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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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外省、市生产企业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品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状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制定质量考核制度等。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试验室负责人在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的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六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设置(一)企业应建立由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代表直接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二)设立符合本《规程》第九条条件的试验室。

第七条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一)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并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质量;(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六)组织企业质量管理和培训;(七)组织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八)负责企业质量管理档案(纸质和电子)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试验室的职责和权限(一)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原始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二)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及时采集各工序质量数据和掌握质量动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质量的预见能力并及时发布质量指令,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保证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三)监督、检查生产过程,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四)加强合格证印制、登记、发放等管理,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的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合格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五)研究提出改善产品质量的方案,进行质量统计、分析和总结,修正本企业的质量控制参数,提出改进措施;(六)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测数据档案;(七)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八)负责质量、计量和技术标准化方面的专业管理;(九)行使质量否决权。

最新GB14902-94预拌混凝土

最新GB14902-94预拌混凝土

G B14902-94预拌混凝土GB14902-94预拌混凝土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定义、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搅拌站(厂)生产并销售的混凝土拌合物,不适用于轻集料混凝土。

注:集中搅拌站生产自用的混凝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GB17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8076混凝土外加剂GB9142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10172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J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J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J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28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定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3术语3.1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3.2通用品通用品系指强度等级不超过C40、坍落度不大于150mm、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并无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

3.3特制品特制品系指超出通用品规定范围或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

3.4供方与需方供方与需方系指签订合同的双方,供方是提供预拌混凝土的一方;需方是接收预拌混凝土的一方。

3.5交货地点交货地点系指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商定的交接预拌混凝土的地点。

3.6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系指集中搅拌站(厂)在预拌混凝土出站(厂)前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3.7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系指在交货地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的检验。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预拌混凝土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技术要求第一条预拌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及性能要求2.混凝土耐久性要求第二条预拌混凝土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甲乙双方应以如下有关规范、规程、标准为一切工作的准则,但不限于此内容。

木协议涉及有关规范、标准有变化,按最新、最高标准执行。

本协议执行标准如下: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02《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20173《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6《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1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201411《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20161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191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1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1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16《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1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18《混凝土泵送剂》JG/T377-201219《混凝土防冻剂》JC475-200420《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T474-2008第三条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1.混凝土原材料要求预拌混凝土使用的一切材料必须符合第二条中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水泥品种、强度等级①混凝土应采用与其性能要求相适应的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不低于42.5MPa,应选用含碱量低于0∙6%的低碱水泥。

大体积混凝土优先选用低水化热水泥。

②冬期施工时,优先选用早强型水泥(大体积混凝土除外),强度等级42.5MPa或52.5MPa o③水泥各项指标均须满足标准GB175-2007规定的要求。

预拌砂浆


砂浆稠度仪
砂浆容重测定仪
砂浆保水率测定仪
砂浆抗渗仪
试验用砂浆搅拌机
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
砂浆粘结强度测定仪
砂浆收缩率测定仪
五 产品检验
• 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 5.1 型式检验 • 5.1.1 需进行型式检验的情况: (1)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2)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3)主要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 5.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中第六章规定的全部
JGJ/T223-20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砌筑砂浆配合 比设计规程》JGJ/T 98-201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T 70-2009、《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2011、《砌筑砂浆增塑剂》 JG/T 164-2004、《抹灰砂浆增塑剂》JG/T 426-2013、《砌体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201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传统砂浆 M5混合砂浆、M5水泥砂浆 M7.5混合砂浆、M7.5水泥砂浆 M10混合砂浆、M10水泥砂浆
M15水泥砂浆 M20水泥砂浆 1:1:6混合砂浆 1:1:4混合砂浆 1:3水泥砂浆 1:2水泥砂浆、1:2.5水泥砂浆、1:1:2混合砂浆 1:3水泥砂浆 1:2水泥砂浆
三、预拌砂浆的组成材料
±3 ±3
±2 ±2
±2±2 ±2 ±2

最新预拌混凝土规范标准

预拌混凝土本标准代替GB 14902-1994《预拌混凝土》。

本标准与GB 14902-1994 相比主要变化有:1. 在适用围中取消了不适用于轻集料混凝土,明确了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浇筑、振捣及养护。

2. 通用品中的最大强度等级由C40 改为C50,坍落度由150mm改为180mm。

3. 修改了固定式搅拌机搅拌混凝土的最短搅拌时间。

4. 根据目前社会对环保的要求及混凝土生产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环保要求。

5. 增加了用混凝土工程实际量对混凝土实际供货量进行复核的允许偏差。

6. 增加了有抗渗、抗冻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的取样检验频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北京市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安托山混凝土公司、上海嘉华混凝土公司、华威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谊合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田华和众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信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金建科技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许鹤力、韩素芳、路来军、功轩、王章夫、一鸣、梁锡武、旭晨、越、韩芳贤、康伟、朱建华、高金枝、于明、倪清、尧亮、双群。

本标准1994 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预拌混凝土1 围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定义、分类、标记、技术要求、供货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本标准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及养护。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预拌砂浆—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

预拌砂浆—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1.0.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第一版制定了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七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适用于上述七类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

今后将逐步扩展其他种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1.0.3 绿色建材评价在符合本导则的要求和各地域特征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定义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3 保温材料 heat insulating material用于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有机保温、无机保温建筑材料。

2.0.4 砌体材料 masonry material由烧结或非烧结生产工艺制成的实(空)心或多孔直角六面体块状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除复合砌块外的所有砌体材料。

2.0.5 预拌混凝土 premixed concrete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包括常规品和特质品。

2.0.6 建筑节能玻璃 building energy-saving glass由普通平板玻璃经过深加工后,用于建筑透明围护结构用的玻璃制品,包括吸热玻璃、热反射玻璃、低辐射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等。

2.0.7 陶瓷砖 ceramic tile由粘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经成形、高温烧成等生产工艺制成的实心或空心板状建筑用陶瓷制品,包含建筑陶瓷砖、陶瓷板、陶板、瓷板等。

预拌砂浆—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

预拌砂浆一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1.0. 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第一版制定了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七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适用于上述七类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

今后将逐步扩展其他种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1.0. 3绿色建材评价在符合本导则的要求和各地域特征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定义2.0. 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 2 绿色建材green building material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 3 保温材料heat insulating material用于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有机保温、无机保温建筑材料。

2.0. 4 砌体材料masonry material山烧结或非烧结生产工艺制成的实(空)心或多孔直角六面体块状建筑材料和产品,包括除复合砌块外的所有砌体材料。

2.0. 5 预拌混凝土premixed concrete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包括常规品和特质品。

2.0. 6 建筑节能玻璃building energy-saving glass山普通平板玻璃经过深加工后,用于建筑透明圉护结构用的玻璃制品,包括吸热玻璃、热反射玻璃、低辐射玻璃、中空玻璃、真空玻璃等。

2.0. 7 陶瓷砖ceramic tile山粘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经成形、高温烧成等生产工艺制成的实心或空心板状建筑用陶瓷制品,包含建筑陶瓷砖、陶瓷板、陶板、瓷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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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技术规范标准Wet-mixed mortar。

also known as ready-to-use mortar。

refers to a type of XXX。

It is a mixture of fine aggregate。

anic binder。

mineral admixture。

and additives in a XXX。

which has been processed by drying and sieving。

The product can be packaged in bulk or bags。

and can be used by adding water and mixing on site。

Wet-mixed mortar includes XXX.4分类和标记4.1分类预拌砂浆按照其用途和性能,可分为以下几类:1)砌筑砂浆;2)抹灰砂浆;3)地面(屋面)砂浆;4)装饰装修砂浆。

4.2标记预拌砂浆的包装上应标明以下内容:1)生产厂家名称或商标;2)产品名称;3)产品标准号;4)生产日期或批号;5)净重或容积;6)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5技术要求5.1外观质量预拌砂浆应无明显结块、凝结、分层、沉淀、裂缝、皮面和异物等现象,色泽均匀一致。

5.2物理性能预拌砂浆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预拌砂浆物理性能要求序号项目指标1 抗压强度(MPa)≥M5 5.0M7.5 7.5MIO 10.0M15 15.0M20 20.02 抗折强度(MPa)≥ 3.53 初凝时间(min)≥ 604 终凝时间(h)≤ 245 空隙率(%)≤ 256 粘结强度(MPa)≥ 0.55.3化学性能预拌砂浆中的无机胶结材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禁用的物质。

5.4放射性核素限量预拌砂浆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6试验方法6.1外观检查取适量预拌砂浆样品,用手或工具将其均匀地分散在平整的地面上,观察是否存在结块、凝结、分层、沉淀、裂缝、皮面和异物等现象。

6.2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试验按照70的规定进行试验。

6.3初凝时间和终凝时间试验按照63的规定进行试验。

6.4空隙率试验按照GB/T的规定进行试验。

6.5粘结强度试验按照52的规定进行试验。

7检验规则7.1检验方法和项目预拌砂浆的检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7.2检验频次预拌砂浆的检验频次应按照生产厂家的质量控制计划和工程要求确定,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7.3检验结果判定预拌砂浆的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处理。

8订货与交货8.1订货预拌砂浆的订货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8.2交货预拌砂浆的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晒、防冻和防火。

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无异味、无腐蚀性气体和火源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不得与酸、碱等物品接触。

产品的储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凝材料种类进行标记。

例如,DM-ⅡT5水泥砂浆表示强度等级为Ⅱ级、稠度为T5级、胶凝材料为水泥的干拌砌筑砂浆。

4.2.3湿拌砂浆标记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坪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保水增稠材料和胶凝材料种类进行标记。

例如,WM-ⅡT5-P水泥砂浆表示强度等级为Ⅱ级、稠度为T5级、保水增稠材料为P级、胶凝材料为水泥的湿拌砌筑砂浆。

4.2.4特种预拌砂浆标记特种预拌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种类、功能、强度等级、稠度、保水增稠材料和胶凝材料种类进行标记。

例如,防水砂浆标记为WPS-ⅡT5-P水泥砂浆,表示防水砂浆、强度等级为Ⅱ级、稠度为T5级、保水增稠材料为P级、胶凝材料为水泥。

4.2.3 湿拌砂浆的标记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坪砂浆的标记符号可以按照它们的类别、强度等级、稠度和凝结时间的组合来表示。

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5.1 一般规定5.1.1 预拌砂浆的原材料、砂浆拌合料和硬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以及本规程的规定。

5.1.2 预拌砂浆的抗压强度等级以70.7毫米×70.7毫米×70.7毫升的立方体、28天标准养护试件为准。

5.1.3 预拌砂浆的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应符合GB 6566标准的规定。

5.1.4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5.1.4,根据强度要求可以选择各类预拌砂浆。

表5.1.4 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种类预拌砂浆传统砂浆砌筑砂浆 DMM5.0、WMM5.0 DMM7.5、WMM7.5 DMM10、WMM10 M5.0混合砂浆、M5.0水泥砂浆 M7.5混合砂浆、M7.5水泥砂浆 M10混合砂浆、M10水泥砂浆抹灰砂浆 DPM5.0、WPM5.0 DPM10、WPM10 DPM15、WPM15 1:1:6混合砂浆 1:1:4混合砂浆 1:3水泥砂浆地面砂浆 DSM20、WSM20 1:2水泥砂浆5.2 干拌砂浆的质量标准5.2.1 干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DMM30,DMM25,DMM20,DMM15,DMM10,DMM7.5,DM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1.表5.2.1 干拌砌筑砂浆的性能强度等级稠度(mm)保水率(%) 28天抗压强度(MPa)凝结时间(h) 28天收缩率(%)DMM30 ≤90 88 ≥30.0 - ≤0.5DMM25 ≤90 88 ≥25.0 - ≤0.5DMM20 ≤90 88 ≥20.0 - ≤0.5DMM15 ≤90 88 ≥15.0 - ≤0.5DMM10 ≤90 88 ≥10.0 - ≤0.5DMM7.5 ≤90 88≥7.5 - ≤0.5DMM5.0 ≤90 88 ≥5.0 - ≤0.55.2.2 干拌抹灰砂浆的等级有DPM20,DPM15,DPM10,DPM7.5,DP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2.表5.2.2 干拌抹灰砂浆的性能强度等级稠度(mm)保水率(%) 28天抗压强度(MPa)凝结时强度(Mpa)粘结时间(h) 28天收缩率(%)抗渗性DPM20 ≤110 ≥92 ≥20.0 - ≥0.3 ≤0.5 满足设计要求DPM15 ≤110 ≥92 ≥15.0 - ≥0.3 ≤0.5 满足设计要求DPM10 ≤110 ≥92 ≥10.0 - ≥0.3 ≤0.5 满足设计要求DPM7.5 ≤110 ≥92 ≥7.5 - ≥0.3 ≤0.5 满足设计要求DPM5.0 ≤110 ≥92 ≥5.0 - ≥0.3 ≤0.5 满足设计要求过规定值。

表5.3.4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砂浆等级稠度允许偏差(mm)WMM30、WMM20、WMM15、WMM10、WMM7.5、WMM5.0WPM20、WPMl5、WPMl0、WPM7.5、WPM5.0wSM25、WSM20、WSMl5 ±1085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等级和性能指标都有明确的规定。

干拌地面砂浆的等级有DSM25,DSM20,DSMl5等,表格中列出了它们的性能指标,包括稠度、保水率、28天抗压强度、凝结时间和28天收缩率。

散装干拌砂浆的均匀性要求也有明确规定,要求通过率和抗压强度与真值的相对误差都在一定范围内。

湿拌砌筑砂浆和湿拌抹灰砂浆的等级和性能指标也在表格中列出,包括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28天抗压强度、28天收缩率和抗渗性。

湿拌地面砂浆的等级有wSM25,WSM20,WSMl5三种,表格中列出了它们的性能指标,包括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28天抗压强度和28天收缩率。

此外,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也有明确规定,不同等级的砂浆允许偏差范围不同。

在进厂时,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取样复验,只有通过试验并符合规定的掺量才能使用。

其他掺合料也需要进行试验验证,以确保其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高钙粉煤灰需要经过试验合格才能使用,并且需要加强对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检测。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在进厂时,需要按照品种和等级进行分类存储,并进行明显标记,以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

外加剂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或评估,并经过试验合格才能使用。

对于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还需要进行砌体力学性能验证。

每批外加剂进厂时必须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有机塑化剂必须提供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

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以确保符合本规程规定的预拌砂浆质量指标,并同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具有防水、抗冻、早强、抗裂和抗渗等作用的外加剂的使用必须经过试验确定,并且防水剂应符合JC474—1999中的规定。

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才能用于拌制砂浆。

如果采用其他来源的水,则必须先进行检验,并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63的规定。

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的试配强度应按照 98的规定确定,并且必须按照绝对体积法进行设计计算并进行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干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质量不应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5%,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应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质量不应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8%,且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00kg/m3.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的掺量不应大于水泥质量的15%。

C) 外墙抹灰湿拌砂浆和地面面层砂浆的水泥用量应不少于250kg/m3和300kg/m3.D) 预拌砂浆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配确定。

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应重新确定配合比。

E) 生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干拌砂浆的加水量,同时在确定湿拌砂浆的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

6.2 干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6.2.1 原材料干燥与储存A) 集料必须经过干燥处理,干燥后含水率应小于1%。

B) 集料应进行分级筛分,并按不同粒级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中。

C) 其他原材料应分类储存,并标记清楚。

6.2.2 计量A) 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2.2的规定。

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并能满足不同品种干拌砂浆的生产。

B) 干拌砂浆出厂时应按质量计量,偏差不得超过±2%。

表6.2.2 配料计量允许偏差(%)原材料无机胶结料集料外加剂掺和料允许偏差 ±1 ±2 ±1 ±26.2.3 搅拌A) 砂浆干拌料必须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B) 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6.2.4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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