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表现及监管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表现及监管对策分析一、引言(背景)---现状及对策研究300二、我国内幕交易的特征(新旧)-----特征及策略研究、现状及对策研究1000三、内幕交易的影响分析-------同上300四、内幕交易管制存在的困境及原因------新趋势及对的(补充)600五、监管对策800 同上一、引言内幕交易行为通常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证券发行、交易等信息公开前非法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己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人员而言,其目的主要是获得超额收益,从而减少损失,但同时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与运行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巨大风险。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内幕交易的形式与手段也更加多样化或复杂化,再加上内幕交易本身就具有的秘密性与隐蔽性,使得查处内幕交易的难度日益加大,成本也日益提升。
因此,本文主要从我国内幕交易的特征、监管困境等方面分析其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表现,并提出了几点内幕交易的监管对策。
二、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征开头区别于(一)基本特征1.内幕交易人员以公司内幕人员为主,包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与大股东,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比如证券,信托公司人员,收购与被收购方人员等。
内幕交易人员—般为一个主体人或一个公司,只有乐山电力(601044)的内幕交易人员有5人,并且5人所进行的内幕交易独立,互相没有串通。
2.1993—2000年问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与利润分配为主。
2000年后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与重大项目为主。
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最多,20个内幕交易案例中有10个案例涉及到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占总数的50%;其次以利润分配与重大项目最多,各占15%;其余的为增发、公司亏损与其他情况。
3.内幕信息—般为对该证券利好的消息,只有两个内幕交易案例(厦门建发600153与大唐电信600198)的内幕信息为对证券不利的坏消息。
论“市场欺诈理论”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确立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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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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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早在 20 年 1 1 00 月 5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 担、 受害者民事权利救济以及诉讼程序保护等方面
当得利等。 那 么 内幕 交易的 民事责任 是何种 责 息是 指 “ 大 的 未 公 开 信息 ” 英 国则 对 内幕 信息 重 ; 任呢 ? 冠以“ 未公开 的股价敏感 信息 ” 我 国《 ; 证券法》 第
Hale Waihona Puke 首先 ,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 , 因为 6 9条将 内幕信息定义为“ 涉及公 司经营 、 财务或者
《 证券法》 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 了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 司及一般投资者利益 的 还处于孱弱的状态 , 具体规定 民事责任 的只有第 损害。 】 [
12条和第 27条。可见 ,证券法》 9 0 《 对民事责任的
规定 明显 不足 。 .
( 我国缺乏针对证券 内幕交易的程序性救 三)
要有 以下 几点 :
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责任
[ 收稿 日期 ]0 5一l 一 1 20 l 20 [ 作者简介 ] 孔雪辉 (9 1 , 江苏徐 州人 , 18 一) 男, 中国矿业大 学文 法学院 , 硕士研 究生。 杨鹏(9 3一) 男, 18 , 江苏徐 州人 , 中国银行徐州 市分行职 员。
论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罪

论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罪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市场起步甚早,自1962年成立“台湾证券交易所”、1968年颁布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以来,已经过60余年,随着我国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进步,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共经历了17次修改。
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应以“发展国民经济,并保障投资”为目的,为达此一目的,有个稳定的证券市场就显的格外重要。
而我国台湾地区为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下了许多功夫,努力防范危害发生。
笔者认为,在诸多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的犯罪中,内幕交易罪无疑是其中成本最小,危害最大的犯罪。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
公正的证券市场应该具备以下3个特点:1.能够使投资者最大程度地获得市场信息;2.证券价格能够迅速、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3.通过市场使证券价值得到正确的评价。
而内幕交易行为是利用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信息获取实际利益,是一种证券市场上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违背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之三公原则,还严重影响市场效率,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不信任,不利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观诸各国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普遍存在,但理论依据各不相同,我国台湾地区亦有其独特的理论体系,本文第一章就理论方面予以阐述。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学说共有五种,具体分述如下:第一、市场论(又称“健全市场理论”)。
该理论认为:从市场总体的观点予以观察,以促进信息流通、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升证券市场效率为基础,投资人应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从而维持公平交易。
因内幕交易违反此一原则,将严重损害投资人信心,影响市场健全发展,故必须加以禁止。
第二、义务论(又称“信赖关系理论”)。
该理论认为:对公司而言,“内部人”如董事、监察人、经理人等,对于公司及其股东都负有信赖义务。
在此前提下,如果内部人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在股市中为自己牟利,等于将自己的利益优先置于公司与股东之上,违背信赖义务,应受到禁止。
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哲学根据论

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哲学根据论[摘要]证券交易民事责任,既是证券市场中各主体间的一种理性约定,也是国家基于实质正当理由,为了保护证券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利益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其最终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证券民事责任;哲学根据;可能性;应当性;正当性一切存在者皆有其根据,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亦然。
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由于存在本来就作为先行被领悟的存在而原始地论证着,故任何存在者之为存在者以其方式呈报出‘根据’,不管这些‘根据’是否特别地被把捉和适当地被规定。
因为‘根据’乃是一般存在的一个先验的本质特征。
”[1]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证券违法行为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本文主要从哲学视野对其根据进行探究。
所谓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就是要在本体论、价值论意义上说明,违法行为人为什么可以而且应当负担民事责任,国家为什么可以追究民事责任,而它本身也应当负担民事责任,即要说明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存在的可能性、应当性、正当性问题,这是有关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存在合理性之终极问题。
一、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存在的可能性海德格尔说:“存在与存在的结构超出一切存在者之外,超出存在者的一切可能的具有存在者方式的规定性之外。
存在地地道道是超越(transcedens)。
”[2]这段话告诉我们,存在是超越具体存在着的东西,存在不是指“什么”。
对“存在”的研究首先不是要追问“是什么”,即不是了解存在是什么东西,探究存在的性质、本质、属性等,而是要追问存在“何以是”,即何以“能在”,研究存在“何以是”,是要解决存在“可能性”问题,这是说探究最原始、本源意义上的存在,以及这种存在如何“显示”、“展示”、”在场”。
在海德格尔看来,“可能性高于现实性”。
[3]必须首先解决“能在”,然后才谈得上在“什么”。
可见,存在何以“能在”比存在“什么”更为根本、重要。
可能性是存在论问题,是本体论要回答的。
老鼠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老鼠仓,顾名思义,是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在股票交易中提前买入或卖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老鼠仓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老鼠仓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
本文将从老鼠仓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老鼠仓的定义老鼠仓,又称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具体而言,老鼠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利用职务之便,提前买入或卖出股票,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 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其提前买入或卖出股票,从中获利;3. 联合他人,通过内幕交易共同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老鼠仓的法律依据我国《证券法》对老鼠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1.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老鼠仓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老鼠仓行为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行政责任:老鼠仓行为人将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或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3. 刑事责任:老鼠仓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老鼠仓行为可能被定性为内幕交易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五、老鼠仓的影响1. 破坏市场秩序:老鼠仓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 损害投资者利益:老鼠仓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投资者信心受损,影响市场稳定。
3. 损害上市公司形象:老鼠仓行为可能涉及上市公司内部人员,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防控机制思考

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防控机制的思考【摘要】内幕交易是国内外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该种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尤其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如何对内幕交易进行有效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尝试总结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征及防控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内幕交易防控体系的相关思考。
【关键词】内幕交易;防控体系;民事救济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该内幕消息的行为。
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完善内幕交易防控体系,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一、我国内幕交易现状及特征分析证券市场成立以来,从1993年查处的“延中实业”股票内幕交易案,到2010年底查处的“粤富华”股票内幕交易案,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共查处了31起内幕交易案件。
通过对这31起内幕交易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可以发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特征。
(一)内幕交易主体多为公司大股东和高管在涉案案例中,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实施主体的内幕交易案件为15件,占了其中最多的比例;公司大股东及相关人员作为主体的案件有6件,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作为主体的案件为1件,公司交易的对方公司高管作为内幕交易主体的案件有3件,其他类主体的案件有6件。
按照我国《证券法》74条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符合该法定主体的案件有28件,占到统计案件的78%;在这些“内幕消息知情人”的案件中,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及相关人员占到75%,占全部案件的58%。
(二)内幕信息多在并购重组领域在内幕信息的类型上,根据其具体来源和性质,大体将其分为五大类:红派现转增、并购重组、定期报告、持股信息、其他信息。
在上述统计的31件案例中,有14件(将近一半)是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并购重组领域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多发区”。
证券内幕交易以及法律控制研究

( 一) 确 立公 众监督 制度
不健 全 , 对 于 证券 市场 的管理 育着 明 的漏洞 。
二、 证券 内幕 交易 的定义 以及 组成
我 国在 1 9 9 3 年 颁布 的《 禁 止 证券 欺诈 行为暂 行 办法》 中第 4 条明确规 定 : “ 本办法所 称 内幕 交 易包 括下列 行为 : ( 一) 内幕人 员 利辟 j 内幕 信 息 买卖 证券 或 者十 } ! 据 内 幕信 息建 议 他人 买 卖证 券 :
业 的 立法方 面 , 追究 行政责 任是 防止 内幕交 易 的重要 手段 。 对证 因此 , 证券 内部 交易行 为从 表面 上看 , 证券 内幕交 易行 为是 指信 券 内幕 交易 的行政 处罚一 股主要有 行政 处罚现金 、 没 收违法所 得 息 和资本 的结合 . 而本质 则是权 利和 关系 的、 权利和 金钱 的整合 , 或取 消 人 员的从业 资格 。
进 行公众 监督 , 一股情 况下我 们采取 以下几 个措施 : ( 1 ) 知情人 举 ( 二) 构 建严 格规 范的信 息公 开 、 披 露 制度 “ 公 开是 治疗 社 会病 和产业 病 的最佳 药方 。 阳 光是最 好 的消 止对 信 息披露 最 精辟 的表述 。对 于 上市 公司 制定 严格 的法 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