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指导的具体工作,并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部分重大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本辖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的主体。
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人社、监察、法制、信访、文新广体、公安、司法、工商质监、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以乡(镇)为单位划分区片,具体区片范围及其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时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第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镇建设规划,拟定征地预公告,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送达、告知,并留存张贴照片等资料,做好证据保全措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8日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心城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区内仍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虽已变性为国有土地但未实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物流园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信息2005-3-2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农民住宅等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压滤机滤布厂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
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村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
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相关XX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本市高速环道外的那舅社区、五合社区、德福社区、莫村社区、蓉茉社区、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况村,平垌村、平单村、定宁村、坛白村、新桥村、那备村、那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吴圩社区、金鸡村、罗村、苏盆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古思村、平乐村、那平村、那马社区,梁信村、梁勇村、新生村、新新村、孟莲村、新团村、新兰村、仁福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途入市的现实约束与赋能探索
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 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 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通了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的界限,为探索宅基地入市途径提供了很大空 间。但实践中宅基地制度改革仍未突破城乡二元结 构,尤其是使用权入市受到退出补偿、流转范围等方 面的制约,与真正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相距甚远 [5]。通 过 2020 年 9 月启动的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效实 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提高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
吴宇哲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途入市的现实约束与赋能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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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缺失,既没有经过集体审批和登记,也没有向集 体补缴土地收益金,农民成为了宅基地事实上的所有 者和入市主体,违背了土地公有制,无法受到法律保 障。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也可能因集体回购补 偿资金的来源不足而无法长期推行。 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限制
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宅基地本身往往缺 乏区位优势和集聚效应,用于工业、商业用途的市场 需求有限,以商品住宅用途入市又受到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的用途限制,市场价值大打折扣,对农民的财 产收益形成了制度性约束,长远来看也难以满足城乡 融合发展阶段多样化的农村产业和住宅用地需求。
3 相关案例:改革探索中的突破
综上所述,学者们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和财产 权能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然而,现有研 究仍很少为宅基地流转提出具体的机制和方案设计, 尤其在“三权分置”框架下如何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创 新将宅基地纳入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是当前 亟待解决的学术问题,对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住 宅供给能力,从而助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和乡村振兴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分析宅基 地入市流转的现实约束,对改革探索中的相关典型案 例进行系统分析和归纳,从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设计出发,面向城乡融合发展 阶段,设想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途入市机制,以期为全 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方案。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19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左俊2019年3月15日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继续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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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新区xx新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xx新城拆补安字( 镇)20 年第 号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xx省xx新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xx新城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
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被拆迁房屋及家庭人员结构情况。
1、乙方的被拆迁房屋位于 村 组 号。
2、乙方家庭人口结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情况和价值,详见被拆迁人房屋和家庭人口状
况及费用结算一览表。
二、乙方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取得安置用房:
1、乙方具有村民资格的有 人
1)用等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置换的居住用安置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面积少于
置换居住用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460元/平方米补足)。
2)以建安成本价1600元/平方米可购买的居住用安置房屋面积 平方米。
3)因本村(组)土地被征收而导致完全失地的,甲方给乙方无偿安置的由村(组)统一经
营管理的经营性用房面积为 平方米。
2、乙方无具有本村村民资格的人,但在该村组有祖遗居住房屋,可用被拆迁房屋置换等面
积的居住用安置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注:置换居住用安置房屋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
米)。
3、夫妻一方为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的非农业人口 人,其可以建安成本价1000元/平方米
购买的居住用安置房屋为 平方米。
根据方案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并结合安置房屋的户型,最终给乙方安置的房屋总
面积为 平方米。给予乙方无偿安置的经营性用房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于安置的高层居住用安置房屋位于 (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位
置为准)。
乙方选择居住用安置房屋户型为60 平方米 套、 80 平方米 套、 100 平方米 套、
120平方米 套。
其中:
1、甲方从乙方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款中扣减置换居住用安置房屋的相应价款数额,详见被拆
迁人房屋和家庭人口状况及费用结算一览表。
2、乙方置换居住用安置房屋就近上靠部分或就近下靠部分以及购买的居住用安置房屋部分
的面积和双方互应支付的相应价款,详见被拆迁人房屋和家庭人口状况及费用结算一览表。
2
四、乙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搬迁:
1、自行搬迁;
选择自行搬迁的,甲方给乙方支付搬迁费,具体数额详见被拆迁人房屋和家庭人口状况及费
用结算一览表。
2、由甲方帮助搬迁。
选择帮助搬迁的,由甲方组织搬迁人员和车辆帮其搬迁(搬迁距离不得超过30公里)。
五、乙方自行临时安置,甲方按下列 标准和方式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
1、甲方给具有村民资格的人和夫妻一方为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的人按每人200元/月的标准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
超过30个月仍未给被拆迁人交付居住用安置房屋的,按《方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支付临
时安置补助费。
2、乙方为祖遗房屋的被拆迁人,每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0元/月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
3、临时安置补助费甲方首次给乙方支付12个月费用,具体数额详见被拆迁人房屋和家庭人
口状况及费用结算一览表,以后每满六个月甲方另行再向乙方支付一次。
六、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交付被拆迁房屋。
乙方应保证被拆迁房屋完整,拆除或破坏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从补偿
款中扣减相应的费用或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乙方交付的被拆迁房屋经甲方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该房屋即由甲方统一拆除。
七、乙方符合《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甲方应支付的奖励款详见被拆迁人房
屋和家庭人口状况及费用结算一览表。
八、甲方应支付乙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款等与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款项相抵后,甲方
应支付乙方的款项数额总计 元(该数额为负数的为乙方应缴纳给甲方的费用数额)详
见被拆迁人房屋和家庭人口状况及费用结算一览表。
上述费用在交付被拆迁房屋后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银行领取,若乙方应向
甲方缴纳相应款项的,乙方应在交付被拆迁房屋后 个工作日内缴纳至甲方指定的收款处。
九、回迁
安置用房为高层构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回迁,乙方应在规定的
期限内及时回迁。自回迁期限起始之日起,甲方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
十、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原因末按期全额向乙方支付相应协议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未交付总
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相应协议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未交付总额的万分之一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二、其他
1、本协议中的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本协议约定与《办法》不一致或未尽事宜,双方同意依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
3、乙方承诺本协议附件中被拆迁人房屋和家庭人口及费用结算一览表所载明的乙方的联系
电话是其唯一联系方式,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安置房屋回迁时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乙方自愿承担
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若甲方提供的居住用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与本协议乙方选择的居住用安置房屋的户型面
积不一致,导致本协议中乙方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乙方承诺,回迁时由甲乙双
方另行据实结算。
5、被拆迁人房屋和家庭人口状况及费用结算一览表为本协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6、本协议附件:1)房屋拆迁评估表;2)授权委托书;3)户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家庭
成员户口本复印件;5)集体土地使用证。
7、、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xx省xx新区xx新城管 乙方:
理委员会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