面过失 1.失职行为。“为听命书,法弗行,耐为侯;不辟席立,赀二甲,法。”(《秦律杂抄》)“其见智之而弗捕,当赀一盾。”(《法律答问》)这些是对于应该做而未做之事进行惩罚。政治方面的罪一般为肉刑,而此处情节较为轻,故用赀刑。 2.司法不直。《法律答问》中“为告不审。赀盾不直,可论?赀盾。”、“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论?当赀一盾。”这些对于司法不直的惩罚在《法律答问》多次出现,对于司法不直的行为基本处以赀刑。 秦律中的赀刑到了汉代就完全取消,转为罚金,其实质还是一样的。但是汉代扩大了罚金的范围以及赎刑的范围,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刑罚的压力并且为国家财政添砖加瓦,可缓解财政不足问题。不过,可用财产取消刑罚的消极后果也是明显的:使得富贵权势之家可以财产免罪而愈加跋扈,最终造成法律不公。 二、身体刑 身体刑在秦律中为主要刑罚。其内容有耐刑、黥刑、斩左止等。其中主要出现在《睡虎地秦简》中的刑罚为耐刑和黥刑。 (一)耐刑 根据整理小组,耐刑为刑罚的一种,即剃去鬚鬓3。《礼记·礼运》正义:“古
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下同) 第86页 者犯罪以髡其鬚,谓之耐罪。”耐刑较髡刑轻。 耐刑可以作为主刑使用。如《秦律杂抄》中“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法律答问》中“妻悍,夫殴治之,夬其耳,若折支指、胅体,问夫可论?当耐”等处,耐刑作为主刑出现。在不作为附加刑的情况下,耐刑尚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过耐刑本身会使得罪犯出现身份的变化。《秦律新探》中认为髡刑除了私刑家奴外,还有一层用意,就是自缚待罪4。髡刑与耐刑相类似,皆以剃须发为主要目的,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因而须发在古人眼中是不可侵犯的,耐刑的实施本身也就造成了被实施者身份的贬低。 根据秦简,耐刑作为主刑出现一般适用于以下犯罪: 1.军事上不服从命令,但尚未造成较大影响。《秦律杂抄》中有两处提到这一问题:“故大夫斩首者,迁。分甲以为二甲蒐者,耐。”“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假者,耐。”前者为私自将军队一分为二。后者为攻城胜利却借机逃离战场。两者皆为军事上不服从。 2.斗殴,并且伤害到了嘴、鼻、四肢。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两条提到:“妻悍,夫殴治之,夬其耳,若折支指、胅体,问夫可论?当耐”、“律曰:‘斗夬人耳,耐。”可见对于普通身体伤害的判刑为耐刑。 3.逃亡者。“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法律答问》)甲不得赏是由于控告不实,而乙判为耐刑,则完全由其所为而得,即盗印以亡。另“从事有亡,卒岁得,可论?当耐”。“会赦未论,有亡,赦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基本可见,逃亡罪的主刑为耐刑。 此外,睡虎地秦简中耐刑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出现,往往配合劳役刑出现。这种情况一般为对刑罚的叠加,或者对某一刑罚的适当加重。 另外,耐刑似乎在秦法律体系中有着分界线的作用。《法律答问》中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罪以上得取。”“‘出朱玉邦关及买于客者,上朱玉内史,内史材鼠购。’可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见,几条刑罚的规定都以耐刑为界。耐刑应为重刑与轻刑的分界线。 (二)髡刑 睡虎地秦简中提到髡刑的仅一处:“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法律答问》)。虽然没有说明具体什么行为对应髡刑,但是秦存在髡刑则是无疑。另外也可看出,秦时家主对于其子、臣妾有绝对的掌控权,可以任意处罚而不会受到刑罚。 (三)黥 黥刑,即在面额上刺刻涂墨。狭义的定义肉刑,有五等,而黥是其中最轻的,一般不单独使用。一般在劳役刑上加重一等时,附加黥刑。黥刑因主要为附加刑形式出现,故使用范围较为广泛: 1.执法者盗。《法律答问》中有“‘害盗别徼而盗,驾罪之。’‘可为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