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增值税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证财务

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13]37号文,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1.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2程序和管理

2.1本规定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

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

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2发票相关联次定义

2.2.1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解

缴联;第五联:副联;第六联:存根联。

2.2.2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解缴联;第四联:副

联;第五联:存根联。

2.3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是指金税盘、报税盘及相关软件。

2.4各公司财务部为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公司计费部门为增值税发

票、税控设备管理的操作部门。各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的日

常管理工作,各公司计费部门负责各自的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2.5各公司财务部确定一报税人员,负责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日常事项;各公司计

费部门需分别确定一发票管理员,每次变更需以书面形式报到财务部,主要工作为向

财务报税人员领用、核销和日常保管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3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

3.1对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3.1.1凡因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应税服务等增值税应税业务,由本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

票统称“对外增值税发票”。

3.1.2财务报税人员购买、领用、保管、核销增值税发票,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相关规定。

3.1.3增值税发票的购买

3.1.3.1财务报税人员持报税盘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应在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当场核对,包括:

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与《发票领购簿》记录是否一致、与实物是否一致、数量是否相

符、是否有缺联、毁损等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并作出处理。

3.1.3.2购票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中途不得办理其他各类事项,以免发票被抢、盗等意外事

件的发生。应及时将相关记录粘贴在《发票领购登记本》,并将增值税发票和报税盘

存于保险柜中。

3.1.4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核销

3.1.

4.1各费收点增值税发票管理员向财务报税人员领用和核销增值税发票,并严格按规定保

管增值税空白发票,若有增值税发票损坏、遗失等情况发生需立刻上报各费收点管理

人员及财务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1.

4.2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核销均需在专门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簿》上信息必

须登记完整,并有相关交接人的签字确认。

3.1.

4.3《登记簿》需对分机领用的增值税发票按领用时间、领用份数、领用起止编号、分机

号、核销日期、核销份数、核销起止编号、作废份数、红字份数等进行逐项详细登记,

并需各费收点增值税发票管理员签字确认。

3.1.

4.4各费收点增值税发票管理员每次领用的增值税发票在核定份数内使用完毕后,可以凭

该次领用的增值税发票最后一张记账联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给财务

报税人员,由财务报税人员至税务机关领用新发票。

3.1.

4.5办理好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手续交接后,财务报税人员应将报税盘、增值税发票交各费

收点增值税发票管理员,由各费收点增值税发票管理员将盘中发票信息读入系统,并

核对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信息无误后方可开票。

3.1.5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3.1.5.1若客户为非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国税定额发票;若客户为一般纳

税人,需对方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本副本复印件,方能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3.1.5.2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注意: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信息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

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1.6增值税发票作废

3.1.6.1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或客户拒收等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作

废。

?当月开出的发票且已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

?未对该发票进行抄税处理;

?当月客户尚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情况。

3.1.6.2开票员除在纸质发票所有联次上加盖作废章外,还需同时作废防伪税控系统中的电子

信息。必须确保电子信息和纸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一致性,作废发票需全

联次留存。

3.1.7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1.7.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客户拒收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视

不同情况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

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客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因开票有误,客户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各费收点开票员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客户索要书面情况说明,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及正确内

容,各费收点开票员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一式二份开具《申请单》,同时《申请单》

导出存入至U盘和上述资料一并交于财务报税人员,由其至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尚未交付客户的,各费收点开票员出具写明具体原因、具体错误项目及正确内容

的书面材料,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通过系统开具《申请单》,一并交财

务报税人员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付款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付款方送交开票方留存,第三联由付款方留存。《通知单》上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各费收点开票员按月依次将收到的《通知单》装订成册后,交财务报税人员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并将红字发票记账联和一一对应的《通知单》复

印件同时交财务会计人员,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3.1.7.2由本公司自己生成通知单的,先在税控开票软件上填写申请单,并打印纸质申请表加

盖公司公章,连同电子版申请单、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交

给财务报税人员,由财务报税人员到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后将通知单发回各费收开票

点,开具红字发票。

3.1.7.3开具红字发票,首先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开具,后需要在EFIN系统中再次录入该红字

发票。

3.1.7.4发票作废和冲红需遵循“谁开原票,谁作废及冲红”的原则。

3.1.8增值税抄税、报税

3.1.8.1各费收点开票员在每月月末最后一天23:50分至24:10分停止开票并关机。

3.1.8.2各费收点增值税发票管理员应于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开票前(或月末最后一天过零

点后,即12点10分后开具第一张发票时),需进行“抄税“处理,将上月开票数据

读入报税盘中,否则系统将锁定不能继续开票,并打印上月增值税发票汇总表和作废、

冲红发票清单,统一交于财务部报税人员。

3.1.8.3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发票管理员进行远程报税操作。

3.1.8.4抄报税结束后,财务部报税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3.1.8.5因税控设备出错等原因无法报税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因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正常

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

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3.2外来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3.2.1各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流转到财务部,如延期而造

成无法抵扣,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财务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及时认证。

应“先认证,后付款”,对未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立即退回,不得作为报

销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3.2.2财务部对当月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当月及时入账核算。当月认证,当月抵

扣。

3.3增值税发票遗失的管理

3.3.1丢失外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办人向供应商索取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并将上述材料交于财务部报税人员,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

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由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办人向供应商索取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交财务报税人员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我方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3.2丢失对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由于我方原因丢失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丢失该发票的

开票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各费收点发票管理人员向财务报税人员说明情况,由财

务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收据原件和复印件等税务

机关要求的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各费

收点开票人员将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

税证明单》给对方客户做抵扣凭证。

4增值税发票和税控设备安全管理

4.1对于增值税发票要做到“专票、专机、专人”管理,做到机、票、人一一对应。

?每台增值税发票开票电脑都需有专门的编号,每台开票电脑对应的开票人要相对固定。

?增值税发票只能在对应的开票电脑上使用,不同开票电脑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混用。

4.2各费收点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负责已领用的增值税发票和税控设备的保管,对增值税

专用发票管理应视同对现金的管理。各费收点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应按税务机关和现

金管理的要求,达到“安全财务室”标准。

?在已安装技防设施的地点,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和税控设备。

?防盗门钥匙需有专人保管,一般情况下只允许专人进出,临时移交需要做好临时移交记录。

4.3建立并落实“人离票、票进箱”的制度。

?各费收点发票管理人员领取增值税发票后,必须做到专人专票安全管理,在未使用完毕前,对所领用的增值税发票的安全负责。

?严禁各费收点开票员长时间离开办公桌时将增值税发票、发票专用章等放置在桌面。

?增值税发票在非工作时间均应妥善存放在保险箱中。

?各费收点增值税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在下班前要将已开具、未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锁入保险柜,打乱密码,带走钥匙。

4.4各费收点发票管理员应每月月底对开票员未使用的纸质发票进行查验,并核对电子信

息库存和纸质发票库存数量、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是否一致;同时,各费收点发票管

理员还需每月核查税控设备丢失及损坏情况。

4.5各费收点发票管理员或开票员发现增值税专用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财务部报税人员,

财务部报税人员应于当日向维修商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报告。

4.6各费收点发票管理员或开票员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控设备丢失、被盗的,应迅速

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并通知财务部。

5罚则

5.1发票管理岗位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发票。

?借用他人增值税发票。

?向他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发票。

?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具与交易金额、项目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5.2各费收点开票员、发票管理员及相关业务操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按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因此受税务机关处罚的经济责任;触犯法

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如何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如何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一)调整管理模式 1.调整投标报价和合同管理模式 公司现有成本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基于建造合同模式下的管理,缺乏对成本组成部分的个性化分析,税改后,要结合增值税规定,注 重对各成本组成项目所含进项税额的管理;目前公司推行的集中采购 模式未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税改后,要筛选供应商库, 确保对方能够提供专用发票。 (二)全面梳理制度 (三)进行流程再造 为实现减负增效的目标,各单位应管好增值税发票,明确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申请开具、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和纳税管理三个工作流程,从发起业务部门至财务部门,最后至主要领导批准,对各环节 时间和责任给出明确规定,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税务的合理 申报。 (四)做好催收清欠 一要落实营销底线管理,提高合同质量。各单位要将合同付款比例、结算进度等作为防欠指标,坚决放弃合同条款差、预期效益低 的项目,有效提高市场营销质量,从合同源头防范应收款项的产生 和积累。 二要加快项目确权,防范经营风险。税改后,各单位要大力推进项目结算确权力度,为日后工程结算奠定基础,尽快实现债权认定,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三要强化催收清欠,实现落袋为安。各单位要以税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催收清欠工作力度,逐项目盘点清查,制定收款计划,落

实收款责任人,确保每一个项目都有专人负责催收,有效实现应收 款项的顺利回收。 (五)加强地产业务增值税管理 目前,集团的地产业务主要在中海集团,少量在工程局和设计院。2015年集团地产收入××亿元,占比为××%;以中海集团为主的地 产业务利润总额对集团利润总额的占比超过了××%,这些都充分体 现了地产业务对我们的重要性。因此,有地产业务的单位在税改后 要加强增值税的管理。 1.合理划分新老项目,老项目争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改政策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国家允 许地产企业对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按全部地产销售 收入乘以5%的征收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根据我们的研究和测算, 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可以实现税负的基本稳定,不会对企业 造成巨大影响。所以,相关地产单位要尽快摸底排查项目情况,合 理划分新老项目,争取以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2.将新项目相关业务尽量外包。 积极取得进项发票地产企业要梳理内部经营流程和环节,对于设计、广告和销售等相对独立的业务,可以考虑单独成立子公司或外 包的形式,划不能抵扣的人工等费用为可以抵扣的外购服务,有效 降低税负。 来源:中国税务报 加强企业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切实转变 增长方式,从而推动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进程。这既是企业管理的方向,也是企业管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加强企业管理应注重制度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化企业管理。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范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范 1.0目的 满足销售收入确认及时性原则,并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法规;规 范税票使用标准,保证增值(普通)税票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管理制度范围内安全使用。 2.0范围 财务部 3.0 职责 4.0 定义: 5.0 作业流程:N/A 6.0 作业内容: 6.1 原则上要求当月销售(以“产品销售出仓单”的日期为准)应当 月开具增值(普通)税发票,确保符合即时全额纳税的税法要件。 对于无税票需求的销售,财务部应根据“产品销售出仓单”内容 于销售当月全额以普通税票开出;对于个别既需增值税票但又要 求部份下月开票的特殊客户,财务部可先以“发出商品”科目进 行会计处理,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会计月份,且必需满足以下条 件:①整份订货详情单的数量及金额、②或整份产品销售出仓单 的数量及金额。 6.2 增值税发票仅限于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或对外提供各种劳务收入实现时使用。原则上不得对非直接采购方或直接委托劳务方以外的 第三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己启用的增值税发票的购货单位应与我 司自制票证“产品销售出仓单”的购货单位一致。 6.3 在特殊情况下应直接采购(委托劳务)方之要求确需向第三方提供 增值税发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

A.由直接采购(委托劳务)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并加盖公章,产品或劳 务内容应与“产品销售出仓单”相符; B.由接收增值税发票方与我司签定合法的产品供需合同,提供有效 的(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付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纳税人资格 证书、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C.发票金额应由发票接收单位的银行帐户于增值税票开具前汇入 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即先收款后开票); D.业务员凭客户的书面要求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核准后交开票员; E.开票员审核前述条件完全具备后给予办理开票。 6.4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开票员应造册登记并与业务员办理发票移交签收手续,发票由业务员负责及时送达客户,送达方式由经营部制 订,如果采用挂号邮寄的应妥善保管挂号邮件存根联并及时跟踪 到位信息。 6.5 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货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 手续:客户当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 单”。确因客户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应视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 理: A.退回物资与我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所列示的内容完全一致(品 名、数量、单价、价税金额)的,该增值税发票应随货同时退还我 司,该项仅限增值税发票开具日的当月。 B.回物资仅为相对应增值税发票内容一部份的或不具备A项的时 间条件的,应由客户作为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 6.6 或因开票内容不符合客户要求而退回的增值税票,业务员应在接 收的第一时间内交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办理发票冲销或重开手续。 6.7 响货款回收速度的,由经营系统提出报管理部对开票员及直接主 管进行行政处罚。 6.8 务员积压发票造成客户不能及时抵扣或超过有效抵扣时限而遭客

发票管理制度

《盛德诚信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部按税务部 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 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续。 4.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 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 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1.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

证。 2.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 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 拆本使用发票; 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 发票限于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发起销售发票开具申请流程,载明与合同相符的开要信息,经过适当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开审核通过后开具发票。 8. 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

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

财务发票、财务收据管理制度

财务发票、财务收据管理制度 财务发票、财务收据管理制度 1.0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3.0工作职责: 3.1财务部统一负责本公司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3.2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财务部规定。 4.0内容: 4.1各种票据的购买及印刷 4.1.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4.1.2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公司自行印制发票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总经理核准,并报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4.13公司使用的各种发票、收据属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单位的发票、收据;属公司的收据需印制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品质部编号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印制;属各部门专用的票据需印制时,由需用部门提出式样,经财务部审核及品质部编号,报总经理批准后印制。 4.14财务部专管人员必须对购买、印刷或代收单位提供的各种票据进行验收,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4.2 各种票据的领用 4.2.1财务部专管人员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4.2.2使用发票或收据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票据专管人员)。

4.2.3票据专管人员在向财务部领取各种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验看号码、发现有号码错乱的,应拒绝领用。 4.2.4票据专管人员对所领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员时,应进行登记、签收。 4.3各种票据的使用 4.3.1各种票据需按《发票收据使用细则》的规定进行使用。 4.3.2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4.3.3各种票据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4.3.4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 4.3.5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财务部。 4.4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4.4.1财务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随时进行检查。 4.4.2已用完的各种票据必须立即向财务部进行核销。 4.4.3财务部专管人员在核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对票据进行检查,发现有使用不当的,应提出意见进行纠正;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4.4.财务部专管人员应随时核查使用各种票据的人员有否及时将所收款项按规定上交,在各种票据核销后,应对整本票据报收款项有否上交进行核查。 感谢您的阅读!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流程,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控制,特制定此制度。本标准由财务科提出。本标准由财务科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行政人事部归口。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财务科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红冲、作废以及丢失管理等要求和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财务科内部增值税发票的控制。2内容 2.1 购买 2.1.1 增值税票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1.2 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2.1.3发票管理员必须在未开发票份额为10份以上购买增值税发票且在月底前3天,特别注意子公司开票最大限额,购足发票量。 2.2 开具 2.2.1增值税发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开具,且发票管理员应持上岗证,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因特殊原因需代理开具时,须经财务总监批准。2.2.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管理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填写完整,注明开票人名称。2.2.3增值税发票开具时,若出现开票单位与付款单位或收货单位不一致,对方单位必须出具公函,并同时盖有以上单位的公章。2.2.4预开发票必须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开具,发票管理员应设立预开票审批台账。具体操作如下:a)业务员要求预开票,开票员在接到通知后先登记预开票审批台账并交给财务总监审批。b)销售员将合同传真件或原件发回,交到合同管理科,由合同管理员录入到履约和K3中,确定合同的编号。c)合同管理员开具发货单转开票员开票。d)开票员在接到预先开票的发货单后,严格按照合同将发票及时准确的开出,并将发货单财务联复印件粘贴在合同上且注明原凭证号,在开票的电子表格中注明是先开票。e)预开票合同正式发货时,合同管理科须在此发货单后附原发货单或在发货单上注明(已经开票的字样)并转开票员。f)开票员将原先粘贴在合同上的发货单复印件一起附上交给应收会计,并在发出商品明细表中录入实际发货日期和现有的发货单号。2.2.5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原则上必须附有发货单、发货回执,若业务员要求不需附回执,可先开票,回执送财务后,当月必须附在凭证后,客户联回执寄给对方或按月统一装订。2.2.6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录入开票明细表。2.2.7联系业务员或客户,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及时寄出,并录入发票去向登记簿。2.2.8发票寄出后,及时跟催发票签收单、电话确认或通过打印网上查寻结果确认发票是否收到,收到的发票签收单可与发票存根一一对应装订或单独装订成册,电话确认须登记台账。2.3保管 2.3.1完全未使用的增值税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柜内。2.3.2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每50份装订一本,在每本前打印开具汇总表,加盖封面后装订成册,编号后于次年年初存档。现附发票存根联封面格式见附表。 2.4增值税发票的红冲与作废 2.4.1增值税专用发票 2.4.1.1因增值税专用票开具错误,在当月开具、联次齐全,可直接作废。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顺序粘贴,不得简单用大头针粘在一起,且须将作废发票印制章剪掉。2.4.1.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 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2.4.1.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4.1.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通知外,发票管理员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4.1.5增值税发票红冲时,须复印原蓝字发票的发货单并注明原凭证号,作为红冲发票及新开蓝字发票的附件;开票员开具红字发票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原蓝字发票的发票号,新的蓝字发票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发货单号。2.4.2增值税普通发票 2.4.2.1 因增值税普通票开具错误,在当月开具、联次齐全,

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外来发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 司财产安全,减少公司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公司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 第三条各公司应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发票的 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外来发票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公司外来发票接收部门(以下简称接收部门)是外部发票管理 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发票,并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建立外来发票管理 制度;对外来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知识等的培训;对各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受部门进行更换。 第六条各公司要建立并严格履行公司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完善外来 发票多点稽核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票据管理知识、真假发票鉴别等内容 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三章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

第八条加强对供应商(含服务提供商、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资质、资料的审核,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合规发票。 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我方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规发票支付款项。 第九条接收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票 据。同时,应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对开票单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单价、数量、金额、签章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发票真实,确保内容与实际经济事项一致。必要时应借助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条设置部门报账员的单位,报账员应对票据进行复核,尽早甄别 发现不合规票据并进行更换,防止因更换发票影响业务活动开展。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付款申请、合同信息等资料,对发票的种 类、联次、开票单位、时间、项目、金额等进行专业复核。对于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应及时退还业务部门更换。 第十二条建立大额发票验证制度。 大额发票是指定额发票单次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非定额发票单张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发票。各公司可根据业务性质细化不同业务的大额发票标准。 对于大额发票,要逐一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开票单位、开票内容、发票真伪等。如果验证后反馈信息为空,发票很可能是假发票;如果“领购纳税人名称”与发票盖章单位不一致,即为借用发票。 第十三条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各公司应将历史年度多次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合作方,或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2次及以上的合作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进行重点审核。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不合规发票没有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与其结算款项;经沟通无法解决不合规发票的,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情节严重的应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合同、账务等信息,对需 要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的事项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督促其尽快取得票据。 第四章主要业务的发票管理 第五章其他票据管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

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 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 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1.0总则 1.1本标准对发票的购入、开具、保管、发生退货和发票作废与注销作了规定。 1.2标准所指的发票是指本单位在税务机关购买的所有发 票,包括运输发票、装卸搬运 发票、服务业发票等。 1.3切实做好本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公司的 税收征管工作,使发票管理 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 2.0发票购入和保管 2.1发票购入和保管应严格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2.2发票的购入、领用、保管应分别设置专人负责并对发票的收、发、存设置登记台帐。 2.3发票保管人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及时交回购入发票 并与工作接替人之间共同签署 发票传递收条。发票保管人须将用完的发票在填写有关使用情况后,将发票使用情况 (发票起止号码、发票使用时间、开具金额等)反映在计算机台帐中,以备查询。 2.4发票应按空白与已用完分类存放,不得随意堆放。 3.0发票的使用

3.1发票的开具及管理 3.1.1运输发票的开具: 3.1.1.1发票的开具、作废、注销应按严格规定要求及操作程序进行。 3.1.2.2开具运输发票时,必须注意发票填写的规范性 与完整性、不得跳号和拆本使用。 3.1.3.3开具运输发票时,付款单位必须出示我单位 有关部门批准的货物名称、重量(数量)及单 位运价和金额,购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等 内容,根据发票的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全部联 次一次如实开具,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 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3.1.2普通发票的填开要求同运输发票的填开要求一致, 对发票上无明列的填开项目(如税务登记号)无须 填写。 3.2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后,连同有关的原始附件应及时传递 给结算人员,结算人员在仔细 审核后再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3.3发生退货的处理 3.3.1开具运输发票的情况处理 3.3.1.1我单位如未将记帐联入帐,应在收到退回的 发票联和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在税控机上

企业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发票的领购、保管 2.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专用发票及IC卡分开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纳入防伪税控机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 3 发票的开具 3.1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在每月25日前填写《开票申请单》,经公司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后,属首次开票客户需连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资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每月25日后填写《开票申请单》延至下月初开具,如特殊情况必须当月开具发票需与财务负责人协商,并承担由于客户拒收、退票等情况未能及时处理所产生的效果及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无条件承担并配合公司处理完

善。 3.2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连同发票签收单一并交由客户,发票签收单由客户签收并在5天内交回原件或者要求客户传真、扫描于财务部(如未能交回发票签收单,发生发票遗失等不可控的情况由发票领取人全权负责);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4 发票的取得 4.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4.2 采购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财务入账。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发票抵扣期为18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3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分类、开具、取得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按开具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第六条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是指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各部门业务人员在申请开取增值税发票以前,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需注明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双方单位合同编号等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后交到财务部,财务人员将根据此表填开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必须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收取发票一式两联,分别为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其各栏具体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开票日期"栏: 本栏填写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 二、购货单位“名称”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 注:不得简写、漏写或写错别字。 三、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url=家教收入和办培训班收入如何缴税-普道咨询[/url],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在收到购买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抵减费用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办法报告 XXXX税务局: 我单位已于XX年XX月XX日经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XX,现有职工XX人,专职财务人员XX人,其中财务会计X人,出纳X人,现将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办法报告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结帐日期自每月1 日起至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记帐。 3、库存商品的核算方法是进价核算法。 4、销售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加权平均法。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6、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7、遵守财税制度,认真开展核算工作,积极组织税源,保证按时交纳各项税款并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记帐原则。存货发出以加权平衡法核定实际成本。 8、健全内部核算制度,设制总帐、现金帐、银行帐、应交税金明细帐、商品销售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账、往来帐、费用帐等八本帐。 9、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到“银行存款”帐、“现金”帐日清月结,保证资金的安全、债权债务帐、实物帐当天业务当天处理,以便与对方单位结算和核对库存金额,保证资产的安全无损。 10、坚持盘仓清仓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3、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公司财务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公司财务发票收据管理规定-制度大全 公司财务发票收据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公司财务发票和收据管理规定(三)1.0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0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公司财务发票和收据管理规定(三) 1.0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3.0工作职责: 3.1财务部统一负责本公司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3.2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财务部规定。 4.0内容: 4.1各种票据的购买及印刷 4.1.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4.1.2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公司自行印制发票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总经理核准,并报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4.13公司使用的各种发票、收据属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单位的发票、收据;属公司的收据需印制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品质部编号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印制;属各部门专用的票据需印制时,由需用部门提出式样,经财务部审核及品质部编号,报总经理批准后印制。 4.14财务部专管人员必须对购买、印刷或代收单位提供的各种票据进行验收,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4.2各种票据的领用 4.2.1财务部专管人员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4.2.2使用发票或收据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票据专管人员)。 4.2.3票据专管人员在向财务部领取各种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验看号码、发现有号码错乱的,应拒绝领用。 4.2.4票据专管人员对所领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员时,应进行登记、签收。 4.3各种票据的使用 4.3.1各种票据需按《发票收据使用细则》的规定进行使用。 4.3.2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4.3.3各种票据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4.3.4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 4.3.5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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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6﹞136号 【发文日期】1996-07-30 【实施时间】1996-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 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

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 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省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一)。 2.地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依据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进行验收。 (2)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县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抽检数量一般在所运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4.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5.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由省级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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