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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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吉卫明电[2007]9号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吉卫明电[2007]9号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正文:----------------------------------------------------------------------------------------------------------------------------------------------------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吉卫明电〔2007〕9号)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工商局、爱卫办:近日,黑龙江省某医院发生一起群体食物中毒事件,203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1人死亡,现已查明系“氟乙酰胺”鼠类药品所致。

今年2月我省舒兰市发生一起误食亚硝酸盐引起的家庭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人死亡。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紧急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鼠药、农药、亚硝酸盐(工业用及食品添加剂用)等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根据监管职责分工,依照《食品卫生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或措施,强化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饮用水处理供应、食品批发市场、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或者误食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年度食品卫生专项整治重点工作要求,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职工食堂的食品原料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即做好“2007吉林卫监2号行动”统一部署的工作内容。

依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原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等行为的同时,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职工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的原料库房、操作间及供水设施等做一次全面的清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或来源不明的原料,要按有关要求进行集中管理或销毁,切实加强集体用餐单位食品加工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贴敷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贴敷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贴敷类产品市场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开展突击性检查等有力措施,加大对贴敷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贴敷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要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添加药物成分、夸大宣传、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等违规行为。

二、规范审批程序和注册行为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开展第一类贴敷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要按照国家局《境内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制订办事指南,并将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在局网站公示,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应以国家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302号)和后续发布的关于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的文件为依据。

注册工作中,省局、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应按照医疗器械的定义,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高类低划、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器械审批、适用范围夸大、没有临床证据支持等问题。

三、加强对已注(撤)销贴敷类产品的后续监管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督促企业销毁或登记封存已注(撤)销贴敷类产品的包装材料;发现企业违规生产已注(撤)销贴敷类产品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做好贴敷类产品的监督抽验工作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在加强贴敷类产品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贴敷类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及时送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28
•【文号】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国食药监法[2011]285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前次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并对业务管理工作文件中已明文废止的2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2.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注:2007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食药监法〔2007〕153号)中载明已经废止和失效的85件规范性文件,本文不再列出。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1•【字号】湘食药监办[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3〕9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84号),就麻黄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配制)、经营、使用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抓好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不法分子利用麻黄草提取制造冰毒的新问题、新趋势,切实加强麻黄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督促企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自觉守法意识,严防骗购、套购麻黄草及其制品事件的发生。

二、各市州局要开展对辖区内麻黄草购用和麻黄草制品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重点掌握购用麻黄草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配制)企业(单位)名单、品种清单,特别关注麻黄草购用和麻黄草制品销售数量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

要结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认证检查、跟踪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对麻黄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特殊药品监管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长沙市、邵阳市局要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不得有经营麻黄草类药材的行为。

在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经营过程有违反规定采挖、收购、加工、销售、使用麻黄草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各市州局要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麻黄草购用、产品加工和销售台账并保存备查。

有麻黄草收购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只能将麻黄草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购用麻黄草的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必须从有资质的麻黄草收购单位购买麻黄草,麻黄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销售麻黄草制品,要严格查验销售或购买单位资质,如发现异常购买,必须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保障药品经营质量安全,落实企业第一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行为,以强化对人员的管理,促进对企业的管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管理的意见为落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履职作用,促进执业药师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规范其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一)药品经营企业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三)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四)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食品经营分级管理规范

食品经营分级管理规范

食品经营分级管理规范(总9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黑食药监食生〔2017〕79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按照食药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局起草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地意见建议,请将反馈意见于4月18日前上报省局,逾期不报的视为无意见建议。

联系人:于福龙,电话:0451-。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4日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黑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和检查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药监局的说明(ppt):一、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2)2006年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23号令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4)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减少标注内容。

二、与23号令相比:第二十三条有效期的表示方法: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具体表示方法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二十五条对药品通用名称的书写的要求: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第二十六条对商品名称的要求有较大变化: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发布后,国家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局、协会以及企业的来函,要求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解释。

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药品类兴奋剂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药品类兴奋剂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锡食药监安[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药品类兴奋剂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锡食药监安[2008]55号)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国家局《关于公布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85号)及省局《关于深入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8]86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药品类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营造公平健康的体育竞争环境,全力支持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事件。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药品类兴奋剂专项治理,关系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和声誉。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药品类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要切实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

各基层局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与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异常情况通报机制,对苗头性问题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为统一指挥、协调专项治理工作,我局成立药品类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在专项治理期间,我局将适时对各基层局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

二、全面自查,规范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宣传和组织领导,全市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及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应于4月20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同时向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局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并抄送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30•【文号】食药监办食函[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为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摸底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1);(二)餐饮消费行政处罚等情况(见附件2);(三)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培训情况(见附件3);(四)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能力(见附件4);(五)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能力(见附件5);(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6);(七)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7);(八)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8)。

二、工作要求(一)摸底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承担,负责对辖区内的摸底调查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并完成对调查数据的汇总、核对和上报工作。

(二)监管基础数据是制定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审核,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摸底调查表以纸质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刘一晨、陶申傲联系电话:************、88330512邮箱:*************.cn附件:1.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2.餐饮消费行政处罚等情况调查表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培训情况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能力调查表5.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能力调查表6.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7.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8.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报表单位(盖公章):填表人:审核注:填报数据均截止为当年12月31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有关市州卫生局:近年来,全省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紧密配合,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监督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中有升。

但是,根据2011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的检查情况看,我省部分地区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的学校食堂不同程度存在着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监督,密切配合,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监管与学校自律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二、严格规范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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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经营
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黑食药监餐饮[2017]6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3.20
【实施日期】201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饮〔2017〕65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工商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我省食品经营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升我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

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食品经营市场准入。

一是严把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销售类)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餐饮类)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要求,严格执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履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程序。

对达不到许可要求的,要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经营,整
改合格后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是制定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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