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精华版本

2014年司法考试名师强化班国际经济法讲义买卖。
保险。
运输。
支付(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1)基本特点A 、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B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2) FOB 、CIF 和CFR (装运合同) 区别:术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惯例:贸易术语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提单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托收信用证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3)FCA、CIP和CPT(装运合同)①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②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④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4)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和DAT①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到运合同)②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5)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的重要法律学科。
郭寿康先生的《国际经济法》一书更是该领域的经典之作。
以下是对这本书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
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学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相关规定。
CISG 对于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关于合同的成立,CISG 规定发价(要约)和接受(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条件。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而接受则在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卖方有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以及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买方则有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的义务。
(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铁路运输等。
在海运方面,我们重点学习了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提供了保障。
常见的保险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不同的险别在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上有所区别。
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国际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形式。
直接投资包括设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间接投资则主要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
在设立国际投资企业时,需要考虑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包括投资准入、股权比例、利润汇出等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二)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通常会通过签订双边投资协定(BIT)和多边投资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来提供法律保障。
这些协定通常会规定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如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
同时,也会规定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如国际仲裁等。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六)

(6)结构性调整贷款
(7)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
3.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3)特别提款权的定值
第四节 国际贷款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定期贷款
二、欧洲货币贷款
欧洲贷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 种国际商业贷款。
2.基金组织的贷款
基金组织只对各会员国政府贷款,贷款的额度与该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成正 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该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
目前,基金组织主要向各会员国提供以下几类贷款:
(1)普通贷款
(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3)缓冲库存贷款
(4)中期贷款
(5)扩大资金贷款
一、各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
(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
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
(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
1.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汇率制
2.浮动汇率制
二、国际货币体系
(三)金融资助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六)
第六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重点内容:1.各国家对自己货币的安排;2.国际贷款。)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公约适用的任
意性
1.当事人能够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也就是说,即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但
案例表明如果当事人仅仅一般性地选择适用了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
公约仍然得以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适用该国的什么法律时,才能
排除公约的适用,例如,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
则能够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
卖合同。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某一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
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
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
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所以,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2.当事人能够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
容实行改变。
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
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
不得排除或改变。
202X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doc

202X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范围广泛的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也是容易考的内容,你做好备考准备了吗?一起来看看吧!202X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一)要求实际履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
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
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各国间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介绍国际经济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领域之一。
它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贸易协议、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它确立了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和非歧视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础规则。
二、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对外投资的监管、投资者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方面。
国际投资法的核心文件为《国际投资协定》(IIA),它规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制定了国家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法规。
三、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运作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金融市场法、国际支付结算法、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目前,国际金融法的重点领域之一是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国际金融机构需要遵守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国际经济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尤为重要。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文件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它确立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国际合作机制。
五、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是指规范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货币政策的法律体系。
国际货币法的核心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它制定了全球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货币法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和稳定。
总结起来,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法、投资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货币法等重点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人士来说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复习笔记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贸易术语涉及的主要问题 ------不同交货条件下,费用、风险、责任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划分。 二、通则的选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首次公布后,经过了7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生效。 2010年通则与以往版本不是替代关系,以往版本并未失效,当事人仍可以选用以往版本中的术语。 当事人在选用通则的时候应当注意注明修订年份。
三、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一)在术语结构上 1.2010年通则整合为11种术语,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两大类: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 工厂交货 FCA ------ 货交承运人 CPT ------ 运费付至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 ------ 运输终端交货 DAP ------ 目的地交货 DDP ------ 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的术语 FAS ------ 船边交货 FOB ------ 船上交货 CFR ------ 成本+运费 CIF ------ 成本+运费+保险费 学习好资料 欢迎下载
2.2000年通则的结构 (一)E组 EXW ----------------- 工厂交货 ------------ 内陆交货合同
(二)F组 FCA 指定地点 ------ 货交承运人 FAS 指定装运港 ------ 船边交货 ------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 FOB 指定装运港 ------ 船上交货
(三)C组 CFR 目的港 ------ 成本+运费 CIF 目的港 ------ 成本+运费+保险费 ------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 CPT 目的地 ------ 运费付至 CIP 目的地 ------(运费+保险费)付至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司法考试必备:经济法必记的37个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必记的37个知识点1、横向垄断协议类型(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垄断协议例外(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2)(3)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而从事下列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5、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6、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地区封锁包括以下三种:(1)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
(2)招标投标行为中的垄断(3)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7、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1)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诋毁商誉行为(6)低价倾销行为(7)不正当的有奖销售8、低价倾销行为方式(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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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提供更多免费资料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一 术语 运输 EF、CD 买卖 保险EF、C【CIP CIF】D 买卖 清关手续卖出买进 Exw Ddp买卖 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装运港船舷 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 交货地 F——装运地装运港 C——目的地目的港 水运方式运输: FAS FOB CFR CIF[风险越船舷] DES DEQ DAF只适用于陆地运输; 2 i买方负责保险 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à 有体动产à货物 排除适用:电私令拍船票 劳务 服务 原材料加工承揽 ◆不涉及的法律:销售合同,惯例效力的效力;所有权转移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统一】 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产品责任法】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交货 交单 品质【质量数量 目的 样品 样式包装】 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地域限制:甲出售给乙,乙出售给丙 甲知道乙卖给丙,甲对乙丙负责;甲不知道,则只对乙负责。【主观要件】
主观限制:卖方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免除①买方恶意、卖方依照买方提供的样式款式规格加工承揽。】
买方 付款 接收货物【正常按时间地点提货; 卖方违约先接受再索赔】接收后有保全【保全货物:寄存 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 由卖方承担费用 出售:卖方声明不支付保管费用 、货物性质易坏。出售应通知对方。】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提供更多免费资料 风险转移
时间:合同中运输条款 【约定的特定地点 没有特地的,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在途货物的销售【边运输边找买家】: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买方安排运输:买方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 ◆◆◆◆违约救济: ◆卖方违约:不交少交 迟交【实际履行】 交货不合格【替代物,修理,减价】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不交或者声明不交货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款+利息。 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 ◆买方违约:不付款不收货【实际履行】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履行或者声明不履行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物。à卖方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的要按合同价格付款。
◆◆◆分批交付货物无效的: ①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à该批解除合同 ②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都会根本违约à解除对以后各批合同的效力 ③各批互依存à解除整个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提单:承运人签发 一式两份正本通过银行流转到收货人 副本开给托运人托运人寄给收货人。
◆法律性质: ①证明、合同 1托运人VS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证明 2受让人VS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 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提供更多免费资料 ②接受货物的收据
对于托运人:【初步证据】承运人出具的接受货物的收据。货物与实际不符的提单承运人可以反驳。例如:运前称量
提单的受让人:经过流转【最终证据,一切以提单记载为准】承运人不能反驳。 ③货物的权利凭证 ◆提单分类 货物是否已装船 A已装船 B收货待运 有无批注 A清洁提单[银行只接受A] B不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注明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预借提单【货物未装船或未装完,托运人为使提单与信用证一致要求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是否已装船区分以上两种提单】 ◆◆◆★★★★★200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情形(1)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出索赔: 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承担侵权责任(第3条);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1条);【无正本提单提货无正本提单提货连带责任】
②提货人凭伪造提单提货: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5条);
③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达成协议,但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提供更多免费资料 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13条);
(2)实际托运人提出索赔: 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2条)。
(3)承运人无单交货不适用赔偿限额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4条)。【因为是商业风险不是海上货物运输风险】
2.承运人不予赔偿的情形(1)依法向当局交货: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7条)。
(2)货物无人领取被海关依法变卖,或货物被法院裁定拍卖: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8条)。
(3)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改变运输:【托运人有货物支配权-中途停运权 合同法308条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条)。
(4)签发数份正本提单,承运人已向最先提交人交货: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0条)。
3.赔偿额的计算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 + 运费和保险费计算(第6条)。
4.诉讼时效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一年(第14条)。
◆◆◆提单规则 海牙规则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提供更多免费资料 1 适航 开行前和开航时【船舶 船员 设备 供应品 货物运输的保障】
2 管货义务【装载 搬运 照料 卸载】3合理航线【不做不合理绕行】 小结提单比较 海牙 维斯比汉堡【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制度 1过失免责【驾驶船舶管理船舶时疏忽或者过失引起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2无过失免责①火灾【承运人实际过失私谋除外】②不可抗力【船舶被扣留 、检疫限制、自然灾害、海难、社会事件 尽适当谨慎仍不能发现潜在缺陷】③救助行为【人或财产】④货方原因,【货物固有、性质缺陷、包装不当标志不清】
①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完全过失责任】 ②推定过失原则【货损后先推定承运人过失承运人证明自己无过失免责】 ③火灾不免责【货损,承举证是承运人过失】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装à卸收à交 【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延迟交货 无责概念未在约定时间内或合理期间内交货 ②责任 因承运人自身过失迟延60天以上可视为货物灭失 ③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不得超过所有货物应付运费总额 承运人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双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666.7特别提款权 /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双重责任限制【较高的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835 特别提款权(计量单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 诉讼时效一年两年 ◆◆海运保险 保险标的物的损失 全损【实际 推定】 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提供更多免费资料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为了整个航行安全作出的特别牺牲支付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
基本险别 【可以单独投保】 险别特点 平安险平安险,其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2.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4.发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5.共同海损; 6.遭遇海难后引起的相关损失及费用; 7.施救费用; 8.“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水渍险 = 平安险 +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包含一般附加险】一切险 = 水渍险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撞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了解】 险别种类注意事项 特别附加险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特别附加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即使投保人已投保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经其同意,才能把特别附加险包括在承保范围之内。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保险人承运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